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7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葡萄酒拾柒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昱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7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葡萄酒17瓶(共計10875毫升),為違反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5條第2項規定查獲之私酒,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675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51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2年10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葡萄酒17瓶(共計10875毫升),經財務部

關務署臺北關查驗結果,係被告虛報貨名及數量而實到貨物為酒類之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酒,而該物現扣押於遠雄快遞專區扣押倉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案,並有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5月9日北普竹字第111102425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案貨物照片在卷可憑,足見扣案之葡萄酒17瓶,確係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酒無訛,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附表:

酒品名稱 數量 紅酒(Perelada 5 Finques Reserva 2017) 6瓶(每瓶750毫升) 紅酒(Perelada Finca La Garriga 2016) 3瓶(每瓶750毫升) 葡萄酒(Perelada Garnatxa de L'Emporda 12 Anys) 5瓶(每瓶375毫升) 粉紅葡萄酒(Perelada Collection Rose 2019) 2瓶(每瓶750毫升) 白葡萄酒(Perelada Nomes Garnatxa Blanca 2019) 1瓶(每瓶750毫升)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