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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炳煌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被 告 余宗智

何東歷

劉立彬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60、6640號,本院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檢察官起訴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違憲情形,於111年6月2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112年度審裁字第489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