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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5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 告 張柔謙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

謝宇珊歐兆傑被 告 林岑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岑晏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張柔謙、謝宇珊、歐兆傑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各該公務電話紀錄單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