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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原 告 高焜燦被 告 高珮容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珮容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刑事審理期日陳明:不論刑事案件判決結果,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本院卷第15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