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虎簡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廖均閤被 告 廖桂盛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75號、原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易卷第3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吳孟宇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芳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