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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柏丞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被 告 吳紹麒被 告 張峻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少連偵)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沒收部分尚待釐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詐欺(少連偵)
裁判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