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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交附民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原 告 廖寶近被 告 陳氏翠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交易卷第3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