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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免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112年度聲免字第3號聲 請 人 勵志中學少 年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少年因感化教育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執行感化教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感化教育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少年甲○○在院成績優良,感化教育執行已逾6月,累進處遇一等達3月以上,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並於民國112年3月1日經聲請人學生處遇審查會議審議通過,請准裁定免除執行感化教育等語。

二、按執行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少年甲○○前因傷害、妨害自由等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少護字第26號裁定應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確定,並於110年6月24日開始執行,迄今已逾1年9月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少護字第26號審理筆錄節本及感化教育交付書影本等件附卷足參,可以認定。又聲請意旨稱少年在院成績優良,累進處遇一等達3月以上乙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勵志中學免除執行感化教育報告表、112年3月份第1次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節本、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學生成績記分總表、學生學行暨輔導紀錄表、學生預備出校家庭狀況調查表、學生預備出校自評表、學生預備出校綜合複查表等件在卷可證,堪認少年在校初時雖心性不穩,對於學習及汽機車維修課程積極度不高,但經輔導後逐漸培養責任感,擅溝通表達,也能控制個人衝動行為,表現漸趨穩定,上課時能配合教師進度,並於課堂中踴躍發言,與任課教師互動良好,對於出校後就學已有明確規劃,父母穩定接見,給予少年高度陪伴與支持,少年整體表現已有相當進步,足引為悛悔之據。又本院經由少年保護官提出之調查報告,認少年現18歲,入感化教育處所已逾1年9個月,累進處遇成績已達聲請標準。由過去調查資訊可知其過往交友複雜,性格衝動,入校之初雖情緒較不穩,經輔導及家人鼓勵下後續多守規定,在校共獲4次嘉獎及1次懲罰,行為表現多正面。少年雖父母離異,但父母偶會一起前往探視,父親對少年亦十分關心探視頻繁,後續規劃協助少年前往臺中與母親同住,斷絕過去不良同儕,目前已透過轉銜會議確定銜接○○高中汽修科二年級,規劃亦屬具體可行,父親認少年於感化教育期間已有所改變,又已成年,希望降低返回雲林機會,認無法院協助約束之需要,故建議依照感化教育處所聲請免除執行其感化教育等語,有本院少年保護官調查報告附卷可參。本庭審核上開資料,暨審酌少年已成年,在校期間能遵守規範並積極向學,對未來有明確規劃及目標,整體自律及思考能力已明顯提升,且親職間互動亦有所改善,少年父母亦可發揮約束、保護功能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聲請免除感化教育執行確實有利於少年之健全成長,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少年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