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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建銘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40號、第7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建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建銘因殺害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經本院先後裁定自111年11月23日、112年1月23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本院合議庭在此次延長羈押期限屆滿前於112年3月8日訊問被告後,依卷存證據資料及本院訊問後之結果,認為被告涉犯前述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2年3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殺害尊親屬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