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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筆被 告 張世昌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馮基源律師

陳筱文律師被 告 林孟志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被 告 王震川

石啟亨

李豐霖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4號、111年度偵字第8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昌、林孟志、王震川、石啟亨、李豐霖被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