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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桂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緩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桂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業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09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1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受刑人並依命令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及參加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1次,業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名冊、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斐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書、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及商標檢索表、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之刑事陳報狀、委任狀、鑑定報告、商標檢索表、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之刑事告訴狀、商標檢索表、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及刑事委任狀、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商標檢索表、本院109年聲搜宇28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雲林地檢署110年保字第902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適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表:聲請沒收之扣案物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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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