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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偵聲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維指定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2年度他字第75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俊維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維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准許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於偵查中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於聲請書指稱相關事證已查明,羈押原因消滅,被告已於112年1月18日先行釋放等情,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惠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