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8號聲明異議人 劉周芳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劉周芳現於臺中戒治,有幾條判決書沒收到,希望能重發全部的判決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起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僅陳明其現執行強制戒治中,希望補發判決書,未具體指明檢察官就「哪一案件」「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之處」,非屬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範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聲明異議人如欲補發他案裁判書,得另行填寫聲請補發裁判書狀,並敘明案號、其與案件之關係,依法向承辦法院聲請補發,一併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