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7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仲佑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仲佑與告訴人廖偉騰為鄰居,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5日11時30分許,基於侵入住居、毀損之犯意,先從住處2樓房間後方遮雨棚步行至告訴人位於雲林縣○○鎮○○○○街000○0號房屋(下稱甲屋)2樓房間前,再以徒手拆卸窗戶之方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侵入甲屋得逞,並致窗戶受損無法上鎖而不堪使用。復於翌日(16日)12時30分許,又以上開方式拆卸甲屋2樓房間窗戶欲侵入甲屋時,經告訴人當場發現喝止後,被告隨即轉身逃離現場,並由甲屋後方遮雨棚先繞至前方遮雨棚,再跑至相鄰社區遮雨棚後跳下圍牆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居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3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