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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偵聲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健哲指定辯護人 許視㨗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018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健哲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健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聲請人於偵查中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被告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2年10月12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是本案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理由,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