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淑惠指定辯護人 高誌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113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淑惠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參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且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淑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吳淑惠已坦承犯行,相關之證人均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已於112年3月31日將被告吳淑惠釋放,爰聲請准予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吳淑惠於112年3月31日經檢察官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又檢察官既認已無羈押被告吳淑惠之原因而聲請本院准予撤銷羈押,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吳淑惠之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