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卓威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威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威廷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至所示各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依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編號)加計後之總和,即5年5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所示之各罪,其所處之刑不得
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8、9所示之各罪,其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而聲請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民國112年2月22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參酌被告各罪犯罪時間,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附表編號1至、附表編號至所示各罪前分別經裁定、原判決定刑後已減輕刑度,及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對於本院如何定刑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卓威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9日 107年12月27日 108年4月5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28號 108年度偵字第2049號 108年度偵字第291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151號 108年度六交簡字第143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240號 判決 日期 108年4月30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8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151號 108年度六交簡字第143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24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8年6月28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045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353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347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9日 108年4月20日13時36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5月3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1959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738號、第763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738號、第7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62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262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262號 判決 日期 108年8月13日 108年8月22日 108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62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262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26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8年9月9日 108年9月9日 108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371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17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17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7日14時12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4月15日 108年4月16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866號 108年度偵字第4159號 、第4304號 108年度偵字第4159號 、第430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305號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判決 日期 108年8月22日 108年9月24日 108年9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305號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8年9月9日 108年10月14日 108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22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796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796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編 號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7日 ①108年2月4日 ②108年3月2日 ③108年3月7日 ①108年2月15日 ②108年3月6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 108年度偵字第7012號 、110年度調偵字第14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0號、第141號 108年度偵字第7012號 、110年度調偵字第14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0號、第14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333號 110年度易字第553號 110年度易字第553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0月17日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333號 110年度易字第553號 110年度易字第55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8年11月2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86號。 ②編號1至之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3號。 ②編號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3號。 ②編號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2月25日 ②108年2月27日 108年3月8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7012號 、110年度調偵字第14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0號、第141號 108年度偵字第7012號 、110年度調偵字第14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0號、第14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553號 110年度易字第55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553號 110年度易字第55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3號。 ②編號至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