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六簡字第 2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六簡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ERAWATY(中文姓名:何娃蒂,印尼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70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HERAWATY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處有期徒刑2月。

扣案之炸雞腸1箱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10月20日防檢竹動字第111555942號函」,更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10月20日防檢竹動字第1111555942號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HERAWATY所為,係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東方航空貨運承攬公司辦理貨物通關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炸雞腸1箱,為間接正犯。

三、查獲之疫區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經查,扣案之炸雞腸1箱(淨重5.49公斤),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卷內復無證據足以認定業經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為沒入處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70號被 告 HERAWATY (中文姓名:何娃蒂,印尼籍)

女 50歲(民國61【西元1972】

年11月18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雲林縣斗

六市○○路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HERAWATY(中文名:何娃蒂,以下均以中文名稱之)知悉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下稱禽流感)疫區且可傳播上述疫病之禽鳥類動物產品,除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6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外,均禁止輸入,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11年7月12日農授防字第1111482365號之公告,亞洲地區除新加坡外,均屬禽流感疫區。詎何娃蒂仍基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之犯意,自印度尼西亞(下稱印尼)購買炸雞腸1箱(淨重5.49公斤),於111年7月16日委由不知情之東方航空貨運承攬公司辦理貨物通關(報單號碼:CX110A4KV131,主提單號:00000000000,分提單號:IZ0000000000),上開包裹於111年7月17日旋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緝獲並查扣。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娃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賢霖陳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10月20日防檢竹動字第111555942號函及函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及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授權書、連線進/出口報單更正申請書、個案委任書、具結證明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7月12日農授防字第1111482365號之公告及附件等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罪嫌。扣案之上開炸雞腸1箱,請依同條例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逕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沒入之,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蔡如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徐子元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