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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8號聲明異議人 劉周芳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劉周芳現於臺中戒治,有幾條判決書沒收到,希望能重發全部的判決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起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僅陳明其現執行強制戒治中,希望補發判決書,未具體指明檢察官就「哪一案件」「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之處」,非屬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範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聲明異議人如欲補發他案裁判書,得另行填寫聲請補發裁判書狀,並敘明案號、其與案件之關係,依法向承辦法院聲請補發,一併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