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健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健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健瑭因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參照);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5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黃健瑭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另前揭調查表請受刑人陳述定應執行刑時希望法院考量之因素與意見,受刑人未表示意見,有前揭調查表1紙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犯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
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99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1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7年8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30年4月,但不得逾30年)以下之範圍內,亦不得重於內部界限之12年3月(即不得重於上述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部分之罪曾經法院所定應執行刑12年,與其餘附表所示編號8之罪宣告刑3月之總和),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罪質相同或相近,且皆係於108年9月至11月之密接期間內所犯,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就他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頂替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不相同,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黃健瑭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日 108年9月12日 108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日 109年11月3日 109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112號。 附表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99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2號、第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111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日 109年11月3日 111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緝字第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38號。 附表編號1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 附表編號6、7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99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頂替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9日 109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2號、第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1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3日 112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5號。 附表編號6、7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附表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99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