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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宗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宗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智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2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分別為結夥強盜罪、恐嚇取財罪,均屬財產犯罪,惟手段不同,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表示:尚有其他案件,待全部結束後,再另行聲請一起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惟本案係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且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本院自應為裁定,倘若受刑人後續尚有其他案件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可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芳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陳宗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結夥強盜罪 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8日 108年9月17日至 108年9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6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6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433號 111年度訴字第42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2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 111年度訴字第4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2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7號

裁判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