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勳
曾睿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578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國勳、曾睿圻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勳、曾睿圻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2人有羈押事由及必要性為由,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0日以112年度聲羈字第124號裁定羈押在法務部○○○○○○○○,復經本院以112年度偵聲字第92號裁定延長羈押,現認被告2人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被告陳國勳另案於112年9月7日移送執行、被告曾睿圻已於112年9月22日先行釋放,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國勳業於112年9月7日移送法務部○○○○○○○○○執行、被告曾睿圻於112年9月22日釋放,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強字第699、800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附卷可參,經核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惠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