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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虎簡字第 1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虎簡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阿早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24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林阿早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有權人,」後補充「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經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自白、雲林縣政府112年8月31日府建用二字第1120550752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阿早所為,係犯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

不從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建築工人遂行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雲林縣政府勒令停工

後仍繼續施工,經再次制止亦不從,造成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且迄未自行將上開違建拆除,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營工廠、已婚、小孩已成年、月收入新臺幣3、4萬元、與配偶及小孩同住、無需要扶養之對象之家庭、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245號被 告 林阿早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阿早係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前某時許,未經申請建築執照許可,即僱用不知情之建築工人,擅自在上開土地上興建烤漆鋼板造之建物工程。嗣雲林縣政府經衛星影像變異點通報獲悉後,即於112年1月17日以府建用二字第1123907077號函勒令停工,然林阿早於同年月19日收受該函文後,仍未經許可,委由不知情之工人繼續施作,而雲林縣政府復於同年3月1日以府建用二字第1123911043號函制止其繼續施工。詎林阿早於同年月2日收受該函文後,明知未經雲林縣政府許可擅自復工,又已遭雲林縣政府制止繼續施工,竟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不遵從雲林縣政府之命令,繼續僱用之不知情工人施工。

二、案經雲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阿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雲林縣二崙鄉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7日府建用二字第1123907077號函及送達證書、雲林縣政府112年3月1日府建用二字第1123911043號函及送達證書、雲林縣政府送達證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共7張等存卷可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程 慧 晶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 姵 涵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