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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宗隆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林麗瑜律師陳玫琪律師被 告 王雲怡選任辯護人 孟令士律師

吳啟勳律師李婉維律師被 告 王又民選任辯護人 施志遠律師

申惟中律師陳國瑞律師被 告 潘正綱選任辯護人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律師官昱丞律師被 告 鍾慶郎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53號、第7083號、第7084號、第7085號、第7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沈宗隆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8年。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萬元沒收。

王雲怡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又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王又民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潘正綱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2罪,均免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鍾慶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免刑。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40萬4899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犯罪事實)

一、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沈宗隆係雲林縣議會第16屆至第20屆議員,且自民國103 年12月25日起,擔任雲林縣議會第18、19、20屆議長(現已辭任議長一職);王又民自99年3 月1 日起,擔任雲林縣議會第17屆至第20屆議員迄今,且係雲林縣議會民意聯盟政團召集人,依地方制度法第36條、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渠等對於雲林縣政府等所屬單位有關事項之預算、決算、組織自治條例、議案,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亦有接受人民請願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王雲怡係時任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德公司,現已離職,112 年1 月18日改由曾葳葳擔任負責人)、達德集團專案公司創維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維公司,現已離職,112 年2 月9 日改由廖惠恩擔任負責人)、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能公司,112年12月21日負責人變更為顧賢鉉)負責人,綜合管理達德公司及旗下專案公司之事務;潘正綱時為達德公司雲林辦公室執行長(已離職),負責雲林縣內公關、與在地人士及公務員聯繫等業務;游滿紅為潘正綱配偶,協助潘正綱向雲林縣政府追蹤達德公司申請之公文、執照進度,並協助交付賄款予王又民;游嘉慧係游滿紅胞姊,擔任王又民服務處秘書,與游滿紅居間聯繫雲林縣政府人員、議員,協助潘正綱向雲林縣政府各單位追蹤達德公司申請之公文、執照;鍾慶郎係鴻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捷公司)負責人,為沈宗隆指定承攬達德公司下包商工程之廠商,亦係為沈宗隆收受賄款之人(俗稱白手套)。

三、與本案有重要關係之人:林世豪、常欣玉、蔡尚佑係達德公司防淘刷工程(scour prootection,包含拋石工程)專案人員;陳佑瑄係達德公司專案資深經理,負責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公文、執照;李建和係達德公司政府暨公共事務部副總監,負責與雲林縣政府、鄉鎮公所執行公關事務;蔣素絢係鍾慶郎配偶,負責鴻捷公司會計業務,受鍾慶郎指示提領大額現金;黃光民係鴻捷公司副理,負責拋石工程業務;許聖彬係潘正綱友人,經潘正綱引薦先後代表鴻捷公司、香港中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潘焯鴻,未在我國辦理公司登記,下稱中科公司)與達德公司允能離岸風電案之防淘刷工程下包商荷蘭商波斯卡利斯離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Boskalis,下稱波斯卡利斯公司)協調鴻捷公司承攬拋石工程事宜。

四、背景事實:德國wpd AG(下稱「wpd集團」)為從事再生能源開發之企業,在我國設立子公司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wp

d Taiwan Energy Co Ltd,下稱「達德公司」),從事陸域風力發電、離岸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等之開發與營運業務,108年迄今,達德公司相繼在雲林縣各鄉鎮以專案公司創維公司、易丞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丞公司)、可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威公司)、新源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源公司)及京丞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丞公司)等名義開發陸域風電案,並於雲林縣外海以允能公司名義開發離岸風電案;111年9月間wpd集團將離岸風電業務全數售予美國Global Infrastructure Partners(下稱「GIP」集團),至於陸域風電案及太陽光電案業務繼續由達德公司負責;112年1月18日王雲怡卸任達德集團負責人職務,改由原開發部總監曾葳葳擔任負責人,GIP集團另於111年8月8日成立天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Skyborn Renewables Taiwan,下稱天豐公司)負責開發、營運離岸風電案件。緣於107、108年間,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於107年11月29日核發達德公司以允能公司名義設置雲林縣離岸風力發電廠之籌設許可,並陸續核發創維公司、京丞公司、可威公司、易丞公司、新源公司等多個陸域風電案之籌設許可或施工許可,然因達德公司並無在雲林縣內施作風力發電工程之經驗,且媒體大肆披露允能離岸風場之專案融資金額數目甚鉅,引發各方人士覬覦達德公司龐大工程利益,而施工亦可能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型態,故自108年間起,達德公司風場陸續遭受各地居民抗爭、反對設置風場,雲林縣議會內亦有反對上開工程施作聲浪。面對種種抗爭、反對,地方人士、民意代表變相要求達德公司支付地方回饋、索討承攬下包工程施作之利益,且雲林縣政府考量風場所在地有民眾、民意代表反對風電案件施作意見,對於達德公司有關之申請公文、執照,審核程序多所延宕,達德集團王雲怡、潘正綱為解決上述問題及確保施工順利,乃起意拉攏雲林縣議員王又民、議長沈宗隆,希冀藉由渠等監督、質詢雲林縣政府,包含提案議決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案之職務上權力、運用其議員職權可以掌握雲林縣政府相關單位核發達德公司申請之公文進度或與雲林縣政府相關責成機關溝通協調,並消弭地方上的阻力。

五、【王雲怡、潘正綱交付賄賂予沈宗隆部分】:

㈠、緣達德公司規劃於雲林縣內架設陸域、離岸風力發電機組,且能源局已核發多件籌設許可,王雲怡為在雲林縣內推展達德公司能源政策,乃聘任潘正綱擔任達德公司雲林縣辦公室的執行長,欲藉潘正綱在雲林縣內政、商、工等地方人脈,推展工程業務,以利各界瞭解達德公司發展風電之理念,降低外界對於此類新興工程之疑慮,進而尋得各界支持,遂行各項工程計畫。潘正綱於108年4、5月間,經由雲林縣政界故舊王又民結識沈宗隆,潘正綱遂請託沈宗隆多加支持達德公司在雲林縣內推展之各項風電工程,沈宗隆允予協助,並在討論過程中,得知達德公司預計在雲林縣內之工程類別、施作區域等訊息,沈宗隆知悉我國政府近年大力推廣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綠能工程,而達德公司總部位在德國,屬極具潛力及資力之外商公司,達德公司在雲林縣內施作各項工程所涉利益龐大,對於其提供達德公司相關協助後,得以獲得相應之對價,自是抱持期待。又達德公司陸續在雲林縣內進行陸域、離岸工程後,不乏地方人士索取承攬下包工程施作利益或要求給付地方回饋金,王雲怡、潘正綱對此不勝其擾,遂於潘正綱透過王又民結識沈宗隆之場合後某日,潘正綱向沈宗隆提及允能公司預計在雲林縣外海架設風力發電機組,而該等風力發電機組基樁因架設在近海海床上,受海床波流交互作用造成淘刷現象,需由石料填補在發電機組之基樁旁,避免基樁傾斜、受損,該工程施作方式係經由石護樁船將符合規格之石料自港口運送至發電機組旁之海面上,將石料拋至基樁附近以穩固基樁之工程(即「防淘刷工程」,其中包含拋石工程),而防淘刷工程除需專業拋石船舶外,尚需石料供應商提供符合規格之石料,倘能擔任石料供應商,可獲得的利益甚大,適沈宗隆、潘正綱於108年6月5日參加雲林縣斗六國中端午節活動時,鍾慶郎亦有參與,三人隨之攀談,席間潘正綱略知鴻捷公司為雲林縣內之大型甲級營造公司,於該活動期間,潘正綱提及允能公司架設離岸風力發電機組需施作拋石工程等情,沈宗隆對此甚感興趣,遂邀約潘正綱、鍾慶郎共同討論。

㈡、此後,潘正綱、鍾慶郎、沈宗隆多次在沈宗隆位在雲林縣○○鎮○○街000號住處商談,席間談論到達德公司有無決定由何廠商承攬施作拋石工程,以及由何廠商作為拋石石料之供應商,且鴻捷公司為雲林縣甲級營造資格廠商,理應具有供應拋石石料之能力,潘正綱向沈宗隆、鍾慶郎提及允能公司預計將防淘刷工程發包予波斯卡利斯公司承攬,而拋石工程總計需30餘萬噸的石料等情,潘正綱考量到沈宗隆先前有詢問拋石工程、石料供應相關事宜,且提及鴻捷公司具有承攬石料供應的能力,可作為供料廠商,遂將此情向王雲怡反映。

而王雲怡、潘正綱前有請託沈宗隆為達德公司處理、協調、溝通地方事務,並請沈宗隆居間與雲林縣縣長張麗善討論達德公司回饋縣府之方式,以利回饋談妥後公文、執照的核發亦能順遂,即有給予相對應對價之想法,且為順利在雲林縣內推展風電工程,若由沈宗隆之指定廠商鴻捷公司作為拋石工程石料供應商,以沈宗隆在雲林縣內的地位、威望及人脈,將可順利排除達德集團所遭遇地方人士向達德公司要求地方回饋、索取承攬下包工程施作利益、民眾抗爭等紛擾,亦可藉由沈宗隆向雲林縣政府溝通,以便能按期取得相關公文、執照以利施工時程。

㈢、王雲怡、潘正綱明知沈宗隆係雲林縣議會議長,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鍾慶郎所經營之鴻捷公司係沈宗隆指定用以承攬拋石工程石料供應之廠商,竟共同基於交付賄賂約其職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王雲怡、潘正綱於108年7月22日共同至沈宗隆上開住處洽談拋石工程石料供應事宜,當時王雲怡已決定將達德公司發包予波斯卡利斯公司的拋石工程所需部分石料由沈宗隆供應,而沈宗隆欲向鍾慶郎借用鴻捷公司名義,作為波斯卡利斯公司的石料供貨商,至於供貨數量、價格及具體賄賂數額可再討論,同時認為沈宗隆為雲林縣議會議長,在雲林縣內具有相當影響力,能以其擔任議長之身分,在雲林縣議會內支持達德公司,避免反對聲浪,並協助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按期取得相關公文、執照,且排除地方抗爭及地方人士索取回饋、工程等阻礙。

而沈宗隆忖度波斯卡利斯公司約有30餘萬噸之石料供應需求,若能全數由其供貨將大有利可圖,明知議員於接受人民請託,依法行使職權時,不得收受賄賂,仍告知鍾慶郎,希冀其出借鴻捷公司名義,出面作為波斯卡利斯公司的石料供應商,並委由鍾慶郎簽約、尋料、聯繫供貨等細節,以藉由承攬石料之供應獲取賄賂,鍾慶郎知悉達德公司已在雲林縣內推展陸域、離岸風力發電工程,亟需藉沈宗隆之影響力協助以遂行各項工程施作,若依沈宗隆之提議,鍾慶郎係擔任白手套之角色,鴻捷公司供應石料獲取波斯卡利斯公司給付之款項後,鍾慶郎再將其中款項依雙方約定之比例拆分,交付給沈宗隆支配、使用,鍾慶郎礙於人情,且初步評估認沈宗隆提議之方案可行,遂應允沈宗隆之建議。

㈣、沈宗隆、鍾慶郎謀議既定,即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沈宗隆告知潘正綱其將借用鴻捷公司名義承攬供應波斯卡利斯公司拋石工程石料,至於數量、價格、簽約、石料來源及其他具體事項,則由潘正綱、鍾慶郎共同商討。潘正綱向王雲怡報告後,銜王雲怡之命,積極處理相關簽約、供貨事宜,並考量鴻捷公司在此之前並未曾擔任其他公司施作拋石工程之石料供應商,且鮮少與外商公司交涉之經驗,潘正綱思及其不知情之友人許聖彬具外語專長,且具有多次與外商公司交涉之經驗及能力,另考量鴻捷公司並無石料來源,若未協助鴻捷公司覓得石料來源,鴻捷公司將難以取得符合規格之石料提供波斯卡利斯公司,沈宗隆便無從經由鴻捷公司作為波斯卡利斯公司下包石料供應商而獲取賄賂,潘正綱、鍾慶郎、沈宗隆討論後,由潘正綱委託許聖彬出面向中科公司索取石料供應來源,並以中科公司作為鴻捷公司石料供應之下游廠商,形成由中科公司供應石料予鴻捷公司,再由鴻捷公司供應石料予波斯卡利斯公司之情況,實則,該石料供應鏈之上下游,均係潘正綱出面替鴻捷公司處理石料供應問題,且關於供貨之數量、金額,亦由潘正綱、鍾慶郎、沈宗隆討論後,在鴻捷公司供貨予波斯卡利斯公司的石料價格中即有刻意提高的情形,藉由提高價格的方式,將要交付予沈宗隆、鍾慶郎的賄款藏匿其中,沈宗隆、鍾慶郎毋須經由繁瑣的商業斡旋即可獲得該賄賂,以此供貨款項夾帶賄款的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本質、來源及去向。波斯卡利斯公司雖已有2家配合供貨之石料廠商「Hwa chi」(即樺棋關係企業樺揚海事服務有限公司,簽約時間為108年11月7日,下稱樺棋公司)、「YuChing Tang」(即餘慶堂關係企業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簽約時間為108年11月8日,下稱餘慶堂公司),但日後仍需依防淘刷工程契約第4.6條規定,配合業主允能公司指示,採用指定分包商,王雲怡、潘正綱為使沈宗隆能順利藉由拋石工程取得賄賂,王雲怡、潘正綱居中與不知情的波斯卡利斯公司協調,在考量兼顧各方利益之下,預計由樺棋公司、餘慶堂公司、鴻捷公司各供應總量約三分之一之石料,然波斯卡利斯公司對此相當反彈;嗣於108年12月11日允能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簽訂防淘刷工程後,潘正綱亦依王雲怡之指示,持續居中協調石料供應量,並將協商進度回報予沈宗隆、鍾慶郎知悉;同時期,沈宗隆於109年1月間因需款孔急,且考量將來鍾慶郎可自石料供應中取得屬於沈宗隆之賄賂,雖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尚未正式簽約,但締約應已成定局,且在討論過程中逐漸與鍾慶郎熟識,遂以「借款」名義向鍾慶郎拿取現金,鍾慶郎亦有認知將來自石料供應中可取得屬於沈宗隆之賄賂,遂指示不知情的蔣素絢分別於109年1月20日、3月3日自鴻捷公司麥寮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麥寮農會帳戶)各提領新臺幣(下同)293萬元、200萬元及207萬元自有現金,於同年2月27日自鴻捷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提領300萬元,由鍾慶郎於109年1月間、3月間,前往沈宗隆上開住處,交付2筆各500萬元現金予沈宗隆。

㈤、詎波斯卡利斯公司雖同意允能公司要求,讓鴻捷公司成為樺棋公司、餘慶堂公司以外第三家石料供應商,但不願意分配太多石料數量予鴻捷公司供應,導致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協商過程中產生諸多不愉快,經允能公司出面於109年3月25日指定鴻捷公司擔任波斯卡利斯公司拋石供應商,允能公司正式與波斯卡利斯公司協商變更契約(Variation Form),要求波斯卡利斯公司至少需讓鴻捷公司供應最低保證數量3萬8,000噸塊石(指armor rock),因該數量與王雲怡及潘正綱先前承諾、沈宗隆所期待至少10萬噸供應量有相當落差,王雲怡、潘正綱為免石料供應數量持續下修將觸怒沈宗隆,另指示波斯卡利斯公司需與鴻捷公司簽訂暫時數量4萬2,000噸塊石,視未來允能公司指示再向鴻捷公司採購,故波斯卡利斯公司與鴻捷公司簽約石料數量為3萬8000噸加4萬2000噸,合計8萬噸。惟該8萬噸數量與王雲怡、潘正綱先前允諾沈宗隆至少10萬餘噸之拋石數量有所落差,故王雲怡無視波斯卡利斯公司自由選定的樺棋公司、餘慶堂公司簽約之塊石價格每噸僅950元、570元,竟以提高石料報價之方式指示不知情許聖彬填寫報價單,以彌補數量減少而損失之利益,並允諾波斯卡利斯公司因允能公司而與鴻捷公司簽約造成採購石料支出增加之款項均由允能公司承擔,許聖彬乃將每噸1680元塊石價格提高至每噸1810元,同時許聖彬談定鴻捷公司與中科公司簽約塊石價格為每噸單價1180元。在此段商討過程中,王雲怡、潘正綱、鍾慶郎、沈宗隆均有共識,鴻捷公司供料予波斯卡利斯公司與鴻捷公司向中科公司購買石料的價差為每噸630元(0000-0000=630),沈宗隆每噸可獲得500元賄賂,鍾慶郎則獲得130元不法利益,若鴻捷公司可供貨達最高數量8萬噸,沈宗隆可自拋石供應中獲得4,000萬元賄賂(8萬噸×500元),鍾慶郎可獲得1,040萬元(8萬噸×130元);倘鴻捷公司最終僅能供應最低保證數量3萬8000噸予波斯卡利斯公司,則沈宗隆可獲得1900萬元賄賂(3萬8000噸×500元),鍾慶郎可獲得494萬元(3萬8000噸×130元)。

最終允能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於109年6月30日簽訂上開變更契約,波斯卡利斯公司因而同意於同日依上開條件與鴻捷公司簽訂拋石工程合約,鴻捷公司與中科公司亦於109年7月12日依上開條件簽訂石料供應合約,沈宗隆於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締約、鴻捷公司與中科公司締約完畢後,見石料供應之價差賄賂已定案,估可獲得4000萬元之賄賂,沈宗隆時因急需金錢支應開銷,認可將石料供應中的賄賂抵充向鍾慶郎所有借款之金額,故再向鍾慶郎以「借款」名義拿取現金,鍾慶郎考量沈宗隆先前所借用之款項共1000萬元雖分文未償還,然渠等既可經由鴻捷公司借牌供應石料獲得價差賄賂,沈宗隆借用之款項可折抵其應獲得之賄賂,遂指示蔣素絢分別於109年8月20日自鴻捷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提領200萬元、翌(21)日自鴻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300萬元;於110年4月7日自鴻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300萬元,翌(8)日自鴻捷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提領200萬元後,由鍾慶郎於109年8月間、110年4月8日,前往沈宗隆上開住處,交付2筆各500萬元現金予沈宗隆。

㈥、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簽約後,依照合約交貨時程表,鴻捷公司需在109年9月30日之前交貨3萬8000噸塊石,鴻捷公司將履約事宜交由許聖彬及中科公司負責,惟許聖彬遲無法提出合格之卸石計畫及拋石測試報告給波斯卡利斯公司,導致雙方協商時有諸多不快,且供貨時程多所延宕,直至109年12月30日才履約一艘船載運總計7289噸之合格石料予波斯卡利斯公司,波斯卡利斯公司即於110年1月12日匯款1742萬6,288元貨款至鴻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其後鴻捷公司雖有意繼續履約,惟波斯卡利斯公司對於鴻捷公司自中科公司取得之大陸石料品質有諸多疑慮,且認為鴻捷公司未依約提供安全、健康、環境及品質的計畫文件,遂起意中止與鴻捷公司間之石料供應契約,適逢允能離岸風電案之專案融資發生財務問題,風場因變更設計導致石料需求縮減,110年4月間允能公司要求波斯卡利斯公司減少供應石料,波斯卡利斯公司挾業主指示及鴻捷公司交貨延遲7個月為由,有意藉此與鴻捷公司解約,潘正綱、王雲怡聞訊後,十分憂慮,擔心若無法維持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之合約,便無法藉由後續的石料供應,交付原先應允予沈宗隆之賄賂,而達德公司在雲林縣內仍有施作陸域及離岸風力發電等工程,倘失信於沈宗隆,恐釀巨大政治風暴,幾經思量後,王雲怡向wpd集團回報此嚴重性,說服德國母公司需維持鴻捷公司至少承攬最低保證數量為3萬8000噸之拋石供應合約,最終在王雲怡努力下,由允能公司、鴻捷公司、波斯卡利斯公司三方達成協議,並於110年7月8日間締結三方轉讓合約(Assignment of Contract),就鴻捷公司未履約完成之3萬0711噸(3萬8000噸-7289噸)石料供應部分,波斯卡利斯公司將此剩餘3萬0711噸石料供應權利義務全數移轉予允能公司承受,約定由鴻捷公司逕提供3萬0711噸之石料予允能公司,自此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契約關係終止,原石料供應權利義務僅存於鴻捷公司與允能公司之間,且該三方轉讓合約並未規範允能公司與鴻捷公司履約條件,依允能公司於110年7月23日寄送予鴻捷公司之延遲交貨及付款函(payments

and suspension of deliveries)內容,敘明鴻捷公司僅需將存放於中國大陸泉州之3萬0711噸石料所有權移轉給允能公司,未來允能公司有石料需求時,鴻捷公司需於接獲請求2個月內出料。王雲怡、潘正綱於前述三方轉讓合約、延遲交貨及付款函簽訂前,明知允能離岸風場根本無採購拋石之需求,潘正綱亦向沈宗隆、鍾慶郎表明允能風場已經不需要石料,渠4人皆明瞭該轉讓合約根本無履行可能,僅係王雲怡、潘正綱為輸送允諾沈宗隆至少獲取以3萬8000噸拋石計算賄賂之管道。

㈦、鴻捷公司於109年6月30日與波斯卡利斯公司簽約後,需開立預付款銀行保證函(下稱預付款保函)始得領取石料預付款,鍾慶郎認為鴻捷公司僅為出名廠商,無須負擔開立預付款保函之責任,但在潘正綱、許聖彬請託下,鴻捷公司仍於109年7月10日開立預付款保函予波斯卡利斯公司;110年6、7月間三方轉讓合約、延遲交貨及付款函草擬期間,鍾慶郎考量預付款保函即將於同年7月31日到期,除乏資金投標其他工程,尚擔憂波斯卡利斯公司無法在期限內退還預付款保函,鍾慶郎乃透過沈宗隆向潘正綱反應此情,潘正綱遂與王雲怡商議,由允能公司於110年7月2日先代鴻捷公司匯款1646萬9604元予波斯卡利斯公司作為保證金,以利波斯卡利斯公司能於時限內退回鴻捷公司預付款保函,嗣允能公司再自延遲交貨及付款函之履約金額6272萬0335元扣除該1646萬9604元。延遲交貨及付款函之付款金額為4625萬0731元,該金額係以允能公司承接3萬0711噸數量為基礎計算,對應鴻捷公司與波斯卡利斯公司所有項目之簽約單價,即塊石每噸1810元加上港口會費每噸33.6元、卸載費用每噸150元、卸載後儲存費用每噸35元,總計每噸20286元,另需加上7組塊石試驗費用計42萬元,扣除達德公司已墊付鴻捷公司的1646萬9,604元,總計約4625萬0731元【(1810+33.6+150+35)×3萬0711噸+42萬元-1646萬9604元】,允能公司將分為三階段給付款項:①收到該函和相對應的發票後給付45%之金額(2081萬2828.95元);②於110年11月30日收到相對應發票後給付45%之金額(2081萬2828.95元);③交付完最低保證石料量3萬0711噸後,最終支付10%之金額(462萬5073.1元)。該延遲交貨及付款函經鍾慶郎於110年7月22日確認後開立鴻捷公司發票,並經常欣玉(不知上開情事)及王雲怡於110年7月23日確認,允能公司旋即於110年7月30日匯款2185萬3470元(含5%營業稅)至鴻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王雲怡、潘正綱認以上述方式交付賄賂予沈宗隆,應不致失信、虧欠沈宗隆,遂更積極尋求沈宗隆之幫助。沈宗隆則於與王雲怡、潘正綱商談拋石工程期間,陸續以其議員兼議長之身分,為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洽談回饋金、瞭解公文及相關使照、執照進度,並在議會質詢、提案修改自治條例等之職務上行為。

六、【王雲怡、潘正綱交付賄賂予王又民部分】:王又民曾任雲林縣斗六市市民代表,潘正綱與之結識多年,緣於108年間起,潘正綱與王又民談及達德公司在雲林縣面臨上開貳、背景事實所載的情況,希望王又民能協助達德公司排除阻力,而王又民則主動詢問達德公司能否提供金錢贊助,潘正綱見王又民有意協助為達德公司排除阻力,且知悉王又民為雲林縣議員並身兼民意聯盟政團總召,能居間協調其他議員在議事期間協助達德公司,並能以議員質詢、審議議案,並瞭解雲林縣政府相關主管單位針對達德公司申請之案件進度回報等權限,王又民又向其表示需籌措資金作為行政事務費用及黨團人員外出旅遊之費用,而有相當資金需求,故潘正綱向王雲怡報告,表示王又民係對達德公司友善之雲林縣議員,若由達德公司提供資金予王又民,對於達德公司向雲林縣政府相關申請案件將有所助益,王雲怡評估後應允,同意達德公司每年給予王又民150萬元,每年分2 次各支付75萬元。王雲怡、潘正綱明知王又民係雲林縣議員,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共同基於交付賄賂約其職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同意每年春節、中秋節前後各支付75萬元賄賂給王又民,因達德公司僅能由潘正綱以交際費科目報支後取得現金作為行賄款項,故王又民自108 年起提供不實交易內容之統一發票,供潘正綱以「中秋活動禮品贊助」、「地方人士禮品」、「地方活動補助」等名目向達德集團申請交際費,且需以「現金」方式撥付,即達德公司先將交際費款項匯款至潘正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潘正綱再提領現金交付王又民,作為王又民協助在議會質詢雲林縣政府,以利達德公司取得公文之對價,王又民明知身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仍基於收受賄賂約其職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而允諾之,先後自108 年9 月至109年11月間,向潘正綱收受下述賄款共225 萬元:

㈠、潘正綱於108年9月11日交付75萬元予王又民108年6、7月間,王又民指示游嘉慧取得可供向達德公司請款的發票,游嘉慧即以有廠商贊助服務處,須以發票請款為由,請冠軍專業制服名店(下稱冠軍名店)負責人林鼎紘協助提供發票,惟冠軍名店係未開立統一發票之商業,林鼎紘遂向其上游供貨商西納寇爾國際企業公司(下稱西納公司)業務黃健銘、伯國服裝有限公司(下稱伯國公司)負責人謝金標、富雷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雷克公司)負責人林錫焜商議,由渠等提供發票,林鼎紘向游嘉慧回報須支付高於開立發票金額5%以上的費用(含營業稅)以購買該等不實發票,游嘉慧徵得王又民同意支付購買發票之費用,游嘉慧自王又民處取得購買發票之款項後,透過林鼎紘將該等款項轉交上開公司。王又民、游嘉慧、林鼎紘等3人以下列方式取得不實之發票:

1、王又民、游嘉慧、林鼎紘、黃健銘均知悉西納公司與達德並公司無實際交易,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又民指示游嘉慧,並透過林鼎紘告知黃健銘需求,復由黃健銘指示西納公司不知情之主辦會計業務之助理趙小姐以西納公司名義開立發票號碼RP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8年7月16日、品名「外套」、金額25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予林鼎紘,林鼎紘在冠軍名店位在雲林縣斗六市的辦公室將該發票交付游嘉慧,游嘉慧則支付高於5%稅額(5%營業稅為1萬1905元)之現金予林鼎紘。

2、王又民、游嘉慧、林鼎紘、謝金標均知悉伯國公司與達德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又民指示游嘉慧,並透過林鼎紘告知謝金標以伯國公司名義開立發票號碼RP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8年7月17日、品名「背心一批」、金額20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予林鼎紘,林鼎紘在冠軍名店上開辦公室將該發票交付游嘉慧,游嘉慧則支付高於5%稅額(5%營業稅為9524元)之現金予林鼎紘。

3、王又民、游嘉慧、林鼎紘、林錫焜均知悉富雷克公司與達德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又民指示游嘉慧,並透過林鼎紘告知林錫焜,復由林錫焜指示富雷克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邱曼筠以富雷克公司名義開立發票號碼RP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8年7月17日、品名「POLO衫」、金額30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予林鼎紘,林鼎紘在冠軍名店上開辦公室將該發票交付游嘉慧,游嘉慧則支付高於5%稅額(5%營業稅為1萬4,286元)之現金予林鼎紘。

4、游嘉慧取得上開發票3紙後,交予王又民,王又民再轉交給潘正綱,潘正綱持該3紙發票於108年9月5日向達德公司申請款項,費用申請單經行政部門主管及王雲怡同意批核後,達德公司於108年9月11日、9月12日共撥款75萬元至潘正綱兆豐銀行帳戶,潘正綱則於108年9月11日15時28分許,提領75萬元後,在王又民位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住處(兼服務處),將75萬元交付予王又民,王又民則基於收受賄賂約其職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收受。

㈡、潘正綱於109年3月24日交付75萬元予王又民

1、109年1、2月間,王又民、劉高登(111年7月22日死亡)、布織道服飾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布織道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琬婷,均知悉布織道公司與達德公司並無交易事實,竟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又民指示劉高登告知張琬婷需求,以布織道公司名義開立①發票號碼XE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9年1月15日、品名「衣服」、金額30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②發票號碼XE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9年2月4日、品名「衣服」、金額45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予劉高登,劉高登再轉交發票予王又民,王又民則支付5萬2,500元予劉高登,劉高登於109年7月2日將此款項匯款支付予張琬婷,王又民再將上開發票2紙交予潘正綱。

2、潘正綱取得上開2紙發票後,於109年2月20日向達德公司申請款項,費用申請單經行政部門主管及王雲怡同意批核後,達德公司於109年3月23日撥款至潘正綱兆豐銀行帳戶,潘正綱於109年3月24日11時8分許提領90萬元後,在王又民上開住處,將其中75萬元交付給王又民,王又民則基於收受賄賂約其職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收受。

㈢、潘正綱於109年11月30日交付75萬元予王又民

1、109年11月間,王又民、游嘉慧、浤揚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林達雄均知悉浤揚企業社與達德公司並無交易事實,竟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由王又民指示游嘉慧告知林達雄需求,並由林達雄以浤揚企業社名義開立發票號碼GD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9年11月18日、品名「禮品一批」、金額75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予游嘉慧,游嘉慧則支付銷售額7.5%至7.619%(約5萬6250元至5萬7143元)予林達雄,並將該發票轉交予王又民,王又民再轉交予潘正綱。

2、潘正綱於109年11月20日持上開發票向達德公司申請款項,費用申請單經行政部門主管及王雲怡同意批核後,達德公司於109年11月30日撥款至潘正綱兆豐銀行帳戶,潘正綱於同日12時15分許提領80萬元後,於同日在王又民上開住處,將其中75萬元交付予王又民,王又民則基於收受賄賂約其職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收受。

七、【潘正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㈠、潘正綱為睿德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睿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游滿紅)實際負責人,明知商業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就進、銷貨物之實際狀況,據實填製商業會計憑證,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睿德公司與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耕薪公司)無實際交易,仍於110年10月14日主動詢問耕薪公司執行長陳鵬舟有無進項發票需求,陳鵬舟考量耕薪公司有暫付款須沖銷,遂於110年10月28日回復潘正綱需要發票,兩人談定由睿德公司開立銷貨發票供耕薪公司使用,陳鵬舟遂指示耕薪公司財務部經理張力文與潘正綱聯絡發票開立細節,其後潘正綱開立發票號碼RG00000000號(日期為110年10月31日、含稅金額為31萬5000元)及發票號碼TB00000000號(日期為110年12月10日、含稅金額為31萬5000元)計2紙銷項發票予張力文,張力文收受發票後,則指示不知情會計人員登載該不實交易內容於110年11月18日及110年12月7日之內部轉帳傳票,藉此以該2張發票請款、沖銷暫付款,事後陳鵬舟以銷售額60萬元之7%金額4萬2000元補貼潘正綱因以睿德公司虛開發票滋生繳納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耕薪公司人員於110年12月15日匯款1萬5000元、111年1月14日匯款2萬7,000元共計4萬2000元至睿德公司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臺銀帳戶);潘正綱復於111年12月13日主動詢問陳鵬舟有無發票需求,陳鵬舟遂請張力文再與潘正綱聯繫確認發票開立細節,後潘正綱開立發票號碼FW00000000號(含稅金額為21萬元)之銷項發票,張力文收受發票後,則指示不知情會計人員登載該不實交易內容於111年12月15日之內部轉帳傳票,藉此以該張發票請款、沖銷暫付款,事後陳鵬舟以銷售額20萬元之8%金額1萬6,000元補貼潘正綱因以睿德公司虛開發票滋生繳納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耕薪公司人員於112年1月13日匯款1萬6,000元至睿德公司臺銀帳戶,陳鵬舟、張力文及潘正綱自110年至111年間以此方式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陳鵬舟、張力文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

㈡、潘正綱在雲林縣虎尾鎮辦理地方公關活動,惟活動廠商無法提供單據供渠向達德公司報帳申請核銷,潘正綱、王志華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108年8月22日向諾亞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諾亞公司)負責人王志華表示需要發票報銷,請王志華協助開立,王志華則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諾亞公司與達德公司沒有交易事實,仍同意以諾亞公司名義配合開立發票,遂依潘正綱指示開立發票號碼RP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8年7月2日、品名「活動場地佈置」、金額31萬5,000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並於108年8月28日在潘正綱位在雲林縣○○市○○○○街000號居處交付該紙發票予潘正綱,潘正綱則於108年9月16日支付1萬5,000元予王志華補貼虛開發票滋生繳納之營業稅。

貳、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就本案共同被告作為證人、其餘證人於調查站(含警詢)之證述、檢察官訊問時未經具結之證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縱使本案被告沈宗隆、鍾慶郎、潘正綱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惟考量證據共通下,在共同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難以切割,是仍認定不具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倘訊(詢)問者並無以不正之方法取得被告之自白,即無礙其供述之任意性,至於被告係基於如何之動機或訴訟策略而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無關其自白任意性之判斷。果其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之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王雲怡及其辯護人主張本案共同被告沈宗隆、鍾慶郎、潘正綱之自白或其偵查中之證述並非出於任意性,不具證據能力,然而,無論被告沈宗隆、鍾慶郎、潘正綱直至審理結束,經本院再三確認其是否坦承犯行,均未曾改口,且在審理抑或經傳喚作為證人的過程中,其等自身也未曾就自白任意性有任何主張或提出抗辯,其等之自白至多只能說有各自盤算之動機而已,況且經本院認定亦合於實情(詳如後述),自可採為證據、並無證據能力之疑義。

三、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第1 款規定:「除前3 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查拋石合約獲利計算式、彰化縣調查站112年5月15日彰肅字第11262520100號函,天豐公司112年6月理律法律事務所函覆,被告王雲怡及其等之辯護人爭執為傳聞證據,而此部分確實非屬公務員職務上常態性、持續性紀錄之文書,不合於傳聞例外,是並無證據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是本案中無論是共同被告作為證人,抑或其餘證人,渠等在偵查中具結部分,被告王雲怡、王又民及所選任辯護人均未指出顯有不可信部分,且與本案案情攸關之證人(含共同被告)均經傳喚到審理中進行交互詰問,是均認有證據能力。

五、關於本案通訊監察及依據通訊監察所衍之證據部分,被告王雲怡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並以檢察官違反重罪監聽所應受限的罪名,本件依據被告王雲怡、被告潘正綱及曾耀輝的違法監聽,進行搜索票的聲請,而藉由取得的搜索票去查扣所得的證據。是不是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8條之1,而通保法18條之1根據違法監聽而取得的衍生證據也沒有證據能力,以致於依「毒樹果實」理論後續所取得之證據也不能使用云云。惟查:

㈠、按通訊監察特徵之一,乃對於尚未發生、存在之通訊進行蒐證,要與一般之搜索、扣押,係對於已經存在之犯罪證據進行搜取之情形有別,故在實施通訊監察作為中,往往有原先意想不到之其他犯罪證據資料出現,此種在合法監察之中所偶然發覺之證據,既非「非法取得」,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另案合法搜索扣押所得之證據,可受容許之法理,自亦不應受排斥。又犯罪,通常在隱密之中進行,電話通聯,尤多暗語,欲期司法警察在執行監聽之初,立即識破內情,並不切實際,是於監聽至相當期間及程度後,始憬然醒悟先前通訊內容藏有玄機,乃增加或變更偵(調)查事由,聲請續予監聽,既應事實之需,並非法所不許,不能反推逕指先前監聽取得之錄音證據資料,悉非適格之證據。再若司法警察(官)聲請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新制改由檢察官據以聲請法院核發)所附之偵查報告中,如已敘明數個犯罪嫌疑事由,客觀上並均符合得憑為實施監察之法定罪名,而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卻僅載其一,漏列其他,員警依憑該通訊監察書所實施之監察作為,既無非法可言,自亦不生違法蒐證之問題。原判決於其理由貳-三內,已說明本件承辦警員聲請對於王、江二人之行動電話監聽,所附之偵查報告書內即明載係為查證槍砲、販毒之情由,檢察官前二次依行為時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則僅記載前者之犯罪法條(疑似漏列後罪法條),迨第三次始載為後罪之法條,因上揭罪名同屬該法得准實施監察之範疇,是仍應認為合法之監聽。且依法益權衡原則衡量結果,不因警員在監聽之後,未依法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瑕疵,而影響其證據能力。所為之說明固稍欠周延,其結論仍無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其「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欄記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等」,雖與甲○○所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嫌未盡一致。但該通訊監察書所記載監察之對象及通訊電話號碼並不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使用者(即潘某)一人,故依其「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欄記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下加一「等」字以觀,可見其係將該次實施通訊監察之對象多人所涉犯之不同法條簡略記載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等」,以資涵括,難謂有漏載或記載錯誤之情形,自不能執此謂該通訊監察為違法。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之事項,係規範通訊監察書所必須具備之形式要件,而上述應記載之事項如有誤寫、缺漏或其他相類之瑕疵,是否影響於該通訊監察書之效力,暨依該監察通訊書所實施之監聽而取得之資訊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雖無明文規定,但參照同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六條第三項關於違法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為證據之規定以觀,自應視其瑕疵情節是否重大以資判斷,並非記載稍有簡略或誤漏即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稱其他案件,指與原核准進行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不同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另案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係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立法體例。本條項但書所定另案監聽內容得作為證據之要件有二,即實質要件係以「重罪列舉原則」(通保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或非屬重罪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輕罪)者為限,並輔以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為程序要件。同條第3項係採取英美法制之毒樹果實理論,明文規定「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均應予排除,不得作為證據。至本條第1項「另案監聽」所衍生之證據,則不與焉。蓋因本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在合法監聽下所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並不及於所衍生之證據,此與第3項規定因「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及同條第2項規定所取得與監察目的無關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均應予排除之情形,顯然有別,亦即依立法原意,對於「另案監聽」所衍生之證據,不得引用「毒樹果實理論」而認為無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從而,自亦不得復援引與「另案監聽」無關之第3項規定,作為「另案監聽」所衍生證據當然無證據能力之理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依第5條、第6條或第7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聯性或為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案件」,係指與原核准進行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不同者而言。所謂「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不同」,應係指「與監察對象無關之案件」或「與監察對象有關但非涉嫌觸犯法條之案件」,而不包含「與受監察對象共犯涉嫌觸犯法條之人」之情形。若監聽所得係與受監察對象共犯涉嫌觸犯法條之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教唆犯,均仍在通訊監察書所欲監察犯罪之同一案件之範圍,並未有法院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所未及審酌之情狀,難謂有何無令狀之強制處分可言,而本即為該通訊監察書核發時所預期取得之通訊監察內容,故在規範目的及文義上實均無從為「其他案件」之要件所涵蓋,應認為本案監聽所得。

㈡、經查,本案之有關王雲怡、潘正綱、曾耀輝之通訊監察書,其所依據乃為通訊監察聲請書、調查報告、相關證據為審核,本案之調查報告,均已明確表明王雲怡、潘正綱、曾耀輝之身分屬於達德公司人員,並敘明相關之犯罪事實(尚有其他案件偵辦中,詳見各聲請書),據此可知本案依照聲請書及相關證據顯示,本案對王雲怡、潘正綱、曾耀輝所核發通訊監察書確實系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之相關犯行而為監聽。再者,本案雖起訴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惟本案之所有之通訊監察譯文均經法院認可,並其行賄之行為與上開所聲請通訊監察之原因事實均具屬「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故本案雖非原先所聲請通訊監察之「違背職務行賄」之列舉重罪,惟因具有關聯性且經陳報認可,自應有證據能力,實則本案發動偵查之初,就其掌握之證據乃均係有「違背之職務」之情,而歷經多次偵查蒐證之後,方才確定本案所為係「不違背職務」,自不得以本案起訴法條為「不違背職務收賄」則倒果為因,指責偵查之初發動違法,更無所謂證據法則上「毒樹果實」。

是被告王雲怡及其等辯護人所爭執並不足以採信。

六、通訊軟體(LINE、Whatsapp、Facebook等)之對話內容,乃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及接收之文字、圖像或訊息之電磁紀錄,倘其取得非經監察,例如由通訊之一方提出者,即不涉「通訊監察」之範疇,並不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所定法定程序相關之規定,應予釐清。通訊軟體所留存歷史對話之電磁紀錄,係以科學機械方式生成,所呈現對話內容之畫面再經翻拍成照片,或轉成譯文書面,乃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具有可接近性(易讀、易懂),其真實性無虞時,對於事實之還原,較諸證人事後根據其體驗所為之供述,因受限於個人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及意願等,難免無法期待毫無錯漏者,應屬優勢證據,而具較高之證據價值,自得作為證據,法院倘依「書證」之證據方法於審判程序踐行法定證據調查,採為認定事實存否之基礎,自屬適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檢察官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經整理如附表一所示),係藉由電子設備截取複製成電子圖像檔案後加以列印,即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傳送過程中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性質自非屬傳聞證據;又該對話紀錄截圖所載內容均無任何足使人懷疑遭竄改、剪輯致喪失語意連貫性之情況存在,且被告王雲怡及其辯護人、被告王又民及其辯護人均未指出該對話紀錄截圖有何遭竄改或顯不可信或非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書證」之證據方法於審判程序踐行法定證據調查,自得引為證據。

七、按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憑為判斷基礎,性質上係證物(或物證),原則上,一律屬適格的證據,例外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定其證據能力,無關傳聞法則;若以所記載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 查被告王又民及其辯護人就潘正綱回報給王雲怡工作計畫與進度之電子郵件內容一覽表暨其電子郵件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五第5至16頁,附件於第19至398頁),認為屬於傳聞證據,惟上開郵件內容應屬書證,並非傳聞,此部分容有誤會,是仍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八、除上開已經說明之證據能力部分(含所排除者),本判決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5人及渠等選任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之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所引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九、非供述證據:卷附採證照片係以機械方式,利用光學物理及數位顯像原理留存並呈現之影像,非經人之觀察、記憶輾轉表述,不具供述證據性質,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依其內容及客觀呈現狀態,復無證據可認有何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情事,並與公訴意旨指述之事實有關聯性,應認為有證據能力,至被告王雲怡及其辯護人遽表示本案所扣押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均未明確指出與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是均無證據能力,然此等指摘過於空泛,並未具體說明各別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為何,本院難以採憑,附此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本案犯罪事實欄中的基礎事實,諸如本案何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何人不具有公務員身分、被告以外之人所扮演的角色、彼此間是透過何人牽線才能搭上、達德公司來台灣推行陸域風電、離岸風電業務所遇到的困難、允能公司負責為離岸風電、離岸風電後來經達德公司出售予天豐公司、離岸風電的防淘刷工程所需要的協力廠商及議約過程、防淘刷工程由鴻捷公司進入後石料供給數量調整、保證函款項給付及代墊過程、達德公司有將金額匯款至潘正綱戶頭並領出、向達德公司核銷之發票均為不實開立等情,已有如附表二所之證據可佐,先堪以認定。

二、關於【王雲怡、潘正綱交付賄賂予沈宗隆部分】:被告沈宗隆、潘正綱、鍾慶郎坦承犯行,而被告王雲怡則否認犯行,其及所選任辯護人答辯意旨略以:①公訴人提出本案公訴,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法官可以看起訴書與彰化調查站的移送書雷同度很高,幾乎整個引用過來,包括證據、包括敘述都一樣,表示本案檢察官在偵查期間他的偵查作為,對於本案到底行賄構成要件的事實為何,似乎沒有進行其他必要調查,⑴所謂的行賄犯意部分,還有被告王雲怡有無行賄犯意;⑵王雲怡有沒有行賄的行為;⑶王雲怡有無交付所謂賄賂的行為;⑷對價關係,最高法院認為行受賄要存在對價關係,當然這個對價關係如何判斷,最高法院有很多意見,但我歸納起來對被告最有利部分,主要是特定事實與賄賂要有對價關係,但本案請法官斟酌關於檢察官所指契約簽訂時序對照起訴書附表所列的事實時間點差距很大,例如:Boskalis與鴻捷公司的合約,簽訂的時間109年6月30日,但沈宗隆、鍾慶郎之間四次交付賄款的時間,完全不符,一次109年1月22日、一次109年3月18日、一次109年8月21日、一次110年4月8日,而這四次資金流向,如果有核閱卷內,對照鍾慶郎公司的資金流向,都是鴻捷公司領到雲林縣政府的工程款之後領出來支付的,與本件允能公司所付給鴻捷公司或者Boskalis付給鴻捷公司的款項完全沒有關係。②被告王雲怡在允能公司的角色為何,離岸拋石工程具有專業性,因為達德公司來台灣發展風電,不管是陸域或離岸,他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諾,他要培養在地的供應鏈,也就是國產化,這是當初他們跟政府所講的主要目的所在,但wdp集團德國公司,它不可能直接到臺灣執行相關業務,所以他們依據臺灣法律成立允能公司,聘請王雲怡為這家公司的代表人,請法官斟酌王雲怡在這個角色下,我雖然代表臺灣這家公司,我雖然是代表人,但我職責範圍是什麼,到底我在這家公司能做什麼,我們的理解就是依照我國法律進行相關法律程序,還有王雲怡雖然兼任公關部門主管,所以她會有聽取地方對這個離岸風電反應的情況,將這個訊息彙報給德國,這是她的職責所在,但是裡面最重要的,檢察官認為用工程夾帶賄款,所以法官應該斟酌工程到底是誰決定,到底允能公司在台灣所有離岸工程的工程方,到底是王雲怡全權決定,還是德國方決定,我看卷證資料是德國方決定的,工程方的決定簽訂與否如何處理通通都是德國外籍人士決定,王雲怡的角色要把這個訊息報給德國方,德國方要如何決定,這是德國老闆阿信的權責,允能公司的法務部門他們去議定合約內容、付款條件,這文件是由法務部門擬訂出來後,德國方才指示王雲怡、常欣玉去簽署三方合約,這樣的情況王雲怡沒有決定的權利,一個人對於我沒有決定權利的東西然後我拿它去行賄,理論上是否可能,理論上是不可能的。③沈宗隆,鍾慶郎、潘正綱認罪是否與事實相符,且有無其他證據足以補強,王雲怡和本案被告沈宗隆、潘正綱之間都沒有任何行賄,行收賄犯罪的聯絡,他們三個在被羈押當時,一開始情況下被羈押了,都沒有做過任何不利的一個供述情況下,為何在羈押過程當中持續的被檢方提訊之後才改變態度,去做了認罪的表示,甚至繳回賄款,他們所謂的賄款,從這個角度來證明什麼?共同被告前後的供述有不一嘛,既然不一,那到底到底何者為可採,何者是因為自身的訴訟利益,所謂的不利自白,這個在法律上本來就要審酌,依照刑事訟156條的規定,他應該要有補強證據,本案沈宗隆、鍾慶郎,潘正綱之間的不利供述不能互為補強,那既然不能互為補強,必須要有他們三個的供述,或者這三個人立於證人的供述之外,其他的積極證據存在,所謂的LINE還有監聽的譯文嘛,估不論這個部分,縱令他有證據能力,這些東西是不是足以補強到王雲怡有行賄的犯意等語(見辯護意旨狀及歷來書狀)。經查;

㈠、證人沈宗隆之證述:

1、於偵查中證稱:(最一開始,是潘正綱、王雲怡主動說要讓你供應拋石,還是是你要求潘正綱、王雲怡讓你供應拋石?)王雲怡與潘正綱有到我家,然後潘正綱有向我提起他們公司有拋石工程的事情,也是潘正綱拋石工程要給我供貨的,當時王雲怡也在一旁,王雲怡從頭到尾也都知情,王雲怡也是有在幫忙促成,讓我可以當拋石的供應商,一開始他們答應的是8萬噸。後來為什麼是3萬8000噸的合約,我就沒有看合約了,(鴻捷公司與B0SKALIS簽約時,你也是認為你可以供貨到8萬噸?)沒有,當時潘正綱有說會少一點,至於少多少我也不清楚,但我當時的認知是少一點也沒有關係,(王雲怡有無跟你說過要讓你供貨8萬噸石料?)大部分都是潘正綱跟我說的,但是王雲怡也是知情的,(為何BOSKALIS跟鴻捷公司的合約,最後是簽訂保證數量3萬8000噸,然後其他的4萬2000噸要看BOSKLAIS有無需求再跟鴻捷叫石料?)這我也不清楚,我也沒有過問,都是潘正綱去處理的,(王雲怡、潘正綱答應讓你供應8萬噸拋石,然後每噸你可獲得500元,這樣當初是說要給你4000萬元賄款?)每噸500元是後來才達成共識的,而且當時有每噸500元這個共識的時候,潘正綱就有說數量會少一點,但我也不清楚是少多少,(鍾慶郎是否有分4次,每次各交給你500萬元?)鍾慶郎總共交了2千萬給我,但是分了幾次給我,我忘記了,(你是本來就打算分4次跟鍾慶郎各拿500萬元,還是是剛好109年1月缺錢,開口跟鍾慶郎說要借500萬元,然後109年3月又剛好缺錢,再開口跟鍾慶郎說要借500萬元,之後109年8月時又缺錢,再開口跟鍾慶郎說要借500萬元,然後110年4月又剛好缺錢,在跟鍾慶郎借500萬元?)一開始鍾慶郎知道我有欠一個共同好友錢,票快到期了,所以鍾慶郎拿了4次500萬給我,剛好那段時間我也很缺錢,所以我就開口跟鍾慶郎借錢,(那你這4次各跟鍾慶郎借500萬元時,尤其是鴻捷跟B0SKALIS公司簽約後這2次,就是109年8月跟110年4月,當時有想到之後拋石順利供貨,你可以獲得2000萬元以上,BOSKALIS公司也是匯給鴻捷公司,那你的借款就直接從你可獲得的賄款中抵銷?)我跟鍾慶郎都沒有提到鍾慶郎借我的2千萬如何處理,但是我跟鍾慶郎都有默契說就直接從賄款中抵銷鍾慶郎借我的錢,(後BOSKALIS只讓鴻捷供貨7289噸後,要跟鴻捷解約,這樣你就拿不到其他的錢,潘正綱、王雲怡有無親口跟你說要如何處理?)因為合約的事情都是潘正綱他們在處理的,潘正綱是跟我說把BOSKALIS的合約換成鴻捷公司跟允能的合約,我就跟潘正綱說他如果認為可以那就可以。另外,潘正綱跟我說合约要換成允能來簽約的時候,王雲怡也有在場,王雲怡也都知道,(後來允能公司承接合約,並於110年7月30日匯款2081萬元給鴻捷公司,當時潘正綱或王雲怡有無跟你說鴻捷公司不需要供應拋石就可以領取這筆錢?)潘正綱當時一次叫鴻捷公司開了兩張2081萬元的發票,後來第一筆款項進入帳戶的下午,潘正綱就拿兩張發票要跟鍾慶郎要錢,後來鍾慶郎有來找我,我就馬上打電話給潘正綱,潘正綱也到我家,我就跟潘正綱說這樣開發票會出事情,當時潘正綱就開了共800萬、900萬的發票要跟鍾慶郎拿錢,我也當場跟鍾慶郎說不要開第二張2081萬元的發票給潘正綱,也不要給潘正綱錢,另外也要鍾慶郎也先不要動已經入帳的2081萬元,(你有無詢問潘正綱為何要拿800萬、900萬的發票跟鍾慶郎拿錢?)我有問潘正綱,潘正綱就說王雲怡在彰化有一個很大的錢坑需要趕快補,然後當場我也有跟潘正綱說:「我有一個提議,如果到時候真的有賺到錢,不如你把一些發票的錢算一算,我們把剩下的錢拿給王雲怡去補彰化的這個洞」,(是否因你跟達德公司約定的賄賂金額至少是2000萬元,然後你在未完成履約前,就已經向鍾慶郎拿了2000萬元,後來你就認為這2000萬元是你將來可獲得的賄款?)我是這樣想沒有錯,(找尋符合規格的石料、跟BOSKALIS議約、跟中科公司議約、每噸價格要怎麼估算、將來要怎麼運進台灣、要從哪個港口運進來、運來後要怎麼交給BOSKALIS公司,這些細節你都是交給鍾慶郎、潘正綱去處理?)是 ,但是最主要是潘正綱介紹的,(鍾慶郎、潘正綱會將進度跟你說?)潘正綱說他有介紹一個叫BEN的人從香港尋找到廠商,就由該香港廠商來供貨,潘正綱會把進度跟我說,後來船有進來也有跟我說,(石料供應商是潘正綱去找的?為何鍾慶郎不自己去找?)因為鍾慶郎找不到要求的材質,(為何鍾慶郎只是借牌給你,還願意額外做這麼多事情,一般來說不是借牌給你,就是你要去處理這些細節?)我有拜託鍾慶郞幫我處理,(達德是拜託你跟張麗善溝通什麼事情?)希望張麗善可以趕快把使用執照發給達德集團,(你真的有去跟張麗善溝通回饋金的事情,然後回報給達德?)是,所以張麗善就有跟我說彰化的離岸風電有提出回饋金計畫並有營養午餐的事情,所以張麗善就有跟我說希望他們可以提供青年創業基金一億元,(當時張麗善是跟你說希望達德集團總共提供多少回饋金?)張麗善就該部分有傳LINE給我,我也有轉傳給潘正綱、王雲怡,因為我認為縣長要求回饋金也是很合理的,因為縣長認為離岸風電無法幫當地創造就業機會,而且其他縣市也都有給回饋,所以希望達德公司也可以比照其他縣市,(你後來有無幫達德公司去跟張麗善說回饋金要少一點?)沒有說回饋金少一點,但是有說要給這些錢的年限可以短一點,王雲怡、潘正綱是說先给3年的回饋金,然後縣長連任,再給4年回饋金,就該部分我有去跟縣長說,張縣長就回覆說:可以,但是要王雲怡他們過去跟縣長說,所以後來王雲怡他們就自己去跟縣長溝通,我有介紹潘正綱、鍾慶郎認識,鍾慶郎有給潘正綱名片,潘正綱會傳名片跟我確認,是因為潘正綱想確認是否就是鍾慶郎家的公司要負責拋石工程,而我詢問尺寸、數量,就是想要讓鍾慶郎趕快去找,但是臺灣就是找不到符合的,(108年7月22日你跟王雲怡、潘正綱見面後,你有告訴潘正綱要用鴻捷公司簽約,所以潘正綱才傳鍾慶郎名片跟你確認?)是,(當日王雲怡、潘正綱都知道拋石工程實際上是要給你做,而非鍾慶郎,鐘慶郎只是借牌?)是,(一開始潘正綱都是與你討論拋石工程的規格,而非與跟鍾慶郎封論,為何如此?)因為潘正綱認為我有在幫忙他們,而他們也要看我有沒有錢賺,而且拋石工程他們本來就是要給我做的,所以潘正綱才會聯絡我,(為何後來都是由潘正綱直接跟鍾慶郎聯繫討論,反而比較少在LINE中跟你討論拋石工程的事情?)因為後來潘正綱與鍾慶郎直接聯絡,不用透過我傳話,這樣子比較方便,(你於總質詢的空檔,曾經為了替允能公司、創維公司取得使用執照,有找建設處長李俊興、科長陳尚佑至議長室說明,對此有何說明?)確實有此事,因為是潘正綱或王雲怡請我協助的,但是李俊興回我說這個要跟縣長那邊暸解看看,所以我就沒有繼續追了,(是因為你有承攬拋石工程並從中得到好處,所以你才會這樣回覆王雲怡說:放心,沒有問題?)我確實有拿到好處,但是我應該不會因為有拿到好處就跟王雲怡這樣子說,因為我沒有往這方面想,就是我不是因為說拿了好處才會願意幫他們或者幫他們溝通。因為也不是我主動跟她們要工程的,是他們主動說要把拋石工程給我的等語(偵2253卷七第839至854頁、結文第855頁)。

2、於審理中證稱:(先跟你請教一下,當初怎麼會想到要介入拋石工程?)那個是跟達德公司接洽一段時間,然後才有這個拋石工程要做,已經一段時間了,(確定一下,為何那時候找鴻捷公司一起?)他跟我是好朋友,我說我們一起做。(當初是怎麼跟鍾慶郎的,還記得嗎?相關的細節可以說明嗎?)我是跟他講說這個也是正當的生意,然後正當生意我們也是要付錢,因為要履約保證也要,然後拿那個拋石也要先付錢,所以我認為這個應該無所謂,這個是做生意的,應該這個不會犯法。(這個後續談完之後,這個最後談到八萬噸數量之後,你們這個每噸可以拿到多少利潤還記得嗎?)憑良心講,我真的忘記了,這個應該鍾慶郎會比較知道,(我講當初偵訊的數字,你思考一下當初是講630你可以拿500,然後這個鴻捷公司可以拿130是這樣嗎?對這個數字有影響嗎?還是需要看一下筆錄)我看到那個數字是有印象,不過那個時候是跟鴻捷就是一起做,但是當初不是八萬噸,當初講的是三十九萬噸,那後來慢慢就這樣降到三萬多。(你剛剛一開始是講說達德公司跟你談這個拋石合約的問題,你之前曾經回答過這個問題,我還是跟你確認一下,你剛剛只講達德公司,我確認一下,達德公司具體是誰跟你談這個合約的事情?)潘正綱,(王雲怡有一起在旁邊談嗎?)剛開始沒有,那是後來她有到家裡,然後潘正綱有跟我談,然後,她坐在旁邊。(她坐在旁邊,所以他也有聽到這個關於你跟潘正綱討論這個拋石工程的事情?)但是她沒有插嘴,我認為是知情。(那再跟你再問一個問題,在你那時候了解,王雲怡是潘正綱的上司嗎?)瞭解,(你當初的認知裡面,你認為潘正綱跟你談這些事情要透過王雲怡的同意嗎?)應該也可以講是潘正綱是代表他們公司出來的,(因為你一開始都說你跟潘正綱談,那天王雲怡第一次到你家,你那時候有什麼想法,你會想說這個人怎麼突然出現在這裡嗎?)沒有,因為她最主要是在請託那個縣政府的事情。(誰在請託縣政府的事情?)就是潘正綱、王董王雲怡,(縣政府的什麼事情可以說一下嗎?)就使用執照,(就是達德集團的使用執照嗎?)對,對,對,對。(總頁數第671頁LINE對話紀錄、10月16日被告王雲怡、證人沈宗隆的LINE對話紀錄,搜尋0000000到1231或是扣押物編號B1,編號28-30。沈先生,請看一下這個是不是你跟被告王雲怡的LINE對話紀錄?)對,(她是不是有傳訊息跟你說議長公務處的公文收到了,另外路線三個文昨天已經寄出了,太感謝了,這是在講什麼事情?為什麼那個王小姐要傳這些訊息給你。)她之前都有拜託我那個他們工程的事,然後可能他有拜託我有幫她處理,所以她在謝謝,(幫她處理是找誰處理?)他最主要就是張麗善的那個使用執照,(請求提示卷㈦編號4-6,那個有一個「可是那一個東西,反正我們不可能欺騙縣長或議長,能不能先發給我們」,這個在講什麼?要發什麼?)這個應該是拋石工程的問題,還有地方上抗爭的問題,那地方上抗爭他們(達德)都說他們沒辦法拿現金出來,他們是這樣講,地方上抗爭如果說要擺平地方的話,真的沒有辦法拿現金,他們王董是說他們沒有辦法拿現金,後來是我在想說,既然他們請託我要幫他們的忙,所以我就請鍾慶郎拿錢出來,先處理地方上的事情,所以鍾慶郎總共前後處理兩件事情,九百萬,然後,潘正綱跟他借一百萬,剛好一千萬,然後到現在也都還沒有還,(在講什麼事情?)這是王董意思說他們沒辦法做到了,甚至說,因為王董跟潘正綱叫我去跟縣長溝通嘛,然後縣長說以彰化的實力,因為彰化他們地方上的回饋,回饋很多嘛,因為他們地方上的那些風力發電就是海上的風力,就是他們在地方上回饋的。也回饋了全縣的什麼營養午餐、全縣的什麼東西還有什麼老人津貼什麼,有回饋很多,所以說縣長有開出條件說要什麼青年創業基金一億,還有什麼老人福利啦,還有什麼,我忘記了,好像三條、四條,然後王董的意思說他們德國公司可能沒辦法接受了,他們德國公司可能沒辦法接受這個這些條件那麼多,可是他們會盡量做啦,(就是問開工許可?)一樣一樣,因為縣長希望他們怎麼回饋地方,因為縣長說他們的離岸風電在地方上沒有辦法創造就業機會,然後他們在地方上賺錢。既然沒辦法回饋地方的一些就業機會,那是不是可以用他們公司,然後拿一些錢出來然後回饋地方包括青年創業機會,反正當初有講四案,包括老人福利還有青年創業基金,還有什麼就是有四案的還是三案,我忘記了,(確認一下,因為看起來不管是王雲怡還是潘正綱都會跟你問一些開工許可跟追使照建照的問題,那他們是怎麼分工的,你知道嗎?還是他們兩個都會找你問這些事。)應該是大部分都是潘正綱,(大部分潘正綱、少部分王雲怡才自己問?)他有時候會問說潘正綱拜託我的事情,到什麼程度,那我有時候會跟王董說可是就剛才你提示那一條就是說,這是因為我跟縣長溝通,縣長有答應說是不是可以,不要說按照彰化啦,比彰化少一點,然後來回饋地方這樣,可是王董這邊好像跟德國公司溝通的沒有很好,沒有一個結論,王董剛才那個意思,會不會把使照先給我們,然後我們以後會盡量做,盡量做,應該是這樣子,(剛剛律師有問沈先生說有沒有行賄,收賄的合意,你的回答是一開始沒有,那律師就直接阻止你不讓你講完,請問一開始沒有是什麼意思?)一開始沒有就是因為我們去斗六國中。純粹是王又民介紹認識嘛,後來不曉得幾天我忘記了,王又民帶著潘正綱來找我了,後來王又民就沒有聯絡了,然後直接潘正綱就跟我聯絡說一直要拜託我那個,拜託我這個。所以說當初我純粹是站在幫忙的立場。所以一開始完全大家都沒有討論,討論什麼工作、什麼完全沒有,是,純粹是因為我站在民意代表的身份,人家有請託案件,我就幫忙這樣子,(後來是什麼時候開始轉變?)已經過了有一段時間了喔,過了一段時間,可能他們認為說我幫他們擺平地方的抗爭,然後讓他們就路基可以完成順利的通過。然後又幫他們跟縣長溝通,雖然說不如意,但是他們可能為了要答謝我,所以說那個拋石工程要給我做等語(114年3月10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07頁至231頁)。

3、從證人沈宗隆的證述,可以知道沈宗隆是因為受到被告王雲怡、被告潘正綱的請託,才介入要替達德公司奔走,尤其被告王雲怡、被告潘正綱是至家中商談,被告王雲怡的身份是董事長,被告潘正綱是在地方從事公關活動的下屬,本來就不需要被告王雲怡一字一句回應,主要一定是由被告潘正綱表達訴求跟未來可以從這樣的幫忙中得到怎樣的回饋。被告王雲怡在離岸風電這一區塊所存在的為拋石工程之利益,對沈宗隆來說,必須還要有其他人進來參與,所以鍾慶郎也順理成章進入,而沈宗隆亦明確表示他認知上拋石工程可預期的利益,就是為達德集團去和雲林縣政府溝通,而因為沈宗隆在地方上時擔任議會議長,不可能去瞭解或親自處理拋石工程相關瑣事,從其證述可知就是委由被告潘正綱、被告鍾慶郎這邊去再去處理後續事宜。

㈡、證人鍾慶郎之證述:

1、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林建鴻介绍我跟潘正綱認識,我因而知道拋石工程的案子,我一開始以為是要介紹案子給鴻捷公司做,但後來有到議會那邊,當時我也還以為是要介紹該案給鴻捷公司做,但是後來也不知道是在哪個場合,在沈宗隆也在場的情況之下,就有人(不記得何人)說拋石案子其實是要給沈宗隆做的,因為我也不好意思拒絕,並礙於情面,所以我當時就決定借牌給沈宗隆,進行拋石的簽約,(為何你會願意借鴻捷公司給沈宗隆去承攬拋石工程?)鴻捷公司先前沒有借牌給他人過,因為我們公司都是做公共工程,但是因為本案是私人的工程,六輕裡面也有很多私人工程借牌的事情,而我們公司又有能力可以承接,我就想說這個不會有涉法的事情,所以我就借牌給沈宗隆,另外,其實我也不好意思拒絕,當時沈宗隆的意思也算是有請託我請我幫忙,我分4次各交500萬元給沈宗隆,都是1次就交500萬元現金,這4次各交500萬元,都是從我們自己的戶頭內領錢出來,(提示潘正綱與鍾慶郎、沈宗隆之LINE對話記錄,並問調查官拿LINE對話紀錄給你看,你說於108年8月2日之前就已經知道鴻捷只是借牌,你怎麼回想起鴻捷只是借牌?)我印象108/6/5日之後而108/8/2日前沈宗隆有跟我提過要借牌的事情,但是我忘記詳細時間,(沈宗隆跟你說借牌,但是其他跟拋石工程有關的事務還是都讓你處理?)一般民間借牌確實是出牌而已,但是一開始我以為該案子是要介紹給我的,我自己也很興致,我也想說我除了借牌以外,也來處理相關事務,可以讓自己學習到相關經驗,而且沈宗隆也有拜託我繼續幫忙,所以我才會協助處理其他相關事情,(許聖彬向BOSKALIS報價前,報價的內容是否需要經過你、潘正綱、沈宗隆同意?)因為拋石的數量一直改變,是後來數量確定是8萬噸的時候,才確定沈宗隆一噸賺500元,我一噸賺130元,而給BOSKALIS的價格一噸1810元,我跟沈宗隆還有潘正綱都是討論過才這樣子報的,(每噸1810元這個報價,是你、沈宗隆、潘正綱都有一起討論?)一開始這個價格是潘正綱與許聖彬先草擬,然後訂出跟BOSKALIS的價格後,我或者潘正綱再跟沈宗隆回報。(630元中,130元你的管理費,500元沈宗隆的,這也是你、潘正綱、沈宗隆一起討論?)500元、130元的價格是我跟潘正綱、許聖彬討論再跟沈宗隆說的,(潘正綱有無跟你說過他有回報給王雲怡?)因為我這邊的對口就是潘正綱,潘正綱有無回報給王雲怡,我沒有印象,(為何卸貨碼頭在安平港是由潘正綱去找的、去聯繫的?)是,因為台中港沒有船位了,所以潘正綱才決定去安平港的,而且我自己是借牌的,另外,一開始約定的時候,我只是純粹借牌,我根本不用做任何的事務,後來因為沈宗隆的請託,還有我自己也想要學習,所以我才有處理一些事務,而且遇到一些事情的事情,潘正鋼或許聖彬就都會來找我,請我協助處理,(108年11月7日,鴻捷公司的報價單上每噸1680元,17萬8000噸,這個價格、數量何人決定?)這個應該是潘正綱決定的,不是我決定的,(42000噸的部分,潘正綱有跟你或沈宗隆說一定可以供貨嗎?)潘正綱一講就是8萬噸,潘正綱答應沈宗隆的數量也是8萬噸,42000噸不知道潘正綱是怎麼跟BOSKALIS說的,我就不清楚了,(如果是保證供貨8萬噸的話,沈宗隆不就可以賺4千萬元?)以1噸500元的話,沈宗隆確實可以獲利4千萬,但是潘正綱他們如何答應沈宗隆的我就不清楚了,跟BOSKALIS的合約雖然是簽38000+42000噸,但是潘正綱是跟沈宗隆說一定會有8萬噸。(王雲怡知道沈宗隆是借牌鴻捷?)印象沒有當著在王雲怡的面前說過這件事情,但是在電話監聽的譯文中,我有跟王雲怡說過「我公親變事主」,所以我認為王雲怡應該是知道的,(王雲怡知道拋石工程中,有款項是要給沈宗隆的?)王雲怡應該知道,我認為因為王雲怡都知道是借牌了,應該也知道有款項要給沈宗隆,(關於數量問題,潘正綱有跟你說沈宗隆怎樣不高興?)潘正綱有跟我說沈宗隆有打電話給他說「這又不是菜市場在喊價,數量變來變去」,潘正綱並有表示沈宗隆對該件事情(拋石數量更改)很不高興,(提示潘正綱、鍾慶郎LINE編號269、270,並問:109年7月8日你有生氣,還說「全部責任我處理」,當時發生什麼事情?)這是我傳我跟許聖彬的對話給潘正綱,當時鴻捷公司跟潘正綱說好就是借牌給沈宗隆,所有事情都是潘正綱交代許聖彬去處理,但是許聖彬在安平港的租借過程遇到問題,就是要先繳費問題、報關問題,許聖彬就一直找我說看我可不可以協助,也就是希望我這邊先出錢,我就跟許聖彬說一開始就約定好潘正綱他們要處理,現在又要我出面,對於此事情,我是不開心的,所以我就把一樣的對話轉傳給潘正綱,當時我也有想說不然就不要借牌給沈宗隆,因為潘正綱他們都說話不算話,遇到事情也要我處理。(109年7月12日,你跟中科公司視訊簽約時,潘正綱也在你旁邊?)是,因為我們鴻捷公司就是借牌的,而跟中科公司那邊也是潘正綱跟許聖彬在聯繫、主導的,(提示譯文編號85,並問:109年7月23日12時17分,為何王雲怡會出面跟你連繫?你跟王雲怡的對話在講什麼?)109年7月23日是王雲怡先打電話給我,但我沒有接到,所以後來我回撥給王雲怡,當天我是跟王雲怡說一開始跟BOSKAUS談合約的時候,鴻捷公司是不需要有履约保證的,後來BOSKALIS就說一定要有履約保證,所以我就在跟王雲怡抱怨這件事情,我並跟王雲怡抱怨說很多事情其實我都不用做的,因為我只是借牌,所以對話中我說「某一些默契上差異太大了」是指我覺得我只是借牌的,後來要我做這麼多事情,跟原本說的都不一樣,「跟朋友講一下吧」該「朋友」是指沈宗隆,王雲怡這時候應該就知道鴻捷只是單純借牌給沈宗隆,(提示譯文編號93,並問109年7月31日20時32分,你打電話給王雲怡講這些內容的目的為何?)我打電話給王雲怡該通電話,我是建議王雲怡的公司要組一個團隊在雲林來處理他們公司自己的事情,因為潘正綱私底下請託我很多事情,我覺得很煩,因為這也不是我的事情,但潘正綱請託我,我也不好意思拒絕,所以我打該通電話給王雲怡建議跟抱怨,另外,該對話中「土庫的朋友」也是指沈宗隆,(上開對話中你也有說到「朋友交代我的事情」是指什麼事情?)我是跟王雲怡說我是生意人,我做我應該做的事情,至於朋友交代我的事情,我的意思是說沈宗隆請託我的事情,我也是盡力來做,沈宗隆交代我的事情是交代我去協助達德集團的事情,(BOSKALIS跟鴻捷解約,潘正綱、王雲怡有說要怎麼處理嗎?)潘正綱後來有說就由允能下去繼續承接,而BOSKALIS解約的事情,因為我的對口是潘正綱,所以我只有聯絡潘正綱,我自己是沒有聯絡王雲怡,(提示潘正綱、鍾慶郎LINE編號342,並問:潘正綱在LINE說的「朋友」是指誰?)該「朋友」是指沈宗隆。另外,編號342對話中潘正綱有說到解約的事情已經跟BOSKALIS那邊有初步的共識,所以先不要跟中科或者黃光民說,(在BOSKLAIS要跟鴻捷解約那時候,潘正綱知道你有分4次給沈宗隆2000萬嗎?)潘正綱不知道,我也沒有跟潘正綱說過我有拿錢給沈宗隆,(在後來發生BOSKALIS要跟鴻捷解約,還有允能跟鴻捷簽約,這兩件事情沈宗隆有很關心嗎?)沈宗隆很關心,因為這些事情我都會跟沈宗隆回報進度,沈宗隆當然也會關心,(沈宗隆不是已經拿到2千萬了,為何還會關心?)我跟沈宗隆一開始的想法可能都是借錢歸借錢,工程方面還是要繼續進行供貨。但是如果說允能的合約沒有簽成,我自己當時也很緊張,因為我也會擔心說錢拿不回來,(後來鴻捷跟允能簽約,允能只付第一期款,沈宗隆有關心第二期款、第三期款何時要付?)允能付第一期款的時候就沒有按照原先預定的給我們供貨,既然第一期還沒有供貨,我們2、3期也不可以請領貨款,但是後來因為沈宗隆與潘正綱因為一些公文的事情,就比較沒有聯絡了,沈宗隆可能有跟潘正綱說過要供貨的事情,只是我也不清楚詳情,(你於112年2、3月聯絡潘正綱,有無要求允能公司把第一筆款項2081萬改成違約金嗎?)因為鴻捷公司跟中科公司履約的爭議,中科跟鴻捷公司求償5千多萬元,扣除預付款後,中科公司跟我們公司求償4千多萬,因為這件事情,我有跟潘正綱反應,我就說我們公司就只是借牌的,中科公司也是潘正綱他們找過來的,所以我就跟潘正綱說中科求償的費用他們要處理,我並跟潘正綱說如果他們不叫我供貨,就用違約金來處理中科的求償,(你都己經拿2000萬給沈宗隆了,但是允能公司付了第一筆款後,就一直都不叫鴻捷供貨,你會不會擔心不能把貨全部供完,拿回你拿給沈宗隆的2000萬?)當然也是會擔心,但是如果說2千萬真的拿不回來,我自己是想說就從允能的第一筆款來扣,(鴻捷公司跟中科公司的合約內容第10條寫「簽訂合約後,甲方收到預付款隔日需繳付1027萬2632元整NT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這497萬7000元是什麼用途?)該金額應該是扣除鴻捷公司一噸130元的管理費,就是497萬7000元是我的管理費,並直接在合約上記載,(後來允能、鴻捷的拋石合约一直未履行,你有主張要解約嗎?)我應該是詢問看他們是要履約還是解約,因為我只是借牌,不是我單方面可以決定,需要達德集團跟沈宗隆聯絡並決定,(你在調査站說「沈宗隆表示,既然允能公司在彰化有1千多萬的缺口,就請潘正綱跟王雲怡講,這筆錢就直接拿去處理,不用給沈宗隆」是什麼意思?這筆錢是指110年7月30日匯款給鴻捷公司的2081萬?)沈宗隆沒有明確說要拿哪些錢給潘正綱、王雲怡去處理,不用給他,但是我自己的瞭解是好像是指2081萬工程款就拿去補缺口,不用給他,但是沈宗隆的意思到底是什麼,我也沒有問沈宗隆等語(偵2253卷七第579至607頁、結文第609頁);復證稱:(你知道沈宗隆跟你借牌去承攬拋石供應,而且王雲怡、潘正綱還約定沈宗隆每噸可獲得500元是因為王雲怡、潘正綱有求於沈宗隆,希望沈宗隆用他身為議員、議長的身分去為達德集團做一些事情,如向縣政府追公文、使照、處理抗爭、處理地方人士索取工程、在議會支持達德集團幫達德集團說好話?)除了再會支持達德集團幫達德集團說好話以外,我其他部分都清楚,其他部分我會清楚,是因為有人說一開始是說要幫達德集團排除抗爭,但是誰說的,我現在有點忘記了,(你知道沈宗隆有為了達德集團在議會提案修改雲林縣建築自治條例?)這是後來雲林議會修改自治條例完後,有發出議會的新聞我才知道的。【第828頁】(修改自治條例的時間為110年10月,你當時就知道了?)我看到新聞的時候才知道,(根據目前調查,王雲怡、潘正綱於108年間找上沈宗隆,想要請沈宗隆幫忙達德集團向縣政府追公文、追使照、處理抗爭、處理地方人士索取工程的事情、在議會支持達德集團幫達德集團說好話,甚至修改自治條例,所以才願意讓沈宗隆作為拋石工程供應商,且拋石的單償中有提高單價的情況,以最終簽約的狀況來看,就是每噸多出630元,沈宗隆分500元,用工程款夾帶賄款的方式,要行賄沈宗隆,沈宗隆也是同意,所以才跟你借牌,然後請你跟潘正綱來處理後續相關簽約供貨的事情,最終沈宗隆也有從你那邊拿到2000萬元,這2000萬元沈宗隆也認為是犯罪所得,是賄款,有繳回國庫,認為你跟沈宗隆共同涉犯收受贿賂罪,另外用工程款的方式夾帶賄款,涉嫌洗錢罪,是否均認罪?)我都認罪,(沈宗隆是跟你借牌鴻捷公司去做達德集團的拋石供應商?)是,(當時潘正綱是答應給沈宗隆供應8萬噸拋石?)是,有明確說要給8萬噸,(在BOSKALIS跟鴻捷簽約前,就已經講好沈宗隆從每噸拋石獲得500元,你則獲得130元?)是,(所以當初沈宗隆預計可自拋石供應中,獲得4000萬元?)是,(跟BOSKALIS簽約、中科公司簽約、尋找石料、運送、裝載卸貨等細節,都是你、潘正綱、許聖彬去處理,沈宗隆沒什麼做什麼事?)沒有,沈宗隆有幫達德集團追公文、使照、修改自治條例。(沈宗隆是跟鍾慶郎借牌鴻捷公司去做達德集團的拋石供應商?)是,(當時潘正綱是答應給沈宗隆供應8萬噸拋石?)是,(在BOSKALIS跟鴻捷簽約前,就已經講好沈宗隆從每噸拋石獲得500元,鍾慶郎則獲得130元?)是,(沈宗隆有幫達德集團追公文、使照、在議會修改自治條例?)是,我也知道達德集團使照有被拖延的事情等語(偵2253卷七第827至832頁、結文第833頁)。

3、從鍾慶郎之證述可知,關於利潤計算方式、獲利之方式已經詳細說明,對於所謂的借牌,並非是政府採購法上的借牌定義,經其釐清及解釋後,是指在被沈宗隆透過協助達德公司、允能等相關事項下,透過拋石工程方式來給予沈宗隆利益,而鍾慶郎在其中也是獲得部分利益,這樣的金額對鍾慶郎來說並不具太大誘因,而是更看重藉此和沈宗隆維繫好關係,透過鍾慶郎的鴻捷公司居中完成拋石工程,另外在拋石工程的契約作業上,都是由潘正綱、黃光民、許聖彬協助,對鴻捷公司來說,拋石工程並非其傳統擅長營運項目,過往也未曾和外商合作,可以說是為了沈宗隆才淌這趟混水,而王雲怡和鍾慶郎間雖非主要聯絡對象,但確實也有就拋石合約、工程事宜跟王雲怡聯繫(詳如後述),而雖然在簽約日前就有先借款給沈宗隆,對於還款也是會有疑慮,但確時有透過屆時履行合約的利益來相抵。

㈢、證人潘正綱之證述;

1、於偵查中證稱:(提示D-13:潘正綱iphonel3手機與「鍾慶郎」LINE對話紀錄)所示資料顯示你與鍾慶郎於111年4月7日使用LINE聯繫後,中間長達約10個月沒聯絡,但今(112)年2月18日鍾慶郎突然打LINE電話給你,後你與鍾慶郎於3月6日聚於鍾慶郎住處會面,你於112年3月10日接受調查站調査時供稱前開聯絡及會面時鍾慶郎表示希望解除鴻捷公司與允能公司之拋石合約,是否如此?)是,有很長一段時間我們都沒有互動,農曆年後大約2月18日,鍾慶郎就打電話給我詢問拋石合約不履行,鍾慶郎說與其如此不如就把拋石合約解除掉,我有跟鍾慶郎說我會盡快跟公司回報這件事情,因為我是達德能源,允能的拋石案原先是屬於允能公司,達德能源就分出來成立天豐新能源,達德公司負責陸域、天豐負責離岸,所以允能公司的拋石合約將來會是天豐負責,所以我本來預計2月底就要離開達德,但是我3月3日才正式從達德離職,我3月5日有打電話給鍾慶郎,但是鍾慶郎沒接,我3月6日就連絡上鍾慶郎詢問他希望用甚麼方式解約,電話中他就叫我去他家找他,當天我就9點多去找他談解約的事情,但我找不到鍾慶郎的家,鍾慶郎就請他兒子帶我去他家,鍾慶郎跟我說這個合約看來無法執行,是否可以解約?本來合約第1筆2000多萬是預付款,我們公司也已經付了,當時在擬定合約的時候,我們公司的法務對第1筆款項其實有意見,因為他認為,這筆錢付出去,如果沒有拿到石頭的話,就會是白花的錢,對公司股東沒有辦法交代,所以王雲怡就跟我說,這筆錢我們就對鴻捷公司保留一個權利,就是隨時可以跟鴻捷叫石頭,因為當時的達德除了在雲林之外,在彰化也有可能取得新的案子,所以保留了這個權利,到時候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叫石頭,當時我們的拋石的量已經夠了,根本就不需要再買3萬多噸的石頭,所以這份3萬多噸的合約當時沒有急迫性,當時達德集團在縣政府申請的公文、變電站的使照、開關廠的使照並不順利,我們希望藉由議長及議會的幫忙能否順利取得這些使照,所以這是簽這個合約的因素之一,(雲林離岸風場王雲怡與鍾慶郎在110年7月19日合約,允能公司與鴻捷公司簽訂之拋石合約並未訂有履約期限,解約與不解約有什麼差別嗎?)這份合約上面是沒有履約期限,這份合約是中間有經過修改的最後一份合約。鍾慶郎112年3月6日就是希望我們解除這份合約,當時我覺得鍾慶郎有點急迫,所以我也不敢怠慢,鍾慶郎就跟我抱怨說這筆合約對他公司很麻煩,希望可以趕快解除,鍾慶郎當下是有點情緒的,表示對我及達德公司不諒解,很急著要解約,他當時認為我們第2筆款沒有付,所以是違約,希望就直接把已經付的第1筆款項當成違約金,(你認為鍾慶郎若不解除拋石合約,對鍾慶郎或鴻捷公司會有何不利益之情形嗎?)第1筆款已經付了,現在我們允能的施工整個都已經停擺,我們短期内也不需要叫石頭,所以短期内也不會跟鴻捷公司叫石頭,(提示允能公司與鴻捷公司拋石英文合約1張,所示資料為允能公司與鴻捷公司之拋石合約,該合約於110年7月19日擬定,檢視訂約欄位,鍾慶郎於110年7月22日簽名,王雲怡、常欣玉則於110年7月23日簽名,該合約係由何人擬定?有關合約内容、付款條件、履約事項及違約罰款規定要問何人才清楚?)這是達德公司的法務擬好之後給我,我就去找鍾慶郎簽名。當時王雲怡有交代我鍾慶郎簽好之後就交給廖惠恩,這份合約的簽訂就是要讓鍾慶郎跟沈宗隆消氣,因為這份合約不能順利地執行,就是不能順利地買石頭的意思,因為當時我們也不缺石頭,(第1筆款是預付款,但是照你剛剛講的,又不能執行,因為不缺石頭,這筆錢不就等於是送出去?)對,所以我們法務對這筆款項很有意見,因為法務認為不能白花這筆錢,寧願把石頭買回來放著也好,但是當時就是停工狀態,所以至今都還沒有買石頭,(前示拋石合約顯示允能公司於110年11月30日要給付45%款項(即2,081萬2,828元)予鴻捷公司,為何該筆款項未支付?)當時我們的兩張使照都還是卡住的狀態,議長沈宗隆當時有幫我們追這兩張使照,一直到110年11月30日我們的兩張使照都還沒有取得,我又希望議長幫忙,因為我們一直都沒有取得2張使照,所以我們公司要取得2張使照,才會付第2筆款,(這份拋石合約,按照合約上的内容,應該是要買拋石,但你這樣講,聽起來怎麼好像是要順利取得使照才會付錢的樣子?)我們德國總部對於所謂的交換是很反感的,甚至覺得是違法的,所以如果用一個商業合約叫石料,我們也能順利的取得2張使照,這樣就看起來不會是違法的,因為我們本來就是要買石料,所以簽買賣契約本來就是很合理的,如果因為這樣還能順利地拿到使照,整個過程看起來就不會是違法的,(但是你們當時就是不需要石頭,是否正確?)因為當時允能因為抗爭的關係停工,所以不需要石頭,我有告知鍾慶郎、沈宗隆無法付款之原因,我是跟他們講說公司當時有財務危機。但是我們公司還是有編列這筆錢,因為有這份合約就會有這份預算,只是因為我們沒有取得使照,所以沒有打算付錢,(提示D-13:潘正綱iphonel3手機與「王雲怡」LINE對話紀錄)王雲怡於110年10月27日傳送「另外你可能要有心裏準備,看怎麼跟議長說,如果兩張使照拿不到,11月份石頭的錢可能付不了…」等文字訊息,王雲怡意指為何?)就是我上述跟檢察官陳述的内容,如果拿不到使照,就不付第2筆款了,因為我們財務一定會提早跟董事長王雲怡講說有這筆款項到期要付,但是因為當時還沒有拿到使照,所以王雲怡就這樣跟我講,(允能公司是希望藉由支付2,081萬2,828元來買到(取得)允能、創維之使用執照,而不是真的要用這筆錢來買石頭,是否如此?)不完全如此,未來有可能取得新的風場,我們還是有可能叫料,所以2張使照只是希望能附帶取得,但其實當下我們甚麼時候會有新的風場也不確定,我們打算新的案子要去彰化做,因為我們在雲林被嚇到,真的很困難在雲林做,(你有無告訴議長沈宗隆或鍾慶郎,如果追不到2張使用執照,允能公司就不會付款?)我印象中我應該不敢跟他們講,但我會跟他們說要請他們努力幫忙取得使照,現在2張使照都有取得了,(前示你與王雲怡LINE對話紀錄中,你傳送「建設處從9/15就玩到現在;我就不信沈能忍下去」、「沈或鍾,只要膽敢再來威脅我…」、「拿錢又不做事,可惡到極點」等文字訊息予王雲怡,你所指的「沈」或「鍾」是否就是沈宗隆或鍾慶郎?沈宗隆、鍾慶郎曾經威脅過你?)沈就是沈宗隆、鍾就是鍾慶郎。鍾慶郎曾經請我到麥寮的公司,跟我說你們公司的其他同仁是在台北,你是住在雲林,而且你代表公司跟我們斡旋,我覺得有畏懼的感覺,具體是沒有說要用甚麼手法要對我怎樣,沈宗隆是沒有親口跟我講過,當時鍾慶郎跟我講過好幾次這樣的話,所以才有我太太打電話給王雲怡抱怨人身安全的事情,我表示「拿錢又不做事」,指的「錢」是因為我們已經付了拋石合約的第1筆款項給鴻捷公司,所以鍾慶郎跟沈宗隆應該要盡力幫我們取得使照,可是當時一張使照都還沒拿到,我們才會認為他們拿錢不做事。王雲怡說「他真的很沒用」,我認為應該就是指議長。「當然,我也想看他到底怎麼要被洗臉到甚麼程度」的「他」也是指議長,我當時是覺得議長沒能力拿到使照,所以才說是被洗臉等語(偵2253卷一第179至185頁、結文第187頁)。

2、復於偵查中稱證:在認識沈宗隆時,當時達德集團在雲林的工程的一些公文書還有一些地方抗爭,有遇到問題,當時我們跟縣府的溝通發生一些問題,縣府提出一些回饋,而我們覺得縣府在公文的審核都有點刁難以及地方的抗爭,所以當時才會想說要透過民意代表來跟縣府還有地方人士溝通,所以才會想要找沈宗隆,達德集團約108年5月間開始有與沈宗隆互動,另外跟沈宗隆搭上線這件事情,王雲怡也知道,(提示潘正綱與沈宗隆LINE對話紀錄編號31)你於108年7月22日21時3分許,LINE鍾慶郎的名片給沈宗隆,為何你會LINE鍾慶郎名片給沈宗隆?)該名片就是我在端午節活動拿到,而108/7/22日我印象我跟王雲怡去拜訪沈宗隆,然後在途中我有跟王雲怡提到看達德集團有無工程可以交給沈宗隆介紹的鴻捷,所以我才傳LINE給沈宗隆確認他介紹的是不是就是鍾慶郎,跟沈宗隆拉近關係,王雲怡是知情的,他也同意這麼做,只是細節可能沒有很清楚,(編號31對話紀錄,沈宗隆提到「尺寸、數量」是什麼意思?)沈宗隆指的是拋石案石料的規格以及需要的數量,對話紀錄中,沈宗隆會說到這個應該是因為108/7/22日我跟王雲怡去沈宗隆家中拜訪的時候有提到拋石工程的事情,所以沈宗隆才會在對話紀錄中提到尺寸跟數量,希望我提供資料給他,(但是拋石工程不是要給鴻捷公司做,為何不是鴻捷公司來問尺寸跟數量?)因為我跟王雲怡當時是在跟沈宗隆談拋石工程,108/7/22日當天鍾慶郎應該也沒有在沈宗隆那邊跟我們碰到面,要持續跟鍾慶郎聯繫跟拋石工程有關的事情,因為沈宗隆有詢問拋石的事情,所以後續我確認完鍾慶郎是沈宗隆的窗口後,我就都跟鍾慶郎聯繫,(提示王雲怡、潘正綱LINE對話紀錄0000000-0000編號169、171)108年7月30日14時9分,你跟王雲怡說拋石部分,議長已找到供貨貨源,本週會提交承商,是啥意思?)編號169的時間點,蘇俊豪還在跟沈宗隆爭我們公司的拋石工程,而在這個時間點,沈宗隆有跟我們說已經找到拋石的供應商(中科),而蘇俊豪還沒有找到供應商,我們公司的部分,我負責跟沈宗隆聯絡,而roger(李建和)負責跟當時的副議長蘇俊豪聯絡,(是你協助沈宗隆找到拋石貨源?)我介紹許聖彬給鍾慶郎,而許聖彬認識中科,所以由許聖彬去跟鍾慶郎聯繫,我只有找許聖彬,而許聖彬去找到中科,不是我自己找到中科的,(提示王雲怡、潘正綱LINE對話紀錄0000000-0000編號173、174、175、176、177,為何要給王雲怡鴻捷公司的資料?)印象中鍾慶郎有傳自己的公司資料給我,而我又確認了鍾慶郎的公司就是沈宗隆介紹的公司,所以我就傳鴻捷公司的資科給王雲怡跟他回報,我就是在跟王雲怡說鴻捷公司就是沈宗隆所指定的廠商,(108年8月7日因為拋石工程的問題,沈宗隆找你、王雲怡、蔡東富在他議會辦公室談?)是,我有印象這件事情,該會議就是沈宗隆要跟蔡東富說拋石工程由沈宗隆來統籌,等於說是沈宗隆取代蔡東富的角色,沈宗隆並要王雲怡跟蔡東富道歉,因為先前蔡東富都有在詢問拋石的事情,(提示王雲怡、潘正綱LINE對話紀錄0000000-0000編號235)108年9月16日16時5分,王雲怡LINE傳送她與林世豪的對話截圖,林世豪有提到Boskalis說議長及副議長介紹廠商的石料報價,是他們收到的3倍是什麼意思?是指沈宗隆介绍的鴻捷報價是別人的3倍?)因為沈宗隆跟蘇俊豪他們找得石料裝卸載公司對他們的報價很高,所以他們報給boskalis的報價也很高,整個總價額約是其他人的3倍,(提示王雲怡、潘正綱LINE對話紀錄0000000-0000編號239)隔天你10時45分,你還LINE王雲怡「三、議長部分,有兩件事,一事他希望了解目前石料的狀況」。所以你是要針對什麼進度跟沈宗隆回報?與拋石有無關係?)該部分是沈宗隆在詢問我關於拋石工程的進度,因為先前都是我在跟鍾慶郎聯繫,該次是沈宗隆主動想要瞭解進度,沈宗隆想要瞭解說達德集團跟鴻捷公司的拋石工程有無談到簽約的狀況了,還是只是還在空談,但是當時因為我們也還沒有跟boskalis簽約,所以都還在談,(提示王雲怡、潘正綱LINE之0000000-0000編號101)編號101你說議長更厲害,108年9月租下安平港21號碼頭跟沈宗隆剛剛問你說10月有無可能簽約有何關係?)沈宗隆在108年9或10月就已經把安平港的場地給租好了,因為一開始臺中港的報價太貴了,後來沈宗隆他們就決定要去安平港,我認為可能是因為沈宗隆他們108年9月就租下安平港的場地了,所以才會詢問說10月有無辦法簽約。(去租安平港21號碼頭的是鴻捷吧?為何你會說是議長去租?)因為我覺得鍾慶郎、鴻捷公司就是沈宗隆,所以我才會跟王雲怡說沈宗隆去租的,(你和王雲怡把拋石工程交給沈宗隆指定的鍾慶郎做,是為了讓沈宗隆在會議上支持達德集團還有擺平地方的抗爭嗎?)我們覺得找議長沈宗隆出面,處理地方抗爭比較有份量,而且以蔡東富議員為例,議長沈宗隆一出現,蔡東富就沒有意見了,本來很多議員都想要跟我要工程,沈宗隆一出現後,就幾乎沒有議員跟我們工程了,(提示潘正綱、王雲怡LINE之0000000-0000編號254、255、256,108年10月3日10時40分,王雲怡傳送一張EXCEL檔案給你,然後說「我這邊有公司覺得合理的報價,先讓議長他們了解一下」,是什麼事情?)excel檔案就是我們公司有預估一個關於石料的成本,然後要我傳給沈宗隆,希望沈宗隆他們可以把報價大概壓在我們預估出來的成本附近,不要跟我們的成本落差太大,(提示潘正綱、王雲怡LINE之0000000-0000編號266、267)108年10月18日15時36分,王雲怡LINE你說「紅字是別人的報價,你可以約鴻捷鍾先生先思考一下嗎?這價格幾乎是別人的2倍,他可以再調整嗎?」為什麼鴻捷的報價這麼高?)因為這時候還在說臺中港,所以鴻捷公司的報價都沒有辦法降下來,(提示潘正綱、王雲怡LINE之0000000-0000編號281至286)108年11月6日,王雲怡以LINE傳送樺棋、餘慶堂的進港英文資訊給你,並傳送其與林世豪LINE對話截圖,王雲怡LINE表示「為什麼他們都在臺灣買到啊」,你LINE表示原因,並提及「這也是『老沈』想做,卻在成本上沒法切入的主因」、「餘慶堂掌握台中港不少港務工作。老沈去找的裝卸載公司,叫做『大聖』,也是餘慶堂的體系。他們耳聞有競爭者,就抬高償格,讓競爭者跨不進來。我已將訊息告知鍾先生,讓他們自己去聯繫。如果他們還有合作可能,看是否提供新的減價報價」,「老沈」是誰?)老沈就是沈宗隆,石料的部分在台灣是壟斷的,而且如果裝卸載還是放在臺中港,價格就不可能下降。老沈想做的意思是指沈宗隆想透過鍾慶郎來承攬拋石工程,但是價格上鍾慶郎給的就降不下來,所以當時王雲怡還沒有決定說要讓boskalis跟鴻捷公司簽約,因為鴻捷公司的成本降不下來,(既然Boskalis已有樺棋、餘慶堂兩間公司提供拋石,加上鴻捷公司報價内容又高出2、3倍,為何達德集團仍指示Boskalis要將鴻捷公司納入成為第3家拋石供應商?)當時主要希望可以對沈宗隆表達友善,而且因為地方上有抗爭,也有其他議員想要來跟我們要工程,我們就想要跟議長表現出關係很好的樣子,希望抗爭還有其他議員可以因此收斂,因為我們也開口跟沈宗隆說到拋石的事情了,所以說希望也努力讓沈宗隆介紹的鴻捷公司成為第三家供應商,(提示潘正綱、王雲怡LINE之0000000-0000編號288、289)你於108年11月7日22時47分LINE王雲怡表示「另外,議長已派員前往高雄,與樺棋接觸。據了解有見到蔡董事長,他們也願意協助安平的港務工作,償格遠低於台中,所以會有調整的空間。議長說他明早跟鍾先生、Ben會重新計算,中午再重新報價」,你的對話内為何?)印象中,有可能是議長沈宗隆跟我說的,也有可能是沈宗隆、我還有鍾慶郞都在的時候,沈宗隆跟我說的,(當時為何會這麼努力要幫沈宗隆指定的鴻捷公司取得拋石工程?)如前所述,想要跟沈宗隆拉近關係,(提示潘正綱、王雲怡LINE之0000000-0000編號85)109年2月19日你說「議長希望向您請託,與boskalis協調,讓他的團隊能夠直接擔任第三家石料供應商,而不是和另外兩家供應商採購,再轉售Boskalis」,「讓他的團隊」指的是鴻捷公司?)是,他的團隊就是指鴻捷公司。當時好像有跟樺棋談到,叫沈宗隆他們跟樺棋買就好,不要這麼費心跟中科買料,當時沈宗隆好像還因為這件事情不開心,因為他覺得有點被看不起,因為沈宗隆是雲林在地議長,而且工程地點也在雲林,(「議長希望向您請託」,是沈宗隆直接跟你說,還是鍾慶郎跟你說的?)應該是我、沈宗隆還有鍾慶郎有討論,所以決定跟公司這樣表達,(如果Boskalis一直不跟鴻捷簽約,對達德集團在雲林的工程,會有何影響?)同我剛剛所述,議長有幫忙處理一些事情了,如果這個時間點我沒有很盡力去協調Boskalis跟鴻捷公司簽約,我覺得等於是得罪議長,而且也有點像讓議長沈宗隆先前做了白工等語(偵2253卷三第309至323頁、結文第325頁;偵2253卷三第329至343頁、結文第345頁)。

3、於審理中證稱:(潘先生講過很多次了,但還是要跟你確認一下,之前一直提到這個達德集團遭遇過相關的這個阻力困難,可以再說明一次,這個達德集團在108年5月間開始,陸續到底遭遇過哪些的困難嗎?)我是在108年的1月14日到職,那大概差不多5、6月那個時候開始,因為我一來的時候就去拜訪王又民議員,所以那個時候其實我們跟張縣長有初步的接觸,也有去拜訪雲林縣政府,就是一個正式公開的一個拜訪。拜訪之後大概就面臨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說有關地方回饋的問題,因為張縣長有透過沈議長有告知,就是希望達德有一些回饋的項目這樣子;第二個就是說大概到了109年的時候,因為109年開始我們的工程開始要進行,所以有一些同意函或是建使照等等的,大概因為回饋金的關係,所以縣府對我們有一些延誤或是DELAY這樣子。(確認一下為什麼會開始跟沈宗隆開始接洽,是因為這些困難嗎?還是有什麼其他的原因?)那個時候是因為王又民議員的介紹,就是說那個時候是王又民議員,我其實我在雲林,我到達德工作之後,在雲林負責地方的公關事務,其實最早就是透過王又民議員在地方走動這樣子,包括拜訪縣府,但是王議員他覺得是說他以他目前的狀態,他沒有辦法去跟張縣長溝通一個這麼大的事情,所以當時他就建議說要不要去拜訪一下議長,所以我印象中還是王議員帶我去拜訪議長的。所以才認識的議長,然後才開始後面的互動,(為什麼會覺得要找議長有辦法幫你解決相關的困難,議長可以幫你做到哪些事情?)這個事情是這樣,就是我印象中,大概108年的暑假的時候,我們公司有面臨幾件事情,第一個就是說,因為當時我們在雲林,就是因為記者會的關係,就是我們表達說來地方有投資940億等等的,所以很多地方上的人士都希望我們公司的某一些工程能夠讓他們承攬,所以那時候其實真的不勝其擾,有很多的民意代表,黑道議員都來找我們要工程,那時候為什麼會去找議長?當然我們是希望說,因為我們沒辦法去確認,比方說我只有一樣工程。我該給誰?我給A得罪B,給B得罪了C,所以其實我們一直沒有辦法做這樣的決定。所以那時候我們是希望說議長他是不是變成一個類似平台的角色,就是說他能夠去安撫其他的議員或是他怎麼用什麼方式讓我們這樣子的事情不要去得罪更多的人,(確認一下,這些事情去找議長請議長幫忙,你剛剛講的這些事情,這個過程王雲怡都知道嗎?)應該都知道,(為什麼你會說應該呢?)因為有一些是我去拜訪,拜訪完之後回去跟董事長回報,那有一些是董事長他會親自下來去拜訪,(所以你也有跟王雲怡一起去拜訪過議長過?)議長、王又民議員都有,(就具體講議長好了,一起去拜訪議長的過程中,有聊過哪些事情可以說明一下嗎?回想一下。)我印象中主要就是縣府的回饋金,因為坦白講,縣府提出了一個我覺得是一個非法定的回饋金,那這回饋金的金額其實超過我們的公司可能能力所及這樣,那其他就是大概109年之後陸續開始的工程,因為有工程就會有建使照,(請提示一下扣案物編號B1,這個是王雲怡跟潘正綱的LINE對話紀錄,因為有很多個不同的日期,這個日期是0000000,編號下面是254,先確定一下,這個對話是你的王雲怡的對話?)是,(在254下面,王雲怡主動傳給你一個EXCEL檔案的報價,還跟你講說我這邊有公司覺得合理的報價,先讓議長他們了解一下,王雲怡是傳什麼東西的報價,請你去跟議長聯絡?)我印象中他應該是那個,可能是那個拋石的報價,(跟你確定一下,王雲怡女士之前一直說他沒有實際就報價方面去接觸過議長,為什麼他還要傳這個拋石的報價給你?以你的認知是為什麼?)這個當然一定不會是,我的意思是說這個資料應該是公司的,可能負責財務的,或者是負責合約的同仁,或者是負責工程的一些設計的人員這樣。他可能就是有提供這樣的數字給王董,那王董可能就是,因為我們必須要聯絡地方的狀況嘛,他可能就是把這個傳給我,聽聽看我有什麼想法或是意見這樣釐清一下,(我釐清一下報價這件事其實已經算是非常接近構成要件的行為了,這個東西是報價當時是你自己會做出來跟議長交涉,還是這個報價單通常都是誰會交給你,讓你跟議長談的?)報價喔,檢察官對不起這個日期是大概什麼時候,(我確認一下,往上往上一頁也有,當時可能有點模糊,109年的10月3號附近,10月3號左右,主要是跟你釐清一下,通常報價這種事情,是你會自己做出報價單跟議長聊,還是誰會把報價單交給你?)報價單應該一般不會是我,但我印象中是這樣嘛,就是如果是這個拋石案的報價,比較有可能的會是許聖彬,因為許聖彬他是我們在這個合約的最末端,就是中科他的一個台灣的一個窗口,所以這個報價單比較有可能是他跟鍾先生就是跟鍾慶郎他們有一個協議的數字之後報價給我們,我只是說可能是這樣子,因為你這樣看就是已經報完了,(請提示編號266,請看一下這個編號266,王雲怡又再度傳了一個報價單給你,跟你說鴻捷是別人的報價,你可以約鴻捷鍾先生思考一下嗎?這價格幾乎是別人的兩倍,這個也是你跟王雲怡的接續對話,是不是?)對,是。

(所以後來他又傳了一份新報價,知道這份新的報價單從哪裡來的嗎?)這個報價單,因為他是已經報出去,就我覺得應該可能問一下許聖彬或者是鍾慶郎先生,(跟你確認,王雲怡會跟你討論這個關於找誰報價的事情嗎?)因為是這樣子,那個時候為什麼會有,應該是這樣講,這個合約理論上來講他為什麼不會經過王董或是經過我,因為主要是說當時許聖彬應該已經有在這個案子當中的。我印象中,會找許聖彬的原因是因為我的外語能力,沒有辦法跟人家溝通原文的合約書或者去談,剛好許聖彬就是一個台北朋友介紹給我認識,因為他在做進出口貿易,他的外語能力非常的好這樣子。然後他本身也參與過很多合約的訂定,所以那個時候我拜託他來幫忙,那我就是問了議長的意見,說O不OK,議長說好,所以讓許聖彬進來執行這個業務這樣子。所以這個報價單看起來就是已經討論過,報告我們公司,那可能這樣的講法,有可能就是因為,就是比方說我們公司的負責部門的同仁是覺得這個報價可能跟其他的報價單價格落差很大這樣子。(所以當時王雲怡有意識到價格落差很大,就跟你講說這個價格超過兩倍是不是?)對,他是這樣寫的,(確認一下,看到編號第38,有沒有特別跟王雲怡回報:第一點鴻捷是沈先生主標商,有跟王雲怡回報這件事情,是不是?)是,訊息是這樣寫的,(所以理論上王雲怡應該也知道鴻捷只是借名,沈先生才是主標商,是不是?)因為我簡訊是這樣,(至少你是這樣回報?)對,(沈先生是誰?)沈議長,(請提示一下編號69,請你看完了跟我講一下,主要就是你說議長建議這些?)看完了對,是,因為這我這樣寫的,(所以那時候曾經詢問過議長這些事項嗎?)因為那個時間就是我們剛好就是地方上開始有一些抗爭或雜音,這些問題,其實我在認識議長之後,因為我是公關人員,所以我基本上我蠻常去拜訪他,那我就會問一下地方的狀況,所以我有時候就會告訴他說,我們現在在哪裡遇到抗爭,你的想法是什麼這樣子,所以他大概有時候他會跟我講這些事情,(這確認一下,所以議長建議的事項跟你跟議長協調事項,你都會跟王雲怡報告嗎?)是啊,因為這個是我們公司最直接的事情,(提示編號85,這個看一下,就是回報的這些事情,就是你有跟王雲怡回報說,對於本案議長希望向您請託與波斯卡利斯協調,讓他團隊能直接供應石料,可以說明一下大概是什麼事情?)我記得是這樣,當時就是因為我們有這個拋石工程嘛,我印象中,當時應該波斯卡利斯公司本身已經有固定的一、兩家是固定的供應商這樣,那個時候我印象中是議長就是透過許聖彬、透過鍾慶郎他們去報價,或者是跟波斯卡利斯公司討論他們的供應的這個過程一直都沒有得到波斯卡利斯公司的回應,就是波斯卡利斯公司不理他,所以那時候其實議長他不是,他覺得不是被尊重這樣,因為他並沒有什麼惡意,他只是覺得說這個工程到雲林來施工嘛,當然是跟地方就是應該怎麼講互利共榮,你不能在地廠商都沒有,就是沒有讓地方去承攬這樣的事情,然後,他覺得是不是有在刁難他,這個會有原文的原因是,因為那個時候好像是這個是要跟德國的董事長回報,就是一個老外,就是跟那個阿信回報這個事情,那我就把這個簡訊先發給王董,先讓他看這樣子,(請提示同樣一份編號273、請看下最右邊這一張,你跟王雲怡說老沈認為三十多他就三分之一,這個老沈指的是誰?)這個是指沈議長,(為什麼會用老沈當作主詞,而不是用鴻捷當主詞?)因為我看他,因為坦白講的時間有點久,但我看前後,我看得出來當時的狀況,我有印象這件事情應該是,因為當時就是說我們要這個工程有那個想法讓議長他的這個公司,讓鴻捷來承攬,那後來就是說,我印象好像那時候因為一個規格書引起了一個誤會,好像是我們一個同仁林世豪,因為他負責我們的技術部門,然後他就傳了一個規格書,就是說這個石料他的大小、尺寸等等一個規格書,一個原文的規格書。那這個規格書裡面的量就是寫30萬噸,我那時候沒有想太多,我就把他轉給給鍾慶郎,所以應該我跟鍾慶郎也有類似的聯絡,就是說規格是如此,那鍾慶郎他看完了之後,他當然他會跟議長回報嘛,那當然就會覺得說是不是就說這個量就通通都是要給我所承攬,所以他的認知是認為說是不是這都是他承攬的。但後來不是,後來那個30萬噸我印象中好像其實是總量,就是我們實際上整個允能的拋石需要的量是總額是這麼多,但波斯卡利斯公司原來已經有固定的供應商了,所以我們等於說,只能在這個比例當中取一部分的比例去給鴻捷來施工,所以變成是說議長他就覺得我前面已經被拖了很久了,這個也刁難我,那也刁難我。然後最後我要開始議約,議那個量的時候變成可能只有一部分這樣,所以他就很生氣,就是為了這個事情,他其實蠻生氣的這樣。那我大概是把這個狀況回報給董事長知道。(請提示一下編號295,確定一下,王雲怡有跟你講說BEN也在報價了,報四萬噸加四萬噸,這是在講什麼事情?)這個BEN就是許聖彬,因為那個時間點,我們地方開始有些抗爭,所以我有的時候會去地方處理抗爭,所以基本上比較忙,一直在跑,我後來就是跟BEN許聖彬講說,如果有這方面的聯繫,你可以直接跟董事長聯絡這樣子,你有什麼困難,你就直接講比較快這樣,透過我其實轉來轉去,我有時候DELAY了,反而還耽誤事情大概是這樣,(確定一下,為什麼是由董事長再轉給你,當時難道不是你直接就議案跟這個議長接洽嗎?為什麼是董事長指示你說報四萬噸加四萬噸?)因為那個時間我印象那個時候我真的是蠻忙的,那個時間點就是我有點忙不過來,因為我如果上班,我從斗六開車去台西、麥寮,其實我來回大概半天就沒有了,所以我其實很多事情一直在跑,我根本沒有辦法說我還要去協調一個就是我不是很擅長語言的什麼合約等等,我沒有辦法這樣,所以那個時候大部分的工作我都會拜託BEN許聖彬,跟他說你就趕快把事情處理好,我沒有辦法管這件事情這樣,(另外,我想知道就是因為這一張圖片其實是王雲怡直接把許聖彬的意見跟你講,所以許聖彬也會跟王雲講是不是?)這個字面上看起來可能是這樣,(請提示同樣是編號362:這個裡面有提到議長與王又民分頭跟張麗善溝通,這是你跟王雲怡回報的事項,是不是?)應該是,(那你下面又說會到李俊興那邊盯到文發出為止,文是指什麼文?時間是在109年4月。)我覺得那個109年的中旬比較有可能是同意函之類的資料。我覺得那個比較有可能是同意函,(所以這些追進度還有議長跟王又民協助做的事你都會固定跟王雲怡報告嗎?)基本上那個是我的工作,檢察官對不起,我打斷一下,這個圖的右邊那塊,那是同意函,你看有沒有上面,那是同意函,(請提示編號564,你有跟王雲怡回報說我沒問議長或鍾先生,他們也沒提,我想知道,然後還有這個,二、是議長那石頭的事是否處理?石頭的是指拋石工程的事嗎?)對不起,我方便看一下最左邊的那個圖,綠色的那塊,我確認一下,好像是,不好意思,就是我確認一下,因為左邊有一個截圖。(請看564跟565,就是564講的是這個議長那石頭的是剛有給你看了,看一下565,後來王雲怡有回答你說石頭的事,應該是這幾天會簽約,這個石頭的是指什麼事情?)就是這個拋石的工程,(跟你特別確認一件事,因為王雲怡一直主張說拋石的事情他無法介入,也無法了解,當時為什麼王雲怡會直接回答你說石頭的事應該是這幾天會簽約啊,他有辦法了解到這些事情嗎,什麼時候簽約都知道嗎?)這可能是公司的工程部門會跟他回報,應該理論上會跟他回報,因為這個所有的聯繫應該公司的負責承辦同仁都會知道,(王雲怡跟你說會議期間還是要設法將公文追出來,鍾先生應該已無辦法,是否請議長幫忙跟縣長溝通,這是在要請你找議長跟縣長溝通什麼事情?)檢察官,不好意思,因為這個時間有點久,我前後文這樣我沒辦法去,(請提示3月31日潘正綱偵訊筆錄。然後第12頁,就是跟你再次確認一下,王雲怡剛剛講的那句話,叫你去跟議長溝通,找縣長溝通這件事情,好,我確認一下到底是什麼公文。)這應該是允能的變電站的,那個時候應該是大概我們送件的時候,如果沒記錯了,(因為王雲怡一直說這些事情不是他負責,都是你處理的,所以,因為看這個對話,檢察官想跟你確認,王雲怡會具體指示你去找議長追公文嗎?)因為府會都是我聯絡的,(所以他會交代你是不是?)會、會。(你是不是都會定期的以類似的方式向王雲怡回報相關的你的工作進度是不是?)是,因為我們公司固定要做這些報告,(那這份報告裡面有沒有寫到相關有關石頭合約談的事情?)相關石頭合約,(對,你給公司的王雲怡的工作報告會不會寫到?)會。(然後再來請求提示證據編號第48、然後那個對話的編號是22頁,為什麼你要回報波斯卡利斯公司的訊息給王小姐?)為什麼要回報,這是我的工作,(請提示證據48對話編號639,這是你跟王小姐的對話,對不對?)是,另外你可能要有心理準備,看怎麼跟議長說,如果我兩張使照拿不到11月份石頭的錢可能付不了。(使照跟石頭的錢有什麼關係?)呃,(你會當然,就你認知,使照跟石頭有關係嗎?)我印象就是,我們那個合約好像分三次付款嘛,就是我們付了第1筆之後,第2筆、第3筆應該都是沒有付的這樣大概是這樣,王董會這樣跟我說的原因,是因為我要在第一線面對議長嘛,有時候議長他蠻兇的這樣,他是讓我有個心理準備說你可能會面臨這樣的質疑或是什麼樣的問題等等的,(請求提示2253卷㈠第195頁。有沒有看到這個對話紀錄?)是,(請問裡面寫的拿錢不做事什麼意思?是誰拿錢,是誰又不做事?我先確認這是誰跟誰的對話?)這應該是我跟王董。(為什麼你要講拿錢又不做事?)我的想法是認為說當時就是我們已經對議長他們表達善意了嘛,不管結果怎麼樣,就是說我覺得他沒有很認真幫我們啦,(錢呢?什麼是拿錢,拿什麼錢?為什麼不做事?)當然是合約,(為什麼王雲怡會講他真的很沒用?沒用是什麼意思?誰沒用?)我不能代表他發言了,(以你的理解你的理解?)我只能說以我的個人角度看,我只能說可能他覺得議長沒有很認真在幫忙這樣子,(請提示證據36、編號325,你是不是有回報「我先說王又民提醒有必要的話,明天順道請議長講一講」,這個對話是在講什麼,為什麼要貼一張公文給你拿,你就要當回報?)應該就是,前後文看,應該前後這個公文嘛,可能是能源局的這個文,(然後呢?)他有講到希望就是文到一週內回覆,因為他的對象可能是要回覆什麼東西這樣,所以有雲林縣政府嘛,所以可能雲林縣政府也要回一個什麼樣的公文這樣,以前後文這樣看,(請提示編號454,這個SUBA、SUBB是誰傳訊息給你「我們SUBAB預計什麼時候送使照」,誰傳訊息給你?)這應該是我跟董事長的對話,(請問裡面所指的議員跟議長是誰?)以我的認知,議長當然是沈議長,(請提示證據編號48,有沒有810、811。(查無)請提示潘正綱112年4月7日訊問筆錄(提示編號是0000000跟1231的810、811)為什麼有關於波斯卡利斯公司有沒有刁難什麼東西,王雲怡要跟你講這些事情,要請你處理什麼事情?2020年10月30?)這個就文字上來看,應該就是說波斯卡利斯公司有針對鴻捷做某種程度的刁難嘛,(王雲怡是不是有傳波斯卡公司有沒有是不是故意刁難的相關訊息給你這些來排解確認這些狀況?)從對話上是這樣,(為什麼被告王雲怡會說拿了幾千萬,還怨我們,什麼叫拿了幾千萬?)好像是,應該是解約後一段時間,可能大概是公司有提到說要重啟供貨這件事,因為當時我們還沒有取得允能的使照這樣。那後來我就跟王董說,其實我不是很想在這個時間點上去跟鴻捷聯絡有關供料的事情,大概是這樣子。(在三方合約的時候,你們王董有沒有跟你講過說這個合約以後不用履行,王董有沒有以公關主管或董事長的指令告訴你這個地方的公關說潘先生你去跟沈宗隆跟鍾慶郎講說,三方合約簽了以後,第一期款付了以後,這個後面的合約不用履行,他有沒有明確跟你下這樣的指令?)我跟法官跟律師報告就是說,我印象我在偵查中的時候就是說某一些特定的事件我會有印象,這你問我的這個問題,我印象中大概是那1年那一天是4月26號,所以我覺得可以看一下我的對話中,我應該4月26號那一天我有跟王董有通LINE,王董他其實有跟我講說就是第一個,就是大概是他跟阿信有討論的,就是反正這個案件可以,(就是跟德國老闆就對了?)就是說這個案件可以繼續走下去,這合約可以繼續走下去。因為我們現在就是合約被波斯卡利斯公司切斷了,我當時問王董說那你買了這個石頭要幹嘛,當時王董我印象他有告訴我說就是這個石頭,就是也許其他的案場可以用,因為當時允能只做了起頭一點點,(請問你對於各工程的部分,不管是國外的統包商的小包商,或者是我們國內其他零星小工程的這些部分,你潘正綱可以決定說我要給張三、李四、王五嗎?你有決定權嗎?)當然不可能,(那有兩塊跟你確認,首先你說達德就遇到非常多的困難,那最主要一開始看卷內資料是張麗善縣長就要求一些比較高額的地方回饋金?)是,(你會認為這個地方的回饋金沒有辦法達到,也會是讓你們在你們評估上是這個使照建造這些會延宕的原因,你們的判斷是這樣,還是你有其他的實證?)我跟法官報告就是說不是推斷是怎麼樣,事實就是如此。因為事實就是如此,當時的建設處長是李俊興,其實我經常去找他,因為他基本上他是一個很平,他不是那種很滑頭、很狡猾的人,那大概跟他談,他其實會隱隱的告訴你說你們趕快去解決回饋金的問題,所以我們都很清楚,因為回饋金嘛,(那後來講,那你們會想到去找沈宗隆就是議長或是王又民,最主要也是在跟這個縣長這邊溝通的問題嗎?)坦白講,就是我剛到達德的時候,因為第一個公關工作,當然就是一定雙方是一個友善的態度嘛,不要讓他覺得我德商來到雲林好像跟地方不接近,所以其實我來到這邊的4月份,就是我就職的4月份,大概我們就很正式的去拜訪雲林縣政府,後面就開始溝通,所以其實那個時間點不會去想太複雜,說我到底要做什麼事,我希望議長或是我期待議員們幫我們做什麼事來圍事,其實我們都沒有這樣想,只是後面真的因為回饋的就這個結打不開了,我們就只好用攻防的方式,因為沒有辦法,我的公文如果一旦超過那個時間,我的籌設可能被取消,我的許可可能被撤銷,那個撤銷可能就是1筆錢的損失,對公司來講是不可能承擔的這樣子(在那個拜會裡面為什麼會特別去提到拋石工程?)大概是什麼時候,也不同的時期談的內容可能是不相同,(那應該回歸到最初談到拋石工程的時候,在沈宗隆家裡談到工程的時候,為什麼會提到?)那個就是第1年,大概是7月的時候,大概7月份暑假的時候,(那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也都是拜會,那何必去特別提到拋石的工程這個東西?)可能那個時候,就是剛好公司準備要做這方面的發包,希望找一些供應商,所以,我印象那時候,好像王董他有問我說要不要問議長,因為他就在旁邊嘛,他就問我說欸,這個事情要不要問一下議長,他有沒有認識的地方供應商不錯的可以推薦給我們,(剛剛你有提到一個關鍵說就是他們怎麼分潤到底,到底鍾慶郎跟沈宗隆要怎麼分這個錢,最後是你們三個透過你來居間三個人,談出來的是這樣嗎?)是,(價格的部分就是因為我們在裡面會看到這個鴻捷的拋石報價,有些對話顯示就是好像比較高?)是。(那這個金額的部分,你有在有回報過王雲怡嘛,或是說回報誰,然後有誰決定說這個金額是可以的?)我跟法官報告可能我多說,但我希望把他說清楚,就是說鴻捷他為什麼他的單價比較高,並不是說我們很刻意去要把他灌水之類,其實不是,那是因為他的石料是從海外運進台灣,所以他其實他石料的錢是差不多,其實我們印象那時候鍾慶郎他也有去找了一些本土的供應商。其實那個石料價格跟鴻捷他從中科進口的這個價格是相當的,但是因為他進口,進口他是不是有一個海上運輸的費用。然後其實裝卸載在我印象好像是在安平港,其實安平港的卸貨非常的貴,因為離岸風電的關係,所以大概他知道你是離岸風電的廠商,那個裝卸載都是貴的一個天文數字,這樣所以他的總價當然一定會比本土我用卡車運的那個要高很多。所以他的價格其實是有這個因素在內,就據我所知,但事實是不是如此,可能問一下處理合約的,或是問一下鴻捷是不是這樣,我覺得可以問他,至少我認知是如此,(這就是這個,這個談好的價格的,這個分潤的模式就是你有再回報給誰嗎?)我印象中,當時就是因為他們兩個都不好意思講,所以後來處理完了之後,我應該是有跟公司去回報,我應該有跟王董回報說,他們反正就處理好了,但是我也沒有很精準的去說我覺得我不敢講這樣,我可能有講,我忘了,(剛剛講府會,你是府會這邊,在你的理解就是說我在縣議會那邊找到議長,這個應該是已經是最有力的人了,可以這樣說嗎?)我的認知是,(你們認為就是因為看起來癥結點會是縣長嘛,就是在這個剛剛構築的這個使照建造這些不順利是縣長,所以你們認為大概議長作為窗口是比較有能量的做,從你的判斷?)至少比較有可能溝通,對,因為後來縣長幾乎都不見我們,我們禮貌去約見、要拜訪,希望跟他說明,他其實都不會見我們,(所以你們都是要透過誰去見到他,就是傳達消息給他?)到最後幾乎都是靠議長,(我們回到那個拋石合約,就是說在拋石合約裡面,就你自己的認知,王雲怡到底扮演怎樣的角色?)我跟法官報告,坦白講就是因為中間這個過程,其實檢察官反覆問我這個問題,我確實沒有參與到這個公司決策的這個會議,因為最後這個合約的產出,他一定會經過一個過程嘛,我確實有拿合約去給鍾慶郎簽,但是因為那中間的會議我並沒有參與,所以我沒有辦法去確認這樣,(那我換個問法,就是說如果沒有這樣的拋石的合約在,當然這個錢其實沈宗隆也講過,這就是一個小錢,我相信這對那個甲級營造的衝擊來說,這個錢其實應該都不算大錢,就是說如果沒有這個合約的人情,你剛剛其實一開始就講到,就是有點像是一個人情,這個人情在的話,你覺得你這邊或是達德這邊有辦法去拜託沈宗隆做這麼多事嗎?)這個事情其實沈議長給我一個答案這樣子,他說人情只有一次,他很明確這樣跟我說等語(本院卷第253頁至第325頁,114年3月10日具結之審判筆錄)。

4、潘正綱對於為何會找上沈宗隆請託,已經明確表示是為了化解達德公司、允能為了綠能在地方上遇到的阻力,包含和雲林縣政府間之溝通,拋石工程就是拜託沈宗隆處理事情的對價,對拋石工程的計價與分潤也證述甚詳,而鴻捷公司就是代表沈宗隆這方,在拋石的價格上確實較高,尤其本來就已經有拋石供應商,是為了沈宗隆才如此大費周章,在契約的報價上確實較高,在合約執行上也是屢見困難,而被告王雲怡有傳送報價單給潘正綱,潘正綱也都持續回報和沈宗隆接洽的狀況,被告王雲怡之於潘正綱,就是直屬上司,潘正綱只是負責地方上的公關活動,而達德、允能在雲林縣政府這一塊,必須透過沈宗隆才有辦法溝通,倘若沒有被告王雲怡授意,根本不可能推動如此複雜拋石工程,並透過拋石合約來給付利益給沈宗隆、鍾慶郎,也唯有這樣架構的行賄模式才能避開外商公司對法規遵守的桎梏。

㈣、證人常欣玉之證述

1、證人常欣玉於偵查中證稱:(你有在達德集團服務嗎?擔任什麼職務?)我當時是達德集團的經理,主要負責先期規劃、研究、探勘、取得工程執照、地質調究工作,之後到109年第1季轉到現在的基樁充實防護,主要保護離岸風力的基座穩固,(你有參與離岸風電的拋石工程嗎?)有,拋石工程就是基樁穩固的一個環節,我們是一個團隊,我是團隊中的其中一人,我是deputy package manager,(那你了解允能公司與波斯卡利斯以及鴻捷公司之間有關本件拋石工程的關係嗎?請你詳述?)允能公司是一間針對允能風場的專案公司,當時我是在達德公司工作,允能公司是達德公司名下的專案公司,波斯卡利斯公司是允能公司scour protertiotn(含拋石工程)的承包商,鴻捷公司是波斯卡利斯公司的下包商,主要是供應石料給波斯卡利斯公司,(那你知道波斯卡利斯公司的供應石料商有哪些?為何鴻捷公司會加入?)樺棋公司、臺中大甲某間公司(我不記得名字)以及鴻捷公司,我在參與這個案子的時候,鴻捷公司就已經加入了,(提示潘正綱與常欣玉的通訊對話譯文,就你所知,波斯卡利斯公司的石料供應商鴻捷公司跟允能公司發生什麼糾紛?這個合約跟在地的政府團隊發生什麼樣的爭執?為何你需要跟潘正綱先生談論這麼多有關於鴻捷公司合約的問題?)當時這個專案有預算的問題,打算要縮減購買石頭的量,當時是我們允能公司内部在討論,當時是潘正綱傳訊息通知我要開小型便當會議,主要討論鴻捷公司安平港拋石案的事情,我看到訊息後就回電紿他,我當時就知道說這個專案預算要縮減,所以就有告訴潘正綱有關於石料的供應會縮減,甚至會中止,並跟他說明現階段石料的供應已經足夠了,但我透過潘正綱講的内容,地方的議長已經對這件事非常不滿,後來縮減,對方可能會更不滿,但潘正綱當初跟地方政府答應了什麼,我不清楚,這不是我的業務,(對話當中,你提到只願意30%的量,是何意?)本來我們會先有一個合約的預估量,這就是基本設計的量,做到細部設計時,這個量會浮動,但至於要給鴻捷公司的量,不是我談的,我們也不在乎這個實際量,因為它佔總量金額也不多,至於潘正綱提到8萬噸波斯卡利斯公司只願意簽3萬8千的量,是潘正綱跟我提,我並不清楚實際上他們是怎麽簽的,(在你的對話中,樺棋的石料是不合規範,是指何意?)當時是潘正綱提到這個事情,我在對話時就已經跟他說,這些東西就是要看證據,如果沒有過就退貨,至於議長有沒有跟潘正綱講這件事,跟我處理的部分無關,我只是跟潘正綱講,如杲你有什麼懷疑,是要講證據,當時對話内容是如何,就如譯文所載,我覺得寫得非常詳細,(對話譯文中,潘正綱有提到有違約金的問題,你知道後續違約金怎麼處理嗎?)起初波斯卡利斯公司找的供應商,我們不會干預,我參與這個専案的時候,鴻捷公司已經加入了,我是透過潘正綱的對話才知悉,鴻捷公司的加入可能是跟地方勢力有關,但他們之間是什麼關聯,我不清楚,但因為後來預算縮減,所以我通知波斯卡利斯公司有關石料供應部分要停止,請他去跟他的石料供應商處理,但波斯卡利斯公司表示,他不願去處理有關跟鴻捷公司解約的部分,但這個事情是更高的層級在討論,後來允能公司的律師團就擬了一個合約書,内容就提及請鴻捷公司先暫停供料,就照上面的約定紀載,支付款項,這份合約上有我的簽名,是因為其他人都簽好了,但我認為我不懂這部分怎麼處理,所以我就直接簽名了,(鴻捷公司有能力去處理這個供應石料嗎?你如何判斷?)一開始我認為他們沒有這個能力,他們沒有國際工程的經驗,但是經過我們幾次交手,讓他們大概了解整個工程怎麼運作,我後來認為他們應該是有能力做這個事情,(鴻捷公司這邊的代表人是誰?來跟你商談者?)我只知道叫Ben,但是今天調查官跟我講叫許聖彬,我可以確定他是中科公司的人,中科公司跟鴻捷公司的關係我不清楚,但當時Ben表示他代表鴻捷公司來開會,他實際上跟波斯卡利斯公司講這件事,我是業主,基本上不會管我的下包商波斯卡利斯公司跟供應商的商談,(既然是下包商波斯卡利斯公司跟他的供應商鴻捷公司的事情,為何你身為業主需要介入?)因為潘正綱跟我說議長有給壓力,請我協助幫忙討論,如何讓鴻捷公司完成這份供應石料的計畫書,因為當初允能公司也有承諾會協助廠商一起成長,所以我才有去參與這個會議,協助幫忙鴻捷公司完成波斯卡利斯公司的供應石料計畫,而且透過允能公司的協助,可以讓整個計畫更快完成等語(他524卷三第87至93頁、結文第95頁)

2、於審理中證稱:我們這個package,是整個工程底下的其中一部分,那這部分主要是跟海床的變動跟保護有關,(就等於是主要是用一些方式或工程手法來穩固這個海床的變動,是不是?)對,(確認一下,就是在你的了解中,這個王雲怡他會直接處理或接觸這個拋石工程的相關業務嗎?)據我的了解是沒有,(請提示一、證據資料卷,王雲怡與證人常欣玉的line對話紀錄編號是37、38,我確認一下,因為你剛剛提到這個王雲怡不會直接處理或接觸拋石的業務,那為什麼他還要跟你了解這個拋石相關的噸數跟這個具體內容?)這個背後的原因我不清楚,但我了解他有一些壓力,據說是從縣府這邊來,(請提示編號42,所以他詢問完你之後,後續你就有回報這個相關交貨的數量給他,是不是?)對,他也問我一些數量,當初,那個時間點的正確的數字,大概就是我下面寫的太久了,我就以這個數字為準,(他有回覆你說,這個交貨的數量,他不知道要怎麼交代,然後,你回答說你也不知道怎麼交代,所以看起來你應該懂他的意思,他所謂不知道怎麼交代是什麼意思?那時候在你的理解是什麼意思?)我的理解是他們跟縣府有一些關聯,但正確的關聯是什麼,我就不知道,(請提示一下編號45,王雲怡看起來是把應該是Richard,應該是潘正綱,他把潘正綱傳給他的信轉傳給你。然後信的內容主要是可以看一下這個第二行,他說已經先墊錢給波斯卡利斯公司了,所以後來要把保證函還給鴻捷,這些相關的事情,我確認一下,這封郵件看起來是潘正綱的,為什麼王雲怡轉傳給你?)這個是其中後面到最後一個階段,再把這個合約怎麼講,那個時間點是什麼時間點,是不是已經要準備要先結掉這個案子,所以我們還有一個押保證金的事情,110年1月間就是他有一個保證金函,因為那時候通常一個下包商那要給主包商波斯卡利斯公司押保證金,下包商那個保證金等於是一個現金,所以他很急著要回來,所以他只是跟我講,因為我們其實在跟公司波斯卡利斯公司這邊開會的時候也有提到這件事情,(我還是確認一下你最初的說法,因為你開始說王雲怡沒有接觸這方面的業務,但是看起來他這個相關的事情都有具體的指示,你據你的瞭解,他到底有沒有處理這方面的業務,不然他幹嘛要傳這些東西,一直交代你們去處理一個專案?)我們這個案子是一個工程,他有一個專案管理的模式,比方說像我這個是叫package manager,往上他有一個PM等級,PM等級再往上的話,是公司管理的層級,就是比方說像王雲怡這樣就是屬於公司管理層級,所以理論上這個我們中間還卡一層,你說他有沒有在管,這個不是我這個層級可以直接理解,(所以他到底有沒有在管,不是你這個層級可以理解的?)應該是說他沒有直接下來管這個案子,因為就這個專案管理的程序,中間隔了一層,(那如果他沒有直接管理的程序,為什麼他交代你做這些事情你要去做?)他有交代我什麼事嗎?你們再說一遍,(就像他這樣去收郵件,你後來回覆他ok,剛剛前面就是提示給你的,問你拋石的進度和那個數量,你也是要回報給他?)因為他是公司的管理層,(公司的管理者?)你說再說一遍,這個管理的定義是什麼,指示權是一定有,因為他是公司的管理層嘛,(我就了解一下,這個證人算是講得很實在,真的是很實在,你剛剛有提到說依照你理解的正常流程,你剛剛有提到說可能是阿信、王雲怡這些人共同決定,而不是當一個人決定的是不是?)是的,(我確認一下,你剛剛有提到說你們是第三方,理論上不應該要去主動知道價錢跟合約,這樣是不道德的?沒錯吧?)是的。(請提示編號38LINE對話紀錄,剛剛有提示給你看過,剛剛王雲怡當庭誘導你說他都不知道合約,也不知道內容,對於檢察官剛剛已經提示過你王雲怡把鴻捷還有波斯卡利斯的合約全部都傳送給你看過,這件事有什麼意見?合約內容都拿到了,裡面難道不就是已經寫好條款數量跟價格了嗎?為什麼王雲怡剛剛還要堅持說他不知道你有什麼意見?)至少我沒有仔細看過,(但總之是他有傳送合約給你嘛,對不對?)就是給我嗎,可能吧,我不知道,因為這個時間點,我相信他們合約是不是已經簽好了,(沒錯沒錯,這個剛剛你都講得很實在,確實也跟對話紀錄相符,25頁、26頁,後來你有跟王雲怡報告這個相關波斯卡利斯想要解除雙方合作的事情,因為你剛剛有提到,因為在地廠商他們可能對於在地產商不太信任,王雲怡有回答你說這樣真的不行,我們可以怎麼幫他們。檢察官想要知道,是因為你剛剛說你們算是第三方的角色嘛,在你的理解,其實介入都是不道德,為什麼王雲怡還會想要特別去幫他們,為什麼?)我只知道她有一些壓力,(她有一些壓力,一樣是你剛剛講的那些壓力是不是?)對,(那後續你有說,請問你晚上幾點有空,六點還是七點比較好,然後又跟他說,不然我們跟這個波斯卡利斯公司的主管一起要求開會,這個就是你剛剛講的,就是後來大家有一起開會是不是?)對,就是三方開會,(確認一下,在右邊這一頁27,後來你有開完會之後,看起來也是跟你剛剛講的都一樣,就開完會之後,後來你有回報說看起來大致解決了,這周末或下禮拜船到,鴻捷目前也開心,所以後來這個問題有暫時解決是不是?)這個時間點後來有解決了嘛。(所以後來開完會,事情是有好轉嗎?檢察官想知道,就是開完會,後來情況是有好轉,是不是?)對,(沒關係,那依照你自己的理解,就為什麼開會有辦法解決?)我剛才有講,我剛才已經講過這個過程了,他其實中間有很多次,然後有好幾個月,開會內容我們就逐條就是對於某項東西,他剛剛有提到幾個關鍵,包括使用的船,包括怎麼樣裝載,包括怎麼運輸跟品管,我們針對每一條,一條一條看,然後這裡面還有提到一個人馬克嘛,這個人就是去看鑽,所以其實就是很多細節。(檢察官還是確認一下因為你剛剛都講你們是第三方,為什麼要花那麼多幾個月的時間去協助、去幫他們處理這些事情。)因為我們這個案子是一個政府的一個離岸風電的案子,他本質上就是希望能夠從國外的技術能夠轉移到慢慢轉到台灣來,我們其實對每一個包商花的心力可能也超過你們的想像。就是所有像我們為什麼要注重他們的安全,就是因為在國內的工程,本身安全技術上跟外國安全技術有很大的隔閡,對於品質的要求,你看一個石頭你都會很驚訝,原來英國有這麼詳細定石頭的標準,所以我們在討論這整個過程中,你會發現如果要用到台灣廠商的時候,這中間會有一個很大的隔閡,我們就會一直去磨合,我們花很多時間跟心力跟錢在這個上面,(你剛剛至少是這個鴻捷的部分,王雲怡曾經傳合約給你,那在你自己的認知裡面,你知道波斯卡利斯公司除了鴻捷公司以外,跟其他公司的這個拋石的賣價嗎?例如樺棋等。)理論上我不應該知道,(確認公司財務危機的細節,就是在你的認知裡面,你知道公司是因為怎樣的財務危機才減少數量嗎?)怎樣的財務危機。那個時間是什麼時候?如果2020年的11月對不對,那個時間點是冬季了嘛,所以其實通常就是說我們整個施工只有在夏季,那如果說冬季了之後顯然不能施工,就會延到隔年去了。那隔年的話,又有整個動員費跟船隻的額外的施工費用,所以你大概估算一下,你就知道你原本估計的施工費用就是不夠了,嘎不過去了,所以那時候所有的財務都已經卡住了,(請問一下,我有問題就是說你們因為公司財務危機有減少石頭的供應量,那為什麼是減少鴻捷的,波斯卡利斯公司不是還有其他兩家供應商,他們其他兩家公司有沒有一起減少?)這個問題是有故事的,就是那個時間點,所有其他供應商已經堆置好了,材料已經進貨了,好像也驗收完了,所以也沒辦法減少,你要怎麼退呢?你也不能退了嘛,所以就只能先從還沒有進來的減少,所以你通常做一個PM,你可能看就是哪些項目還沒有金額、還沒有花的,你就挑那些項目,如果我沒搞錯的話,不是只有我們這個工項減少,還有其他的,當初也有其他的功效在減少,(就是本件被告王雲怡,因為現在有二塊,一個是工程的主要的設計,還有一個是波斯卡利斯就施工方面的工程設計,請問王雲怡女士可以去影響到荷蘭的主包商有關工程設計的過程,還有最後的一個檢視是否合規的一個能力或權利嗎?就他有這樣的一個專業能力,或最後有一個權利可以去拍板嗎?可以嗎?)這已經超出我的職權範圍了,但是我的理解,他們是公司的管理層,他們能控制的就是合約跟錢的部分。(就王雲怡有聯絡你,請你協助?)對,(剛剛檢察官用LINE提示給你說那個你們王董有傳那個合約書給你,那就我的理解,我看的資料應該是這樣,那一份合約是不是後來你代表公司去跟鴻捷簽的那份所謂三方合約?)不是,這應該是他們自己內部的合約,我看起來像是,(「請幫我看一下重點」是不是你們王董事長看不懂合約,麻煩你幫他看一下合約。)大概是這個意思,(所以我把這個合約傳給你,讓你告訴我鴻捷跟波斯卡利斯公司的中間合約的重點是什麼?他們之間有沒有自己可以處理,就是有沒有罰款自己可以處理的條款,如果有他們自己去處理,如果沒有,可能又是我們業主必須跳出跳下來協助,是這個,我不曉得你想不想得起來,是不是大概是這個意思?)我想起來,我了解你的意思,但這個不是我證人的意思等語(本院卷第399頁至第431頁,114年3月12日具結之審判筆錄)。

3、常欣玉就拋石工程及契約執行過程所遭遇之困難陳述明確,而其在鴻捷公司所供應石料數量有變動下,亦不斷收到被告王雲怡之指示,對常欣玉而言,工程這一塊的專業度固然不是被告王雲怡所能涉入,但被告王雲怡作為公司管理階層,即便是透過開會的共同決議,也無礙於其對於共同決策下的影響地位,尤其常欣玉也表明當時可以感受到被告王雲怡有來自於雲林地方的壓力,就契約內容、報價的價格、減少數量等重要的拋石工程、合約內最重要的部分,都有被告王雲怡參與跟指示的鑿鑿痕跡。

㈤、證人許聖彬之證述

1、於審理中證稱:(你是如何參與到達德集團在雲林地區的離岸風電業務?例如說誰介紹你來的或者是你主動應徵的,你可能要把這些細節說一下,你為什麼會跑來達德集團參與?)當時這個案子的時候是我一個朋友,他叫潘正綱,因為他早期的時候通過我們一個共同朋友介紹,然後他知道我長時間就是一直就是在做這些國際貿易的部分,當時他跟我提說,因為達德風力發電他必須要跟波斯卡利斯公司,是海外的一間公司,做很多的溝通跟這個協調,然後當時就請我協助來參與這個案子,(請問你的報酬是由誰給付?)我當時是由透過香港的一間公司,香港的這間公司那個時候也是透過朋友介紹,他們是屬於是交貨方,是石料的交貨方,所以當時他的報酬就是在石料,他們如果有賺到錢的時候,他會分一部分的利潤給我,(再請問有關中科集團供應的是什麼樣的物料或器材?)因為這個案子的時候,當時潘正綱找我的時候,有明確的跟我說明這個石頭的要求的等級,那中科當時他們做的,他其實主要是花崗岩的拋石,花崗岩的拋石的話,在台灣基本上是採不到,因為禁產,所以你一定只能從大陸沿海,他那個地方才會有產花崗岩,所以他當時過來的時候,他對於花崗岩的體積、重量、密度他都有很嚴格的要求,我最主要的利益來源是來自於中科,那中科他算是達德的供應商,達德他就當然是最大的大老闆。所以我的立場話,我第一定就是以中科為主,同時間,因為波斯卡利斯公司跟達德之間其實那個關係在我交手的過程當中,我認為他們是有點有點對立的感覺,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的時候,我也是站在達德的立場,因為達德好,我跟中科跟著就好,所以很自然的,我也是有很大部分站在達德的立場在跟波斯卡利斯公司就是做這個談判還有溝通,我對鴻捷的角色一直以來並沒有說很明確的知道,我只知道說他也是供應商的一部分,因為這個案子他的工程的部分他很多,所以鴻捷可能是有負責部分的,然後還有當時也有聊到,就是說在石頭,這個台灣的石頭我也跟他討論了很多,那結論出來就是台灣基本上交不出這種石頭出來,(就你接觸離岸風電的拋石的過程裡面,你覺得離岸風電需要使用的拋石是一個不重要的專業,沒有技術含量的一塊單純的石頭嗎?)我們以做工程的角度來看它的話,這個是叫做基石,它是一個你要固定的一個最重要的一塊東西。那他會嚴格去要求他的體積跟密度還有大小,他這個是一定有他的道理在裡頭的,當然,波斯卡利斯公司當時他們對這個石頭的要求是已經是有點就是變成是吹毛求疵了,他們是每顆石頭都拿尺去量的,波斯卡利斯公司我剛剛有提到為什麼我的感覺他跟達德之間是有對立的這個情形存在,就是說據我了解就是說波斯卡利斯公司跟達德也是算是合作的關係,然後對於拋石這一塊的這個工程裡頭,是他們要負責的,可能數字我忘記了,可能就是達德30%,波斯卡利斯公司70%或者是達德70%,波斯卡利斯公司30%,我不太確定那個數字,因為這種石頭他要求的是要菱菱角角,就是你的四個方要出來,他為什麼要要求花崗岩,因為花崗岩出來一定是產生,就是你炸完就是這個型態,他要你在海裡面,你是你可以咬住他,那台灣的石頭,他是從心裡面出來的,所以他雖然大,他密度不夠。因為他亂,他不是花崗岩,再加上很明顯就是他的石頭是圓的,他不是角的,那種的話,你變成你在風力發電底下的那個基座的話其實那是危險,因為你海流強,你時間久他會搖掉的,我們在現場看到他的石頭堆,已經堆很多了,他的石頭堆是那樣,那我們的石頭是這樣子。那我們當然現場也是反應,我們說你這樣子你都讓他過,為什麼你這個不讓我過,那當時他跟我講說那些是reject,就是他已經就是拒絕的。那我們怎麼知道是不是真的是,(王雲怡女士有給你什麼樣的協助?)他就派公司的這個工程應該是工程師也陪同,有幾次陪同到波斯卡利斯公司一起開會,因為遇到一些相關的工程問題的時候,這位先生,我忘記他叫什麼名字了,就是他有幫忙,有協助,(潘正綱去找你的時候怎麼跟你說的?)他跟我說現在有一個風力發電的案子,然後需要,他就跟我詳細解釋了一下,就是波斯卡利斯公司跟這個達德之間的關係是協調,潘正綱他們問我,跟我說有拋石的石頭案子,他需要石頭,他需要,( 剛剛律師有詢問你,因為後來有一些爭執,所以我還是在重新確認一次,就是你剛剛有提到說允能跟達德沒有直接的拋石合約跟中科存在,然後又說波斯卡利斯簽約的是鴻捷公司,所以波斯卡利斯也不是直接跟中科簽訂合約,是這樣嗎?)其實我要做更正一下說的那個三方合約那個東西,因為那個事情真的有點久了,我只記得簽約那一天我在現場,然後有沒有就是說波斯卡利斯公司、還有鴻捷、中科三方都在那份合同上面,我說實在,我現在有點不太記得。可是我可以確定的有的是鴻捷跟波斯卡利斯公司,這份合同有,這個是我可以確定的,( 確認一下,那進入中科公司之後,你的直屬上司就是在直接上可以管轄你的有哪些人?)呃,就一位而已,就是JASON PAN,( 所以理論上就是不管是潘正綱或者是今天在庭的王雲怡都不算是你的直屬上司這樣?)是的,(提示111他字第546號卷六第15頁LINE對話,這份是你跟王雲怡的對話?)是的,(可以幫我看一下這個上面數來第四句就是王雲怡問說你的報價是不是還包含IMPORT、TESTI

NG、STORAGE,你之前有回答過了,當然還是請你再次說明一次,這個是他跟你確認這個報價包含什麼事情?)我說實在,我已經忘記就是這些內容,可是我現在單純就是看這個話,是的,就是在提到是所謂的import、testing、storage,(所以是拋石工程的倉儲是不是?)是的,堆置的,( 所以跟你確定一下,如果確認的是這個相關的拋石堆置倉儲這些事情,這都是契約的重要內容,為什麼這件事是王雲怡要跟你了解的,為什麼王雲怡你想要跟你了解這些事情?)我剛剛也有提過,我是一個下包商,今天這次整個案子就是包含最大的大老闆就是達德,還有波斯卡利斯公司,那我既然在裡面是扮演又是一個下包商,又是在協調溝通這整個案子的人的角色,所以我遇到困難的,然後我很多時候,那幾次的溝通裡面,我就是會尋求王董的協助,(這往下看兩句,王雲怡是不是還有要求你報拋石的價格給他,然後請你報一個總價,是不是有請你報這個總價給他?)對,(請再往下一點點,請看一下這個畫出粗體字的部分應該是在正中間,這個A就是王雲怡剛剛有跟你看過了,他是不是跟你講說叫你先報價,細節可能還是要跟波斯卡利斯公司他們談,是不是有這件事情嗎?)我字面上是這個樣子,(後來你回答他說至少有一個協議之類的,對於雲林董事長那邊有一個交代的話,後面再進行下去也會順利。檢察官雖然之前已經問過你,你也回答過了,當然還是再請教一次,這個雲林董事長指的是誰?)應該是沈議長,我在跟這個波斯卡利斯公司談的時候,還有跟鴻捷談的時候陸陸續續都有聽到,就是說這個議長的事情,(我確認一下,王雲怡不是契約當事人,但他卻叫你先報價,(請問一下王雲怡是不是在下一句跟你說,所以你的價格做一點點調整,看能不能彌補他期待的這個部分,王雲怡是這樣回答你的嗎?)字面上是這樣子,(為什麼他要請你做價格調整來彌補雲林董事長的期待?在你當時的理解,你是怎麼想的,為什麼他要請你調整價格?)當時在談這個價錢的時候,主要就是中科跟鴻捷,我記得那個時候就是在這個價位,因為我們主要的價位的時候,我們其實是跟鴻捷談,我們不是跟達德談。所以那個時候在調整這些價錢來來回回,這個是很正常的一個現象,( 你雖然說很正常的現象,但為什麼王雲怡可指示你調整價,那之後,你有依照王雲怡的指示去調整價格嗎?)我不記得有沒有去做調整價格,當下這個問題我相信不是我能夠去解決的一個問題。所以,我說實在我可能,因為我現在看我下一句的回答,那個很明顯的,也就是我也不知道這個東西要怎麼處理,(你下去似乎是回答說我會再叫報價單明確的做一個調整?)那當然你應付老闆,你就只要稍微這樣子講一下,(所以最後檢察官跟你確認,王雲怡確實有跟你確認報價還有請你調整價格是不是?就不管你有沒有,他是不是有這樣要求你?)因為這個調整價格的東西,我今天來是一個證人,所以我並沒有就是說特別是,就是說是偏哪一邊,我只是我真正的事實的感覺是怎麼樣,這個價錢的報價當時是很複雜的東西,因為你還有波斯卡利斯公司攪在裡面,然後又有鴻捷攪在裡面,所以做任何報價的調整,其實不單是只有鴻捷,他連波斯卡利斯公司也是混在裡頭,(檢察官不是問你後續怎樣,檢察官現在只是問你說是不是當時王雲怡確實有這樣跟你溝通,請你調整價格?)是,(許先生最後問一個問題,因為鴻捷之前說他們內部有說,如果沒有你的協助,鴻捷公司沒有辦法跟波斯卡利斯公司彈出拋石合約,我問題就這麼簡單,沒有你協助不好意思內部的員工談不談得出來?)如果以他當時內部員工的形態,百分之百不可能這個也是有就是下包的這個形態,因為石頭他要從大陸過來,那鴻捷他是一個台灣公司,那他一個台灣公司,他要跑去大陸做採購的話,說實在除非你長期就是在那個地方,不然的話他還是會有地緣上的限制,所以需要一間就是鴻捷以外的公司,(我再往下問,這都不會涉及到你有任何刑責,不用擔心,所以基本上因為你手邊的資源,你可以找到一間公司來做下包,然後這間公司你可以某種程度就是在那一間,然後做相關的貿易買賣?)是的,(這個算是你的營業模式嗎?)是的,( 這個過程裡,就是在這種所謂的談判過程裡,你面對的主要都是波斯卡利斯公司那邊的人?)是,我主要就是專門就是針對波斯卡利斯公司,因為他這段的協調其實是有很大一部分,也是在於你卸貨的標準,他們的標準是非常非常的誇張的,我們就打一個比方你的怪手要吊出來的時候,那你怪手怎麼綁他的這個型號,打比方,他是CAT三百,然後你CAT的三百你要綁在什麼位置,那我們的機器是五百,他只是同樣的東西差一個型號,他就不讓你吊了,(那你認知裡面就是王雲怡算是潘正綱的上司?)是,(我剛剛再請問一下,就是說因為波斯卡利斯公司他本來預定的拋石的數量,其實後來有一些變更,你有沒有覺得這個事件跟他後來很嚴格要求有關係?這不是我的專業,如果有說錯的話,麻煩請你指正我,在想像裡面一個供應的契約或者是供應的責任移轉的契約,可以想像,可能會有規格方面、履約方面跟比較抽象的權利義務方面,至少可能會有這3塊)是,(那您剛剛作證的內容裡面有提到達德公司協助的規格方面,就是有不熟悉的時候,他們會指派工程人員?)他們協助的倒不是規格,他們協助的是在卸貨計畫報告,那就抽象的權利義務來說,像是供應的來源這個廠商是誰(那價格是多少、數量他有相應的責任,責任也可能包含付錢的人或者是供應材料的人,那這些比較抽象的權利義務層面上,達德公司有沒有任何的參與其中,用任何形式都可以?)你如果說他指派人員來協助協調的話,那那一種是一個參與,那至於其他的話,我沒有辦法接觸到那一邊,所以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實際到參與技術到哪邊,就是就我經手的,我知道的就是有工程人員過來協助幫忙做這個計畫報告,( 剛剛檢察官提示的通訊監察譯文裡面像王雲怡董事長跟您的談話內容,算不算是一種對契約的抽象義務,就是權利義務,就是包含價格方面有一些指示或者是任何的參與?)算是等語(本院卷第56頁至第91頁,114年4月22日審理筆錄)。

2、從許聖彬之證述可知,鴻捷公司本身根本沒有能力完成這樣的拋石工程合約的議定,如同前面所提及,鍾慶郎的鴻捷公司是為了能夠搭上沈宗隆的關係,才大費周章去從事一個自己完全不熟悉的產業類別,而許聖彬也清楚說明自己的角色及後來三方合約的過程,而許聖彬除了對接鍾慶郎外,最重要的是關於合約的報酬,確確實實有聽從王雲怡的指示,甚至在倉儲等價格上還要知會王雲怡。

㈥、其他補強證據在相互參照上開證人證述,已經足以勾勒被告王雲怡在行賄

被告沈宗隆中所扮演之角色及給予之指示,此外,尚有下列證據足為補強:

1、觀諸如附表三所示之雲林縣議會議事錄摘要,被告沈宗隆是提案修改地方自治條例,要將使照審查直接委外,而修改地方自治條例是何等大事,即便被告沈宗隆當時身為議長,要修改自治條例,必定也必須動用其綿密的人脈,以及串連相關議員同意,這上上下下要花費的心力不可計數,如果被告沈宗隆不是在收到被告王雲怡、被告潘正綱代表達德公司所允諾的好處,何必如此大費周章!

2、如附表一㈠所示之LINE對話,除了業經提出於於交互詰問外,僅稍加舉例,即可看到被告王雲怡參與之痕跡歷歷,例如附表一⒕(沈宗隆跟王雲怡)所示「王:可是我們也需要一些時間和銀行溝通,這樣會整個拖到進度,怎麼辦呢?不能先發給我們,然後再給我們一些時間?反正我們也不可能欺騙縣長或議長您啊!」、「沈:我會儘快安排你與縣長見面、進行再度溝通、協調。王:好的。到時我會試著找德國在台協會的人員陪同我們,向縣長證明我們是一家正派的公司,不會做這種事。」;如附表一㈠⒖(王雲怡跟潘正綱)所示「潘:(上方文字遭裁切)議長表示體諒,但畢竟是議員找上他。他拜託是否我們至少邀廠商做個簡報,吃個飯,也讓廠商覺得議長有協助聯繫即可。專業部分,用成本考量,讓它們知難而退就好。王:瞭解王:(傳送圖片)王:我這邊有公司覺得合理的報價,先讓議長它們瞭解一下王:主要是看單價那部分」、「潘:好的(ok手勢的圖)王:(傳送圖片)王:紅字是別人的報價,你可以約鴻捷鍾先生先思考一下嗎?這價格幾乎是別人的2倍,他可以再調整嗎?潘:我先口頭問鍾先生。」、「潘:(未接來電)王:(語音通話)潘:回報事項:一、鴻捷(Hong Jie)為沈先生主標商。二、報價如附件:石料價格新台幣1680/噸,安平港裝載費用另計。(附件一)希望承攬數量,約總量三分之一,初估13萬噸。三、相關石料依據wpd提供的規範,相關石料產地、製程,1月份已取」、「潘:The Speaker hopes to ask yo

u to coordinate with Boskalis so that his team can directlyact as the third rock supplier,rather than to purchase rock from the other two suppliers and resell

to Boskalis.對於本案,議長希望向您請託,與boskalis協調。讓他的團隊能夠直接擔任第三家石料供應商,而不是和另外兩家供應商採購,再轉售Boskalis。The Speaker would

like to convey the following points.議長表達的建議有五點1)His team has obtained the source from the」、「潘:我建議,先觀察一下鍾。這件事就當對他的考試,他能處理得好,才看後續。王:嗯嗯王:另外Ben也再報價了。報4萬噸+4萬噸潘:唉。雲林好像六福村...潘:到處野獸。」、「王:(上方文字因有遮擋無法辨識)王:煩死了這些人潘:先忍著。

蓋完以後,電話、line全封鎖。王:我們SUB B預計5/20送使照、SUBA預計6月底送使照,到時可能要麻煩議員或議長了......潘:還好...在開議中。提早講,比較好壓張麗善。王:嗯嗯王:Ben說今天跟Boskalis談得不錯,爭取在下週簽約潘:太好了......我正愁那使照。議長問我,我答不上來,很糗。

」、「王:(傳送照片)潘:姊,這事很難處理。潘:我覺得要很謹慎......王:對呀,我剛也有打給Ben,有跟他解釋他們不事故意刁難,而是國際上的標準要求,請他們盡量配合,我們的人也會盡量處理王:我就說介紹地方的廠商,後續真的很麻煩......王:還有一關我也是挫在等,就是他們石頭的品質潘:工作進度:一、有關鴻捷與Boskalis事宜,我擔心雙方情緒下,讓雲林老闆誤會。我今約了鍾與Ben會商,明確請他們放下成見,盡力配合。另,三至或億東部分,因已取得施工許可,可能得拜託Vicen協助,讓鍾的合約銜接上;因為原本施工許可受阻,管路工班多已收班,現在有沉重的趕工壓力。潘:二、K38事宜,這兩天(下方文字裁切) 」,均能看到被告潘正綱不斷回報,甚至直接要求拋石合約需要被告王雲怡協調,並要求讓鴻捷公司成為第三個拋石供應商,從既有的LINE對話紀錄,已經和前開證人所述不謀而合。

3、按刑事法上之賄賂罪,性質上為對向犯,雙方皆分成三階段,各為行求、期約、交付(以上3種統稱為行賄);要求、期約、收受(以上3種統稱為受賄;下均以統稱行之),以賄賂(含不正利益;下略)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因為受賄之一方,罪責不輕,行賄之一方,於若干犯罪(例如本件行為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之,或買票),亦有刑責,故通常至為隱密,彼此之間若欠缺一定之信任關係,多不敢貿然從事,為填補、建立此一信任關係,復有所謂中間角色出現,甚至輾轉多人,此類角色因經手賄賂,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參與作為,然而究竟係立於行賄者立場共同行事,或居於受賄者地位一起完成,罪名既異,刑責相差更大,於認定時,自當斟酌行為人與對立之雙方主事者間之關係、居中承擔之工作份量、從中獲利之比例或額數,以社會通念之角度而為觀察、判斷。其中,俗稱「白手套」者,係指收受之一方,所受之賄賂,猶如「黑錢」,經過中間人員之手代收,類同戴上「手套」,足以掩飾、漂白,屬於收受一方之共同實行犯罪者(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再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查被告王雲怡不斷強調自己只是被告知、並無決定權,然而,從被告王雲怡、潘正綱和被告沈宗隆見面,到加入被告鍾慶郎,透過繁複的拋石合約、工程施作方式來給付賄款,對照上開犯罪模式,被告沈宗隆、鍾慶郎自可認為是收賄一方,而被告王雲怡、潘正綱則為行賄一方,在整個犯罪計畫中,被告沈宗隆因在地方上深具影響力及地位,於是由被告鍾慶郎、潘正綱來回穿梭拋石合約及工程如何具體執行,於此同時,被告王雲怡為達德公司負責的決策者,透過前開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LINE對話紀錄,都足以看到決策的身影,共犯之間並不要求事必躬親,而是建構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命題下,是被告沈宗隆、鍾慶郎、潘正綱、王雲怡的角色已臻明確。

㈦、被告王雲怡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1、關於企業有核心價值所以不會放任以行賄手段來達成目的,辯護人於交互詰問時頻繁向到庭證人朗讀企業核心價值,實則,企業核心價值與其中從業人員的行徑不具邏輯上必然關係,尤其網頁上的宣傳多半為美化口號,不免有誇大之嫌。

2、關於讓鴻捷公司進入拋石工程是為落實政府鼓勵綠能在地化,惟實際上縱使鴻捷公司得到拋石工程,但所有的石頭都來自於境外,透過中科從境外運入,這是哪門子的在地化,不如說是洗產地。

3、關於被告王雲怡只是形式上負責人,也因為是公關部門的主管,所以才會有這麼多訊息回報,不代表讓鴻捷公司進入拋石工程上有任何指示與影響力,且公司是透過會議的團體決策云云。然而,就本案為何會找上被告沈宗隆的前因後果,業經上開證人證述明確,且就拋石工程來看,本來已經有穩定供應商,卻要大費周章讓鴻捷公司進入,且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可以看到被告王雲怡不是單純的被告知,而是指示跟發揮影響力,又被告王雲怡所屬之公司為外商公司,對於外國母集團要如何決策,被告王雲怡的建議難道會是無關緊要,否則當鴻捷公司帶來的報價顯然較高時,還可以擠身拋石供應商之列,當供石噸數有縮減時,被告王雲怡會如此緊張急於排解,自始自終檢察官起訴並非架構被告王雲怡透過一己之力隻手決定,而是在集團中透過指示或影響力來達到目的,這也是共犯間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要歸責的重點。

4、辯護人對於簽約時間在被告沈宗隆、潘正綱、王雲怡會晤之後,並表示怎麼會有行賄者跟收賄者會以還沒辦法確定的契約/工程利益來當作賄賂的標的,惟行賄的方式本來就極為隱蔽,尤其在行賄沈宗隆的過程中,被告潘正綱、被告王雲怡是透過以挾帶拋石工程方式來輸送賄賂,自然需要一段籌備過程,而對被告沈宗隆而言,其也預計在一定噸數的拋石買賣下,自己可以獲取相當的報酬,尤其司法實務上對於許諾未來一定利益的賄賂方式並不少見,這也是為何後來拋石數量變少下,對被告王雲怡來說是很大的壓力源,必須透過被告潘正綱來回穿梭溝通,以免被告沈宗隆認為失信於他。

5、辯護人於沈宗隆審理作證時,提到2000萬的借款已經返還,認為從這點可以反推檢察官起訴書認定的行賄根本不存在,因為款項早就償還,但透過鴻捷公司、中科公司的拋石工程可預期的利益,是用被告鍾慶郎先前借款給被告沈宗隆的欠款相抵,業經論述如前,被告鍾慶郎對於被告沈宗隆之借款並未償還乙事已指述明確,對被告鍾慶郎來說,其終究只是一個地方上的生意人,不比被告沈宗隆掌握國家公權力,更是地方政壇上有巨大影響力之人,而2000萬的借款並非小數目,被告鍾慶郎根本不可能在被告沈宗隆有還款下還誣指其未償還款項,再者,被告沈宗隆於審理程序時,經本院再行確認,其表示確實尚有欠款無疑,在作為證人身分交互詰問程序時是自己印象有誤,是辯護人所辯已有前提上之誤會,難以採信。

6、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王雲怡對沈宗隆之行為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構成要件,然被告王雲怡、被告沈宗隆確實有合意,而所要求的職務上行為就是關切達德相關進度,甚至提案修改自治條例,而被許諾就是透過鍾慶郎的鴻捷公司介入,來獲取提供拋石的價差,這明明白白就是鑲嵌入該課責法條的要件。

7、至辯護人聲請傳喚廖惠恩、曾耀輝、李建和、陳佑瑄、黃信誠等人,固然有先就離岸風電跟陸域風電區別、拋石工程專業程度、達德公司決策層級、被告王雲怡在公司內的業務範圍等作部分釐清,然渠等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均不足以使本院形成對其有利心證。

㈧、綜上,被告王雲怡及其辯護人所辯難以為其有利認,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關於【王雲怡、潘正綱交付賄賂予王又民部分】:被告潘正綱坦承和被告王雲怡一同行賄被告王又民之犯行,被告王雲怡則否認有授意潘正綱去行賄王又民,其答辯(含辯護人辯護主張)內容與其就行賄沈宗隆部分大致相同,主要略以:其作為公關部門的頭,自然會有各地從事公關的人回報進度,不代表其有同意這樣的作法等語。被告王又民否認犯行,其辯稱(含辯護人辯護主張):①被告王又民從未收受同案被告潘正綱所稱之3次新臺幣(下同)75萬元,對於同案被告游嘉慧、潘正綱收集並向達德集團行使之發票亦毫無所悉、②被告王又民未與潘正綱約定為任何職務上行為,更從未依照潘正綱之請託、要求而進行任何與達德集團相關之職務上行為,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無涉、③被告王又民從未指示游嘉慧向其他廠商索取不實發票、或交予潘正綱之行為,游嘉慧擔任被告服務處之助理兼會計,熟悉被告服務處之運作及主管機關交涉管道,並與潘正網、游滿紅關係親近;但被告從未指示游嘉慧對外向廠商索取不實發票、潘正綱更未曾向被告表示需要發票核銷款項,是游嘉慧索取不實發票之行為,實係其與潘正綱間之個人行為'④被告王又民從未收取潘正綱指稱之108年9月11日、109年3月24日、109年11月30日各75萬元,被告既從未指示游嘉慧索取不實發票、亦未經手該等發票交予潘正綱,則對於潘正綱持該等不實發票向達德集團申報款項匯入其兆豐帳戶並提領金錢一事,亦毫無所悉,更無自潘正綱處3次收取現金75萬元之事,而潘正綱所述的交錢細節有多次版本,潘正綱關於如何交付賄款給王又民的部分,潘正綱在鈞院審理時證述他確信是在王又民的服務處交付,但是如何交付?如何聯絡王又民,卻產生了很多種的方式,舉例來說,如何聯絡王又民拿取款項,潘正綱先是回答說他這個人工作非常講究效率,所以領了錢之後,因為銀行離服務處很近,所以就會馬上過去交付,但是等到辯護人提示潘正綱與王又民的對話紀錄、聯繫方式或是基地台的位置之後,潘正綱又改變了一個說法,說有可能是馬上交付或當天稍晚交付,甚至是翌日交付三種方式。那如何聯繫王又民的部分,他說有可能沒有聯絡,直接過去,有可能請游嘉慧聯絡或他主動聯繫三種方式,依這三種交付的時間以及三種交付的方式排列組合,就已經產生了九種交付款項的模式,但是在本案中,依照潘正綱的證述他就只有交付這三次,而且在他其他服務的政治人物裡面。依其所述沒有交付如此巨大款項的模式之下,豈有可能其偵查中跟審理中的說法如變形蟲般的翻轉他的證詞、

⑤ 被告從未因潘正綱之請託,實際進行任何職務上行為,囿於與潘正綱之交情以及民意代表服務選民之立場,也不便直接拒絕,僅在潘正綱有所請託時,以表面上支持、虛應故事之方式回應潘正綱、⑥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11、1

2、18之對話,僅係被告、王雲怡、潘正綱三人之LINE對話紀錄與譯文。實則,就被告與其他2人之對話内容,均係因被告長期對於潘正綱要求表面上支持之回應方式,並不能以此認定被告有進行任何職務上行為;又潘正綱與王雲怡間之對話内容,則係潘正綱為了向王雲怡邀功而虛構;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20,此部分實為游嘉慧私下利用被告名義對外向雲林縣政府人員施壓,被告全然不知情,亦從未授意;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5、16,被告對於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一事,實係因被告身為山線議員,對於山線之建築執照時常遭停擱、延宕審查,導致民怨四起,方對於其他議員提起之修正草案進行「覆議僅係期望此問題得經由議會充分討論而解決,並非具有特定立場之支持行為、或有任何為達德公司背書之情事。至潘正綱與王雲怡間之對話内容,則係潘正綱為了向王雲怡邀功,而虛構被告有與政府官員接洽之行為,或將被告王又民因其他具體事件衍生之質詢行為,移花接木成係被告王又民為達德公司利益所為,且此等行為發生之時間為110年9月至111年5月間,正值達德公司財務困窘、虧損嚴重之際,王雲怡、潘正綱豈有可能與被告為任何對價之約定,或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可能?⑦游嘉慧雖謂其去要發票之行為系被告王又民所要求,因被告王又民為老闆,其要求做什麼就做什麼,然多數被告皆謂係游嘉慧要求,均未提及係王又民要求索取發票,實則為游嘉慧私下偷偷蒐集、購買發票,並囑託無須讓被告王又民知道,是公訴意旨稱被告王又民教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部分,並非被告王又民所指使,且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認被告王又民涉犯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但是其所憑之依據,無非以游嘉慧之片面說法,然而,游嘉慧與潘正綱為親屬,而本案中潘正綱另外因為是睿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同樣有蒐集發票等犯行而遭起訴,所以,游嘉慧片面之說法,其所蒐集之發票究竟是為誰而蒐集即有待商榷,因此,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起訴稍嫌速斷、⑧依照鈞院調取潘正綱向達德公司請款的歷次補助金額來看,除了本案之外,更發現游滿紅私底下蒐集了包含綠立等其他百貨行的收據,而這些收據最後都流向潘正綱去向達德公司請領款項,顯然這個絕對不是如檢察官起訴書的邏輯,因為要交付賄款所以去蒐集假發票。顯然是潘正綱、游嘉慧、游滿紅,長久以來以這種行為來收集發票,逕而向達德公司進行詐欺的行為甚為明確,所以關於到收集發票的這個部分,顯然檢察官以此認定王又民有收受賄款的因果關係亦不存在、⑨壓迫政府官員的行為全然都是游嘉慧仗勢著自己是縣府顧問而且是王又民服務處的助理,以此假象來向政府官員來逼迫。況且辯護人在詰問三位政府官員的時候,該三人也清楚表示王又民從來沒有指示其等或透過高層向其表示。游嘉慧會代表王又民去向相關的人員關心,假如稍微有一點行政經驗的人都知道,只要是民意代表關心的議案,通常會直接打電話給他的高層,告訴他說這個案子我非常的關心,請你們的相關部會妥善的處理這個案子。

這是只要在行政機關服務過的人都會有類似的經驗,但是本案中王又民從來沒有這樣子的行為,反而再再顯示的都是游嘉慧,基於他與游滿紅或者是潘正綱的親屬情誼私底下對政府官員施壓,而卷內事證又看不出來王又民有任何指示的行為,甚至也看不出來游嘉慧有曾經向王又民回報狀況的情況、⑩潘正綱所謂有交付3筆75萬元給王又民,但周圍基地台在起訴書所指交付賄款的日期前後,王又民服務處附近基地台全然無相關紀錄,可知潘正綱根本沒有前往交付款項等語(整理自歷來書狀及開庭之陳述)。經查:

㈠、就被告王又民被訴犯罪事實六部分,其中就會計憑證為不實,亦即並無實際買賣情形,只是潘正綱為了能向達德公司請款,而向林鼎紘等人所購買之發票,並有給付5%稅額給渠等需開發票之人,又達德公司確實有撥款225萬元給潘正綱等情,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與此部分有關之證據足以佐證,此部分足先予以認定。

㈡、潘正綱歷來證述:

1、偵查中證稱:(你真的有交付3次達德集團撥款到你帳戶的75萬元,跟1次50萬元,總共275萬元給王又民?)有,(最早為何會交第一筆75萬元給王又民?)108年初王又民希望達德集團贊助他,所以我就有說在達德集團財務允許的狀況下來贊助,而我們大約是在中秋節、農曆春節用禮品或者活動名義來贊助,當時我就跟王又民說用這個名義來赞助他,王又民也同意,而通常我們公司是匯款到我的帳戶,然後我再提領出來給王又民,(你通常會當天提領後就拿去交給王又民?)通常是,因為這種事情我不會耽擱,這個錢不是我的,(王又民知道這3筆75萬跟1筆50萬這是達德集團要給他的錢?還是以為是你自己私人要給他的錢?)王又民跟我的交情很好,王又民可能會認為是我幫他去跟達德集團爭取的,但是王又民也很清楚這是達德集團給的錢,(提示達德公司108.9.11轉帳傳票)這份轉帳傳票中伯國公司開立的20萬元發票、西納寇爾公司開立的25萬元發票、富雷克公司開立的30萬元發票,你就是拿這3張發票去跟達德公司請領第一筆給王又民的75萬元?)應該是。(伯國公司、西納寇爾公司、富雷克公司的發票你如何取得?)是王又民交給我的,我去服務處找王又民,王又民交給我的,(王又民是怎麼取得伯國公司、西納寇爾公司、富雷克公司的發票?)這我不清楚,(達德公司有無跟伯國公司買背心、跟西納寇爾公司買外套、跟富雷克公司買POLO衫,所以伯國、西納寇爾、富雷克公司才會開發票給達德公司?)沒有,純粹就是王又民給我的發票,(王又民為何知道買受人要寫達德公司而不是寫王又民?)因為我要拿發票回公司請款,所以買受人一定要寫達德公司,所以我應該是有跟王又民說買受人要寫達德公司,(如果買受人寫王又民就無法請款了?)這我不清楚,因為沒有討論過,(提示達德公司1

09.3.23轉帳傳票)這份轉帳傳票中布織道公司開立的45萬元發票、30萬元發票,你就是拿這2張發票去跟達德公司請領第二筆給王又民的75萬元?)應該是,(布織道公司的這2張發票你如何取得?)我也是跟王又民拿,(達德公司有沒有跟布織道公司買75萬元的衣服,所以布織道公司才會開出這2張發票給達德公司?)沒有,(提示達德公司109.11.30轉帳傳票,這份轉帳傳票中浤揚企業社開立的75萬元發票,你就是拿這張發票去跟達德公司請領第三筆給王又民的75萬元?)是,浤揚企業社的這張發票王又民給我的,王又民是怎麼取得浤揚企業社的這張發票我不清楚,(達德公司有沒有跟浤揚企業社買75萬元的禮品一批,所以浤揚企業社才開75萬元的發票給達德公司?)沒有,(提示達德公司111.11.14轉帳傳票)這份轉帳傳票中東普公司開立的2張25萬元發票,你就是拿這張發票去跟達德公司請領第四筆給王又民的50萬元?)是,(是你跟王又民講上開提示給你看的發票寫買受人是「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發票?)我可能有跟王又民說過,王又民一開始就知道要開達德公司,(所以你跟王又民拿發票的時候,你也知道這些發票實際上沒有跟達德公司交易?)是,(要給王又民3筆75萬元、1筆50萬元之前,王雲怡都知道要給王又民錢?)王雲怡知道要贊助王又民,但是贊助多少金額王雲怡不一定清楚,而且印象中贊助王又民也是我給王雲怡的建議,(為何你會建議贊助王又民?)因為我跟王又民認識很久了,我們都很熟了,再者,王又民也經常會上一些節目,我們公司也很想要他幫忙宣導,(也有包括說請王又民在議會替達德發聲或者在縣府追一些公文使照?)一開始贊助王又民的時候並沒有這種想法,後來因為縣府系統性的讓我們公文的核發不順刺,所以我們有請王又民去幫我們詢問公文的進度,但是一開始並沒有預期到這樣的事情,(你要經過王雲怡事先同意,才有可能拿上開發票跟達德公司請款?)我會口頭跟王雲怡報告,我們承諾王又民要贊助他活動,75萬元的部分,印象中我跟王又民說財務允許的狀況下,我們公司一年贊助他150萬元,然後分成兩次,所以才會各自75萬元,而我也有跟王又民說如果我們公司財務狀況不好,就沒有辦法繼續贊助他,(你從達德公司那拿到3筆75萬元,真的有給王又民嗎?還是你放入自己的口袋?)我確實都有轉交給王又民,另外3筆75萬元的部分是我自己說的,如果我放到自己的口袋内,我幹嘛自己說出來,(你在調查筆錄中說王又民說給他現金使用上比較有彈性,王又民是什麼意思?)我當時有跟王又民說過他辦的活動,就把單據累積起來交給我,讓我去跟公司請款,但是王又民就說給他現金讓他自己去調配,他可以比較有彈性,(創維公司的「E2進場公文許可」王又民有無幫忙?如何幫忙?)因為我們公司在E2進場的時候受到阻饒,我就有跟王又民說這件事情,王又民就幫我們聯絡了工務處處長汪令堯詢問要如何處理,後來汪處長就建議我們找律師全程蒐證,(「允能海上施工的縣府同意函」王又民有無幫忙?如何幫忙?)王又民有幫我們打電話去跟李俊興瞭解狀況看為何還沒有核發,但是最後是我跟李俊興處長協調出來才核發的,(「京丞非都許可使用」王又民有無幫忙?如何幫忙?)京丞非都許可使用已經拖了4年多,當時德國那邊認為拖太久了,也想要以訴訟來處理,公司就請我先去瞭解並處理,所以我有跟王又民說這件事情,王又民就有去跟縣長還有機要陳志揚說明這個狀況,說可能會變成國際訴訟,最後縣府也就有核發了,(「新源變電站建照」王又民有無幫忙?如何幫忙?)新源變電站部分就是我跟李俊興有協調一個陸域回饋方案,這個方案也經過縣長同意,後來我們申請新源變電站的建照,縣府還是有一些延誤,所以我就有請王又民去問李俊興看可否,快發回饋繳款單,(游嘉慧有去幫達德集團追創維開關場、允能變電站使照,是你叫游嘉慧去幫忙,還是王又民叫游嘉慧去幫忙?)有時候是我會請游嘉慧幫忙,但是有時候王又民應該也有叫游嘉慧去問,因為使照的部分我也會請王又民幫忙,王又民可否實際上解決,我也不確定,但是我在使照遇到困難都會跟王又民說,(提示公共事務部月目標計畫表-2021/11月,你在「地方關係經營王又民」的備註欄位寫「有關黨團成員一年兩次春節中秋禮品補助,均以公司財務狀況與使照進度不佳為由止付」,是什麼意思?)這一年我們公司財務危機,所以我很早就有跟王又民說因為公司該年財務不好,所以無法補助,(為何上面還寫使照進度不佳,如果使照進度有順利的話,還是會繼續給王又民禮品補助?)財務狀況順利與否,與工程有很大的關係,如果使照取得順利的話,工程也可以推動,財務狀況才有可能變好,這樣我們公關部門要處理地方公關也才可能有經費,(這個備註還提到使照,是指創維開關場、允能變電站使照?)是,(從這個備註來看,你和王雲怡是有共識,因為王又民協助取得創維開關場、允能變電站的使照進度不佳,所以停止給王又民金錢補助?)沒有,當年沒有給王又民補助真的是因為公司財務危機等語(112年6月20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八第567至580頁、結文第583頁)。

2、於審理中證稱:(跟王又民是怎麼認識的?)基本上我跟王又民議員認識很久這樣子,因為很早期張碩文委員在當立委的時候,其實我們跟王議員當時都認識這樣子,(請教一下達德集團曾經有決定過要類似以補助或幫助的這種金錢方式,尋求這個王議員的協助過嗎?)就是說基本上我大概在108年到職,那我到職之後,就是說我當時大概跟王議員比較近,因為我自己的太太的姐姐在王議員服務處工作。所以我當下那時候我就想說是不是過去的交情,因為過去王議員也都認識。所以我在想說是不是能夠拜託王議員協助,至少在地方上幫我們講話或是支持我們這樣子。我再跟法官稍微補充一下,為什麼達德會請我來達德的工作,這個問題其實很多人問這樣的問題,因為那個時候達德集團其實在雲林經營非常多年的時間,那早期就是在李進勇縣長執政的時代,其實李進勇縣長對綠能是比較相對支持,後來因為發生了政黨輪替,所以達德才會希望是說是不是找一個有在雲林待過,因為至少我住在雲林,他覺得也許比較熟悉地方,是不是能夠請我稍微比較能夠接近地方的事實的狀況這樣,讓總部讓公司能夠理解這樣,大概是這樣,(既然做了這個決定,那時候是覺得王又民可以幫助你們,哪方面可以敘述嗎?)我印象中大概我們剛到雲林的時候,其實大部分最早的時候都是很多的民意代表跟我們索求工程,大部分都是這樣子,各式各樣的工程,然後很多民意代表都有,所以那個時候是希望說王議員是不是透過某些私人的交情,比方說議員跟議員之間關係不錯。所以這也跟另外一個案子沈議長的狀況是一樣的。大概是這樣。所以坦白講就是說,剛剛我在等待的時間,其實我反覆看了那個我們的所謂的時間序,我想跟法官報告是說我回到那個原點,如果今天是108年的1月14號我到職,公司賦予我任務,經營地方的公關,因為我工作就是公關,我怎麼可能會知道我會面臨什麼困難,其實當下我對公司是不理解,不熟悉,不知道,有什麼工程我不太清楚,但是至少幾個月之後,我比較進入狀況了,所以我當下當時跟王議員的接觸包括跟王議員的溝通或是一些活動的補助,其實我無法預期會發生什麼事,會發生什麼事我不知道,(提示一下偵2253卷八第487頁兆豐銀行的帳戶交易明細。因為時間有限,我就還是直接直接切入問了,那如果有疑義的話,我再挑出來給你看,當時你在偵訊中講說,說分別在這個00000000,也就是這個第一頁下面有1筆750,000元的,可以看一下,這個應該看得到,然後第4頁有一筆750,000元的,再往下4頁,00000000,你這邊還有一筆80萬的,當時候在偵訊中說這3筆就是達德集團當初打算贊助王議員,我們比較中性的辭彙,是贊助王議員的款項達德集團當初打算是匯入這3筆是不是?)是,(跟你確認一下,為什麼達德集團贊助了這3筆款項是匯入你的帳戶?)我當時在偵訊跟偵查過程中,我有特別說,因為這個我希望把他說明清楚,就是說我們外商公司,不是雜貨店,他的財務流程其實是有很嚴謹的一個流程,所以我當時其實我有填一張所謂的請款單,請款單當然就要經過我的主管、董事長簽核,財務部門才有可能據此去做撥款的動作,其實請款單裡面其實他有匯款帳戶,因為我們公司,其實就是應該這樣講,外國總部會要求就是不要用現金的方式,所以他希望我提供一個帳戶。我印象中第一次撥款的時候,因為那個時候很急,我也沒有去問王議員說是要撥到你的帳戶,還是撥到哪個協會、某個團體,所以我那時候在偵訊的時候,我就講,我說我當時填的是我自己的帳號,所以公司後來就直接撥款進我的帳號,因為他是系統設定,所以後來每一次都是循此就撥入我的帳戶中,(跟你確認一下,既然都有確實撥款進來,那你有確實交付給王又民議員嗎?)檢察官我們看一下這幾筆錢,就基本上可以看,就是我有一個工作習慣,就是我以後面這最後一筆就是我們講那個50萬的活動贊助,我當天早上我就去領錢,我領完錢之後,我就拿到服務處給王議員。所以,簡單講就是說這是我的工作習慣,我再補充一點,就是說其實我在收押的過程,當時檢察官問我的時候,其實檢察官並沒有認為這3筆有什麼特殊目的,我自己承認的,因為他一直問我那50萬,但是至於我來講,我必須講是說,我跟我太太其實都是很單純的工作,我們就是受薪階級,所以其實我們的帳戶,不管哪一個帳戶,其實很容易查一看就知道,那這幾筆我當時就主動承認說這也是我們公司贊助給王又民議員的款項,我當時也跟檢察官講說,我覺得我不能講說他像行賄,就是我的認知裡面,因為我們董事長也跟我講說,你就是把它當作一個活動的補助嘛,那王議員他最早跟我們提這個要求的時候,他也是認為這是贊助,對黨團的一個贊助,所以我當下也不會去想太多,那董事長是說,那你就請王議員提供單據,所以後來都是循這樣子的模式,(確定一下,因為你剛剛有說王議員跟你提到這種模式,那這種模式最早是誰提出的?)我印象中是這樣,就是第1年,我第1年到職的108年那1年,我印象中清明節,因為清明節有個連續假期,王董那天特別休假的時間,他南下到雲林來,我們應該有到王又民議員的服務處,大概跟議員坐了一下,所以後來王議員就跟我提到,就是說,他的意思是說雲林縣議會的其他黨團也都有類似的贊助,有一些企業、廠商會贊助。那他就特別提到說我們公司是不是也能夠贊助黨團,我當下是說那黨團要做哪些工作,他說有時候地方的活動補助,反正就講大概,就是活動補助,或者是地方有些什麼什麼考察,我印象好像黨團也都有一些考察活動,他希望我們就是補助他這樣。所以我當下就想說好,那我就跟王董回報,王董他也同意用這樣的方式,因為我們是外商公司,我就必須要有單據,所以後來我們就是用活動補助,用活動單據的名義去申請這個費用這樣子,(所以,我確認一下就是,是你們這方跟王又民議員提議的,還是王又民這一方主動跟你們要求的?)這個是王議員主動要求的,(確認一下,就是以剛剛最後一筆為例,就是因為你說你都是當天提出來之後就交給王議員嗎?)是,(就是最後一筆為例,像是達德集團匯入的可能就是75萬,那可能有時候你領的時候會有落差,會多領個50,000塊、80萬,那這是為什麼其他的內容?)我印象中那一次,好像是他匯入的帳戶中有一部分是其他的費用,就是跟王議員這個沒有關係,但是公司就是做一筆匯給我,(等於王議員的75萬跟其他部分的費用,就1筆一起匯?)對,因為有的時候是我自己的墊付款等等的,不一定,(確認一下,你剛剛有提到說申請費用不管如何還是要發票,那請問這些發票後來都怎麼取得的?)發票那個時候,我有把這個模式跟王議員回報,後來王議員他就會把發票給我這樣子,(所以他本人知道這件事情?)他本人知道啊,(那發票是他本人交給你的,還是用其他的方式或其他的人轉交給你的?)大部分都是他親自給我的,(少部分呢?)少部分有的時候是因為基本上就是我二姐就是我太太的姐姐在服務處工作,所以有的時候,他會跟我們聯絡,你來拿,拿東西,就是議員給我們東西,所以他有時候會用一個信封,就比方說信封裝好的東西就交給我這樣子,(所以少部分的發票是游嘉慧提供給你的?)對,我印象中是這樣,(那在你的認知裡面,就是游嘉慧自己去找來給你的,還是經過王議員的授權?)這當然議員授權,當然要議員授權,我個人覺得是這樣,就是說坦白講。因為政黨輪替之後,其實張縣長對於綠能是比較保守的態度,尤其是面對達德集團的公文。所以那個時候很多的承辦人都會告訴我們說文在處長桌上 然後,我去問處長,處長說在縣長上,坦白講喔。找公文就是我要做的第一件事,到底公文是在承辦的桌上還是公文在科長的桌上,我才有辦法去了解到底我的文是哪裡不對勁,是不是我們事情沒有做好,還是說是有什麼因素,如果是有因素,我就必須要請議員幫我去追,坦白講,這就是我的工作習慣。游嘉慧的角色是因為其實游嘉慧很早期他在縣政府當過承辦人員,就是我忘記是哪個處還是哪個單位。所以他跟裡面的承辦不管哪個他其實都很熟,大家過去都是老同事。那我其實我會拜託游嘉慧,或者是我有時候很忙,我會跟我太太講什麼事情你去跟二姐講,大部分都是想說先把公文找出來,我連公文在哪我都不知道,什麼原因我也不知道,董事長問我說,RICHARD你那個公文現在被卡住是什麼原因?公文在哪裡,連我們公司開發部的同仁完全都不知道,他們只知道公文掛進去公文不見了。所以我通常會拜託游嘉慧或是游嘉慧我認知他的功能就是你先幫我確定公文在哪裡?我才有辦法想下一步我該怎麼做這樣子,(那據你所知,達德集團有任何關於補助游嘉慧的計畫嗎?)沒有,(既然都確定完款項的交付,還是跟你了解一下,據你所知有相關的這些補助給這個王又民之後,王又民有實際協助你們大致協助做了哪些事情?)我還是跟檢察官跟法官報告坦白講,就是說這次的這個案件我必須要表達的是說,就回到原點嘛,今天我1月14號到職,即使我幾個月後我了解的公司的狀況,公司有哪些工程、公司有哪些案子、有哪些能力,其實我是不可預期,我沒有辦法預期說後面會有20件公文還是15件公文,但我印象中最重要一件事就是怎麼去跟縣政府談回饋金。因為這個回饋金是坦白講張縣長對我們公司很大的一個心結,他其實提出很多,其實卷宗裡面都有,就是他會認為說我們這麼大的一個投資案件,940億的投資案來到雲林,我印象中第1年大概是5月份還是4月份的時候,第1年大概就是我講清明節後,大概一、兩個禮拜內,其實我們公司,包括我的老外的老闆有去拜訪過張縣長,其實張縣長他當時對綠能的觀念是認為說你們1度電5塊八,我的回饋金就是1塊錢,他的認知是這樣,就是說我們要有一些科目、項目或是法定的項目,我們才有辦法做,那其實這個對我們公司來講,其實這4年來,到我被起訴開始這4年多、5年來,我們就不斷地在做這個攻防,反覆在做這個攻防。你說我去委託,你說拜託議員會,拜託議長幫我們做什麼,嗯,當然就是設法協助我們跟縣府跟縣長溝通,(關於這些綠能的溝通事項?)對,(提示112年證據資料卷資料卷㈨是資料卷,第126頁(編號:377),名稱是王雲怡的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編號:109年4月15日LINE對話紀錄。)4月15號那天是應該是允能的工作許可,我印象中,那天是我跟李俊興處長,他那天就是在討論我們的工作許可的發放這樣子,(證據資料卷㈨第362頁,上面的日期這個是4月15日,編號:

370,原本的問題是,我怕這個潘先生忘記了,是問說你有提到說李俊興差點沒被揍,然後王又民是真的挺,這是在講什麼事情?)那天我印象還蠻深的,就是那天就是我們允能的施工許可,就是說縣府他要回覆給經濟部的能源局,當時經濟部能源局那天應該是我們的最後一天,如果那天我沒有回覆的話,基本上有可能我們會失效這樣,那是我們公文被積壓到已經最後一天了,我必須要取得這一份許可,當天我印象很深的是李俊興處長還協助我們,他親自還跟能源局有電話聯絡,確認說我在下班前已經把這公文回給能源局了這樣子,(為什麼會特別跟這個李俊興有相關,這是在講達德集團的哪件事情?)允能的施工許可,應該是同意函,等於說一個縣府的同意函,(那為什麼這件事是由王又民來協助?)因為他已經到最後一天了,所以那天我印象當然這個我覺得有點誇張啦,議員不可能會去打處長,不太可能。我只是要讓董事長知道說王議員很幫我們的忙,這樣子在追或協助這件事情,(你剛才說追嘛,怎麼追法?)坦白講,時間有點久,但我相信一定也是請議員打電話或者是請議員跟李俊興溝通,我相信是這樣,(可以再幫我提示後續照片,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01頁編號這個140,先看一下這三頁裡面有提到說這個議長跟縣長談就好,然後王又民自稱他是打手,不應該在內面對敵人手軟,而且說針對這個六輕羞辱他,請問這是在講什麼事情?)我看前後文喔,他應該大概是有一個,我猜可能那個時候可能是不是六輕有發生什麼公安的事件,因為王議員他基本上是比較支持綠能,他也常常幫我們發言這樣。看前後文,這次應該是說他針對六輕這個事件他先提質詢,當然給縣府一些壓力,至於要談哪一份公文,可能我就必須前後文再看,我才能確定這樣,(提示一下證件資料卷(十四)第18頁LINE對話編號268。下面頁碼:90,你詢問王又民我們一堆卡關,有沒有得解,有沒有時間可以泡茶一下,然後王又民後面有講說,我這幾天再跟他拜託一次,這是在拜託什麼事情?)這個應該也是允能的使照問題,(是被卡關嗎?)對,因為是這樣子,就是說那個時間點就是很多的漁民,應該這樣講,雲林大概有一千兩百艘漁業執照的漁船要被補償大概一千二、一千三左右,那個時候我們達德大概已經完成了,大概超過一千艘的補償,大概剩下一部分就是不接受補償金額的,那這些補償金額的他們就跟縣府去陳情,認為說達德就是沒有處理他們,那即便我們已經完成七、八成以上的補償,他們就跟縣府陳情,所以後來縣政府就是建設處,因為主管的是建設處,李俊興他也跟縣長報告,縣長認為說反正沒有完成所有的漁業補償,他的照或者是一些公文就不會給我們這樣子,那我就把這個狀況跟王議員報告這樣,大概是這樣子,(所以他有答應你說他會再過幾天去問問是不是?)是,(請提示編號是308證據資料卷十四第31頁,這個你有告知王又民說有一些小道消息,說大概一些回鍋這個建設處人員的事情,王又民就回答你說不管誰回不回,使照給我們就好,這也是在講這個達德集團旗下相關這個使用執照的事嗎?)這個時間點2019年。這個時候應該講的是我們陸域的一張使照,(想請問一下這個王又民用這個「給我們」那時候他算是跟達德集團很好,就是用你們自居這樣嗎?不然為什麼他會說給我們就好?)給我們,沒有,因為我跟議員本來就認識很多年,所以我們基本上講話都是這樣子,但如果硬要追溯到底哪一份公文,可能就必須前後再看這樣,但原則上這樣的對話就是在表達,就是說呃某些公文我跟他反應,然後他告訴我怎麼處理這樣,或是處理的狀況這樣,(剛剛檢察官提示了這麼多事情,這個都是王又民有相關協助的這個事情是不是?)是,(為什麼?你是覺得金流很透明嗎?)我跟檢察官法跟法官報告,就是我剛剛已經說過,就是我跟我太太的收入是很單純很明確的,所以你看我們的收入薪資的部分,你看薪資都是固定,連每一筆錢喔,你像我們達德其實很細,比方說我請款了一筆餐費,他其實有時候是逐筆匯,他會逐筆匯,他不是一筆進來,那為什麼王議員的這個公司還會特別發EMAIL通知我說撥款進入,因為公司知道這是給議員的贊助或是活動補助費用嘛,他是重要的利害關係人,我必須要以公關的角度,我要跟另外一個利害關係人回報或是交付這樣的事情嘛,所以換句話來講,就是說你想想看我的薪資,我印象中我薪資一開始8、9萬塊,到後來我有調升,你看我的薪資收入很單純,如果正常的,我覺得司法或是檢調人員他會問你這費用是哪裡來的?這筆錢幹嘛用的,你是行賄了其他的長官嗎?對我來講,我要強調一點就是,我今天面對這樣的事情,我也跟法官報告,我是個讀書人,對我來講,我也覺得很丟臉發生這種事情,心裡面當然也很不平,但對我來講,我覺得誠實面對,比較扭扭曲曲每天在那邊要凹好嗎?我不如誠實講一次,把他講清楚。我誠實面對司法,也許會給我一個輕判,或是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這是我當時會去講的原因這樣子,(請問你有沒有定期需要跟王雲怡小姐、董事長報告你的工作進度?)要,我們公司一定有,(你是不是有做出一個書面的報告供董事長參考?)我應該是這樣,就是基本上我們每個月會有固定的部門會議,就是公關部門所有的公關跟董事長會有一個部門的會議,所以至少每個月一定會有一次,每1年的年底還會有一個年報,就是我今年度的一些工作進度的一些說明。當然基本上我比較囉嗦,所以我會盡可能用書面的方式EMAIL給王董或是書面印給王董確認,就是說我今天執行到什麼程度這樣,(我簡單提示一個東西,請問提示一下這個資料卷㈤,第193-194頁,這個TITLE是證據資料卷證據資料,我想問這個是不是您報告給董事長的資料?)是,這個應該是111年的嗎?(沒有,我現在簡單問一下你,報告王董事長會請一些沒做過的事情嗎?還是都會據實填寫,因為這是你的職務?)日期不一定精確,日期不一定精確,(那內容呢?)對,因為像這種就是周報這個東西,我們叫周報,就你看上面有1、2、3、4、5嘛,那有的時候我會記在我的記事本裡面,我的字跡很潦草,所以我有可能日期會誤植不對,但內容我相信是有這樣的事情,(潘先生在你的理解裡面,如果你沒有交付這3筆750,000元跟1筆500,000元,你覺得王又民會為了你做那麼多,剛剛檢察官提示給你的那些事情,然後你卡關了,你也敢直接去拜託他嗎?)我覺得當然就是說這個,這是一種就是情誼上的展現嘛,就是我拉近我們彼此的關係。所以我覺得,坦白講,那時候我之前偵訊的那個蕭檢他其實對我蠻嚴厲的。他說你不知道這樣是違法嗎?這就有點像對價關係,雖然你沒有跟他言明,但我說好,如果你覺得這樣是不對的,我承認。我誠實面對,我有做這個事情沒有錯這樣,但我的初衷我一開始並不是這樣想的,(所以你的意思就是初衷一開始不是這樣想,當然終究這件事拉近了你們的關係,我可以這樣說嗎?)是,是,(我們中間有一個空白,我們問一下就是你會找你口中的二姐去追公務,對不對?)會,(追問公文以後,你會不會就公文進度在哪裡再跟議員報告或者是說請議員去把這個卡關的關節打通)我當然會,當然會,就像剛剛那個京城非都最明顯,那個京城非都案非常大,那是德國要告雲林縣政府。那個案子非常的大,我還告訴議員說我很確定這個公文在什麼地方,我拜託議員,無論如何要跟縣長拜託再拜託,因為我不想說我當公關的任內,德國政府透過一個什麼樣的管道直接告雲林縣政府,那個對綠能是很大的傷害,所以後來我要解釋這個案件,這個案件議員還告訴我說縣長還是在哪裡,在北港簽的,這個我印象很深,因為這個案子當時差點鬧出新聞來,非常嚴重,京城非都這個案子,(然後檢察官追問一個問題,就是你剛剛講的這個流程,為什麼請游嘉慧追完之後,不請游嘉慧繼續處理是因為他沒有那麼大的能量嗎?)我覺得這個顯而易見,想都知道,我跟法官報告我自己當過國會助理的人,我今天找一個政府的科長跟我找到處長跟找到部長有沒有差異?一定有嘛,我很清楚,助理不可能做這些事,他頂多就是個包打聽,就是如此,他如果可以的話,我何必找議長呢?不是嗎等語(114年2月2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1頁至至第195頁)。

3、從潘正綱偵查中的說法,可以知道其主動說出本案3筆75萬元之賄款,且3筆75萬元均有交付,而被告王又民之所以會獲得達德公司青睞,無非是因為其和潘正綱有相關程度的私交,囿於相識甚久,且其配偶游滿紅之胞姐游嘉慧就任職於該服務處,而每次簽請之款項會跟王雲怡報告,確實也請託被告王又民去瞭解與使照有關的公文進度,而不實發票部分大多為被告王又民交給其去向達德公司請款。又於審理中,更明確指出所謂請被告王又民協助事項,多為相關公文進度的詢問跟協調,這當然為縣議員職權內容的行使無誤,而潘正綱均會定期就相關進度回報王雲怡,其中自己更不可能決定75萬元的開支,這並非是從事地方公關可以有的權限,必須到王雲怡的層級才足以決定,而潘正綱也解釋為何金額是直接匯到其名下戶頭,只是單純行政作業上的方便,對潘正綱來說,之所以替王又民爭取費用,自然有其因熟識而生的私心,但也同時代表達德公司在相關使照及公文進度上,有議員可以出力,況且王又民也確實在雲林縣議員中具有聲量、並有自媒體效應,此為被告王又民所自承,所以達德公司以固然大多情況是由游嘉慧出面找公文流向,這正符合議員生態,一定是由其助理去張羅跟打聽,只有關鍵時刻才需要議員自己出面協調,由潘正綱引薦王又民給王雲怡,並由達德公司給予費用自是合於情理,只是囿於會計項目核銷,所以必須購買不實發票,更凸顯這3筆75萬元金額所欲隱蔽的真實目的。

㈢、游嘉慧歷來證述:

1、偵查中證稱:(提示綱企業社MS00000000、GD00000000發票。這兩張發票是你叫林達雄開的?)是,(達德公司有無跟泫揚企業社買禮品一批?)沒有,(既然沒有,為何你會找林達雄開立上開發票?)因為我老闆王又民叫我去開的發票,王又民當時叫我去找人開發票,因為我本來就跟林達雄認識,所以我就去找林達雄開發票,後來林達雄就開了這兩張發票給我,(是潘正綱叫你找林達雄開發票,還是王又民叫你找林達雄開發票?)是王又民叫我去開的發票,王又民是叫我去找人開發票,但是沒有特定找何人,(浤揚企業社的兩張發票,品項禮品一批、金額、買受人、統一編號,是誰跟你說要怎麼寫的?)是王又民告知我的,我還問了王又民要如何開,王又民就說網路上就有達德公司的統編,然後我再跟林達雄說這些資訊。另外,王又民是老闆,王又民叫我做什麼,我就去做,(林達雄說他開上開兩張發票,每張你給他5至6萬元?)林達雄跟我說需要多少錢,我就回去跟王又民拿多少錢,但我忘記林達雄的部分是多少錢了,(你給林達雄的錢是誰出的?)王又民出的,(林達雄開2張發票給你後,你交給誰?)我交給王又民,(提示伯國公司RP00000000發票、西納寇爾公司、富雷克公司發票各1張。你還有分三次叫林鼎紘,請林鼎紘幫你開出這三張發票?)是,(這三張發票的品項、金額、買受人、統一編號如何來的?)買受人的部分是王又民跟我說的,統一編號是我自己上網去查的,品項部分則是林鼎紘看怎麼想的。而這三張共75萬元總金額的發票是王又民跟我說的,王又民就跟我說需要總金額75萬元的發票,王又民是我的老闆,他叫我去做什麼,我就去做什麼,(如果上開三張發票需要稅金,何人給你稅金?)王又民給我稅金,我再轉交給林鼎紘,(該三張發票林鼎紘是交給你還是王又民?)林鼎紘交給我,我再轉交給王又民,但是我沒有拿發票給潘正綱,因為我不清楚王又民跟達德公司要做什麼事情,(為何王又民要叫你去找人開立買受人為達德公司的假發票?)我不清楚王又民要做什麼,(王又民把你拿給他的發票交給何人,你當時是否知情?)我想應該就是要給達德公句的,不然怎麼會開達德公司是買受人的發票,(你當時知道潘正綱拿上開假發票去跟達德公司請款後,再把款項交給王又民?)這我不知道,(王又民說他沒指示過你去買發票,浤揚企業杜上開的2張發票、伯國公司上開20萬元發票,他都沒指示你去找人開,懷疑你自行用他或他服務處名義在做違法的事情,有何意見?)我有意見,我根本就沒有拿到達德公司的錢,真的是王又民叫我去開假發票的等語(偵2253卷九第339至343頁、結文第345頁)。

2、審理中證稱:(首先,先請問你在王又民服務處那裡任職的時間大概是什麼時候?跟職位是什麼?)我在他那邊任職很多年了,職位就是他的秘書,(請教一下為什麼一開始會有機會去那邊任職?)去那邊任職喔,因為地緣關係,然後我就去那邊任職,(好,確認一下你這樣子,這個秘書的期間,你工作的職責大概是要負責哪些事情?)選民服務,(溝通的範圍也可以到哪裡去?就像如果有一些關於政府機關的事情,那大概要怎麼溝通?大概舉例嗎?)政府機關就是請他們怎麼講?溝通喔,就是看什麼事情,(那如果以建築執照為例,如果有人要來辦建築執照依照你的權責,你大概可以幫忙做哪些事情?)我只是幫忙關心而已,(這沒關係,提示偵卷㈨第340頁證人游嘉慧112年6月13號偵訊筆錄,當初有逐一然後把所有的發票都跟你確認一下,現在是弘揚企業社之類的,後面還有那些兩張發票,這個律師應該有同樣的頁數,後來都有問你說是不是達德公司實際上有做這些事情,你那時候都有回答沒有?)對,我現在我也忘記,(所以後來檢察官現在提示給你看那你那時候都說沒有那,我想問一下,既然沒有,那時候為什麼還會做這件事情,為什麼還要開這些發票?)因為我之前的時候是我們議員他有授權給我,叫我去開發票,(所以是議員授權給你的嗎?)對呀,(他是怎麼授權的,可以敘述一下嗎?)我不知道要做什麼,他只是叫我去找有認識的人去開發票,我不知道要做什麼,他是老闆叫我做什麼,當然要做什麼。(他是大概什麼時候跟你講的然後怎麼跟你講的,可以敘述一下嗎?)你現在問我我也忘記了,(所以時間是在你取得這些發票之前就對了?)對,(大概是怎麼跟你講的?講大概就好,沒有要求你要逐字逐句講出來?)大概就是說要發票就叫我去找認識的人買發票,(那取得這些發票之後,後來交給誰?)因為那個發票每次來的時候,開發票的人說多少,我就去跟議員報告說要多少錢,(對,我說你拿到發票之後交給誰?)放在辦公室,然後辦公室的時候我就跟議員說這個發票我拿回來了,(所以交給誰?)我都放在服務處,放在議員那邊,放在服務處,放在議員,(確認一下,對於王又民議員說這些事情都是你自己自作主張這句話有什麼意見?)我自作主張?我有意見,他是議員,他是老闆,他叫我做什麼事,我當然要去做,要不然他就是會罵我,(知道李俊興、鄭峯明、陳尚佑這些建管科的人員嗎?)我知道,(提示110年11月23日的這個游嘉慧跟李俊興的譯文(111他524卷㈠第301頁,請教一下游女士,是不是曾經打給李俊興過?)有,(這個對話裡面你有跟他講說這個什麼時候可以發,王董在等,請問這個王董指的是誰?)那時候我妹妹他們有說王董就是那個什麼王雲怡小姐,(確認一下那時候是在詢問李俊興什麼事情?)他們好像那時候有來問我說他們的這個什麼時候會好,因為他們已經好像延宕了很久了,(是指什麼東西會好,是建照嗎?)不好意思,建照還是執照我也忘了。因為他那時候我只是知道這一件事情在追,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為什麼你會去幫忙追這件事情?)因為那時候我妹妹有來服務處陳情,(所以你是代表你妹妹去追的嗎?還是代表誰去追的?)不是,我是代表服務處,(為什麼是代表王又民服務處?)我是他的秘書,我們選民服務,任何人來,我們都會受理,因為我們是他的秘書,我們選民服務任何人來我們都會受理。(王又民有授權讓你做這些事情嗎?)這件事情議員都知道,(因為你說知道,但不可能憑空知道,就是你為什麼會覺得這個王又民議員知道?)因為之前王董有來拜託過王議員,(所以王議員有請你幫忙做這件事情?)有,(是否曾經打給這個陳尚佑關心過這個創維跟允能公司的執照申請進度?)有,因為也是選民服務,我是基於一個選民服務案幫忙關心而已,沒有任何的什麼,不管任何人,只要是來我們這邊請我幫忙,我都會去做這件事情,我沒有特定人士,(為什麼王又民不自己追,要請你來追?)他是議員,他請那麼多秘書幹什麼!(提示游嘉慧跟鄭峯明的對話,他卷㈡第169頁,這就像你剛剛講的一樣啦,確實你打給鄭峯明的時候,你跟他講說報告副座你好我是議員王又民服務處有這件事嗎?)有,(後來你有跟他說總召要我問這個達德允能的事情,有看到嗎?)有,(後來說議員是被當紙糊的嗎?被你們「當作肖仔」這個議員指的是王又民議員嗎?)對,(為什麼會跟鄭峯明說議員被他們「當作肖仔」,是為什麼?)因為他們就是反覆,不用說他們要做什麼,然後他們就是反覆在那邊,反正就是他們跟你講說這個怎麼樣,然後他們又反覆的就是不一定那個答案是什麼?不是怎麼講?那個答案就是他都亂說的,都跟我們跟我們呼隴,隨便騙我們,我講台語聽得懂嗎?他就是隨便呼隴我們,我們也是在這邊想說,你要給我一個確定,我覺得我們對選民的服務,我們是很認真的在做,你這樣騙我,我要怎麼去回答我們的選民,所以我才跟他講說,你怎麼可以是這樣子,因為我跟他也是有認識,所以我跟他的口氣才會用這樣子的方式,(請提示下一頁(第170頁)你又跟他講說,我知道你們都很辛苦,所以議員在罵你們的時候,我跟他講說,說不要這樣子,為什麼王又民議員會罵他?)不是,因為我剛才講過了,他們每次講話他們都是不確定,然後就是隨便,怎麼講,隨便回答我們,然後都不給我們確定,比如說我答應你們的事情,可是我問他說好了沒有,他說快好了,快好了,可是每次去他們就說還沒好,還沒好,所以我才會跟他講說你都是怎麼講,怎麼形容,他都黑白跟我們,就是隨便亂跟我們回答,就是隨便呼嚨我們,沒有正確的,大家都去關心,然後他都不理我們,(所以議員確實有在追這件事情,是不是?)議員知道,但是我們不是因為這一件某個人我們才在追的,我們是所有的案件我們都會這樣做,(我確認一下,你打這通電話是你自己自作主張打的嗎?還是這個有經過授權?)因為我是處理服務案件,議員之前就有叫我追這些案件,所以我就會,之前有他口述嘛,所以我可以直接去追這件案件嘛,那我剛才已經講過了,不是針對這一件案件,是所有的案件我們都會追蹤,(補充問幾個問題,你意思說議員有授權嗎?對不對。請問議員是針對答的案件有具體跟你授權還是所有的建造執照都授權,你可不可以明確講他的授權是什麼授權?)只有比方說民眾來陳情說他們沒有,我會只是去關心,我並不是說像授權,我覺得你們講這樣子的,我不懂你們的意思,我只是剛剛有講過了,只要是選民服務案,又不是所有的案件我們都要去查,(我問著更具體一點,王又民議員有沒有針對你妹妹跟潘正綱的事情請你去關心過縣、市政府?)應該是說,他們這一件事情,我知道,有叫我去關心,(誰叫你去關心講出來?)議員王又民,(就你的LINE對話,就是你都一直回報給你妹妹關心的狀況,而不用跟王議員回報?那如果議員有請你關心,你為什麼不用跟議員回報,還是你有其他回報管道?)沒有,因為我妹妹,因為我們兩個姊妹,然後事情都怎樣,一直都是沒有進度,所以這些事情都沒有進度,我們就是私底下就是說這個就沒有進度,他說了解,我說目前都沒有任何進度,所以我跟我妹妹我們私底下的回報是目前都沒有,我也沒有去問任何人,我只知道說目前這些情況都沒有任何進度,那我要怎麼去,這是我妹妹問我的,那我要怎麼去跟誰回報,是因為我妹妹問我的,(請庭上提示他卷㈤第319頁,112年3月8日證人游嘉慧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偵查中,有問你陳尚佑是誰,你回答是縣政府的科長,又問你新能公司是誰?你說你比較不熟,後來你回答說應該是達德的子公司,檢察官再問你,跟你究竟有什麼關係,你說達德公司相關的話,我就會幫忙問?)應該是我妹妹,不好意思,我講應該是我妹妹都會叫我幫忙問,我沒有設定對象,只要有什麼案件我就會去幫忙問,(假如依照你所說,潘正綱跟王又民非常的好,那為什麼在對話紀錄中大量充斥著你跟游滿紅的對話,而不是王又民用訊息直接轉貼潘正綱的質疑而讓你去追蹤?)我剛才有講過了,因為那是我妹妹,他會問我說現在那個怎麼樣,我就說那個就是很平常的對話,就是說就沒有進度,我就會說到底有沒有進度,沒有任何設定的對象,我只是他問我說,所以我們兩個是姊妹,私底下有一些那個我不知道我這樣子是是怎樣,(依照你的回答,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可能潘正綱曾經來王又民的服務處,表達希望能夠就相關的案場能夠多加關切,然後王又民就有告訴你說,可能關心或加以確認進度狀況之後,其實就是游滿紅直接透過你跟你聯繫,是否如此?)也不一定,有一些他只是問我說他們公司在問,然後基於那是他先生的公司,他就會想,那是基於我妹婿,至於我,這樣講好了,基於我比較覺得說他跟我講,我當姐姐講難聽一點,我比較臭屁的,跟他講說這個怎麼樣,怎麼樣嘛。我沒有任何什麼的想法,就是很直接的這樣子的回答,(請庭上提示游嘉慧112年3月8號調查局的訊問筆錄他卷㈤第161頁,你在調查站,針對調查官詢問你跟游滿紅的對話紀錄裡面,你曾經回答說「我當時是因為李俊興之前就有說使照要下來了,但卻又要開協調會,所以,當時候我很不高興,李俊興說話不算話」,這段話是否屬實?)報告,我忘記我有,應該也是很久了嘛,我剛才已經有陳述過說他們每次都隨便,就是隨便回答我,就是怎麼講,就是隨便我回應我這樣,(沒有給你一個確切的答案?)對,所以我才會講這樣說,他每次跟我講,我說我很生氣,他每次都敢,就是隨便,這是怎麼講就隨便回答,我們就是隨便呼攏我,就是有一個回答就好了一個交代就好了,是這個意思,(假如是達德公司的案場進度受到刁難,真正應該不高興的應該是達德公司的人,而你是王又民服務處議員的助理,為什麼你如此的不開心?)因為我在我妹妹的心目中也要當一個姐姐的風範,就我好像我剛才跟你講,我比較臭屁,我不要讓他會覺得我這個姐姐很沒用,(全數都來自於你受你妹妹所託,而你因為身為姐姐,覺得有義務要幫他做這些事情,是否如此?)對,我還要補充:就是他的姐姐,我剛才已經陳述過好幾次了,不要特定對象,所有的選民只要來拜託我們的案件,我們都是會這麼的做,請你不要把所有的事情都設定在這一個案子裡面,你就把這件事情當成我都是這樣,是所有的人我們都是以真心的去對待去幫人家做事,(請提示卷㈤第163頁,你在113年3月8號調查站調查官依照監聽譯文詢問你的時候問,你說游滿紅會請你去問科長陳尚佑,為什麼不自己去問?你還甚至在監聽譯文裡面主動向游滿紅說,你本來也就在想這件事情,你回答說因為允能跟創維的使照一直卡著,所以想再去問看看進度,一般來說縣府對廠商回答比較敷衍,用議員的立場去詢問縣府比較願意回答,是否如此?)我剛才有說過,因為我覺得我要比較臭屁,然後讓我妹妹覺得說我這個姐姐有用,所以我才會說我也是這麼想,這是我自己跟我妹妹講的,總不能讓他覺得我很沒用,什麼都不是,裡面都是小小的,只會被人家罵而已,(再來,我們再提示往後走兩頁第165頁。你在調查站回答調查官依照監聽譯文詢問你的時候,調查官問你為什麼游滿紅一直要叫你去質問科長的用意是什麼,你就回答說我一直都會幫我妹妹游滿紅去向縣府了解,這句話是不是就如同你剛剛說的,因為你想要幫助妹妹的回答是一樣的?)對,(請提示他卷㈤第166頁,調查官從監聽譯文裡面聽到你對建設處的副處長多次表明把我們服務處「當作肖仔」,現在把議員當紙糊的嗎?我是說不要再讓總召出來,你也知道他的個性,他又抓狂,調查官問你這些對話紀錄是指什麼事,為什麼王又民要罵建設處人員的時候,你卻回答說,因為建設處跟建設處處長抱怨,為何原本抽查一件變兩件,你覺得是縣府在刻意刁難,但王又民可能不是很清楚本來抽查一件變兩件,是否如此?)我之前這件我有跟議員報告說他們很奇怪,他們好像沒有抽查這一件,可是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他們說他們有抽查,就是這樣子,(提示他卷㈤第167-169頁,你在同一次調查官的筆錄有提到說「我會覺得明明都是同一個單位在審查,為何不一次說清楚?」你明明就是服務處的助理而已,你為什麼說的好像是達德公司裡面的員工如此憤憤不平?)我是覺得我是站在中間的立場,覺得不管是縣政府或是怎麼樣,不要刁難於民眾,這是我要陳述的意思是這樣子,(提示他卷㈤168頁,這個調查官提示你的監聽譯文裡面詢問你說你曾經提到說「你不希望讓總召他們還有議長他們,因為很清楚這件事,不要讓他們又生氣」。後來調查官問你說這些話的語意脈絡是什麼意思?請你看下頁,你怎麼回答,你說「我跟副處長表示,如果這樣拖延,最後讓議長及總召王又民出面陳情的話,對縣府會很不好,因為之前王又民曾經在議會上有說到別件陳情案件,是否如此?對,檢察官剛才有問,我也有講過了,就是我們剛剛已經陳述說,每次你們在講,你們現在所說的就是一直要把這件事當成是只有一回事,可是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做的事情都是在幫助人民,那剛好今天就是這件事情,剛好案主應該是我妹妹跟我妹婿,所以你們才會一直認為這樣,可是我要陳述的是,我沒有對不起我的工作,我的職責就是幫忙選民服務,然後這樣子做,剛才一直在問這一些我的意思是說縣政府你們不要把民眾,因為你們也知道很多機關,不是只有縣政府就是很官僚,然後那個民眾很可憐,其實你們沒有接觸到第一線,你們不知道很無助的民眾,很可憐,那剛好由於我們可以幫他們去追溯,是這樣子而已等語(114年2月2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5頁第127頁)。

3、從游嘉慧之證述可知,其工作為議員助理,雖然其擔任助理有來自於自己過往的人脈因素,包含來自於地方政治家族、曾在雲林縣政府內從事約聘工作、為縣府顧問團,但總歸來說本案中其仍為助理,助理工作就是要接受王又民民之指示,尤其與本案有關之發票金額甚鉅,也還有要給付稅額給虛開發票的林達雄、林鼎泓等人,游嘉慧如果沒有獲得被告王又民之指示與授權,要如何去收取發票跟給付金額,而游嘉慧固然表示只要選民來請託都會關心,不過就達德公司相關建照、使照公文進度,為何關心的特別用力,甚至連雲林縣政府的局處長都是游嘉慧關切的對象,當然也是因為這是來自於潘正綱方面,而潘正綱大多是委由游嘉慧的妹妹游滿紅去詢問,這並未背於常情,因為姊妹間本來就是比外人更有交情,於此同時,對王又民來說,這份請託還包含著透過潘正綱引薦來的王雲怡,以及背後帶來達德公司給予總數225萬元的不正利益。

㈣、其餘補強證據

1、證人林達雄、林鼎泓歷來之證述,無論偵查、審理中均表示發票部分是游嘉慧告知被告王又民這邊有需求,而其等出於長期和被告王又民的交情或業務往來才應允開立不實發票,游嘉慧如果是想要假借王又民名義去拿取不實發票(辯護人答辯策略上有指出潘正綱、游嘉慧、游滿紅假借各種名義核銷從達德公司獲取不正利益,詳如後述),根本無法對王又民隱瞞,這些開立金額大筆且不實發票的業者,只要有跟被告王又民碰面或求證,馬上就能知道發票的用處跟去向,從證人林達雄、林鼎泓之說法,可以佐證潘正綱、游嘉慧這端是為了可以核銷達德公司要給被告王又民的賄款,才需要不實發票等情。

2、就王雲怡和潘正綱的LINE對話紀錄,潘正綱即表示被告王又民有盡力幫忙的內容:

17 王雲怡與潘正綱 王:唸什麼? 潘:坦白說,王又民也很幫忙了,而 且今年農曆年就停止贊助他禮品 。 他還是很幫忙追使照... 潘:王又民是斗六文旦的大盤商之一 ,我有報告過了。 潘:他有拜託過幾次,我都回絕。 王:可以叫吳芳銘跟他買?還是? 王:拜託什麼? 潘:買斗六文旦當公司中秋贈禮。 潘:(回覆王:可以叫吳芳銘跟他買? 還是?)倒可以要求吳看看。 潘:至少別得罪人 潘:或許王又民沒能拿到使照,但當 初E2進場許可公文,允能海上施 工的縣府同意函,王還是有幫忙 的。 潘:其他水果蔬菜都還好;唯獨文旦 ,不能讓他覺得在懲罰他。 王:我是覺得分開來看,公司的中秋 禮一向都是月餅禮盒,文旦太重 ,同仁不好發放,而且效果沒有月餅好。這次是配合縣府活動,本來是要贊助弱勢團體,後來我想不如拿去我們風場發,也是說為了幫助農民,村長他們才敢收。 王又民有幫忙有需求我們可以另外處理。明年農暦年可以再贊助他禮品啊。 王:有幫過我們,我不會忘記。 潘:吳芳銘實在是...。 潘:農業處的文都發不出來,又很敢 要。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41至343。

3、被告王又民有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被告王雲怡就建照委外的內容:

18 王雲怡與王又民 民:(未接來電) 王:(通話無回應) 王:(通話無回應) 民:(語音通話) 王:總共有1284位漁民;已簽協議書 為1106名。 民:我真的出很大的力。 王:謝謝您~ 王:(傳送「太感人」貼圖)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籃底對話框:王又民(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4。 民:(傳送恭喜貼圖) 民:早。 民:注意防疫。 民:船的公文批好了。 民:(未接來電) 王:(通話無回應) 民:(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籃底對話框:王又民(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0。 民:(未接來電) 民:事情圓滿了 恐怖平衡 就是有效...... 王:(語音通話) 王:(傳送貼圖) 民:(未接來電) 王:議員:不好意思,剛剛在忙,沒接 到您的電話....... 民:嗯嗯 將建使照委外或許這樣可以讓你 們以後順利些 王:(語音通話) 民:(未接來電) 民:(傳送照片)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籃底對話框:王又民(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1至42。

4、關於布織道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由於劉高登已經死亡,無從於審理中經交互詰問,然觀諸其曾經和被告王又民所傳遞之LINE訊息可知其和被告王又民甚有交情,而證人游嘉慧表示並未向劉高登拿取過本案不實發票,游嘉慧對於布織道公司以外之不實發票均有清楚印象,可知此部分發票並未經手游嘉慧,又證人張婉婷於偵查中證述劉高登告知要開達德名義的不實發票,是要幫忙其友人,則足以推論劉高登所拿取的布織道公司之不實發票,自是替被告王又民所拿取無疑,尤其觀諸下列LINE對話內容,可以證立劉高登和被告王又民交情甚篤,被告王又民既然直接經手布織道公司之不實發票,而不是透過游嘉慧去拿取,那這筆費用必須藉虛假帳目來掩飾,所掩飾的無非就是達德公司之賄款。

編號 對話主體 對話內容 備 考 1 王又民與劉高登 民:(取消通話) 劉:議員,不好意思,這幾天在考高 考,今天要到六點,晚點有空再 回電話給你 民:考的好嗎 劉:(未接來電) 民:你考的好嗎 劉:盡全力囉,剩下就不多想了~ 劉:明天再努力一天~ 民:(比讚符號) 劉:謝謝議員關心~ 民:(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至3。 民:(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民:打電話過去:湖子內段R63地號 民:(傳送照片)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 民:今天 民:很緊張 民:因為都是公認最紅的名嘴跟我同 棚 民:國民黨第一戰將謝龍介 民進黨第一殺手王世堅 無需色彩王又民 民:(傳送連結) 民:等等下午5點現場live我們相約螢 幕上見面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5。 民:(語音通話) 民:(回覆「打電話過去:湖子內段R63 地號」)這個 民:(回覆「照片」)這裏 劉:看到了! 民:(語音通話)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6。 劉:(語音通話) 劉:(未接來電) 民:(無回應) 民:(無回應) 民:(無回應) 劉:(語音通話)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7。 民:(語音通話) 民:在嗎 劉:(語音通話) 民:你們區域的代表 民:你支持誰 劉:依你開口! 民:你認識誰 劉:現任嗎? 劉:目前知道新的,有黃義雲,還有 一個張的小女生(昨天會勘有被市 長主席帶出門) 劉:舊的都有交手過 民:陳明章的老婆 劉:有聽說要出征~ 民:嗯嗯嗯 劉:聽你安排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8至9。 劉:(語音通話) 劉:(傳送照片) 民:(語音通話)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0。 民:(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民:(傳送連結) 劉:認真而且有深度~ 我們早上都看到直播了! 民:真假 劉:真的呀~ 劉:議員早安~ 新興排水(鎮北段)清疏概算經費 ,廠商有報概算進來了~可能麻煩 你在跟處長講一下,這段需要清 疏! 範圍從內環路橋下至富國佛具旁 邊! 謝謝議員! 劉:報告議員,新興排水我們內部協 調好了,會安排進場施工! 有後續進度,會在跟議員報告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1至12。 劉:報告議員,明天新興排水會進場 清疏,從下游富國佛具旁邊,開 始往上游清! 民:(語音通話) 劉:(傳送兩張照片)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3。 劉:(傳送照片) 民:(傳送兩張照片)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4。 民:(無回應) 劉:(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劉:(傳送照片)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5。 劉:(傳送照片) 民:(語音通話)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6。 民:(語音通話) 劉:(傳送兩張照片)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7。 民:(語音通話) 民:在 民:在嗎 劉:(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劉:(語音通話) ⑴綠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白底對話框:劉高登(劉)。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8。

5、就核銷金額部分,可以看到總數225萬元之請領單據,都有被告王雲怡的核章,此有潘正綱所遞交之108年9月11日、9月12日、109年3月23日、11月30日費用申請單附卷可參,如果被告王雲怡沒有同意讓潘正綱請求被告王又民作為地方政治之奧援,怎會大手一揮同意總數達225萬元之費用核銷,尤其對照潘正綱的說法,如果只是潘正綱這樣的層級,根本無法決定如此龐大的金額,於此都可以見到被告王雲怡所發揮的關鍵地位。

㈤、被告王又民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1、被告王又民及辯護人固然傳喚共同被告王雲怡作為證人,並證稱其並未要求潘正綱行賄被告王又民等語,但被告王雲怡和被告王又民均極力否認犯罪,互相攀附對方說詞之意圖甚為明顯,其證述難以經本院認定有何證明力可言,全然無以形成對被告王又民有利心證。

2、被告王又民及辯護人認為拿取本案不實發票均為游嘉慧個人行為,被告王又民全然被矇在鼓裡,惟游嘉慧為被告王又民的服務處助理,而被告王又民自承連存摺、印章這類高度個人性的物件都由游嘉慧保管,游嘉慧在雲林縣政府中奔走,為了達德公司相關案場建照、使照文件更是打著被告王又民議員助理身分行走,難以想像游嘉慧這些大動作都不會有任何風吹草動到被告王又民的耳中,況且還有本案高達總額225萬元之不實發票,且這些不實發票都有如數給付發票面額稅金給林鼎紘等人,唯一的解釋就是游嘉慧的所作所為確實為被告王又民所授意。

3、辯護人在交互詰問過程中,對於游嘉慧、游滿紅、潘正綱試圖建構有其利用不實單據向達德公司請款,藉以中飽私囊,而此部分確實存有疑慮,不排除游嘉慧、游滿紅、潘正綱在請領單據上存有瑕疵,然此部分本即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況且在交互詰問過程中類似存有瑕疵之單據金額不高,然而,在本案被告王又民收賄行為中,前後金額高達225萬元,且所拿取的不實發票均為被告王又民具有相當交情的友人,游嘉慧、游滿紅、潘正綱根本無從在這些金額中做手腳,辯護人所辯並不足形成對被告王又民有利心證。

4、辯護人認為游嘉慧其實都只是向游滿紅回報進度,卷內並未見游嘉慧向被告王又民回報,逕而認定被告王又民根本無從知悉游嘉慧所作所為,實際上游嘉慧為被告王又民之助理,整件透過潘正綱而來的請託,被告王又民主要掌握大方向跟王雲怡所關心的進度即可,實際上追公文等瑣事本來就交給游嘉慧處理,游嘉慧又任職該服務處,多的是見面機會,口頭回覆給被告王又民知悉亦可,並沒有一定要透過如LINE這類通訊軟體不斷聯繫的必要,而游滿紅作為潘正綱的配偶,其基於幫潘正綱分憂解勞的心意,以及和游滿紅為姊妹的關係,卷內會有大量游滿紅替潘正綱詢問進度的訊息,自然也就會有大量游嘉慧回報的訊息存在。

5、辯護人主張潘正綱所說的交付金錢版本眾多,僅僅三次交付75萬元數額,就有諸多細節有出入,尤其在被告王又民服務處附近的基地台在起訴書所列的交付賄款前後並沒有通聯紀錄,然而,對潘正綱而言,其負責雲林地區的公關事宜,尤其是縣府和議會的溝通,本案中攸關達德公司案場生死存亡的公文進度,這才是潘正綱念之在茲的要事,在達德公司匯款至其戶頭後,其都有提領紀錄,就如同其向來證述,就是在領出來後那幾天交付,辯護人質疑的各種交付細節,本來就不是人的記憶所能長期記憶,也容易在司法程序中多次訊問(調查站、偵訊、審理)會有些許出入,而基地台的通聯並無相關紀錄,這只要當事人間不是用電話聯繫就不會出現通聯紀錄,以現在通訊軟體之發達,可以透過LINE或其他軟體就能告知,抑或以被告王又民和潘正綱之交情,直接過去會面也在常情之內。再者,從達德公司給付的款項金額之高,游嘉慧、游滿紅、潘正綱如果對這些款項有起念頭,誠如辯護人所指都是假借被告王又民名義放入自己口袋,只會一下就東窗事發,反倒是像是交互詰問過程中所揭露的,游嘉慧、游滿紅、潘正綱可能有魚目混珠其他較少金額的不實發票報銷才是合情合理,尤其潘正綱也自承這幾筆高達225萬元的匯款,檢調一定會問會追查,是屬於很明顯的金流,佐以被告王又民為王怡雲、達德公司盡心盡力,已經超過一般選民請託服務的層次,這均得以論證其所提領之金額均有交付被告王又民至為灼然。

6、辯護人及被告王又民提及建照委外的自治條例修正上,是採取保留意見,並非一味贊成,怎麼會有何對價關係,但建照審查委外的自治條例修正,是由被告沈宗隆主導,此經被告沈宗隆自承在卷,然而,自治條例修正本來就是議員職權,且在提出修正過程中,或有人扮演黑臉、或有人扮演白臉,呈現出一種拉距、監督的外觀,被告王又民所謂持保留意見,並無從形成任何有利於之心證,甚者,從其和王雲怡上開LINE的對話,就明明白白提到委外審查的修正有利於於達德方面。

㈥、被告王雲怡及辯護人對於行賄被告王又民此一部分,所持的答辯就是單純自己不會管到這麼細節的部分、只是單純被知會而已,不過從被告潘正綱前開證述,以及被告自己回報被告王雲怡的訊息,佐以核銷之單據,認定被告王雲怡參與其中,其及辯護人所護均僅為卸責之詞。

㈦、綜上,被告王又民及其辯護人,以及被告王雲怡及其辯護人所辯難以為其有利認,其等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關於潘正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

被告潘正綱對此均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二所列之相關證據足以佐證,是其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及科刑部分

一、本案各被告論罪部分

㈠、所謂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包括雖非法令上所列舉之職務權限,但實質上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行為。民意代表職務性質及義務固與行使司法權、行政權之公務員有異,然倘對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已侵害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該職務公正之信賴,可罰性與一般公務員並無不同。邇來本院相關案例,參採上揭實務見解,就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肯認包括「職務密切關連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3號、第31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第2052號、第254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0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93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由於「職務密切關連行為」概念具有多義性、抽象性,首應釐清者,即探究其內涵及判斷基準。受賄罪之「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重在保護職務執行公正性,要求不受經濟利益介入之破壞或妨害。因此,「職務密切關連行為」之內涵著重在行為人是否實質上有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對相對人發揮影響力,即對相對人職務執行之公正有無實質影響,或於後續執行相關職務時有無因此受拘束等項為審查,亦即從該行為實質上有無對相對人職務之執行形成影響力加以判斷。此影響力行為之態樣,包括為妥適行使職務事項而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行為,以及因職務或身分地位關係對第三人所生事實上影響力之行為,至於影響力之對象,包括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含其他受政府實質支配控制之公有民營企業)人員。再本於「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避免不當擴大受賄罪處罰範圍」要求,必須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始屬該當,倘具備上述條件,應認屬職務密切關連行為。至與職務完全無關之私人活動,則不能肯認具職務性。又向同一人或多數人為多次關說、請託或施壓等情形,應就其前後整體行為觀察,倘該行為與其職務同具形式上公務活動之性質(例如開會前拜會、議場中休息協商、出具建議補助單等),或相類之客觀公務活動(例如至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拜會、以電話表達關切或要求至辦公室說明、出具便箋或名片轉交承辦人員等),或與公務活動有關及其延伸之行為(例如具名發函或透過行政機關國會聯絡人向行政機關反映特定團體或人民意見、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等),不論是否在公務時間或公務場所均屬之。另對與具同一權限之民意代表於議場外勸誘、請託或施壓使其贊成某議案而連署,或代為提案、質詢等行為,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自不待言。綜上,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之意涵,本不以法令所列舉之事項為限,其他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行為,亦應屬之。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沈宗隆、王又民分別從事關注達德公司及相關案場之公文進度,或為議會審議程序之提案、連署行為,均與渠等議長、議員職務具密切關聯,當屬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職務上行為臻為明白。

㈡、被告沈宗隆

1、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沈宗隆就所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部分,其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收受賄賂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沈宗隆係基於被告王雲怡、潘正綱之請託協助達德集團,因而與其形成長期之合作關係,與被告鍾慶郎謀議,在此合作關係下,以包裝於拋石工程石料供應之工程款中隱匿犯罪所得方式,先後收受行賄方所交付之賄款,堪認係出於同一犯罪計畫,基於單一之決意接續所為,且侵害法益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實質上一罪。

3、其和被告鍾慶郎就犯罪事實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鍾慶郎

1、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鍾慶郎就所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部分,其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收受賄賂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鍾慶郎先後收受行賄方所交付之賄款,堪認係出於同一犯罪計畫,基於單一之決意接續所為,且侵害法益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實質上一罪。

3、其和被告沈宗隆就犯罪事實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雖無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及身分,然其與被告沈宗隆所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被告沈宗隆有前開公務員身分,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28條及同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得與被告沈宗隆成立共同正犯。

㈣、被告王雲怡

1、就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王雲怡就所犯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部分,其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交付賄賂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2、其多次透過不實發票核銷,交付賄款予被告王又民之行為,係各可認屬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數個舉動接續反覆施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3、其和被告潘正綱就犯罪事實、六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4、其就被告沈宗隆方面(包含被告鍾慶郎)和被告王又民之行賄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潘正綱:

1、就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潘正綱就所犯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部分,其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交付賄賂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2、其多次透過拋石合約交付賄賂予被告沈宗隆、鍾慶郎之行為;多次透過不實發票核銷,交付賄款予被告王又民之行為,係可認屬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數個舉動接續反覆施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3、其和被告王雲怡就犯罪事實、六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4、其就被告沈宗隆方面(包含被告鍾慶郎)和被告王又民之行賄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5、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既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自無另論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之餘地。

6、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檢察官認為犯罪事實㈡部分為教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惟依照卷內證據以觀,被告潘正綱和王志華顯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認定為共同正犯之方合於實情,是其2人就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7、被告潘正綱就犯罪事實㈠、㈡所載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王又民:

1、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王又民就所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部分,其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收受賄賂行為吸收,不另論罪;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2、被告王又民先後收受行賄方所交付之賄款,以及先後拿取不實會計憑證核銷,堪認係出於同一犯罪計畫,基於單一之決意接續所為,且侵害法益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各論以實質上一最較為合理。

3、檢察官認為犯罪事實部分,亦即被告王又民自行或透過游嘉慧拿取不實統一發票核銷費用,被告王又民均為教唆填製態樣,惟依照卷內證據以觀,被告王又民和林鼎紘、劉高登、林達雄、游嘉慧、黃健銘、謝金標、林錦焜、張婉婷顯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認定為共同正犯之方合於實情,是其就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4、是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重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

二、刑之減輕部分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被告沈宗隆、鍾慶郎於偵查中即自白本案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此有其2人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自行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贓證物收款收據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項後段所謂「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係指因被告之自白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而言。是倘偵查(或調查)犯罪之公務員已先掌握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該被查獲之人為正犯或共犯,即與上開規定不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判決參照)。辯護人主張被告沈宗隆有同條例第8條第2項「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寬典之適用,然而,條文中所謂之共犯倘若未能一起列於本案中,至少也要框限在共同之犯罪事實,而僅因未及由檢察官併同起訴,惟被告沈宗隆所供出之犯罪行為人,其所犯事實與本案仍屬有別,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5日雲檢智仁112偵2253字第1149006692號函文附卷可查,是辯護人所請難以准許。

㈢、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犯前4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潘正綱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本案犯行,考量被告潘正綱願意面對錯誤,且積極配合檢調偵辦,爰依前揭規定免除其刑。

㈣、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關於被告在偵查中供述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揆其立法目的,乃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供出其他共同犯罪成員,俾瓦解共犯結構,澈底打擊難以查緝之集體性、隱密性之重大犯罪,通稱「窩裡反條款」;此適用對象,須合於該法第 2 條所定之案件,且須於偵查中翔實供出與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其前提要件,尚須經檢察官事先同意,由檢察官視案情偵辦進程及事證多寡,衡酌是否有將其轉為污點證人之必要性;重在對於其他成員之追查訴究,期能一網打盡、繩之以法。另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若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倘因而進一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適用對象,不須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對於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及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立法旨趣在鼓勵公務員犯貪污罪後能勇於自新,對自己之犯罪事實為坦白供出,並就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雖亦會供出他人,然重在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由此得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與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免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適用要件、範圍亦不一,僅有部分合致,如同時符合上開2個減免規定,法律既無類似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除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第8條第2項前段、後段結合為一獨立減、免規定,僅須適用第8條第2項)減、免其刑外,尚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免其刑,始足提供更多誘因,鼓勵被告一再採取有利於己之配合作為,以達全體法規範目的,並符罪刑相當原則,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鍾慶郎、潘正綱保護法之適用,此有其2人之證人保護法適用之偵訊筆錄及切結書附卷可參,其2人也對本案犯罪事實認定從偵查階段就提供極大助益,是依法均免除其刑。

㈤、被告王又民雖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明定之特定身分關係而和林鼎紘等人為本件犯行,審酌被告王又民本案之犯罪情節、對於犯罪之貢獻程度及可責性相較於林鼎紘等人並未較輕,主觀惡性甚鉅,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其所犯之犯行減輕其刑。

㈥、被告潘正綱既已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為免刑之諭知,被告鍾慶郎亦依照證人保護法為免刑寬典,則不另討論是否有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㈦、被告沈宗隆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刑法第59條,認為本件縱使科對被告沈宗隆不違背職務收賄犯行科處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且公訴檢察官亦當庭表示認同,並於量刑辯論時表明在卷,惟被告沈宗隆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其已有偵審自白並繳納犯罪所得之減刑寬典,最低可以處有期徒刑3年6月,相較其利用議長職務,影響國家重要能源政策,佐以收受賄賂金額並非小額,縱使辯護人及公訴檢察官均同意動用刑法第59條再予以減刑,本院仍難准許。

三、法院考量刑度的理由

㈠、本院認為量刑應該具備的架構為:一件案件在量刑的考量上應該考慮什麼,一直是實務上的難題,而且每個案件無疑都是一位被告生命中的一段歷程,可是法院在量刑時,卻容易聚焦到被告個案中的行為惡性,一方面也是實務目前對於量刑證據資料累積上的缺乏,量刑資料被評價為品格證據,在程序上也不常見到有人會去獨立操作的量刑調查,縱然這幾年已經不少法官有意識的對量刑這塊加以著墨,但普遍來說欠缺一個比較SOP 的作法,也連帶使量刑在後端資料化處理上要花費更大心力與成本。實則,本院認為量刑上必須先回到法條結構,亦即在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框架下去操作,法院於個案為宣告刑之具體裁量,必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而為科刑輕重標準之衡量,使罪與刑能相當,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故刑罰之適用乃對具有(完全或限制)責任能力之行為人過往侵害法益之惡害行為,經非難評價後依據罪責相當性原則,反應刑罰應報正義、預防目的等刑事政策所為關於以生命、自由或財產權之剝奪限制為內容之主要處分,在觀點上始終著眼於行為人之責任。再者,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而非機械般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50 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如果要依照過往對於刑法第57條所臚列事由逐一盤點,最終的結果就是沒有量刑說理可言,只會成為一盤散沙,看不出在個案中的犯行因為什麼量刑因子而有所酌加或酌減。在刑法第57條所謂的10款事由並非全然和本案會有密切相關,有可能個別款項不足以量化到可以成為左右量刑考量事由,例如常見的酒駕案件,酒精濃度或許是個分水嶺,但在稍微超過標準(0.25MG/L)的案件中,就很難成為明確的區別標準。

㈡、量刑因子如何呈現:刑法第57條中之各款事由其實仍有區別,例如其中第4款至第6款顯然偏向行為人個人生命歷程,他之所以成為現在這樣的人,是因為遭遇過了什麼、經歷過了什麼,其家庭環境、學校同儕、出社會後的經歷都可能囊括在內。再者,個案中的量刑因子放置在刑度的光譜上,一定會有從重、從輕量刑因子,這就有如天秤左右的砝碼一樣,有必須酌加刑度的,同時也有必須酌減刑度的,刑度在輕重因子之間落在能對應被告犯行最適切的位置,刑罰反應的除了是行為人責任外,同時不能否認也在回應社會事實的快速變遷,例如酒駕的刑度不斷修法提高,實務判決自然也得有所回應,抑或過往不認為是刑法處理範圍的也慢慢被拉進來射程範圍,最明顯的如過往廣告不實多半訴諸行政管制(罰緩)處理,但進來不少案件轉向由刑法來處置,也就是量刑在上開框架下,必須有能自我回饋與修正的空間,而不是封閉的體系。再者,長期而言,外界對於刑度總不乏有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批評,可是這樣的批評是見樹不見林,要知道量刑其實都是針對不同人(被告)而有不同的評價,雙胞胎除了外表外,個性、生活形態都不見得會一模一樣了,何況是完全不同人的人生際遇,而且個別法官也會帶入自己的生活經驗,立法者本身也在各罪預留量刑的區間,讓法官在個案中做出差異化量刑,在憲法的平等原則下的量刑思維,如果情節甚為相同,那應該足以成為法官量刑時的一個要往上或往下調整刑度的基準點才是。至於要從處斷刑的哪一個座標開始放置酌加、酌減砝碼,本院向來認為處斷刑的中度刑度應該是一個合理的起始點,從而,在這樣的架構下應可以期待讓量刑逐漸系統化、脈絡化及可操作化,剩下的只是時間的累積而已。

㈢、本案中量刑的顯著因子為何?經本院認定的犯罪情節,有被告王又民、潘正綱各別所為的填具不實會計憑證罪,在此部分應回到填具會計不實憑證罪所保護的法益,如同商業會計法制定的目的,在於利用確定之會計處理程序,規範各種商業記錄及計算損益之標準,從而作為課徵商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之依據。因此各種會計事項之發生,必須要有「會計憑證」,用來於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會計人員憑以記帳之書面資料,所以正確性的要求跟確保,應該是會計憑證最大的意義,在這樣的思考脈絡下,填具不實會計憑證罪的量刑因子,可以涵蓋諸如涉及的金額、造成不實的原因、發現不實會計憑證的難易程度、有無衍生其他的犯罪類型(如常見的逃漏稅捐);就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量刑因子,首先在目前司法實務判決中,舉凡與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有關,臚列諸如「不知廉潔自持」、「有損國家機關公信力(破壞人民對公務員/公權力行使之信賴)」、「破壞公務員形象/損及公務員(機關)聲譽」、「嚴重敗壞公務員清廉節操及國家法紀」、「有損吏治(敗壞官箴)」、「破壞警政聲譽」、「影響社會視聽/害及市政」、「嚴重損害政府官員清廉形象,腐蝕國家法治根基/侵害民主政治之基石,國家民主政治之發展」、「危害公務員形象,傷害法律秩序,傷害國民法感情」、「國家高階公務員,未思人民福祉,以人民利益為依歸」、「有辱國家尊嚴、執法公正形象」等說法,然而,這總歸是在非難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作為外顯的國家權力作用之顯現,需要一個容納其存在於社會中的場域作為基礎,該基礎源自於人民對於公務員職務上的信賴,亦即,在這樣的基礎上,公務員執行職務是透過各個參與該職務的人員對於該具體的職務行為所涉事實背後的一種信賴合致狀態。因此,破壞該種信賴合致狀態產生的收賄行為,即屬對法益的侵害。而是否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則成為一種侵害法益強度(違反義務強度)的客觀判斷標準,由於違背職務收賄行為之惡性較非違背職務收賄行為重大,故成為法官考量刑度高低之因素(陳怡君,受賄罪之量刑實證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繼而可以衡量的量刑因子,有「是否為職務上行為」、「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的態樣」、「犯罪人數」、「行為人是否臨時起意或主動提出」、「行賄或收賄對於政策推行是否妨礙」都可以成為具體的量刑因子,尤其在不同個案中甚至還要去考量具體行賄行為所要影響的政策為何,這也是貪污治罪條例保護公益上的必然。

㈣、就被告沈宗隆、王雲怡、王又民於本案犯行的量刑及定刑:

1、就被告鍾慶郎、潘正綱部分,其2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依法免除其刑,已如前述,是就本案量刑理由說明及如何定刑,僅就被告沈宗隆、王雲怡、王又民、潘正綱(關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加以說明。

2、就被告沈宗隆部分被告沈宗隆作為雲林縣議會議長,在地方上動見觀瞻,而綠能產業為國家重要政策,在裨益地方發展下,作為民意代表本質上就該盡力協助,而被告沈宗隆雖是願意幫忙本案,卻又動起要從其中營利的想法,也才需要大費周章透過鍾慶郎的公司來進入拋石工程,固然被告沈宗隆有提到以本案來說利益不是太大的數額,但不能不考慮這是在拋石數量後續有下修下的金額才有縮減,被告沈宗隆所謂不大數額的賄款,卻造成達德公司非常大的為難,尤其對於背後外商公司而言,驚覺不是單純好好做生意就可以,原來各方勢力都想覬覦,必須去協調原來就配合的好好的拋石供應商,也無疑成為離岸風電綠能政策的一個阻礙,本案行賄及收賄的內容所涉及的為國家重要政策。然而,被告沈宗隆在發動偵查不久後,即坦然面對錯誤,且透過被告沈宗隆之配合,藉以查獲其他不法情事,雖然無以認定為本案其餘共犯進而可獲大幅度的減刑寬典,得以納入犯後態度考量,至於犯罪所得部分亦全數繳交,況且被告沈宗隆本案收賄的手法及所從事的對價行為,固然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之辯護人雖提出週刊(標題為綠能蟑螂)作為其辯護時給本院參酌資料,此有該週刊影印資料在卷足參,惟本案被告沈宗隆並未衍生其他暴力或更嚴重的情節,如鼓動地方去抗爭,然後藉兩面手法來刁難,本案模式上是透過議長的地位在議會奔走相關自治條例修正、協調府會等行為來獲取不正利益,手段上嚴重性仍有差異,也難僅憑本案共同被告之辯護人所提出之報導描述,就逕認為量刑上的從重考量因子,佐以其身體健康堪慮,也有一定年事,其未再眷戀其在地方政壇上的議長頭銜,其歷次開庭,家人均有陪伴左右,可知以家庭支持系統良好,其過往雖有犯行,惟均已是歷時很久的過往前塵,此有法院前案紀表在卷可參,被告沈宗隆歷來陳述時提到自己的過去和投身公職的點點滴滴,以其多次連任,可認定當其投身公職後,有大大收斂行為並致力鄉里服務,不能僅因此一犯行就認為對雲林毫無貢獻可言,本案檢方確實因被告沈宗隆的說法而查獲其他被告(非共犯)犯行,審酌其於本案呈現多為從輕量刑因子,佐以符合減刑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經減刑後最低刑度如主文所示,應足以回應其行為惡性。

3、就被告王雲怡部分被告王雲怡身為專業經理人,肩負替達德集團推動綠能的任務,雖其口口聲聲表示自己不可能去做違法的事,只是因為職位上使然,且都是其下屬潘正綱、常欣玉等人告知進度,自己並無決策權力,不過被告王雲怡的說法和卷內證據有明顯出入,可認其欠缺願意面對錯誤的勇氣,固然達德集團綠能案場在雲林推行上遇到諸多阻礙,但被告王雲怡無論是對被告沈宗隆或被告王又民,都是藉由金錢來試圖籠絡地方勢力,去要求被告沈宗隆、被告王又民在職權範圍去追查公文進度、修改地方自治條例,或許被告王雲怡會認為這是比較能在地方上突圍的方式,可是錯誤的方法勢必會付出一定的代價,尤其從案件中綠能開發的進程來說,似乎助益上甚為有限,此由被告潘正綱所證述所有的公文都是追到最後一刻可知,又被告王雲怡兩次行賄的金額有別,刑度上應有所差異,被告王雲怡過往素行甚佳,未見有何因案進入刑事程序情形,此有其之表灣高等法院被前表案紀錄存卷可查,而開庭過程中,其先生亦曾陪同,被告王雲怡言談中也提及女兒對自己的掛心,可認家庭支持功能健全,不可諱言,刑事訴訟程序帶的壓力與煎熬不是外人可以想像,不管結果是有利或不利,都在精神層面上承受壓力與煎熬,而被告王雲怡過往曾為媒體工作者,之後投身綠能產業,其專業累積甚為可觀,而本案行賄目的為國家重要能源政策實應嚴予非難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王雲怡在量刑上仍呈現較多之從輕量刑事由,是就其各次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定刑上則在限制加重、行為型態相似、未來社會復歸因素考量下,定刑如主文所示。

4、就被告王又民部分:被告王又民為雲林縣議員,幾乎半輩子都在基層耕耘,而綠能政策既然定調為國家重要能源政策,作為地方民意代表,本來就該盡力協助,尤其在綠能推行過程,也會帶給當地若干就業,不過被告王又民卻在議職權行使中收受對價,而其實被告王又民能和達德集團牽上線,最主要還是來自於被告潘正綱的居中牽線,惟被告王又民從偵審以來一路極力切割其和助理游嘉慧的關係,可其辯解與卷證、到庭詰問證人等出入過大,就此難認犯後態度良善,又被告王又民亦多次連任,可知其對鄉里間應屬盡心盡力,而從其歷來庭呈之相關問政表現,是一位善用媒體發聲的民意代表,縱使牽涉本案綠能收賄,但從法院的角度來看,並未抹滅其過去為民喉舌的累積,又本案收賄的金額不低,雖然和本案被告沈宗隆相比有落差(2000萬相對225萬),但數百萬的金額已經是小老百姓好幾年才能掙得的勞動所得,就此仍應與以非難,又其過往未見不法行徑,此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徵,足見其是一時未能把持分際才讓自己落入此一窘境,再者,從本案來看為不違背職務收賄樣態,並未再利用其地方影響力去滋生事端,而其職位為議員,仍和議長一職對地方影響力有別等一切情狀,在盤點被告王又民的量刑因子,仍大多呈現從輕量刑因子下,佐以本院上述之中度刑往下調整,則量處如主文所示刑度,應足以反應其行為惡性。

5、就被告潘正綱部分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被告潘正綱均坦然面對,其填具不實會計憑證所影響乃國家對會計憑證及之後相關稅賦之正確性,縱使卷內由被告潘正綱所填具之不實會計憑證亦有繳納相關營業稅額,但仍足以對公益產生一定影響,而被告潘正綱長期從政治相關行業,其家庭支持系統良好,且過往並無不良行徑,此有其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考量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在其合於緩刑條件下(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認為其所宣告之刑暫不執行為適當,且考量被告潘正綱歷經偵審過程,未來再犯可能性不高,所宣告緩刑為2年並無庸附其他負擔或條件。

㈤、關於褫奪公權部分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沈宗隆、王又民、王雲怡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有如前述,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並考量被告沈宗隆、王又民所擔任乃為民喉舌之地方議員,而被告王雲怡僅為綠能廠商,在褫奪公權時間長短上應有區別,而被告沈宗隆、王又民為一任4年之議員身分,是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四、關於沒收

㈠、被告沈宗隆、鍾慶郎均已將本案犯罪所得交回,並經扣押在案,此有在其繳納犯罪所得之扣押物品清單、匯款單據等附卷足佐,是依刑法第38-1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㈡、被告王又民之犯罪所得經本院認定為225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潘正綱所填製之各該不實統一發票,雖均係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惟該等發票既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而已非屬被告潘正綱所有,則本院尚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之宣告沒收。

㈣、被告潘正綱實行前揭犯行後,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自身確有獲得犯罪所得,是本院尚無從對其犯罪所得諭知沒收。

㈤、關於檢察官聲請沒收被告潘正綱、王雲怡於本案扣案之手機,均已為數位鑑識,甚至包括各種對話訊息的截圖,且亦非專供被告潘正綱、王雲怡為本案貪污犯行所用之物,難認具有刑法上重要性,是均不予以宣告沒收。

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相關證據已採證完畢,且亦非專供被告等人為本案貪污犯行所用之物,難認具有刑法上重要性,是均不予以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原則,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足當之;倘其證明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則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犯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關於被告沈宗隆、王又民所謂「職務上行為」部分檢察官就如附表四(整理自起訴書之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均為被告沈宗隆、王又民不違背職務犯行中,所具有對價的職務行為內容,但觀諸附表四的行為均過於空泛,包山包海,尤其經證人李俊興、鄭峯明、陳尚佑到庭證述,諸如議會期間的質詢也是廣泛關心,並非可以特定就是針對達德公司而來,是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並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沈宗隆、王又民所為均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職務行為內容,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被告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關於被告沈宗隆、鍾慶郎、王雲怡、潘正綱所謂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

檢察官就被告王雲怡、潘正綱透過拋石合約及工程方來給付賄款給被告沈宗隆、鍾慶郎,認為此部分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但相關匯款金流甚為明確,客觀上並沒有任何因為被告4人之行為而增加金流隱匿之情形,又檢察官並未實質舉證讓本院認定被告4人主觀上有何洗錢之犯意,卷內並無相關證據可認被告4人透過上開工程款給付方式係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之確信,容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尚不能證明被告4人構成一般洗錢罪,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4人有利之認定,自無從遽以該罪相繩,本應對被告4人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被告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王雲怡、潘正綱於111年11月14日交付50萬元與被告王又民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政治獻金法、商業會計法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潘正綱於111年11月14日交付50萬元予王又民: 王又民為參選雲林縣議會第20屆縣議員,於111年8月31日登記為擬參選人,明知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受理申報機關即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取政治獻金。王又民以選舉期間晚會需要經費為由,主動向潘正綱表示需要贊助,潘正綱遂向王雲怡回報此事,並請王雲怡慎重考慮選舉年對政治人物的重要影響,王雲怡遂同意提供金錢贊助,復由潘正綱向王又民轉達允諾之意。王又民於登記參選前,明知東普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普公司)雖與其競選團隊有合作拍攝宣傳影片之交易往來,惟與達德公司並無交易事實,仍於111年7、8月間基於教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東普公司實際負責人范益群則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以東普公司名義開立①發票號碼BS00000000號、發票日期111年7月20日、品名「媒體攝影廣告宣傳」、金額25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②發票號碼BS00000000號、發票日期111年8月5日、品名「媒體攝影廣告宣傳一式」、金額25萬元、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交予王又民,王又民則將該2紙發票轉交給潘正綱。潘正綱於111年11月8日向達德公司申請款項,費用申請單經行政部門主管及王雲怡同意批核後,達德集團於111年11月14日撥款至潘正綱兆豐銀行帳戶,潘正綱於同日11時39分許提款後,由游滿紅在王又民上開住處,將50萬元交付予王又民,同時作為王又民政治獻金之用,而王又民則竟基於非法收受政治獻金、收受賄賂約其職務上行為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收受,因為被告王雲怡、潘正綱、王又民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政治獻金法、商業會計法犯行。

㈡、關於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依據證人東普公司實際負責人范益群於偵訊、審理之證述,其確實有接受被告王又民方面之委託,介紹為達德公司派拍攝數十支相關從事雲林在地公益的形象影片,也兼有替被告王又民拉抬聲量之作用,而東普公司的拍攝團隊,除了拍攝外,還有負責後續剪輯或上架頻道事宜,模式上採取統包的作法,也因此開具了上開發票向達德公司請款(本院卷第271頁至第295頁),且證人范益群之證述,並有卷內所附之111年東普傳媒受達德能源公司委託拍攝製作包含特定標的說明文件(本院卷第89頁至第137頁)足以佐證,從所擷取之片段可以看到有各種影片檔案,至於拍攝這些影片的費用計算,是否逾越市場行情,又或者如同證人范益群所述根本不合成本,此部分檢察官並未再舉出實證,是以對應此筆50萬元支出之發票,即難逕行認定有何不實情形,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被告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關於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治獻金法部分:

1、首先就此筆50萬元交付的背景、脈絡以觀,從被告王又民、潘正綱、游滿紅、游嘉慧之說法,均可以知道正值地方選舉期間,且當日正準備舉辦競選感恩晚會,同時拉抬被告王又民、游嘉慧之聲勢,此經均被告王又民坦承不諱,也與證人潘正綱、游嘉慧、游滿紅所述相符,且有相關造勢晚會布置、活動現場照片附卷可參,是先可認定。

2、對於交付50萬元之目的、方式跟周圍狀況,證人游嘉慧的講法跟證人張嘉麟、張庭偉有所出入,然而,證人潘正綱有提及,這筆錢跟先前陸續給的225萬元性質上並不相同,尤其時間點上確實和前面提的225萬元有一段時日,再者,回到當時的選舉氛圍下,游嘉慧也如火如荼要挑戰市民代表的寶座,選舉需要的開銷甚為龐大,從志工、旗幟、人員便當等都是為數不少的金額,尤其是日舉辦感恩晚會,尚且有舞台搭設、表演者邀請等所費不貲的開銷,對此證人張嘉麟證稱當天晚會開銷就100萬左右(本院卷第265頁),則當潘正綱、游嘉慧當面拿出50萬元時並交付時,對被告王又民而言,其主觀上會理解成這就是要來分攤相關選舉開銷,甚至是游嘉慧這方面要分攤當天開銷,這樣的理解並未背離常情,難以認定被告王又民是基於不違背職務收收賄賂、違反政治獻金之犯意而收下,是檢察官未足以證明被告王又民主觀上有前揭故意,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被告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蔡少勳、蕭仕庸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鵬程、葉喬鈞、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㈠、本案之LINE對話紀錄(以審理時提示為主)編號 對話主體 對話內容 備 考 1 游嘉慧與李俊興 慧:(撥打電話,無回應) 慧:(撥打電話,無回應) 慧:(撥打電話,取消) 慧:(撥打電話,取消) 李:(語音通話) 慧:(撥打電話,無回應) 慧:(撥打電話,取消) 慧:(撥打電話,取消) 慧:(撥打電話,無回應) 李:(語音通話) 慧:處長要麻煩你幫我注意一下新源 的建造目前如何 慧:(撥打電話,取消) 慧:(撥打電話,取消) 慧:(撥打電話,取消) 李:(回應「處長要麻煩你幫我注意一 下新源的建造目前如何」)還沒有 慧:(撥打電話,無回應) 李:(語音通話) 李:(傳送「電力開發協助金」檔案) 慧:(撥打電話,取消)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李俊興(李)。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至3。 「電力開發協助金」檔案內容 ⑴LINE對話紀錄編號4至5。 慧:(語音通話) 慧:(正在繕打,尚未發出訊息)處長 總召不是有給你要回饋方案的資 料嗎你何時可以給我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李俊興(李)。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6。 2 游嘉慧與陳尚佑 慧:(撥打電話,取消) 慧:問尚佑 新源的建照現在是怎樣了 慧:(撥打電話,取消) 慧:(撥打電話,無回應) 佑:(未接來電) 佑:(回應「問尚佑 新源的建照現在 是怎樣了」)嘉慧姐 不好意思剛 剛在環保局開會 新源的案件 目前正在簽排除無障 礙 簽給處長了 早上潘執行長也有詢問 我剛也回 報給他了 慧:(語音通話) 佑:(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陳尚佑(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至2。 慧:請問一下我們議員他那件建造(應 是照)目前進度如何麻煩可告知一 下嗎 佑:我詢問一下再回報 慧:謝謝你 佑:嘉慧姐好 禾祥建設那件 因為承辦要再四月底前繳交營建署督導考核的資料 正在努力整理資料 預計忙完下周馬上會看這一件 不好意思 如果提前忙完就會先看 慧:謝謝 慧:(撥打電話,取消) 佑:我剛在開會回來 有聽到莊姐跟您通電話 我周一上午有提醒承辦要趕快看 這一件 有缺失的話 這兩天慧開 清單出來 慧:(語音通話) 慧:(語音通話) 慧:麻煩施智義先寫要補的項目給我 佑:收到 佑:(傳送「禾詳建設建照缺失」檔案 ) 佑:嘉惠姐好 我有聯絡到施大哥了 我請他直接連絡給議員 慧:謝謝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陳尚佑(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至6。 「禾詳建設建照缺失」檔案內容 ⑴LINE對話紀錄編號7。 佑:嘉慧姐好 議員在關心的禾詳建設 案件 剛剛陳紀綸先生跟施大哥對圖結 果 因為陳紀綸先生拿錯圖 所以有一 些圖面無法核對 目前還有8個缺失還沒補好 預約下周一上午11點再對圖一次 可否幫我轉達給議員知道 謝謝 ⑴粉紅底對話框:陳尚佑(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8。 佑:嘉慧姐早 等下施大哥來的時候 我再詢問禾詳對圖的狀況 佑:嘉慧姐 施大哥昨天對圖 陳紀綸 先生法規還是檢討錯誤 有可能還 需要移動到結構柱 慧:(語音通話) 慧:(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陳尚佑(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9。 慧:「台西鄉蚊港167-36號」住戶叫 「歐啟東」。 查詢那個地址是否有設置「住 宅」合法門牌? 佑:請問嘉慧姐 是要查有無使照 還 是門牌???因為違章也可以領有門 牌 佑:我剛剛用地籍圖資系統查這門牌 沒有這門牌的資料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陳尚佑(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0。 佑:(語音通話) 佑:禾翔建設 預計明天可以領照 慧:(語音通話) 慧:(語音通話) 慧:(傳送照片)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陳尚佑(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1。 3 游嘉慧與游滿紅 紅:(語音通話) 紅:(未接來電) 紅:(語音通話) 紅:(未接來電) 慧:(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游滿紅(紅)。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 紅:(語音通話) 紅:(語音通話) 紅:問尚佑 新源建照現在是怎樣了 紅:(未接來電) 紅:(未接來電) 紅:(語音通話) 紅:(傳送照片)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游滿紅(紅)。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 慧:(傳送對話截圖照片) 紅:(語音通話) 慧:(撥打電話,無回應) 紅:(語音通話) 紅:(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游滿紅(紅)。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 4 潘正綱與游滿紅 紅:這兩件都是去年掛使照申請已超 過半年以上 這次變更設計發文之後 要再掛號 申請使用執照 屆時會重新倫承辦人員 到時候再 約現場會勘 紅:嘉慧姊早 不好意思 因為公文尚未發文前 照規定無法提供 不過我會請同仁 通知跑照那邊儘快處理 如果有發 文出去 我會立即通知嘉慧姊這邊 紅:(未接來電) 紅:(語音通話) 紅:(語音通話) 紅:(語音通話) ⑴黑底對話框:游滿紅(紅)。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40。 5 游嘉慧與游滿紅 紅:問尚佑 新源建照現在是怎樣了 紅:(未接來電) 紅:(未接來電) 紅:(語音通話) 紅:(傳送照片) ⑴白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粉紅底對話框:游滿紅(紅)。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 「統一發票收據照片」 LINE對話紀錄編號3。 6 潘正綱與游嘉慧 潘:姊,上次那張6月份的禮品發票, 是不是還給你了? 慧:沒有 潘:好。我再找找。 慧:哦 潘:我記得是不是退還給你,然後說 要重新開一張? 潘:然後你說要我們開折讓單,你就 把折讓單放我家信箱? 慧:對,但我後來沒跟你拿回去 慧:發票你會不會放在台北公司 潘:完全找不到。 潘:明天你能否幫我問一下,開發票 的公司。它們應該有存根聯,能 否影印一下,傳給我。 潘:我看怎來處理。 潘:發票是6月的。 慧:好 慧:(傳送照片) 慧:(視訊通話) 潘:(傳送照片) ⑴黑底對話框:游嘉慧(慧)/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0至12。 7 潘正綱與王雲怡 王:(傳送貼圖) 潘:這次除了議長用軟的;王又民直 接搬出張麗善弊案,再建設處咆 嘯... 王:哇賽....... 潘:王又民是真的很挺。 潘:議長還帶縣長在家喝下午茶 王:真的!請議員大人息怒啊,氣壞自己身子划不來 潘:真的是軟硬兼施。 王:又喝下午茶?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70。 8 潘正綱與王又民 民:(傳送照片) 民:(未接來電) 潘:(語音通話) 民:(未接來電) 民:(未接來電) 民:(未接來電) 民:回我電話 潘:(語音通話) 民:(傳送照片) 民:(語音通話) 民:我要發言 他不理 直接 自己朗讀 完 自己 喊 照案通過 民:靠~~~~~~ 三小朋友 潘:沒關係了,王大哥有盡力就好 潘:感恩(愛心) 民:任何自治條例 要 訂立時 因該 審慎查核 是否有牴觸 中央母法 民:我 補這句 潘:好喔 ⑴黑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12至114。 民:豬八戒了 潘:(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潘:議長與張縣長約,29號/(三),下 午15:00,在縣長室談回饋金事宜 ,公司拜託您一起參加。 民:不了 民:議長跟縣長談就好 民:我是打手 不因該在內 面對 手軟 民:我會針對六輕羞辱他 潘:好的。 (潘正綱收回一則訊息) 潘:(撥打電話,取消) ⑴黑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40。 民:(傳送照片) 潘:(傳送表格圖檔) 潘:我們一堆卡關;有沒得解? 潘:有沒時間泡茶一下? 潘:第一項的,最誇張。我們年前, 許留賓就代表黨團出面協調,結 果所有問題都更正或補建完成, 還是擺著... ⑴黑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68。 潘:出席人入各會3~5人 潘:蘇俊豪在找救兵?還是張麗善跟蘇 俊豪討救兵? 民:(語音通話) 民:今天黨團吃飯 潘:(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民:(語音通話) 民:(未接來電) 民:還沒嗎 潘:有小道消息,議長是為了讓前承 辦,施治議,回鍋建(後面文字遭 遮擋) ⑴黑底對話框:王又民(民)/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08。 9 王雲怡與林世豪 豪:結關。 特裁申請工業局建議抓一個月的 時間,給他們處理。 豪:昨天跟海關/工業局/台朔重工/台 塑報關都談了一輪,結論如上。 豪:第一批貨有這情況,第二,三批 是台朔重工買的MP section沒有 這問題,第四批整隻MP又會有這 問題。但第四批在2月到所以如果 不管第一批在第四批到這中間通 有一點時間處理 王:我傻眼...... 王:這是誰負責處理的啊? 王:所以最糟的情況是我們第一批要 先墊款?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林世豪(豪)。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2。 豪:我問了Boskalis那邊。不過他不 是直接負賣scour protection的 人但他知道他們有收到議長及副 議長介紹廠商的石料報價。 豪:初步的反應是價格是他們收到的3 倍價,因此他們同事怎麼處理還 不知道, 豪:比較基礎是以目前他們從台中找 到的source來比較 王:兩家都是三倍嗎? 王:議長的部分可否無論如何都給他 們一部分,價格也可以再談 豪:我問的人他沒有直接負責我們的 案子,我有告訴他重要性他會轉 告他同事。但他們也還沒有得標 所以要再等一會。 我也有問Olav但他還沒有回覆我 王:瞭解。請持續關注 王:明天下午2-4點有空嗎? 豪:明後天都在俊鼎談GUA 豪:還有YUN的合約修約 王:瞭解 豪:有什麼事要討論嗎? 王:沒事。我找葳葳了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林世豪(豪)。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至4。 10 王雲怡與曾葳葳 王:妳沒有開會嗎? 王:討論夜間打樁的事 葳:我早上去看牙請假 王:瞭解 王:據王議員轉述: 李俊興表示,回饋方案,張麗善 已原則同意。 剰下一些細節,會再跟weiwei溝 通。(應指確認捐助到位)有關 使照等,會一併發出 另,李俊興指出,仍有漁民致電 縣府陳情,表達達德漁業回饋未 履行承諾。可能要請weiwei跟李 俊興說明,剩餘未完成協議補償 者,如何解決。 葳:李是說張原則同意沒錯,但其實 我不知道能不能相信他 葳:我現在會先把公文準備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曾葳葳(葳)。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至3。 葳:我在JF聽到李艾克他們在时論amo unt of rock,意思是說不要跟 當地的人買更多石頭,但可能Eul er或誰有跟妳說過可能要多石頭 ,為了避免溝通上的歧異,李艾克 剛有寄信给妳再次說明沒有要跟 當地的人多買石頭,妳再看一下 王:他一直都不想買啊,但我覺得這 樣會出事...... 王:我再問問看好了 葳:(回復「他一直都不想買啊,但我 覺得這樣會出事......」)妳不是已經講好減量了嗎?只是妳後來又聽說要增加,搞得妳很難談,但事實上應該是沒有要談增加才對,妳再了解一下情況好了~ 王:我已經回信解釋了 葳:恩恩我看到了 看李艾克怎麼回吧 葳:夏副說通常籌設或施工許可變更案(例如併接點變更或容量加大等)部會給委員看,但我還是有列在給委員的表中,應該沒關係吧? 王:那就不要,免得也造成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曾葳葳(葳)。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6至7。 葳:雲怡請問新源的建照有消息嗎? 王:還沒有...... 王:下午2:30張麗善找王又民談,再 看看有沒有什麼結果 葳:好 葳:請問你有跟子齊談過未來的安排 了嗎?有關未來的職缺是我再跟他 討論嗎? 王:我跟他談了,他已經提出他的想 法了 葳:那找人的部分我有需要幫忙嗎?還 時都讓他去處理? 王:妳也可以幫忙,然後先(文字遭遮 擋)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曾葳葳(葳)。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8。 11 曾耀輝與陳佑瑄 瑄:縣府水利地線路許可 瑄:上週五承辦打來 瑄:說又被長官退 瑄:我受不了了 瑄:我已跟王董說 瑄:我能力不足,請他找人追 輝:(傳送貼圖) 瑄:因為這樣看來,我無法於月底交 差拿到許可 瑄:他找議長處理 輝:算了啦 我已經不在意了 瑄:因為大潘也追不動 瑄:一直說沒問題 瑄:結果還是問題一堆 ⑴白底對話框:陳佑瑄(瑄)/米白底對話框:曾耀輝(輝)。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3。 12 潘正綱與陳佑瑄 瑄:好! 瑄:我會轉達土地部門 瑄:謝謝 潘:(傳送兩張照片) 潘:丞唯有「籌設許可」?或所謂「地 方政府同意」的要求嗎? 瑄:正在縣府申請基座的土地同意 潘:我明早去找李俊興(我會裝沒看過 這內簽),聽他怎說。 瑄:今天聽承辦說,上面指示一切暫 緩 瑄:包括其他創維的專案 ⑴黑底對話框:陳佑瑄(瑄)/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0。 (圖片) LINE對話紀錄編號41。 (圖片) LINE對話紀錄編號42。 潘:我明早去找李俊興(我會裝沒看過 這內簽),聽他怎說。 瑄:今天聽承辦說,上面指示一切暫 緩 瑄:包括其他創維的專案 瑄:但因為我尚未確認清楚 潘:好狠... 瑄:所以還沒跟你討論 潘:我明天先去探探... 瑄:好!麻煩你了 潘:上午找了李,現況如下: 一、三長忙於輔選,無時間處理 綠能案件。所有綠能都待選後准 駁。 二、縣長請李,跨局處統整我司 陸域百來座案件。未來要重新擬 訂准駁的SOP。 三、相關SOP,俟選後,府內討論 定案,會再跟我司說明。 四、聽李語氣,比較非條件性惡 意卡案。 瑄:了解 瑄:謝謝 瑄:那就等選後再討論 潘:我們自己有列管,所有陸上風機 的進度嗎? 潘:李俊興有跟我要,「今年」的設 置進度; 我只回他麥寮、台西有17座 他請我們提供細節。 瑄:(傳送「達德雲林縣陸域風機進度 表」檔案) 瑄:這是我們集團在雲林所有陸域風 機的規劃及進度說明 瑄:(傳送「雲林縣政府申請案件說 明」檔案) 瑄:這個是目前在府內申請案件的說 明(黃底部分的案件較急迫) 潘:收到 ⑴黑底對話框:陳佑瑄(瑄)/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3至45。 (檔案畫面) LINE對話紀錄編號46。 (檔案畫面) LINE對話紀錄編號47。 潘:收到(大拇指貼圖) 瑄:(傳送「雲林縣政府申請案件說明 」檔案) 瑄:想拜託你幫忙再追一下這些案件 瑄:黃底部分為教急的案件 瑄:較急 瑄:因為選舉前全面停擺 瑄:(無法顯示傳送的圖) 潘:我昨去追工務處,科長已經把創 維的一次彙整簽好,並送到縣長 室。 現在等最後簽核。 瑄:(無法顯示傳送的圖) ⑴黑底對話框:陳佑瑄(瑄)/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8。 13 曾耀輝與王雲怡 王:(傳送圖片) 王:麻煩你再push一下三至 輝:他們很奇怪單初議定單價已經有 雙方用印了 輝:我已經有請Richard幫我約鴻捷下 週直接到三至公務所面談 王:太好了,謝謝你 王:(語音通話) 王:鴻捷鍾老闆是個小裏小氣的人, 我覺得他有躁鬱症,約沒簽下來 ,他就一直在議長面前搬弄是非 ,搞得議長很不信任我們。這事 情麻煩你跟三至弄清楚,到底他 們什麼時候簽,要把簽約時間押 出來,把這是儘快搞定。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灰底對話框:曾耀輝(輝)。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15。 14 王雲怡與沈宗隆 王:可是我們也需要一些時間和銀行 溝通,這樣會整個拖到進度,怎 麼辦呢?不能先發給我們,然後再 給我們一些時間?反正我們也不可 能欺騙縣長或議長您啊! 王:(傳送網址連結) 沈:(語音通話) 王:(語音通話) 沈:(語音通話) 王:議長:聽說您身體微恙住院了?一 切還好嗎?希望儘快恢復健康!您 的醫院在台北嗎?我方便去探視您 一下嗎? 沈:謝謝王董關心、我在高雄開刀、 最慢星期六就出院回家療養、一 切都很順利 王:太好了。 王:下週四我會去一趟雲林,方便去 府上探望您嗎? 沈:非常歡迎。 王:好。那我再跟您確認時間。 沈:(無法顯示傳送的圖)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沈宗隆(沈)。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至6。 沈:我會儘快安排你與縣長見面、進 行再度溝通、協調。 王:好的。到時我會試著找德國在台 協會的人員陪同我們,向縣長證 明我們是一家正派的公司,不會 做這種事。 沈:(無法顯示傳送的圖) 王:(語音通話) 沈:(語音通話) 王:(語音通話) 王:(傳送檔案)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沈宗隆(沈)。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2。 王:(傳送網址連結) 王:蘇繼續這樣玩,以後都沒案子了 王:他這是自己不要,也想斷人財路 ...... 王:(傳送貼圖) 王:(語音通話) 沈:(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沈宗隆(沈)。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4。 王:(傳送網址連結) 王:(傳送網址連結) 王:(傳送網址連結) 王:雲林縣農業處剛剛發的新聞稿 王:(傳送「0000-0000-新聞稿-媒體 發送版檔案」)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8。 王:(傳送照片) 王:議長:公務處的文收到了 王:謝謝您 王:另外線路的三個文昨天已寄出繳 費單了 王:(傳送貼圖)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9。 (函文圖片檔)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0。 15 王雲怡與潘正綱 潘:(上方文字遭裁切) 議長表示體諒,但畢竟是議員找 上他。他拜託是否我們至少邀廠 商做個簡報,吃個飯,也讓廠商 覺得議長有協助聯繫即可。專業 部分,用成本考量,讓它們知難 而退就好。 王:瞭解 王:(傳送圖片) 王:我這邊有公司覺得合理的報價, 先讓議長它們瞭解一下 王:主要是看單價那部分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籃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54。 潘:好的(ok手勢的圖) 王:(傳送圖片) 王:紅字是別人的報價,你可以約鴻 捷鍾先生先思考一下嗎?這價格幾 乎是別人的2倍,他可以再調整嗎 ? 潘:我先口頭問鍾先生。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66。 王:新年快樂!方便的話打個電話給我 。謝謝。 潘:(未接來電) 王:(語音通話) 潘:回報事項: 一、鴻捷(Hong Jie)為沈先生主 標商。 二、報價如附件:石料價格新台幣 1680/噸,安平港裝載費用另計。 (附件一) 希望承攬數量,約總量三分之一 ,初估13萬噸。 三、相關石料依據wpd提供的規 範,相關石料產地、製程,1月份 已取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8。 王:如果可以的話,看要不要約19或2 0號? 潘:(語音通話) 潘:(語音通話) 潘:議長建議, 一、起手式很重要,我們沒辦法 去跟小太保糾纏。時間拖久,訊 息到張麗善,等於作球給他公開 阻擋,或私下運作阻力的理由。 二、台西鄉所有陸域風機,含公 關、與鄉親溝通,議長已跟彬哥 說過,彬哥會出面排除所有障礙 。 三、議長接著說: 陸域風機 四湖部分:蘇國瓏 口湖部分:蔡永常(黑松)、林哲 凌 他也都跟以上溝通好。 所有地方抗爭,黑白兩道。以上 「頭人」會出面。 但因為我們前線開工狀態,議長 不了解。所以,開工前,提前跟 他說一下,他會出面。 王:嗯嗯 王:雲林今年只有蓋麥寮8台,台西2 台而已 潘:(未接來電) 潘:(文字裁切)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籃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69至71。 潘:The Speaker hopes to ask you to coordinate with Boskalis s o that his team can directly act as the third rock supplie r,rather than to purchase roc k from the other two supplier s and resell to Boskalis. 對於本案,議長希望向您請託, 與boskalis協調。讓他的團隊能 夠直接擔任第三家石料供應商, 而不是和另外兩家供應商採購, 再轉售Boskalis。 The Speaker would like to con vey the following points. 議長表達的建議有五點 1)His team has obtained the s ource from the ⑴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85。 王:可是也沒有人跟他確認10萬噸啊 ...... 潘:(未接來電) 潘:其實癥結就在 Boskalis...... 所有聯繫都是單向, Boskalis都不回; 大家根本連能做多少、 怎麼做都搞不清楚。 潘:老沈就認為30多,他就三分之一。 潘:我最近對人性的貪婪, 真的很反感。 以前,我們得到利益,總是滿懷感恩; 現在是,雙手奉上,還要雙膝下跪。當做「理 (下方文字裁切)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籃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73。 潘:我建議,先觀察一下鍾。 這件事就當對他的考試,他能處 理得好,才看後續。 王:嗯嗯 王:另外Ben也再報價了。報4萬噸+4 萬噸 潘:唉。 雲林好像六福村... 潘:到處野獸。 王:我今天被漁會氣死...... 潘:蘇會不會想了解漁會進度? 王:最後一刻給我一張清單,要我買 單......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95。 潘:在雲林,只能比手腕。 王:(語音通話) 潘:今早,議長與王又民分頭跟張麗 善溝通。 張說,他已經交代李俊興辦理( 顯然他是有設局的)。 說歸說,我現去買李俊興的早餐 ,到他辦公室坐。盯到文發出為 止。 王:辛苦了!在麻煩你幫忙,現在就 只在等縣府的文了。 王:(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62。 王:(上方文字裁切) 設備監測鳥類本身就要花這麼多 錢 王:監測合約是7千萬沒錯 王:但是這兩種測試設備和方法根本 完全不同 潘:(語音通話) 潘:(收回一則訊息) 潘:姊,我稍後去議會議長那理。有 兩件是請示:一是我們青創基金, 除了上次那辦法,要有委員會形 式;實務上,您有基金到位的時 間嗎? 二是議長那時候的事,是否處理? 我沒問議長或鍾先生,他們也沒 提,我想知道,大概現況。因為 黃文祥或林建鴻這些總召都問我 這事,稍後也會碰到這些人... 王:基金走程序大概還要一個月吧。 你先把我們的規則給李看。石頭 的事應該是這幾天會簽約 潘:好(ok手勢貼圖) 王:昨天蘇有再說些什麼嗎? 潘:沒。 王:嗯嗯 潘:我今早打給他隨祕;隨祕沒提這 「鳥」事,只問我下午是否代表 公司出席。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564至565。 潘:(傳送一張照片) 王:有找徵信社了嗎? 潘:今天要去見面。 潘:(語音通話) 潘:(語音通話) 王:議會期間,還是要設法將公文追 出來,鍾先生應該已無辦法,是 否請議長幫忙跟縣長溝通? 王:如果公文不先給,我很為難,很 難跟德國爭取 潘:(語音通話) 潘:(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64。 王:嗯嗯 王:(語音通話) 潘:姊,剛剛Boskalis傳了以下訊息 給鴻捷: Dear Aiden Please postpone your visit wi th one or 2 days Our higher management made so me comments today which I nee d to follow up I will send you an update tom orrow Sorry for the inconvemience c aused Regards Gabe 潘:是否Boskalis又想藉機勒索我們? 王:奇怪了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2。 潘:(上方文字因有遮檔無法辨識。) 王:(語音通話) 王:收回訊息。 王:系列報導就是希望能澄清對手以 下有系統的攻擊:「離岸風電滅 漁」、「太陽光電滅農」、「陸 域風電滅村」。 王:(語音通話) 王:另外你可能要有心理準備,看怎 麼跟議長講,如果兩張使照拿不 到,11月份石頭的錢可能付不了 ...。 潘:當然。 潘:我也想看他到底要被洗臉到什麼 程度,才要政 (下方文字因有遮檔無法辨識。)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639。 王:(語音通話) 王:另外你可能要有心裏準備,看怎 麼跟議長說,如果兩張使照拿不 到,11月份石頭的錢可能付不了 ...。 潘:當然。 潘:我也想看他到底要被洗臉到什麼 程度,才要政治解決。 潘:建設處從9/15就玩到現在;我就 不信沈能忍下去 潘:沈或鍾,只要膽敢再來威脅我, 我就請碩文父親出面找張榮味。 潘:拿錢又不做事,可惡到極點。 王:他真的很沒用。 潘:他議長的票,要靠張麗善...就沒 骨氣。 王:能源局已經發京丞的籌設許可只 展一年 黑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潘:目前只能緊盯過程;有機會就出 手,導向對我們有利的方向。 潘:我最擔心的是,蘇治芬要是不玩 ;或是明年敗選。我們才糗大了 ...... 王:我覺得我們趕快把雲林離岸蓋完 ,陸域頂多明年再蓋一年,其他 雲林的案子就算了,太可怕了 潘:(回覆「我覺得我們趕快把雲林離 岸蓋完,陸域頂多明年再蓋一年 」)真的...要想辦法排除合約障 礙,並做完允能。 我覺得雲林陸域,只能打帶跑, 沒法大規模玩。 潘:倒不如暫時移到彰化或嘉義。 王:嗯嗯 黑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王:(語音通話) 王:(傳送經濟部能源局公文照片) 王:請幫忙看是否能在下週一前回覆 能源局。 潘:我先跟王又民提醒。 潘:有必要,明天順道請議長講一聲 。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25。 王:(上方文字因有遮擋無法辨識) 王:煩死了這些人 潘:先忍著。蓋完以後,電話、line 全封鎖。 王:我們SUB B預計5/20送使照、SUB A預計6月底送使照,到時可能要 麻煩議員或議長了...... 潘:還好...在開議中。 提早講,比較好壓張麗善。 王:嗯嗯 王:Ben說今天跟Boskalis談得不錯, 爭取在下週簽約 潘:太好了......我正愁那使照。議 長問我,我答不上來,很糗。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54。 王:(傳送照片) 潘:姊,這事很難處理。 潘:我覺得要很謹慎...... 王:對呀,我剛也有打給Ben,有跟他 解釋他們不事故意刁難,而是國 際上的標準要求,請他們盡量配 合,我們的人也會盡量處理 王:我就說介紹地方的廠商,後續真 的很麻煩...... 王:還有一關我也是挫在等,就是他 們石頭的品質 潘:工作進度: 一、有關鴻捷與Boskalis事宜, 我擔心雙方情緒下,讓雲林老闆 誤會。 我今約了鍾與Ben會商,明確請他 們放下成見,盡力配合。 另,三至或億東部分,因已取得施工許可,可能得拜託Vicen協助,讓鍾的合約銜接上;因為原本施工許可受阻,管路工班多已收班,現在有沉重的趕工壓力。 潘:二、K38事宜,這兩天 (下方文字裁切)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810至811。 潘:(回覆王:瞭解,所以Tina知道要 去繳錢了嗎?)他有跟承辦聯繫 好了,會去繳費。 潘:(傳送公文照片) 王:我要哭了...。 王:(傳送「太感人了」貼圖) 潘:我一早就盯水利處長簽出許可; 剛親自取件。一刻不讓他們拖... 潘:正本,稍後請Caren帶回台北。 王:(語音通話) 王:(語音通話) 潘:姐,有空檔,可能要跟王又民說 個謝謝(雙手合掌符號)。 王:好的。 王:剛跟王又民通話道謝了。 潘:(愛心符號) 潘:姊,陳律師來電,關心麗威案。 我們目前狀況如何?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860至861。 潘:他們做了正本一式兩份。 王:我很無力,Boskalis還是堅持要 三方簽約之後才能給保函...... 王:我們說不動他們 王:怎麼辦... 潘:最快多久可以簽?周五能嗎? 潘:我幾乎可以確定,到周一,我們 就慘了。 潘:Boskalis真的是惹毛老沈了... 潘:我覺得好奇怪,Boskalis就是很 針對HJ...從議約、履約都不斷搞 他們。 要不是Boskalis這樣搞,又兩套標準:對台中餘慶堂與高雄樺棋。寬鬆得不得了。 這次的時間點也是,五月Boskalis找HJ去台中開會,自己講6月30號;把我們搞慘了,變成我們說到又做不到。 王:我覺得這次他們去簽約和拿保函,你可能要跟著去看看。我真的也不知道怎麼回事,為什麼台中和雲林會差這麼多? 王:之前很早的時候,蘇俊豪也被Bos kalis氣到打電話跟我告狀抱怨 潘:姊,我們得趕快把這件案子了結 ...不然後面問題才大。 潘:一件好好的事,真的到了Boskali s手上,成了燙手山芋。 我真的覺得,老審會有大動作 ...... 王: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王:你說的大動作是什麼? 潘:他一定搞Boskalis的...... 潘:我明天要去問清楚,如果9號是底 線。我們也無解...... 潘:我太太已經要帶我兒子回娘家了. ..你覺得嚴不嚴重。 王:你是說他會綁人揍人嗎? 潘:(回覆「你是說他會綁人揍人嗎? 」是的。而且要是HJ出狀況,沈 會整個翻桌。) 潘:因為他很早就跟我們說,HJ的保 函是有時效的... 潘:四月底去台中Boskalis開會,B還 跟人家說6月30號...我真昏倒。 潘:Boskalis敢跟人家說6月底,而且 是撥款耶...現在變成我們的壓力 。 結果連付了款的保函,都不先還 ... 我覺得HJ這次要是被搞到真出狀 況,我們也會被掃颱風尾。 王:Dear Julia This is my last time to emphasize how serious and dif ficult situation we will fac ethese days to you all. Today the speaker shouted to me and said that we are playi ng him and he will use “his own way" to make the Boskali s and us very difficult in Yu niin. The speaker is the "big broth er" (mafia), and our PR Richa rd told me that he plans to m ove his home to another place to prevent himself and his fa mily from getting hurt. I really don't understand wh y we can allow the Boskalis t o make us in a such dangerou s and difficult situation? Why can not we just instruct Boskalis to return the bond t o them right now? I am not kidding you or threa tening you,things have becom e losing control.I can not ca lm down him anymore... Regards, Yuni 王:我剛再寫一封信給他們,我也沒 辦法了 王:不然我們倆都辭一辭算了 王:讓他們自己去搞 王:我覺得我們德國人對下包完全沒 有掌控管理的能力 王:每一包都出狀況也都叫不動 王:真的氣死 潘:我明天先去探鍾,看到底銀行手 續的底線在哪? 時間允許,我覺得先用「簽三方 協議」為由,拖HJ幾天,也請鍾 ,在來得及簽協議,並領回保函 的狀況下,先別又驚動老沈... 潘:我周五一早才剛跟沈談得順利;B oskalis這豬隊友...... 王:其實我們都做了,連錢都代墊, 真不知道為什麼德國不能逼他們 還保函? 潘:姊,那三方協議,我看是個未定 稿的草案...簽完生效要多久? 王:Julia 是希望本週五前簽完 王:所以我才很氣啊 王:為什麼一定要簽完才能還? 潘:明天再看吧!希望HJ的底線,能到 下周,這件事還能轉得過去。 潘:回報狀況: 我一早去了鴻捷,也陪同去了一趟國泰世華。 大概爭取了3-4個上班日時間,努力看看,我們真的得再周五,把三方協議簽完。 潘:為了解決鴻捷保函壓力,我還找了金管會國會聯絡人幫忙去緩延; HJ的問題,它的保函時效,是到7/31沒錯。 但因為當初開立的保函是中英版,所以雲林的國泰世華,解設的公文程序上是要回台北總行的... 正常就是要2周。 之前老沈會來催促提醒,是因為HJ承諾張麗善,7/20要去投一個縣府案。HJ就需要完整的無退票紀錄、押標金(或新的信用狀)。這張給Boskalis的不解設,HJ沒法開新的信用狀...... 所以老沈很早就追。 潘:另,我看了Achim的mail,我能理解公司遵循合約或法規的必要性。 但從不同角度看,過去很多事務,確實是沈的幫助,讓我們能有所進展;HJ跟我們非親非故,也預先分擔了我們不少的壓力...。 可惜Boskalis的狀況外,讓我們朋友與朋友之間的感受是不好的。 蘇治芬不也是這樣...。 上次連曾文生都被告知要公權力進場,海線綠營靜悄悄...結果,我們退。整個海線輿情跟耳語,狠狠教訓了「不管事」的蘇治芬... 最後我們去責怪蘇治芬5/1在台西自救會,以及立院質詢「...是不是反風機?要去溝通。」 同樣的事情,從我們的角對看,是一種感受;從對方看來,或許是大不相同的。 礙於語言能力,我沒法去告訴Achim...誰是?或不是您的朋友? 但我可以說,沈比起那些莫名其妙的地方人士,好太多了...哪怕他被Boskalis搞了一年半,好多地方人因為蘇俊豪揶揄「我們說到會做不到...」。多少同僚等著看他笑話,面子都快掛不住。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9至52。 16 潘正綱與王又民 潘:有小道消息,議長室為了讓前承 辦,施治議回鍋建管科發照。所 以藉質詢效率差,施壓補充人力 。據說施也已確定會回建管科。 王:不管誰回不回。 王:使照給我們就好。 王:(語音通話) 潘:縣長請蘇俊豪再提案,議會通過 的,更有民意基礎。 潘:看來蘇會在這會期提案。 潘:(傳送照片) ⑴綠底對話框:潘正綱(潘)/黑底對話框:王又民(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09。 17 王雲怡與潘正綱 王:唸什麼? 潘:坦白說,王又民也很幫忙了,而 且今年農曆年就停止贊助他禮品 。 他還是很幫忙追使照... 潘:王又民是斗六文旦的大盤商之一 ,我有報告過了。 潘:他有拜託過幾次,我都回絕。 王:可以叫吳芳銘跟他買?還是? 王:拜託什麼? 潘:買斗六文旦當公司中秋贈禮。 潘:(回覆王:可以叫吳芳銘跟他買? 還是?)倒可以要求吳看看。 潘:至少別得罪人 潘:或許王又民沒能拿到使照,但當 初E2進場許可公文,允能海上施 工的縣府同意函,王還是有幫忙 的。 潘:其他水果蔬菜都還好;唯獨文旦 ,不能讓他覺得在懲罰他。 王:我是覺得分開來看,公司的中秋 禮一向都是月餅禮盒,文旦太重 ,同仁不好發放,而且效果沒有月餅好。這次是配合縣府活動,本來是要贊助弱勢團體,後來我想不如拿去我們風場發,也是說為了幫助農民,村長他們才敢收。 王又民有幫忙有需求我們可以另外處理。明年農暦年可以再贊助他禮品啊。 王:有幫過我們,我不會忘記。 潘:吳芳銘實在是...。 潘:農業處的文都發不出來,又很敢 要。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潘正綱(潘)。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41至343。 18 王雲怡與王又民 民:(未接來電) 王:(通話無回應) 王:(通話無回應) 民:(語音通話) 王:總共有1284位漁民;已簽協議書 為1106名。 民:我真的出很大的力。 王:謝謝您~ 王:(傳送「太感人」貼圖)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王又民(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4。 民:(傳送恭喜貼圖) 民:早。 民:注意防疫。 民:船的公文批好了。 民:(未接來電) 王:(通話無回應) 民:(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王又民(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0。 民:(未接來電) 民:事情圓滿了 恐怖平衡 就是有效...... 王:(語音通話) 王:(傳送貼圖) 民:(未接來電) 王:議員:不好意思,剛剛在忙,沒接 到您的電話....... 民:嗯嗯 將建使照委外或許這樣可以讓你 們以後順利些 王:(語音通話) 民:(未接來電) 民:(傳送照片)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籃底對話框:王又民(民)。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1至42。 19 王雲怡與常欣玉 王:太好了,那就麻煩你多費心。 王:(傳送「Ben」聯絡人資訊) 常:跟你報告一下鴻捷的情況,最新 一版的施工計畫鴻捷已經提送給B oskalis,這一版有蠻大的改善, 但Boskalis認為無法符合安全標 準,所以打算退回,聽Ben的說 法,原本雲林股東很不高興,想 要收回不做了,Boskalis也想要 解除雙方合作 王:這樣真的不行,我們可怎麼幫他 們? 常:可以講話嗎? 王:(語音通話) 常:請問你晚上幾點有空? 6點還是7 點比較好 常:我們跟boskalis的主管要求開會 王:(語音通話) 常:會議邀請寄出,下午5點 常:gabe是台灣分公司負責人,chris tian是他的老闆,offshore部門 的頭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常欣玉(常)。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5至26。 王:好 王:Mark會參加嗎? 常:不會,你需要我請他參加 常:不過他不在,可能來不及了 王:起碼要證明他們的一些要求是不 合理的 王:(語音通話) 王:(語音通話) 常:今天看來大致解決了,這周末或 下禮拜船到,鴻捷ben目前也開心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常欣玉(常)。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27。 王:可否幫我瞭解一下,我們跟台中 兩家廠商總共進了多少量的石頭? 然後鴻捷目前是進了7800噸對嗎? 王:鴻捷的時候是Amour or filter? 台中兩家廠商有供應與鴻捷相同 的石料嗎?他們供應多少?我們需 要的總量是多少? 常:鴻捷是7800噸,供應只有armor r ock,其他兩家兩種料都有 王:其他兩家的armor各供應多少? 常:這我手邊沒有,我禮拜一早上給 你好嗎 王:(傳送貼圖) 王:Boskalis與鴻捷合約。 王:(傳送「DRAFT-Rock Supply Cont ract(Hong Ji...01)」檔案) 王:(傳送「DRAFT Appendix 1-Scop e...(S)」檔案) 王:(傳送「DRAFT Appendix 2-Bill of Quantiti...03」檔案)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常欣玉(常)。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37至38。 王:(傳送「DRAFT Appendix 5-HSE R equire...KA」檔案) 王:(傳送「DRAFT Appendix 9-Certi ficate of Vesting」檔案) 王:(傳送「Appendix 10Adva...ond 」檔案) 王:幫我看一下重點 常:(傳送照片) 常:已經交貨的數量 王:這樣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交代... ... 常:我也不知道,只能給賠償金了... 但boskalis的合約沒有這條,合約幾乎可以隨時終止的 常:禮拜四Boskalis安排跟鴻捷開會 ,你希望我去嗎? 王:(語音通話) 王:(語音通話)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常欣玉(常)。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0、42。 王:Dear Richard 我們已經先墊這筆保函的錢給Boskalis,所以B可以在週一下午把保函還給鴻捷。但是要還之前,必須簽署一份石頭所有權的移轉書,因此這兩天假日期間可否約鍾先生簽署?(聽說這份之前他們就簽過了),一但簽好請儘速回傳給我,這樣下週一下午就可以來得及去B的辦公室取回保函。 有關這份移轉書的內容有不清楚的地方,麻煩你問一下Jacky。 @Jacky Chang請協助Richard簽署這份文件。 Regards, Yuni 王:請收郵件 ⑴白底對話框:王雲怡(王)/藍底對話框:常欣玉(常)。 ⑵LINE對話紀錄編號45。

㈡、本案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之一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109年7月1日9時26分25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鍾慶郎)【受話】 ⑴譯文編號62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2至73頁 B :喂〜 A :鐘先生嗎? B :是是是。 A :你好,我是王雲怡! B :你好你好,董事長你好。 A :不好意思,突然冒眛打擾你一下 。 B :不會不會。 A :是這樣子,可能要拜託你,我們 不是有三個管路的文嗎?然後現 在在那個縣長辦公室嘛。 B :可是那個執行長說三個文當中有 一個文好像處理好,剩兩個是不 是? A :沒有,三個文還在縣長辦公室。B :喔〜是喔。 A :對!然後可不可以麻煩你,看是 …因為我們這個禮拜如果沒有追 到文就蠻惨的。 B :對阿,這個好像上個禮拜一的時 候我就開始有跟執行長講說是不是再瞭解看看,結果好像到昨天裁止都沒有在說,我原本以為說已經處理好了,哈哈哈〜 A :沒有沒有,都還在縣長的辦公室 壓著啦!那是不是我聽執行長講 是說,ㄜ…你那邊有國民黨的總 召就是可以請他眼縣長辦公室的人聯繫一下,請他們幫個忙阿,因為這管路的東西也不是什麼,大家… B :我知道我知道,是是…董事長, 不然這樣好不好?我跟執行長聯絡,因為我要,我需要明確的一個那一個文號啦!那這個部分喔,是不是請董事長直接交代執行長那邊,看公司當初發的這3 份文看是不是… A :我有文號可以給你。 B :好的,那是不是請… A :我待會直接LINE給你^ B :好阿,可以阿。 A :我直接EMAIL,因為我沒有你的L INE,我直接簡訊給你- B :可以阿沒問題。 A :有三個文。 B :沒問題,好的。 A :謝謝。 ②109年7月1日12時46分38秒 A :0000000000(鍾慶郎)【發話】 B :0000000000(王雲怡)【受話】 ⑴譯文編號68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4至75頁 B :喂〜 A :王董你好。 B :是、是。 A :王董,早上你傳的那個文號,那 個是公司發文的麻,對吧。 B :對對。 A :所以,後來我看到,我有跟正網 ,我有跟執行長講說,我們目前 在縣府,我們要追的件是水利處的主辦單位,他簽核上去的一個文號啦。 B :那個我不知道耶,那個我們不會知道耶。 A :沒關係、沒關係,那我因為之前,我就有去追過其他的一個公文啦,那..這個部分是要跟王董這邊回報就是說,這個部分我有跟執行長在處理了,這樣。 B :好、好、好、0K。 A :嗯、嗯嗯〜是是是是。 B :再麻煩你就是說.. A :不會不會。 B :希望這個禮拜能夠出來啦,因為 我們沒辦法再拖了。 A :ㄟ〜這個因為..這個案件我上個 禮拜就有在跟執行長講,因為執 行長太忙了啦。 B :對對對。 A :因為我沒有文號,我也沒有辦法 去處理,所以現在就是說..剛才我有跟執行長說,這個要盡快啦,因為王董你有在關心這個事情,那我們大概中午過後去想辦法,去把水利處簽的一個,那3件的公文,要有那3件的一個文號,他們内部的文號,那我們再拜託朋友幫我們關心一下,這樣子。 B :好、好,好,那就再麻煩你了。 A :大概是這樣、不會、不會。 B :謝謝〜 A :好的、不會、不會、掰掰。 ③109年7月3日13時25分8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曾耀輝)【受話】 ⑴譯文編號75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6至78頁 A :Vincent~ B :雲怡! A :你現在方便講話嗎? B :可以。 A :我跟你講,那三個文,水利處的 文,張麗善說不給我們。 B :不給?喔〜我會昏倒! A :就是沒有回饋她不給,沒有談好 回饋她不給我們啦… B :挖,那怎麼處理呢? A :那個是必經的路線是不是? B :對! A :旁邊沒有腹地可以繞一下還是怎 樣? B :要研究看看,可是不管怎麼樣… 因為那還有一個部分是以後二期 也有用到的。 A :唉〜我覺得張麗善在我根本不可 能做了! B :她很硬? A :我跟你講今天她就是跟我們的人 講說,今天那個雲林不是有個工業區,韋能不是標到工業區嗎? B :對對。 A :好像200多公頃,200多公頃就是 200多MW,他說一年他將近2億的回饋,每年2億喔… B :有病! A :然後我就打電話去給韋能的總經 理問你們是怎麼給的,他說他是發電收入的百分之別幾给他們… B :那就通通給他們就好了。 A :對阿,那我也談不出來,我怎麼談阿,這根本不可能... B :腦袋是怎麼了?! A :喔…張麗善覺得她可能不能再選了這樣子… B :挖…那這個我們應該要再想一下,我們不可能给她這個錢,太少地可能也不滿意。 A :對阿,根本沒辦法餵她的胃口阿 … B :對,真的…那線路的部分我再看 一下其他的地方。 A :對,你看看有沒有什麼OPTION。 B :好。 A :那她就擺明著,我猜議長過去跟 她講,她就講的很硬阿,就說你可不可以先給,我說我已經做一半了,她也不要,她說你趕快來談阿這樣子,我怎麽談…我怎麼可能跟她談… A :對阿,那沒辦法談阿,誰都沒辦 法跟她談… B :完蛋了… A :我會昏倒… B :我看有沒有什麼OPTION。 A :好。 ④109年7月31日20時32分23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鍾慶郎)【受話】 ⑴譯文編號93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95至102頁 B :王董在忙嗎? A :沒有,我在車上,沒關係你說。 B :那我大概講一下啦,拍謝,王董 ,我剛才有跟土庫的朋友那邊聯 繫過啦! A :恩。 B :那這樣子啦,我從頭到尾應該都 還沒主動打電話給你,是吧,應 該是這樣吧。 A :對。 B :那王董這樣子啦,基於道義,好 不好,你們公司這麼器重我們, 我們可以配合我們盡力配合啦。 然後我也沒有其他工作上的事情 跟你報告,那現在就是簡單,因 為我站在一個朋友,或者是基於 配合廠商,或者是..怎麼講,旁 觀者啦,那我政治立場我也沒有說很..,沒說很為誰,可是王董,以後有沒有機會可以再合作,這個不是我的首選啦,可是基於朋友的立場啦,你對我也算不錯啦,我可以講的我就這樣子講就好了,我不會為我公司或我個人去講什麼,這個執行長有沒有跟你回報什麼我不知道,可是執行長對我也是很信任,因為我生意人,我做生意…我生意人我謹守分寸,所以可以參與的場合或可以講的,我都會很謹慎啦,這樣啦,可是王董我跟你報告,這段時間一年來,我發覺我個人啦,我個人發覺有一些事情真的你們的團隊,是不是我這樣跟你說可能對你比較歹勢,真的沒有人,沒有辦法做事,地方我們雲林真的很複雜啦,就複雜啦,執行長一路走來拼成這樣,一個人也真的是當成3個人或4個人在用,也真的不是辦法啦,所以我有跟執行長講說你們公司怎麼那麼奇怪,你怎麼不要自己信任的人去處理事情,當然這個過程多多少少,經常也有談到,那我也不予置評啦,當然可以信任的人也不多啦,不過,可是這樣子下去也不是辦法,你們公司現在可以用的人是誰,好像也沒幾個,可是你們公司這麼大規模,這個跟地方在處理事情真的…我個人真的建議要有個團隊這個第一點啦。 A :嗯。 B :第二點王董我跟你報告一下,就 是說有些事情,表面上看來好像是政治化,可是私底下好像並不是,也並不定是那一回事,因為怎麼講,我今天跟執行長在討論麥寮的事情,就光一個蓋板橋,你們光是那個20幾米的蓋板橋,我下午傍晚跟大潘在講,那個明明公文怎麼會發一個要加蓋,我說為什麼麥寮鄉公所會發一個加蓋的公文會跑去縣政府,他說沒有阿當初…我說很奇怪阿… A :那是林圍守阿。 B :不是阿,王董… A :本來他都已經發許可了,後來是林圍守去鬧,然後那個課長就寫一個東西過去… B :是阿,王董。 A :但林圍守我也沒辦法處理,他跟我要1200萬阿,我怎麼處理他。 B :他憑什麼跟你要1200萬,然後這一個文,王董我跟你報告,我今天不是要跟你講任何生意,絕對沒有,因為我也沒主動去打電話給你,我覺得這個事情有時候我們要稍微釐清一下,我站在一個旁觀者,朋友就好,以後我也沒必要做你們的生意,你把我當作朋友就好,真的當作朋友就好,那個明明就不是這樣子阿,為什麼你們,申請的時候你們要申請蓋板橋。 (5分25秒結束) (7分39秒開始) B :你看喔,光一個水利處的文,你 看喔,幾個月前,光是三至的文 ,道路挖掘你看,結果咧拖到現 在你看,又因為放火的人他現在 跳開了,然後憨直的人在那邊被受到放火的人,他的影響整個遍地開花大家火都在著的時候,你看誰有辦法可以幫你處理工作,王董,我今天打電話給你純粹是站在朋友立場。那為什麼會這樣處理,很奇怪阿,幾個月前就一直跟你們說,你們東西給我,我來幫你們追,當初也沒搞的那麼僵,那個早就可以處理掉,你怎麼不這樣處理。 A :恩。 B :我並不是在質疑你啦,可是王董 我把你當成朋友,我把它當成朋友而已,你們可以處理不處理,你現在讓地方在放火的那個人搞成這樣,王董,我跟你報告一句話,你假設把.. A :可是我跟你講,鐘大哥…鍾先生 ,我覺得說,說真的雲林我們真 的不熟,我們在其他縣市都是照 這樣處理都沒有問題。 B :是阿… A :但在雲林就有問題,就是說我們 真的不熟悉,你有什麼比較好的建議嗎? B :我現在沒有辦法跟你很有效的建 議,我只是基於朋友的立場跟你講說,你要有一個team啦,你要有一個團隊去處理事情,你…王董我跟你報告,你像現在大潘他…海上要他處理,陸上也要他處理...可是你們沒有人我也知道阿。 (9分36秒結束) (11分07秒開始) B :你們第一步錯,後面全部都錯,全盤皆輸,我基於朋友的立場這樣講真的不太禮貌… A :阿你今天是有遇到特別什麼事嗎 ? B :沒有,因為我…王董我要跟你報告一句話,有一些事情真的不是政治化就好了,因為我聽起來是這樣,真的不是政治化,可是你們的矛頭真的要找對,矛頭是怎樣講呢? A :聽不大懂内。 B :王董,就是說… A :比方說什麼,有什麼例子? B :ㄟ…王董我這樣跟你報告,一開始是誰在放火啦!我講這樣你不知道聽不聽的懂?!是誰在雲林縣一直在地方搧風點火?! A :你說林圍守嗎? B :應該也不是他吧! A :那是誰呢? B :他的等級… A :你說蘇俊豪喔? B :這樣說我不知道,基於朋友我可 以講的就這樣,因為我生意人啦 ,我不必要去說太那個,可是因為我一直看一直看…看到現在一年了,我…,我很謹守我生意人的一個分寸,我今天打電話給你是基於一個,你可能有把我當朋友啦,這樣而已,我生意人我大可不必打這通電話,因為我從頭到尾我也沒打電話給你,我做我該做的事情,那朋友交代我的事情,我謹守分寸這樣而已,什麼場合我做什麼事,該講什麼話我很清楚,可是為什麼今天晚上打給你,真的看不下去啦,所以王董我跟你報告,你們在雲林真的,你們要很清楚… A :我知道我的問题,問題是我找不到人,真的… B :沒沒沒,人的問題你們要自己去 想,因為執行長在地方他要…你們自己去想,誰是可信的人要處理什麼事情,你們自己去想,這個我不能講什麼話,可是我要跟你報告一句話,就是說把你當作朋友看,還是你有把我當作朋友看,你們的方向要明確,誰?當初是搧風點火,那造成今天整個你看,陸機也好、海上也好,原本沒這廣難搞,結果咧,結果搧風點火的人退了,現在古意的人跳出來,古意的人是誰我也不用講的太明啦,你們覺得是有政治意味,但在我們地方看起來妤像不是那麼一回事,我不替誰講話,我生意人怎麼會跟你們講那個,講那麼多要幹嘛,可是我是覺得有點奇怪,就是說明明沒那麼複雜,為什麼搞到最後,這麼複雜,光是一個麥寮鄉公所的文,或者是道路挖掘,原本一直跟你們說,你看王董,我在土庫的朋友那邊遇到你幾次,我是…,董事長那悃看那個公文怎麼樣:當初可能是效率的問題,現在搞到最後是!一個對立的問題,擋〜嘎你擋〜所以王董我跟你報告,真的地方的事情,有時候看起來有一點複雜性,可是個人想個人的,那是他們的事情,他們大人去想他們的,可是有時候,你們要槁清楚誰在搧風點火耶,對阿… A :喔,那個鍾先生我跟你說,這個地方的事雲林我真的搞不懂,你…我真的聽不懂,你就直接坦白跟我講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B :喔… A :說真的你跟我說我聽不懂,那太複雜,我現在…我剛才才跟雲林開會,開到我頭殼痛。 B :是喔。 (15分30秒結束) (15分49秒開始) B :縣政府的態度我覺得沒那麼複雜 啦,沒那麼複雜,地方的事情是誰在搞,地方先處理好啦!我說就是這樣,因為包含臺中那邊調船下來,大潘也有接觸,我也直接去協助,我建議啦,我不要說的太複雜,因為你也很…就是說地方的事情,搧風點火的部分某一個家族你們自己注意就好,要怎麼去排除不是我可以講。 A :恩。 B :地方的事要怎麼處理啦,你地方 事情處理,然後高層的問題,透過土庫的朋友,他是應該還算是正派,我說這句話,你搞不好還可以認同啦,可是你地方讓他們一直在持續,一直這樣處理,我們也沒辦法,那不是我可以去決定什麼,為什麼我今天要打給你,基於朋友立場我要跟王董報告就是說,有時候看到地方的事情是誰搧風點火,你這個部分可能要特別注意,把這個排除這樣就好了,你地方排除掉,那我們朋友要協助才有法度處理,這樣子。 A :好,那我知道了。 B :第二個就是團隊啦,園隊我不能 跟你推薦什麼,可是沒有團隊,王董ㄟ,很辛苦啦!真的站在我的立場很辛苦,拍謝拍謝,我知道你很忙,晚上還打電話跟你攪擾,拍謝。 A :沒關係,我知道。 2 110年11月10日10時23分51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張力文)【發話】 ⑴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29至230頁 ⑵基地台:雲林縣○○市○○里○○路000號 B :你好,請問綱哥嗎? A :是。 B :綱哥你好我是耕薪財務部力文。 A :你好。 B :你好,我們執行長是說發票的事 情請我跟你聯繫。 A :對,因為他這個兩個禮拜前有跟 他聯絡嘛,但是…我問他說要開9月10月還是可以開11、12,還是說可以分開,因為我的額度有4、50可以用。 B :4、50可以阿。 A :看你是要分兩期開1還是你要開 幾月份,我現在還可以開出10月 的耶。 B :你們還沒有報就對了。 A :還沒還沒,因為我還沒,我在等 你們阿,所以你給我項目、金額 ,我就先開十月的先給你這樣。 B :好那就是電腦設備之類的可以嗎 ? A :我比較好使用的是印刷,我以前 幫你們家開過的是設計、印刷,大概是這類的東西。 B :好,那就設計印刷。 A :那我先開十月的,開多少錢? B :就開50囉。 A :妳就一筆把他開完,11、12就不 用了這樣? B :那不然就幫我20、30、 A :可以,不然我先開一個30給妳。 B :好。 A :我寄給妳。妳用手機加我的賴。 B :好,我是張力文。 A :好,那我看到把妳加進去。 B :好的,謝謝綱哥。掰掰。 3 ①109年3月26日16時29分31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許聖彬)【受話】 ⑴譯文編號14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12至14頁 B :你好。 A :那個BEN嗎? B :是,王董。 A :就是說那個你的報價還會包括IM PORT的TESTING跟Storage嘛。 B :是,如果完整的話是必須要包括 這一些。 A :對對對,那你就報一個這個價格 給我,然後你有可能報一個Lump sum的價格嗎? B :報一個什麼? A :Lump sum的價格! B :呃…可以,現在就是說因為我們 先講測試的這一塊,因為測試他本來的規定就是每5000噸要測一次。 A :恩。 B :那我現在就是不太確定說,是不 是還是一樣延續每5000噸做一次 的測試? A :恩…我覺得還是一樣好了。 B :好,都是照舊這樣子。 A :對對對。 B :那如果說還有裝載的部分,因為 現在也不知道他裝載他是要華棋他們來處理還是說都是要我們這個…所以您的意思是說連裝載的,部分也一併報上去就是了? A :對,他現在就是說有import、te sting、還有storage。 B :對。 A :就是這3個部分也要有價格。 B :好,像這種就是比較固定的價格 ,價錢,是比較清楚是倒問題還不大!那只是說因為在卸的時候跟裝的時候,有些時候又必須要跟他的船期做聯繫跟溝通,因為船如果說同時進來、出去的話,這就是會打在一起,所以其實變成…坦白說要跟他們協商的部分還蠻多的,就是沒有談的話都會很麻煩。 A :呃… B :變成我們船期也不敢排。 A :呃呵,0K!呃…好,那沒關係, 反正那你就還是先報價好了,你 先教價,然後細節可能還是要跟 B0SKALIS他們談。 B :對對,我想就是說先有一個,至 少有一個協議之類的,對這個雲林董事長那邊有一個交待的話,這樣的話後面再進行下去也會順利。 A :對對對,好阿。 B :那我清楚,好的。 A :對,0K。 B :好,掰掰。 ②109年3月27日13時15分52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許聖彬)【受話】 ⑴譯文編號15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14至18頁 B :董事長好。 A :BEN〜這樣子喔,我跟你講,就 是說那個你回信給他們之後,你沒有…不用把我龈執行長放在同一封信上,但是你傳完給他之後再另外傳給我就對了。 B :好的。 A :你這樣瞭解我的意思嗎? B :是 。 A :反正現在也不用跟他們吵這個事 ,反正你就讓我知道你的進度就好了。 B :好的。 A :然後你的問題就是說我覺得B0SK ALIS應該不至於會說恩…就是…反正這件事情我們有involve進來,所以他要的東西你就盡量給他,不用擔心他會拿出去。 B :我知道。 A :那如果有一些技術的討論如果他 覺得怎麼樣,我們這邊也會doub le check,所以你就先不用擔心 還是給他們。 B :好,我知道。 A :至於量的問題,我就跟你講,4 萬加4萬真的就是他們肯放的啦 ,BOSKALIS我們本來是跟他們講三分之一,但是呢…他就一直不肯接受三分之一,他只肯接受四分之一這樣子。 B :是。 A :所以主要因為說…因為他們沒有 實際到場去驗貨的這個擔心啦,所以我們現在也沒辦法去強迫他這一點,所以這個董的部分,我知道跟董事長的差距有一點,但是這已經是我盡量了,能處理的部分。 B :是。 A :而且這個並不是說我把這邊的量 扣下來去分给別人,完全沒有! B :當然〜 A :這件事情local就是只有你們做 ,也沒有別人做了。 B :是 。 A :所以…可能… B :其實跟… A :我只能建議說…我只能建議說你 們量雖然少一點,那你們報檟可以再酌予提高一點點… B :Okay。 A :但是不能太多啦,讓我沒辦法交 待不好但是你可以比如說1680,你可能可以再稍微加個5%或幾%這樣子。 B :因為其實現在有一些比較麻煩的 就是說當時在報價的時候,就已經是到港價了,如果再加上卸貨這部分上去,他其實價格已經又會抬上來,所以我也是在這一點不知道怎麼樣來處理。 A :你就分開來阿,就是說石頭本來 是多少錢,這個是卸貨的報價,這個是什麼的報價,storage的報價還是什麼的報價,反正你就把他分開來嘛。 B :好,另外一點跟董事長報告就是 說,因為其實一開始這個…呃…議長找我的時候,因為一開始他說要品質好一點,要穩定的東西,所以他就是跟我們聯繫,那從頭到尾其實我們供應的角色,那很多這些事情其實並不是我能夠就是說去決定的一些事情,實在是…我知道他砟天聽到那個數量的時候,他其實是有一些反應出來,那我就想說這事情我也有艰執行長報告了一下,那我也想說其實這方面可能就是還要麻煩執行長去跟這個…雲林董事長着要怎麼樣去该調,所以這一點可能就是我會比較,因為我就是他交待,我怎麼安排怎麼做… A :對,昨天執行長也有踉我講,我 有跟他說了,就是說的確他這個量真的沒有辦法處理,但是我的意思是說你的價格可以再酌予調整啦,因為畢竟你報數量多的價格,跟報數量少的價格那锢還是 會有一期不一樣。 B :是。 A :我只能說你們可以從這個地方去 ,但是說那個價格也不要讓我就是太為難啦。 B :我懂,好。 A :你再跟他談談看這樣子,主要就 是說那個量沒有辦法再增加的原 因就是BOSKALIS還蠻硬的,就是因為他們沒有確認品質他就覺得風險太高,那他拿這個理由我也沒有辦法去強迫他這樣子。 B :其實這是我個人一個小小的建議 就是讓董事長參考,就是說就我知道的話,要做到這個EK標準,坦白說我並不認為他們有做當因為這個標準真的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以他們報出… A :但是他們另外供應的廠商他們有到場去驗過,就在臺灣,他們有去驗過,反正他們覺得可以就是他要負責阿。 B :是,那只是到…這個東西… A :那現在我們介紹的廠商他沒辦法 到現場去驗,所以呢,他就叫你 拿一些東西出來,對阿。 B :0K。 A :反正這裡面也是挺為難的,因為 跟他吵很久阿,真的很煩,被他們氣死,真的。 B :是是是,那好,我就…我就這樣 子回報雲林董事長商量一下,看怎麼樣我就隨時保持跟董事長聯絡。 A :你就跟他講說量我真的已經是盡 量爭取了,我覺得8萬應該沒問題,但我們比較保守就是4萬加4萬這樣子啦|那那個…所以你的價格做一點點的調整啦,看能不能…彌補他這個斯待的部分這樣子。 B :好,我會在報價單上面明確的做 一些調整到時候再麻煩董事長看 一下,看怎麼樣調整。 A :然後另外就是說該是什麼storag e的、該是什麼harbor的還是怎樣,就拆開來報這樣子,因為那些不是你的錢嘛,那些是你要付給別人的錢嘛。 B :是,沒錯,那還有一點,看來他 們似乎不想要我們做裝載的。 A :你說什麼? B :我說感覺起來B0SKALIS他們要自 己做裝載的動作,因為他的EMML裡面完全沒有提到… A :這個我不清楚,這個你再跟他澄清好不好? B :OKAY,好 。 A :這個你再跟他澄清,如果說有或 沒有是分別是怎樣的情况,你再跟他澄清。 B :好的,那我知道,掰掰。 4 109年3月30日12時2分7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林世豪)【受話】 ⑴譯文編號16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18至120頁 A :什麼事? B :你不是打給我嗎? A :對對對,我就是跟你講是說樺棋 那個方法行不通,就是他們那個 …反正之前我們希望就是說都由臺灣供量,然後我們就是把margin給他們,他們就不要,那個石頭,那個議長他們都不要阿。 B :這樣啦,樺棋董事長是跟我說, 這樣最簡單,第一個是他拿他的 價差,他也沒有少賺,對我們… A :問題就是這邊他們議長之間不合 ,然後面子問题就不願意阿。 B :如果這樣就沒辦,不然原本是那 個樺棋是說他願意配合,因為他們通常…他說通常他們都這樣,他跟宏華都這樣處理,這樣比較好處理,然後工都他做,價錢對他來講沒有影響,反正他賣給Boskalis就還是這些錢,那價差就是看誰出,由Boskalis還是我們出,就這樣而已,這樣的話對Boskalis、對我們品質都是只有一種。 A :我們本來也是這樣阿,問題是他 們那個什麼什麼那個堂的他們都不願意,餘慶堂是不是?還是什麼的… B :沒有,餘慶堂的部分是跟樺棋的沒有關係,因為餘慶堂的是另外買… A :餘慶堂跟那個什麼嘛,反正他們 兩個都不要,之前Boskalis有去 問他們阿,他們都說不要阿。 B :喔…好 ,因為不然的話… A :沒有,議長也不要、雲林的也不 要。 B :真的喔? A :反正他們就是有一些江湖恩怨阿 ,就是這樣子阿。 B :不然的話剛才…因為早上我就問 那個…因為我跟樺棋的董事長還算0K,我就問他說你有沒有建議怎麼處理,他就跟我建議說這樣他可以處理的起來,而且他說之前Boskalis也想要這樣處理阿。 A :是阿,後來Boskalis自己去問阿 ,自己去問他們都說不要阿,他們回復給Boskalis,Boskalis跟我說他們那兩家石料供應商他們也不願意.然後我們這邊的話是… B :好吧好吧,我不知道這個。 A :對… B :因為他是早上是這樣跟我建議, 他說這樣最好處理,大家… A :好啦,這個事情你就不用再跟他 講了,你就說不用不用。 B :OKAY。 A :你說他們在德國有另外處理方法 了,就是叫他不要再往外講了,對。 B :好,瞭解, 5 109年7月23日12時17分34秒 A :0000000000(鍾慶郎)【發話】 B :0000000000(王雲怡)【受話】 ⑴譯文編號85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87至92頁 A :王董〜歹勢,今天勞動部的資安 署來看我們草嶺的一個工地啦, 所以剛剛都陪這些委員在看工地 。 B :喔喔喔〜 A :不好意思、是是是。 B :歹勢歹勢,打擾你。 A :不會。 B :我跟你講喔,就是說那個B0SKAL IS那個事情啦,跟你講,坦白講 ,我也是被這家公司氣的半死,也不好意思讓你跟他們合作啦,但這家公司把事情推到我們,這根本就不關我的事情,他本來就應該在7天内付你們款。 A :對阿,是阿。 B :對,但是他就把這偭事情弄到我 們頭上,我們跟他的合約早就談的清清楚楚,我們現在在談的事情跟石頭完全沒有關係,在談船的事情,所以他把責任推到我們這邊,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啦,現在是這樣子,我是有跟Ben講啦,說…既然他現在不付錢,看起來不付錢的話,那你就叫他先把抵押的東西給他抽回來啦。 A :是是是。 B :對,我想說我也只能,因為他現 在不付錢,我也不能拿刀逼著他付嘛,那現在就是說,但是我覺得跟他講說,你不付錢,那我們當時抵押的那個部分就要先把他抽回來阿,對阿,我不曉得這個方法這樣子,你可不可以接受,我是覺得也很不好意思啦,但是這件事情,我有點幫不上忙,我最多只能幫到這邊這樣子。 A :ㄟ〜董事長是這樣啦,當然我這 邊配合我都沒問題啦,現在就是說,他們一直持續在變化當中,因為當初也沒有談到一個預付款的還款保證,那我這邊也配合,我也拿了1500多萬的現金去開麻,那開完之後7天這也都是合約上面寫的阿,那他現在變成這樣子的話,Ben剛才也有聯繫到啦,那我的意思…我們這邊是這樣啦,董事長,就我這邊配合沒有問題啦,現在就是後續到底他們會不會按照契約講,不然到時候我這邊先付錢,變得… B :他這一家公司應該不至於啦,但 是呢…我也不知道他是在搞什麼鬼,坦白講,我是覺得這家公司,那個錢也不是很多,我不懂他們為什麼要在那邊搞一些有的沒得,然後還說是我們的問題,我們跟他根本就已經清了,所以..唉,我說真的..他不是我們公司,我也沒辦法對他說什麼啦,對阿。 A :是是是,董事長,可是現在.. B :他是大公司,倒不至於這樣子, 只是說…我們是不是…你們是不 是話要跟他們講的狠一點,還是怎樣?兇一點,就是大家要照合約,你們外國人不是最看合约的麻,為什麼你們不照合約行事,這樣子。 A :對阿,當然是這樣子啦,因為契 約上面就明載,那我們公司也都 ... B :寫很清楚,我也覺得阿,喔! A :是阿,現在就是說,假設啦,假 設退一步講就是說,沒關係,他 的一個還款保證抽回來,那就是沒有預付款麻,那沒有預付款,我這個開出去的一個單子抽回來,我們的那個費用銀行是照算啦,這是第1點啦,那這個第2點就是說,那按照契約再走下去,那中科標給我們鸿捷的料到那個安平港的時候,他們後續假設還是用這個態度的話,那事情就大條啦,呵呵。 B :對阿,我知道,可是問題是,怎 麼說呢?我真的沒想到會是這樣,我沒想到這種這麼大的公司會出這種事情,唯一想應該是不至於,我不知道他現在做這件事情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會不會是…因為我跟你講啦,這家公司是吃定台灣人,我們跟他談判的過程也吃非常多的虧。 A :是是是,董事長。現在最大問題 就是說,我假設這個部分,我來處理,就是說沒關係,就這樣子,可是後續假設我們的石料進來,他沒付錢,這個事情就大條了ㄟ。 B :對阿,我是覺得...。 A :所以這個...Ben的話,他在跟我 ,他剛才跟我在談的時候,我有 很清楚跟他講喔,在這個部分我 來協助沒關係,就是大家把事情 做好。 B :把醜話講在前頭啦。 A :是是是是。 B :載一些朋友去跟他們講說,你們 不要以為來台灣就可以不照合約 走。 A :嗯嗯嗯〜 B :對阿,我是這樣是覺得,也是讓 他嗆一下阿。 A :嗯嗯嗯〜 B :這麼大間公司,弄出去不好看吧 ,對你的reputation不好吧,你們剛來台灣做生意就違約,不給錢,這些東西爆出去了,你們也不好吧。 A :是是是〜 B :是不是要講那麼重,可能你們可 以思考一下啦,但是我個人是覺 得是說,也要跟他們把醜話講在 前頭啦,這第一次你要付我錢, 沒付,就已經違約了,那現在我可以處理,但是接下來如果再發生這樣的情況,大家就要那個啦,不用跟他們太客氣啦。 A :好,董事長這樣子,剛才你這個 說明的情況,我大概瞭解,我跟Ben再來討論,因為當初談的,我這邊的部分我也是協助阿,可是現在變成說公親變事主,變成我這邊也要跳下去處理,就跟當初某一些默契上就差異太大了。 B :對阿、對阿。 A :對阿,這個部分,我可能也要跟 朋友講下吧,不然這搞到最後我 這邊變成說..這個情況,沒關係,董事長,我來跟Ben再討論看看,之後看有什麼問題,再拜託董事長這邊再幫忙。 B :我可以做的,我一定會盡量幫 忙。 A :是是是。 B :比方說…他們不付錢,我也沒辦 法阿,我現在只能說,我只能說押的那個退給人家麻,是這樣子,但是我也沒辦法保證他們一定會退,但是我個人是覺得這家大公司錢不是很多,我覺得不至於…。 A :呵呵阿~ B :真是太離譜了。 A :好的、好的,那董事長這部分, 我等一下跟勞動部這邊看完之後 ,我再跟Ben好好商量看看,好不好? B :好、好。 6 109年7月28日13時46分9秒 A :0000000000(鍾慶郎)【發話】 B :0000000000(許聖彬)【受話】 ⑴譯文編號91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92至95頁 A :喂〜 B :鍾大哥。 A :是、是,大概有2個情況要先釐 清啦,就是說第一個就是跟Boskalis這個所謂的還款保證,要再用一個附件說2萬5仟噸,交完之後他就把這一個預付款的還款保證,還給我們嗎?是這樣嗎? B :是的。 A :這個有另一個風險性存在就是說 ,因為我們這個日期已經很明確的銀行保證是到,譬如他是9月20啦,那9月20過後,這一個還款保證也就原則上這個效力是消失。 B :對,他也會給我們一個,Boskal is也會給我們一個、一個..算是一個附件,然後跟我們說,我們只要2萬5千噸交完,還款保燈就會取消掉。 A :那其實是這樣子啦,那個到期的 日期,當然他取消是歸取消,現在假設Boskalis他自己去delay到例?譬如說他是9月20,那我們現在跟他談一個這個附件的情況就是說,那等我們2萬5千噸交完,那我意思是說,可是假如是他們delay到,超過9月20號,那這一個是要算誰的。 B :如果超過9月20號,我們的2萬5 千噸還沒有交完的話,那他的還款保證就會再延長,那延長到我們2萬5千噸交完。 A :可是是這樣子喔,我們跟銀行開 是有日期的喔,我們不是沒有日 期喔。 B :是、是1是1他可以..他也可以要 求就是說要延長,這2萬5千噸,對,他可以跟我們要求要延長。 A :哇〜那真的是當初談的不是很清 楚,因為我們是用現金去押麻。 B :是。 A :對阿,這個跟當初談的又有一點 那個... B :2萬5千噸,我們要交齊是很快啦 。 A :對阿,但變成..我的意思是說一 切順利的話沒問題麻,對吧。 B :是。 A :那他現在用這一個附件,去再通 知我們,這個不在原契約範圍内 ,那到底我們原契約内有寫這一 條嗎? B :哪一條? A :就是所謂就是說2萬5千噸假如是 他們delay,他們可以要求我們 的預付款的還款保證再延期,他有這一條那個嗎? B :有,他裡面有提到,他們說15天 ,15天之前可以提出申請。 A :那這樣子提出申請的話,跟所謂 我們現在談的還款保證又不太一 樣阿,當然現在是說,今天早上在談就是說,我們只要交2萬5千噸,他還款保證就要還烚我們。 B :是。 A :那在契約上有載明的話,還需要 他們用這一個附件嗎? B :沒有,他本來不是說2萬5千噸, 他原先的1千5百萬他扣,分3次 扣... A :嗯〜 (斷線) 7 110年4月12日18時9分17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常欣玉)【發話】 ⑴譯文編號184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190至198頁 A :喂〜你好。 B :請問你是Richard嗎 ? A :對對對,Jacky嗎? B :我Jacky。 A :Jacky,不好意思,抱歉、抱歉 。 B :你剛才打給我的急思是說禮拜三 ... A :因為我不知道你禮拜三中午有沒 有空? B :嗯嗯嗯〜 A :看你時間方不方便啦,因為主要 是說鴻捷他現在..我簡單講就是目前在安平港能做裝卸載的就是府城跟裕航2家麻,就2選1麻,所以只要有裝卸載的工作,不是府城做,就一定是裕航做,那現在的狀况看來是這樣,他們之前是跟裕航借牌,第一艘船的時候,跟府城借牌,但我知道他們跟府城也鬧得不是很愉快,所以現在剩下裕航可以用了,我那天有跟雲怡講,雲怡說哇〜安平港只有2選1的機會,然後有1家現在完全不接你家的案子,你就剩下裕航,所以變成說裕航副總那邊我也跟他講,基本上你要把責任扛起來,把這工作做得沒有問題,不然的話,之後問題會越來越多這樣。 B :我有一個..跟你報告一下好不好 ? A :是,沒關係,你說。 B :上次我有跟你講會把數量減到.. 甚至會停止合約阿,如果我出現 講這個,後來又說要停止合約, 那怎麼辦啦。 A :哈哈哈..你可以這4個字不要講 就好。 B :我已經出面了,然後很有誠意談 這些細節,然後半個月之後又說我們不需要這個合約要停止,那怎麼辦? A :對阿,這也是個問題耶。 B :我跟你講現在情況是事實啦,我 們上禮拜就已經報給上面說,我 們現在所需要的量已經快到了, 因為我們縮小我們的設計麻,就 是原本的設計量,現在只需要7 成,實際上現在已經有的量已經夠了。 A :是喔。 B :是阿,當初我們有2個Supplier ,那另外一個Supplier就是新加的鴻捷,那他現在進了8000多噸,加上原本2個Supplier提供的量,已經到7成的...大石頭。 A :是喔~哇!那怎麼辦?那等於後 續不太可能,那雲怡知道嗎? B :我上次開會的時候,大概上禮拜 一吧,我有跟她提這個,但她沒有很..怎麼講..她當時沒有什麼反應啦,她好像..其實我不知道她是怎麼想這個事情啦。 A :是喔〜我覺得這個事情是..這個 事情是有點複雜。 B :這個是事實啦,不然派克那邊、 PR那邊,他們還沒有同意這件事 情,但是我也不確定從你們的角 度還可不可行啦。 A :嗯~因為這個問題是這樣,這個 問題是說第一個我們時間被拖延 非常夂,坦白說就是..因為我是 PR,我只對利害關係人去做溝通事情,但我現在的或受是說..議長的態度很簡單,他覺得就是故意在习難他,不讓他供貨.. B :那有沒有辦法是說.. A :他現在有點情緒上,就是說他有 點把情緒這個球丟回給我們,其實理論上我合約都跟你簽了嘛,應該你自己去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我們合約的甲方還跑出來跟你協調,但我覺得議長此刻的心境,他會認為我們就是沒有心要給他,就是故意的阿。 B :我是雙邊都可以體會啦,但這本 土的包商的確是小看整理的事情 。 A :對阿,沒錯,所以我覺得現在問 題是我們第一個3萬8的合約都走不下去,那... B :這是事實啦,然後我有點擔心禮 拜三如果..今天禮拜一..後天,你要不要明天跟雲怡討論一下,我怕我出面之後又給他們印象說,事情很順利阿,繼續往前走阿。 A :對對對,這個很麻煩耶,這個地 方上反彈會非常大、會非常大,而且我覺得還滿嚴重的 。 B :比如說有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比 如說合約解除他們會有一個賠償金嗎?也許... A :沒有阿,我合約裡頭完全沒有這 個東西阿。 B :我假設啦..因為一般..都有商業損失.. A :我覺得他們並不在意這個賠償金 耶。 B :因為他繼續搞這個工程的話,他 們在不熟悉的倩況下,第二次送,我覺得他們也不一定賺得到錢,他們光是準備所有這些人員跟執照,我覺得他們第二次也不見得能賺得到錢。 A :哇〜這怎麼辦? B :而且這個包商也是第一次麻,上 一次那個包商,某方面來講,我 們雖然協助他,但是有些東西他 真的也是.. A :這一次這個裕航有做過楊德諾的 吧,而且他跟BOSKALIS有合作,目前他們有合作在說案子。 B :喔~真的喔。 A :對,所以我覺得某種程度上,應 該會比上次好,能不能做得好,我不敢講,但是會比上次好。 B :其實我不確定這後面複雜的關聯 啦,但是. . A :我是覺得是這樣,這個事情有點 嚴重耶,我要跟雲怡商量一下,因為我覺得得這個事情,因為我們當時更麻煩,因為我們當時這份合約是跟人承諾8萬噸。 B :我忘記是多少了,應該沒有那麼 多吧。 A :那個時候是8萬噸,但是我們去 簽約的時候,BOSKALIS打死只願 意跟我們簽3萬8。 B :對對對,因為我們當時只願意3 0%的多餘量這樣。 A :對,所以變成說,我們那時候就 是變成說有一點好像就是說,這 個已經有點很不愉快了,當時為 了這個各方都很不愉快,你知道 嗎?鬧得很不愉快,那如果說現 在是連3萬8都做不完,哇!我覺得還滿嚴重的,平心而論,當然我們不同部門看事情角度不一樣 啦,還是以公司利益為主啦,那這可能跟雲怡商量一下,你這事情有跟他報告過嗎? B :我上禮拜一有跟她提過,但就像 我講的,她沒有對這個事有很太 的反應,然後..但是我們内部上禮拜開會也沒找雲怡,只有找PM,但PM艾格他也沒參加,這禮拜會再重新一個會,讓PR們跟雲怡都知道這個狀況,因為從PR角度看要維持這個,但從PM角度他也不允許浪費錢的問題麻。 A :是是是,沒錯。 B :所以一定要balance阿,所以一 定要從新召開一個會才行。 A :是,因為這個事情要讓雲怡知道 ,因為我禮拜五有碰到雲怡,但這個事情我也僅止於要換個新的裝卸公司,不然的話,這個案子會走不下去,會很麻煩,好像是我們故意的這樣。 B :我懂他在想什麼啦。 A :當天跟她講,她是沒什麼反應, 只說好好,這部分再來協調這樣 ,她也只是交代繼續協調。 B :還是你跟雲怡再商量一下,但是 我也必須老實講,跟PM這邊,他會從專案整個財務的角度看這事情。 A :當然。 B :我是覺得這事情還是要有一個平 台來對話。 A :我比較好奇是說,他們供應商來 自不同地方麻,北中南一大堆,但是我現在不太理解的是說,就是議長有給我一個訊息,他一直告訴我說,樺棋的石料是不合規範的阿,但我不知道他為什麼給我這個訊息,因為我從來沒有去過安平港,我對這方面也不太了解,那議長這樣的指控是對還是不對。 B :其實我想他也拿不出來證據啦, 畢竟他們的說法就是雜料很多,什麼東西的,但是實際上沒有這樣的證據啦,那中部跟南部本來就不好啦,這也是事實,我們也可以提供一些實際上的檢測,都有做嘛,BOSKALIS他是外商,他沒有興趣去介入本土石料商這些事情,我覺得他們在處理這事情的時候還滿balance的,沒有過就退貨麻,那中間也發主過了,在中部的時候其實也發生過,沒有過就退貨。 A :是。 B :所以,哀~你知道嘛,反正目前 沒有實體的證據顯示他們講的這 個話啦。 A :是。 B :但是我也不想戳破他,因為畢竟 沒理由戳破他啦。 A :對對。 B :那你現在知道我們情況了嘛。 A :對。 B :需要的話我們整個全部人員一起 開會好了,你們表達你們的想法 。 A :對,覺得這可能要做溝通,這個 沒做溝通,地方上問題會很多,我覺得還滿嚴重的,而且會危及這個雲林的案子,我跟你講嚴重到這種程度,呵呵,你可想而知,呵呵呵。 B :對阿,這我沒辦法處理,最好有 一個平台,大家一起來討論這個 事情喔。 A :對,我覺得這樣商量耶,而且我 跟你講,當時第一時間3萬8合約的時候,我們已經被修理過一次了,現在連3萬8都沒有,或是即使我們做完3萬8沒有後續的,也要想個什麼樣的理由,否則我們後面也變成是我們承諾的事做不到,那也是個問題耶,這個變成很難去應對。 B :這個也是事實啦,我們承諾的事 沒做到是事實啦。 A :對,當時處理這個案子的時候有 點勉強他,坦白講、坦白講,真的有點勉強,那時候大可不必去問議長,大可不必去問,結果問了之後,反而是我們主動去跟他講,還不是他跟我們談的,結果我們主動講了,講了之後不給他,哇塞!我覺得這個還滿嚴重的,個人覺得還滿嚴重的啦。 B :好,你要不要跟雲怡聊一聊,我 覺得這個事情沒辦法我們2人之問聊一聊就決定這個事,要有一個平台。 A :當然是,當然是。 B :然後PM從專案財務的角度來看,你們從你們的角度看。 A :對對對。 B :然後從公司最大的利益來... A :當然、當然,一定要這樣。 B :我會安排這個會在這個禮拜。 A :我會在跟雲怡.. B :我們也會邀請你一起來,你也有 用那個TEAM麻 ? A :TEAM我有在用。 B :好,到時候我們在邀請你。 A :好,掰掰。 8 ①110年4月5日19時45分21秒 A :0000000000(鍾慶郎)【發話】 B :0000000000(黃光民)【受話】 ⑴譯文編號178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187至189頁 B :老闆〜 A :光民喔! B :是, A :那個兩個問題喔,第一個,你先 查一下我們開給B0SKALIS的履約 金額是多少? B :履保金嗎? A :阿? B :履保金喔?! A :對,履約保證的金額,你先幫我 查一下,第二點,我等一下要跟 執行長見面啦,我們稍微談一下 ,快速談一下就 好 ,他目前的 情況是怎麼樣?目前中科的情況 ?! B :我今天下午是跟他們說晚上要約 時間,然後看他們報告進度怎麼 樣,因為他說他還在等裕航提供 資料給他們做報告,只是中科那邊有回應說他們覺得報告内容有些東西還是可以先不用改,譬如說怪手,他們用…報告是寫330跟300這樣,可是中..他們裕航只會提供300,中科的意思是說那330也不用改,反正就是先放著這樣,然後到時候再跟BOSKALIS協調,然後如果你們決定要這樣做的話,我們就明天開會的時候就跟他們講,然後再看BOSKAUS的反應,大概是這樣子。 A :那預計的時程是怎麼樣? B :中科這邊的回答是4月19號那一 週,就下下禮拜船才會來這樣。 A :可是他現在資料還沒提供嘛。 B :對,BOSKALIS的意思是說在所有 文件沒有審核的情況下的話,船他們不收,然後因為VICTOR他也在場,所以我就…很直接中科有收到這個訊息啦,那我有跟執行長講過,然後中科說他們會跟裕航這邊協調,然後盡快把報告交出來這樣,因為我現在也還在等他們。 A :0K,那…他們的船…現在豐澤源(音譯)有接到通知嗎? B :呢..也沒有。 A :對阿。 B :那邊也沒有… A :中科也還沒有通知…豐澤源嘛? B :對。 A :所以他們現在還是空談嘛,他們 也不可能…他們除了豐澤源,也 不可能用別台。 B :ㄟ,對,因為我有再去跟他們強 調說如果換船的話,報告也是要 統改,然後他們是說,他們會先 以豐澤源為下一艘船那個載運… A :好,0K,大概先這樣子,你查那 個… B :好,我先查一下。 A :履約金額,然後用LINE傳給我, 0K。 B :好 。 ②110年4月26日12時24分15秒 A :0000000000(鍾慶郎)【受話】 B :0000000000(黃光民)【發話】 ⑴譯文編號204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223至226頁 B :董ㄟ..我改用手機打好了。 A :喔喔喔~沒關係、沒關係,現在 是這樣子啦,中科那邊我們目前,我們現在跟中科、Boskalis的契約要怎麼樣中止啦,應該這樣子講,他目前執行長的意思是說3萬8,000噸就先這樣子處理吧,沒講到後續嘛?! B :他是說明天或是後天再談這個合 約。 A :視訊麻。 B :視訊討論改完之後,然後再找時 間跟中科,我們這邊也是要修改 合約,合約内容修改怎樣要看接 下來跟Poskalis談的怎樣再去做 修改。 A :好,0K0K,那這樣子啦,那中科 的合約我們先不談啦,我們現在先談Boskalis的合約,那聽執行長的意思是說他們要先把這個款項把它付清掉,然後後續就由中科就由WPD下去對口麻,說法剛才應該我沒聽錯是這樣子啦,那..那也可以阿,可是现在有一個問題,我也有跟執行長講啦,我們跟那個Poskalis的這個契約 ,我們要怎樣去修改,或是怎樣去中止,都可以啦,反正,就是把3萬8,000這個部分,當成第一階段,把它先處理掉。 B :交完這樣子。 A :但..目前你聽執行長講的就是說 ,我們對Poskalis的一個契約内 容修改的一個部分,他有明確方 向嗎?或是說法嗎? B :ㄟ~他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可 是他的方向大概就是說他要直接 把3萬8,000噸的款項全部一次付給Poskalis,然後Poskalis再一次付給我們,這就變成說合約裡面那個檢驗有的沒的那些都直接去掉,他們不用那麼麻煩了。 A :好。 B :就直接錢給你,料給我就好了。 A :好。 B :不用再做這些有的沒的的試驗。 A :好好,那假設是這樣子的話,那 當然也等於說是..鴻捷跟Poskalis等於是契約,因為他錢給我們了嘛,就代表說,這個部分應該是3萬8,000的一個履約應該是完成,好,那履約完成之後,我剛才有跟他強調啦,因為我們也聽不太清楚,或是不夠明確的一個方式,所以我剛才有跟他說,我們現在對Poskalis有一個契約行為存在的話就會牵涉到當初我們預付款的還款保證,他要還給我們阿,我們履約完成,他的預付款要怎麼扣回去而已啊,所以他一旦扣回去之後,他的一個我們預付款的還款保證就要還我們。 B :嗯嗯嗯。 A :對不對,目前的說法應該是這樣 子啦,因為我剛才在工務所聽的也沒聽得很清楚,所以我有跟他強調說,我們對Poskalis有契約行為,這個預付款的還款保證他要還給我們,所以這樣子聽起來就是說3萬8,000噸,WPD達德直接付清麻,付給Poskalis麻,那Poskalis收到錢之後,他該給我们鴻捷的,包含預付款他就扣起來,剩餘的款項給我們,一併再把預付款的一個還款保證還給我們麻。 B :他的意思是這樣,就是把所有費 用都加起來,然後我們履約就直接付掉。 A :應該我們就朝這個方向,你就跟 他約,看明天還是後天,盡可能 是,今天是幾號? B :今天是26號,可是要看Poskalis 能不能,因為他們要跟德國那邊橋時間。 A :26..好,明天27、後天28,那好 吧,反正原則上我們還是要配合,那視訊的話我們要在什麼地方? B :在公司就可以,還是說去任何地 方都可以,就安靜的地方就好了 。 A :就是你就帶你的筆電過來就可以 了。 B :對對,還是老闆你要在什麼地方 ? A :那0K阿,沒關係啊,反正可以視 訊的話,筆電可以用就用筆電就 好,不一定要回公司吧,是吧? B :對,看老闆你哪邊方便我過去也 可以。 A :沒關係、沒關係,那這樣子吧, 假如說我明天星期二我是在山上的話,你0K嗎? B :0K阿,可是山上的訊號好嗎? A :我不知道,你就聯繫那個看看吧 ,光民..不是啦,你就聯絡俊漢 跟偉書看看。 B :好。 A :假如訊號好的話,我們也是要趕 快把這個事情搞定阿。 B :對對對,好,我再問問看。 9 110年4月19日11時25分5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受話】 B :0000000000(游滿紅)【發話】 ⑴譯文編號190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203至212頁 A :喂〜 B :姊〜,不好意思,你方便講電話 嗎? A :你會講很長嗎? B :大概10分鐘吧。 A :ㄟ〜不好意思我現在11點半有一 個會,好、好,沒關係,那你先講,可以可以。 B :沒有啦,主要就是最近我很困 擾,很煩惱啦,就是我最近聽正綱在講說,議長那邊好像有問題 。 A :對、對、對。 B :對〜然後其實我一直很煩惱就是 之前議長已經有一次就是非常的不高興,那一次我就想說找了王又民跟找了議長的太太,拜託議長的太太,就是去說服議長,那上次據我所知,議長好像是說什麼12萬噸把它改成8萬噸,然後他就覺得不是菜市場,然後他就很生氣、很生氣這樣子,那我們就去拜託議長的太太,然後也就說服了他,那次他真的非常生氣,然後也覺得說算了啦,不然大家就是翻臉這樣,他上次是這樣子,然後後來我們去勸了,議長的太太也說大家都是朋友不要翻臉,所以後來他也訧接受了,那這次我就是很煩惱就是說好像什麼都經營不下去了,那我是覺得無所謂,我其實很後悔,就是當初翻臉的時候就翻臉好了,我們不用去承擔那個責任,那現在我是很擔心他翻臉,我就覺得我們的人身都會有危除,因為其實我很清楚那個水源進去被關是為了什麽事,大家也都知道,在雲林大家也都知道,然後那個廠商也不是小咖,那個廠商是丁文彬的拜把子,他是丁文彬的拜把子,而且也是標董的人都被處理了,那大家也知道水源的老大是誰,所以我對這件事情,我也很後悔那時候8萬翻臉就翻臉,那我們就不用去..不用去扛這個責任。 A :了解。 B :對對對,然後這幾夭我就一直覺 得很煩惱,就是說這件事情如果 走不下去,他翻臉,於公他當然 是對公司翻臉,於私其實我們都 要扛責任,那我就覺得這個事情 ..是讓我..我長那麼大還沒有這麼困擾過。 A :了解、了解,我知道。 B :對,我就是覺得說..唉…老實說 我覺得議長其實也不是不幫公司 ,其實議會議長都是..這些人,這些總召黨團都沒有出來亂,都是議長真的是HOLD著,就是說他罩著。 A :了解。 B :然後包括蘇後豪也是,蘇俊豪就 是找議長說我們兩個人,正副議長來跟他要這36萬噸,那議長拒絕他,議長說我們不要自己去跟人家要,人家要給我們多少就給我們,不要自己去人家要,不要做這種事,所以蘇俊豪就跟議長翻臉,事實上他跟議長翻臉也是為了這件事,那蘇俊豪也是阿,蘇俊豪也是來跟我們翻臉,就說大家10幾年好朋友,你怎麼可以為達德這樣子,你只是吃人頭路 ,他見到我也:都是這樣講,你只是吃人頭路,不需要替公司這樣子。 A :對對。 B :對阿,那我是覺得說我都無所謂 ,這件事情我都無所謂,我就跟 正綱說沒關係,你就做你的工作,那我們可以幫到哪就幫到哪,就是議長這件事情其實讓我覺得真的是我壓力很大。 A :我了解,我壓力也很大。 B :對對對。 A :就是想辧法看要怎麼救阿。 B :對對對。 A :這個我想跟你確認一下就是說你 當時去跟他講,議長的概念到底是幾萬噸?到最後… B :他本來還以為30萬噸都要給他, 然後潘正綱是跟他說沒有啦,我們有三家供應商,後來他才接受,喔喔喔~三家供應商1人就是12萬,他當時標規我記得是36萬,他説所以1人是12萬,他的認知是這樣,那後來降到8萬他就有點翻臉說,他說我就不是菜市場,就說不是菜市場讓人喊價 。 A :所以後來跟他講現在就是8萬 , 就是他的認知最後的認知其實是 total是要8萬? B :最後認知total是要8萬這樣子, 對,然後…結果後來又說沒有, 然後人家公司同仁還傳訊息給潘 正網說那個台中廠商水很深有人 身安全,我就跟潘正綱說難道我 們沒有人身安全嗎?就你們的命是命,我們都不是。 A :對阿,當然不是這樣講啦。 B :對阿,所以我就覺得很不舒服就 是說,喔〜所以你的命是命,我 們的就不是命。 A :恩〜沒有啦,應該不是,他那個 是有點太誇張了,不應該這樣說 的。 B :所以我才覺得說,那我覺得 我也要跟王姊表明態度就是說,我覺得我壓力很大,我也有人身安全,如果我當初我不要去幫,就是在他翻臉的時候我們就不要和,就讓他翻臉,我們就不用扛這個責任,那現在變成是我們去扛這個責任,然後蘇俊豪也怨 ,然後蔡孟真也是...蔡孟真他們家跟我們家是40年的交情,他從曾蔡美佐到黑松,我們都是好交情,都是拜把子,就因為今天這件事情,蔡孟真也很生氣,還去跟張碩文搗,他說為什麼我們網内互打都不錢,他是這樣子跟我們講,直接嗆明我們都是網内互打,我就說並不是這樣子,是因為蘇俊豪,他說蘇俊豪難道跟我們不夠好,難道也不是網内互打嗎?他這樣子回我耶,回張碩文耶,所以我就覺得說,我跟潘正綱說沒關係,既然說要幫就幫,這些我們就概括承受,但是我覺得生命安全有疑慮。 A :對,了解、了解,當然阿。 B :對。 A :不可能讓你在這邊有..不可能會 讓你們陷人這個危機當中。 B :對阿,對阿。 A :這個情況我了解,我會說的很清 楚啦,就是說這無論如何,現在 就是8萬我們無論如何要處理嘛 。 B :對阿、對阿而且重點是我是第三 者我看你們在處理的過程,我是 第三者,我當然不知道公司的狀 況,但是我是第三者,我在旁邊 看就覺得在耍他,我真的是覺得 ,因為我覺得有這麼難嗎?畢竟議長他做工程也30幾年了,他砂名業也是待了,也是都很熟,砂石公會理事長都還是他的人,我覺得他,對砂石業是很懂的,那你今天你跟他說這樣這樣這麼刁他,他都懂,我覺得他都記在心上,只是礙於他的太太、王又民跟我真的去拜託他了。 A :嗯.. B :他不好意思多說什麼?那只是說 他一定都記在心上,那你這次真 的翻..真的不給他,真的翻臉, 我覺得他一定把這2年的怨一起爆發啦,我真心是這樣覺得,而且以他現在跟蘇治芬的關係,我覺得他什麼都不用講,他直接跟蘇治芬說妳要跟我搭,妳就是直接對付達德 ,我覺得我們也很難走,我跟潘正網說看你也沒辦法待了,公司你也待不下去了,以這種狀況我覺得大家都會...。 A :了解、了解,我知道,其實它的 嚴重性我很清楚啦,這個我知道 ,所以說我們為什麼這幾天,兩三天就開了3次會,今天是第3次會,就比較密集的在開會,就想說怎麼辦處理,不然的話就不會像這樣一直開。 B :對阿。 A :你知道嘛。 B :然後我就想說一開始就不要說要 給他。 A :我跟你講我們這東西,弄..弄.. 應該說是中間過程當中我也沒有 仔細去盯每一個環節啦,那到底 為什麼會是這個狀況,我也是聽 底下的人在報告,那因為中間又隔著Boskalis,Boskalis跟他們之間又有合資,又有什麼的問題,其實這個東西說真的也是很複雜,但是因為我也都沒有一直盯,對阿,但反正事情到了這個地步,我們看要怎麼救啦,把這個事情看要怎樣把他救回來。 B :對阿、對阿,因為我覺得..我問 他為什麼要解的理由,他是說工法改變,那我就說..我不用他講啦,我就回你什麼工法改變,你為什麼不一開始就講你的工法是這樣子,誰會一開始就改變,你根本就是想偷工減料,我說我都可以這樣回你了。 A :嗯~對阿、對阿。 B :你不用想他會怎麼回你了,不說 工法改變,你就是講偷工減料,什麼工法改變,你當我是小朋友。 A :對阿、對阿。 B :我說我都可以這樣回了,何况是 他。 A :嗯嗯。 B :對阿,所以..我當然知道你事情 很多,你壓力很大,但是我總是覺得你同仁都會發這種訊息,我就覺得我也要跟你表明就是說,不是我們家的命就不是命耶。 A :了解、了解,那個Jacky不可能 阿,他就是一個很煩的人啊,我已經跟他講過很多遍了,但這個事情交給他,是他在處理,我也覺得他說他處理的...齣..我覺得他沒有很為我們在地方的這個角度去著想,他只想把他自己這個package做完啦。 B :對對對。 A :所以搞得亂七八糟,很煩。 B :對阿,我的感受也是這樣子阿, 所以我就覺得說,既然同仁是這 個態度,我還是要跟王姊表示一 下我的態度,我住了40年,你總不能叫我回去台北住吧。 A :了解,了解,當然啦,我知道。 B :對阿,我就說…我就說不行、不 行,因為其實我覺得我清楚你的事情很多,你也很煩,我相信我多講也會增加你的困擾,你的壓力,但是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表明—下,我們真的壓力也很大 。 A :我知道、我知道,這個我很清楚 ,你放心這個我知道。 B :對。 A :所以這個會我才會一直盯著看要 怎麼救阿,哀..。 B :對阿、對阿,然後像上次正綱被 打也是阿,我姨丈也很不高興阿 ,我姨丈會說你為什麼會搞成這 樣子,說怎麼會把事件弄得那麼 大,然後就算了,我們就覺得被 打自己認…但問題是同事、同仁 竟然去跟被打的人吃吃喝喝、打卡,我就覺得我們情何以堪。 A :了解、了解。 B :我們情何以堪阿,我就說你在公 司是很顧人怨齁。 A :沒有啦,應該我覺得有一些誤會 啦,因為他做了很多事情,我們都不方便對外講啦,所以就是給地方上一些抹黑的機會,另外我們同仁也是不成熟,所以他們就聽聽地方上的風聲就認為是這 樣,所以我一直跟他們講說不能被地方上的人分化,一定要對自己的同仁有充分的信心,不然的話同仁沒辦法走,我是覺得同仁有一些比較不成熟的地方。 B :對阿、對阿,我是覺得很誇張, 我們被打你們沒有慰問就算了,還一副指責... (12分08秒結束)  110年5月4日15時56分49秒 A :0000000000(鍾慶郎)【受話】 B :0000000000(黃光民)【發話】 ⑴譯文編號207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231至232頁 B :董仔你有聽到嗎? A :我在溪底訊號比較差,沒關係你 講 B :那個..我剛有跟執行長確認過, 他說現在可能會有一個方向就是 兩個時間點付款麻,第一個就是 6月底,第二個是12月底這樣。 A :嗯嗯嗯。 B :然後他是說可能6月底可以付到6 0%這樣啦,然後他是說看時間點我們都可以跟Poskalis溝通跟協調,那我跟執行長講說,我們這邊要的意思是說,請WPD跟Poskalis確定方向之後我們再去談,那他說好,那他這部分,他會再跟Poskalis做確認完這兩天..明天會回覆我這樣,他請我們先跟Poskalis約禮拜四下午4點。 A :好,0K阿,沒問題啊。 B :他請我們先約這樣子,阿..只是 我跟他講說,他說會議上都可以溝通再協調,Jacky也會幫忙協調,我跟他講說,我直接跟他講Jacky在會議上是代表Poskalis甲方,所以他不能介入,然後他才說喔~好,這樣子。 A :嗯,呵呵。 B :他也沒很清楚會議上的狀況啦, 我就等他看看。 A :好,沒關係。 B :我就先跟Poskalis約這個禮拜四 下午4點。 A :好、好,0K。 B :好、好,掰掰。  110年6月1日11時26分37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⑴譯文編號214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240至241頁 A :正綱。 B :是。 A :我跟你講阿。 B :嗯嗯 A :那個新聞唯一的一個好處,我們 要去利用他的,就是讓張麗善、地方上的人認為我們不是肥羊。 B :恩~對阿,嚴格硬要講這是唯— 能用的阿。 A :唯一能用的這樣,所以基本上我 覺得你去找議長,如果他是問這個事情的話,你還是要跟他說,就是說真的很痛苦什麼的阿,然後因為COVID-19然後整個別的工礙Lockdown、然後船都出不來啊,造成我們嚴重延遲,哭哭哭,但是他的部分呢,就是說王董還是有堅持,就說這是因為原來預算就講好了,不能夠那個…就是還是要再賣給他一個面子啦 。 B :是。 A :可是就是要讓他知道說,我們財 務狀況也是真的很吐血,對阿,還是要哭阿,200多億阿,大家都要跳樓,本來大家都不想幹阿,銀行股東都要放棄阿,什麼這些講。 B :恩恩,了解、了解。 A :還是要哭,然後呢讓他有機會去跟張麗善講,這樣子的話,他就不要覺得說我們這個案子有多好賺了,這樣子,對阿,都快破產了。 B :了解,反正我往那個方向跟他談,這樣子。 A :對對對對對。 B :好。 A :就是讓他知道,我們雖然那麼辛苦,但他的部分我還是有努力幫他爭取留下來這樣子,所以這個東西他不用擔心。 B :好、好,我知道。 A :OK,掰掰。 B :掰掰。  110年7月3日11時3分52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發話】 B :0000000000(常欣玉)【受話】 ⑴譯文編號231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249至251頁 A :Jacky你好,不好意思,我是那 個Richard。那個雲怡剛她發MAIL給我,然後她說要回簽一個什麼石頭權的移轉書,那個是什麼東西阿? B :那個理論上他們懂阿,就是說你 交一個物件給業主,業主收到了 ,這是一個財產權…他是一個財 產的移轉阿。 A :那我的對象是給维?WPD?還是B oskalis? B :沒有,他們兩個之間的合約,比 方說是他們兩個之間的財產移轉 ,比方說是供應商的,現在轉到是付錢的業主這裡。 A :喔〜那這個需要中科簽..不是..需要鴻捷簽嗎? B :要原本合約簽名那個人才能簽喔 !看原本的私章是誰? A :原本…應該是鴻捷阿… B :老實講我沒有看到原本簽的章是誰阿?!他自己清楚,他們當相合約的那個…負責人是誰就是那個人。 A :0K,對象是給WPD對吧? B :不對,他就是財產轉移到… A :你有這個格式嗎?他有既定的格 式嗎? B :雲怡給你了阿。 A :她好像沒有給我,她只叫我請他 們… B :有有有,他有3個时件阿? A :0K,我剛沒看到附件,我只看到 内容而已,好好好,我知道。 B :那裡面有很多是法律文字,原則 上他是一個…原則上他合約裡面 本來就有附這個文件,幾月幾號 、多少重量、什麼產品… A :OKOK。 B :其他法律文字應該是固定的,我 其實這些法律文字… A :你有看過了就對了?我看到了, 他有附件,我剛抱歉,只看到内 文沒看到附件,反正我就趕快把 它簽回來這樣子,我知道,不好 意思謝謝你。 B :另外一個東西叫做,先別掛!那 個有另外一個叫做三方的aggrem eirt,這也是一種法律文件,就 是合約移轉到WPD這裡,原本合約條文的内容,雙方的義務會轉移到另外一方來。 A :瞭解。 B :這個文件先不用簽,但是他可以先…通常也是要法律人去看裡面文字有什麼問題,我對這些文字也沒什麼概念。 A :暸解,我知道。 B :好,掰掰。  ①109年7月1日9時26分25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鍾慶郎)【受話】 ⑴譯文編號62*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2至73頁 B :喂〜 A :鐘先生嗎? B :是是是。 A :你好,我是王雲怡! B :你好你好,董事長你好。 A :不好意思,突然冒眛打擾你一下 。 B :不會不會。 A :是這樣子,可能要拜託你,我們 不是有三個管路的文嗎?然後現 在在那個縣長辦公室嘛。 B :可是那個執行長說三個文當中有 一個文好像處理好,剩兩個是不 是? A :沒有,三個文還在縣長辦公室。B :喔〜是喔。 A :對!然後可不可以麻煩你,看是 …因為我們這個禮拜如果沒有追 到文就蠻惨的。 B :對阿,這個好像上個禮拜一的時 候我就開始有跟執行長講說是不是再瞭解看看,結果好像到昨天裁止都沒有在說,我原本以為說已經處理好了,哈哈哈〜 A :沒有沒有,都還在縣長的辦公室 壓著啦!那是不是我聽執行長講 是說,ㄜ…你那邊有國民黨的總 召就是可以請他眼縣長辦公室的人聯繫一下,請他們幫個忙阿,因為這管路的東西也不是什麼,大家… B :我知道我知道,是是…董事長, 不然這樣好不好?我跟執行長聯絡,因為我要,我需要明確的一個那一個文號啦!那這個部分喔,是不是請董事長直接交代執行長那邊,看公司當初發的這3 份文看是不是… A :我有文號可以給你。 B :好的,那是不是請… A :我待會直接LINE給你^ B :好阿,可以阿。 A :我直接EMAIL,因為我沒有你的L INE,我直接簡訊給你- B :可以阿沒問題。 A :有三個文。 B :沒問題,好的。 A :謝謝。 ②109年7月1日9時26分30秒 A :0000000000(鍾慶郎)【受話】 B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⑴譯文編號63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3至74頁 同上通 ③109年7月1日9時29分50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鍾慶郎)【受話】 ⑴譯文編號64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4頁 【短訊内容:創字第000000000號、創字第000000000號、創字第000000000號】 ④109年7月1日9時30分6秒 A :0000000000(鍾慶郎)【發話】 B :0000000000(王雲怡)【受話】 ⑴譯文編號65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4頁 【短訊内容:0K】 ⑤109年7月1日9時30分25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鍾慶郎)【受話 ⑴譯文編號66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4頁 【短訊内容:這三份文麻煩您看看是否洲能追到。】 ⑥109年7月1日9時30分29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鍾慶郎)【受話 ⑴譯文編號67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4頁 【短訊内容:謝謝您!】 ⑦109年7月1日12時46分38秒 A :0000000000(鍾慶郎)【發話】 B :0000000000(王雲怡)【受話】 ⑴譯文編號68*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4至75頁 B :喂〜 A :王董你好。 B :是、是。 A :王董,早上你傳的那個文號,那 個是公文發文的麻,對吧。 B :對對。 A :所以,後來我看到,我有跟正網 ,我有跟執行長講說,我們目前 在縣府,我們要追的件是水利處的主辦單位,他簽核上去的一個文號啦。 B :那個我不知道耶,那個我們不會 知道耶。 A :沒關係、沒關係,那我因為之前 ,我就有去追過其他的一個公文啦,那..這個部分是要跟王董這邊回報就是說,這個部分我有跟執行長在處理了,這樣。B:好、好、好、0K。A:嗯、嗯嗯〜是是是是。 B :再麻煩你就是說.. A :不會不會。 B :希望這個禮拜能夠出來啦,因為 我們沒辦法再拖了。 A :ㄟ〜這個因為..這個案件我上個 禮拜就有在跟執行長講,因為執 行長太忙了啦。 B :對對對。 A :因為我沒有文號,我也沒有辦法 去處理,所以現在就是說..剛才我有跟執行長說,這個要盡快啦,因為王董你有在關心這個事情,那我們大概中午過後去想辦法,去把水利處簽的一個,那3件的公文,要有那3件的一個文號,他們内部的文號,那我們再拜託朋友幫我們關心一下,這樣子。 B :好、好,好,那就再麻煩你了。 A :大概是這樣、不會、不會。 B :謝謝〜 A :好的、不會、不會、掰掰。 ⑧109年7月3日13時25分8秒 A :0000000000(王雲怡)【發話】 B :0000000000(曾耀輝)【受話】 ⑴譯文編號75*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76至78頁 A :Vincent~ B :雲怡! A :你現在方便講話嗎? B :可以。 A :我跟你講,那三個文,水利處的 文,張麗善說不給我們。 B :不給?喔〜我會昏倒! A :就是沒有回饋她不給,沒有談好 回饋她不給我們啦… B :挖,那怎麼處理呢? A :那個是必經的路線是不是? B :對! A :旁邊沒有腹地可以繞一下還是怎 樣? B :要研究看看,可是不管怎麼樣… 因為那還有一個部分是以後二期也有用到的。 A :唉〜我覺得張麗善在我根本不可 能做了! B :她很硬? A :我跟你講今天她就是跟我們的人 講說,今天那個雲林不是有個工業區,韋能不是標到工業區嗎? B :對對。 A :好像200多公頃,200多公頃就是 200多MW,他說一年他將近2億的回饋,每年2億喔… B :有病! A :然後我就打電話去給韋能的總經 理問你們是怎麼給的,他說他是發電收入的百分之別幾给他們… B :那就通通給他們就好了。 A :對阿,那我也談不出來,我怎麼 談阿,這根本不可能... B :腦袋是怎麼了?! A :喔…張麗善覺得她可能不能再選 了這樣子… B :挖…那這個我們應該要再想一下 ,我們不可能给她這個錢,太少 地可能也不滿意。 A :對阿,根本沒辦法餵她的胃口阿 … B :對,真的…那線路的部分我再看一下其他的地方。A:對,你看看有沒有什麼OPTION。 B :好。 A :那她就擺明著,我猜議長過去跟 她講,她就講的很硬阿,就說你可不可以先給,我說我已經做一半了,她也不要,她說你趕快來談阿這樣子,我怎麽談…我怎麼可能跟她談… A :對阿,那沒辦法談阿,誰都沒辦 法跟她談… B :完蛋了… A :我會昏倒… B :我看有沒有什麼OPTION。 A :好。  ①110年9月29日15時22分7秒 A :0000000000(沈宗隆)【發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受話】 ⑴譯文編號316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02頁 B :長仔〜 A :明煙兄。 B :嗯~ A :你在縣府喔? B :有啦,我在建設處,我在副處長 室,他們也有叫之前味董那個營 造公會、台灣省營造公會那個總幹事,不知道叫什麼名字,我只知道人啦,永和啦,他們叫永和陪他們來,他們有找處長要在處長室講,他們..建興那個建築師事務所蔡先生是跟我說,讓他們先說對一對後,才要叫我過去這樣。 A :嗯〜這樣我跟你說,我有一個大潘喔,他去遇到林明鋒啦,林明鋒可能要你跟他溝通,我沒辦法跟他溝通。 B :喔〜好啦,現在林明鋒在外面, 也是有人在找,有案件在對,那個永和有跟他說對完再進去處長室這樣,我看他人現在在外面ㄟ,我等一下看看,私底下再拜託他一下。 A :那我叫人打給你喔。 B :好好。 ②110年9月29日15時53分42秒 A :0000000000(沈宗隆)【發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受話】 ⑴譯文編號317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02至303頁 B :長仔〜 A :明煌兄。 B :你說要請什麼人打電話給我,他 都還沒打耶。 A :好好,我跟他說。 B :另外那個凱達處長現在打電話給 我說,說打你電話沒接,中午說的,淑華(音譯)說的那個0K阿,已經有簽准了。 A :好、好,謝謝、謝謝。 B :他也有跟台西地政那邊,有跟主任講完了,凱遠說打你電話沒接,我說那我跟你報告就好了。 A :好好好。 B :好。 ③110年9月29日15時55分39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發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受話】 ⑴譯文編號318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03頁 A :主任,對不起,我是潘先生,那 個議長請我跟你聯繫這樣子。 B :喔喔〜 A :歹勢、歹勢,你現在人有在縣政 府嗎? B :有有。 A :那我方不方便過去找你阿,方便嗎? B :可以啊。 A :可以麻,我現在... B :你差不多多久會到? A :我大概10幾分鐘吧。 B :可以、可以,我現在在建設處。 A :建設處,好,我到建設處找你好 不好?歹勢、歹勢。 B :你說你貴姓阿? A :我姓潘,潘先生。 B :潘先生,好。 A :掰掰。 ④110年9月29日16時14分45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發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受話】 ⑴譯文編號319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0至304頁 B :潘先生你到了嗎? A :主任,我到建設處,你在哪裡? B :沒關係,我現在在副處長室跟人 講話,你先進來坐坐。 A :好好。 ⑤110年9月29日18時0分11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發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受話】 ⑴譯文編號321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306至307頁 【簡訊内容:秘書長,建設處搞我們的是這個承辦人。他過去一直承辦這個案件,長達一年兩個月。這次故意提「土方」問題:擠牙膏式的找麻煩。】 ⑥110年9月29日18時4分45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發話】 ⑴譯文編號322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07頁 【簡訊内容:瞭解】 ⑦110年10月6日16時31分56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發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受話】 ⑴譯文編號341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33至334頁 A :喂~你好。 B :潘董。 A :是。 B :你好,我是沈宗隆議長家,我姓 吳。 A :吳大哥,是。 B :跟你報告就是那天我們去的那個 有2件,有1件明天可以領了啦。 A :明天喔,是喔。 B :嗯。 A :是哪一件? B :那另外那一件,另外他有再跟你 講的那一件喔,有挖土方的問題,那個的話,可能就叫建築師自己再計算一下,計算就是說,計算一下你就說,看土方要怎麼說明這樣子。 A :是是是,了解。 B :下午他們有跟我提到,因為你那 些地方…有些地方挖的比較深的 ,你叫建築師設計着說,譬如說挖起來的那些土方大概有多少?你就寫一個說土方挖,原來挖有多深,這個是挖上來的土方,現在又要回填回去,這樣就不用,那個你們再運進來的這樣子。 A :了解。 B :你跟建築師聯絡一下,叫他將說 明趕快送進去,送進去之後,他 們會趕快再處理這樣。 A :了解、了解,所以他有說另外一 件可以了是不是? B :嗯嗯、另外一件應該明天可以領 了,應該0K了。 A :好,好,好,吳大哥感謝。 ⑧110年10月8日15時43分15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發話】 ⑴譯文編號347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35至336頁 B :潘董你好〜那天你有一件,他跟 我說可以領,结果議長剛才有打 電話給我.. A :他不讓我們領阿。 B :不是,我跟你說,我現在有再跟 他瞭解,他在跟我說你那件很簡單,你叫再寫一個本來農業設施改成綠能設施,這樣就0K。 A :但問題昨天他們還說,什麼新的 問題,昨天科長有跟我們講。 B :不是,我現在才跟副處長聯絡, 我是那天遇到副處長在跟我說你們這兩件,兩件就是一件應該可以領,他跟我說我聽不清楚,就是說裡面農業的計畫書,就是說農業設施改做綠能設施… A :我們都改好了,有掛進去… B :這樣潘先生那個…我有打給副處 長副處長現在在查查查,待會他會打給我,看怎麼樣!看怎樣我馬上聯絡。 A :主任不好意思,非常感謝,謝謝 你。 B :你直接跟我講就好,因為議長剛 才打電話给我在問這件事,我有馬上有請副處長,我跟他說你就跟我說0K了,你怎麼這樣還說不行。 A :我跟你講,副處長只要人不在,下面的都很奇怪。 B :沒有關係! A :拍謝,謝謝你。 B :不會不會,現在副處長跟科長現 在在找主辦,他現在在處理這件 事情,等一下會給我消息,拍謝喔。 A :主任謝謝。 ⑨110年10月12日17時19分16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發話】 ⑴譯文編號352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38頁 A :主任,是! B :潘先生,要跟你報告就是說,建 設處副處長剛剛4點多他有聯絡我,就是說創維那個,更正的資料你們達德是說已經有寄出來但是那個跑照的那個還沒收到,那個主辦建設處的副處長有交代主辦的科長跟承辦,如果收到的話趕快處理,你再順便目盯一下 ,看他們什麼時候寄出來的。 A :她是說她明天一早會送件,她是 這樣跟我說,我剛剛有追啦,那個跑照的說她明天一早會來送件。 B :好,沒有關係,如果有送進去的 話,麻煩你再順便跟我通知一下,我順便來追一下,這樣子比較快。 A :感恩感恩。 B :好,因為這個議長報關心,我都 有跟議長報告這樣子。 A :是,暸解瞭解。 B :謝謝。 ⑩110年10月14日17時42分44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發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受話】 ⑴譯文編號359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44頁 A :主任! B :潘董~ A :抱歉、抱歉,主任我跟你請示一 下,你可以幫我們去跟科長或副處長詢問一下,我們文件都已經送進去。 B :什麼時候送進去的? A :今天一早、今天一早送進去的, 然後跟承辦人有稍微溝通一下啦 ,所以我想知道進度大概怎樣?B :文件0K麻? A :對,文件都跟承辦人溝通過了, 你再幫我們問一下。 B :好、好。 A :主任拍謝。 B :潘董~ ⑪110年10月14日17時45分28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發話】 ⑴譯文編號360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44至345頁 A :主任,是! B :潘董,我有聯絡副座,那副座是 說他有特別交代有送資料進去要 跟他說,結果送進去主辦有跟他 說,了解過後,有跟跑件的吳小 姐說,建築師送件的資料也是送 舊的資料,不是新的啦。 A :是是是。 B :你要跟建築師講說現在要的那個 資料,他們有跟跑件的吳小姐說清楚,你叫他要問吳小姐,問她要準備什麼資料要準備好,你不要說跟他講了,結果送來..副處長講說結果早上送來的還是舊資料。 A :有啦,他已經更新了,已經更新了。 B :沒有,沒有,還沒有。 A :有阿,我們送了第二次啦,第二 次更新啦。 B :他是幾點送的? A :大概..第一次是早上11點多,第 2次大概是在3點左右。 B :喔~下午3點多又有。 A :對,3點多又有送第2次。 B :好。 A :他有跟承辦人再溝通一下這樣子 。 B :好。 A :歹勢、歹勢。 B :沒有關係、沒有關係,我問一下 。 A :是。 B :因為他只有跟我講說早上送進去 ,資料還是舊的,下午送的我不 知道,我再跟他講一下。 A :好,歹勢、歹勢。 B :不會、不會。 A :主任謝謝、主任謝謝。 ⑫110年10月14日17時52分46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發話】 ⑴譯文編號361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45至346頁 B :潘董! A :主任,是是是。 B :那個我有跟副座拜託之後我有跟 他講了,因為現在主辦不知道是 下班還是那個…我有跟他說,要 他明天早上上班瞭解後,他會跟 我回復。 A :是是是,瞭解,拍謝拍謝。 B :有什麼消息我會馬上跟潘董回報 這樣。 A :好的,感恩感恩,主任謝謝你。 B :不客氣、不客氣,好好,掰掰。 A :掰掰。 ⑬110年10月14日17時55分14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發話】 ⑴譯文編號362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46至347頁 B :潘董。 A :主任是是是,拍謝。 B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那個副座剛 剛有打電話給我,他有瞭解,瞭 解科長有馬上跟他們下午送進來 馬上跟他核對,結果核對了現在 還有一個缺失就是說他們送進來 的圖還是舊的圖,有跟那個跑件 的吳小姐講,有跟跑件的那個吳 小姐就說請她跟建築師講,就趕 快修,看明天早上科長跟承辦9點以前都在,叫她9點以前要送進去。 A :是是是,瞭解。 B :麻煩你再跟那個建築師講一下。 A :主任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B :不會,不會,你不要這樣子講, 你叫他看是不是暁上就修改好, 看怎麼傳送給那個跑件的吳小姐 。 A :好好,瞭解。 B :叫她這個吳小姐明天早上,他有 跟科長他們約好,9點以前科長跟主辦會在,她如果9點以前送進來,他馬上處理,如果9點以後可能他們要出去的話,就要拖到下午。 A :瞭解瞭解。 B :那你就再跟建築師跟那個跑件的 ,跟他再叮嚀一下。 A :感謝感謝,謝謝你。 B :好,掰,掰掰。 ⑭110年10月18日17時41分48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發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受話】 ⑴譯文編號378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55頁 (6分1秒開始) A :我很想瞭解這個吳小姐是有什麼 特殊的背景,他是誰的人嗎?還是誰的親戚朋友?還是哪個議員的兄弟姊妹?我感覺得出來她很明顯的耍我們。 B :因為... A :而且連副處長、科長都不敢講她 。 B :不可能啦,因為有...我們老闆 出面,他們應該不可能這樣子啦 。 A :但這個事情搞很久,已經快瘋掉 了,真的從9月份耶。 B :沒有關係啦,潘董,現在就是說 我們老闆有交代,那我盡量來協助,我們也聽他們的,他們叫我們怎麼做,我们趕快做一做,如果再有問題的話,我就有發言權了啦,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了。 A :OKOK。 ⑮110年11月10日17時19分53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發話】 ⑴譯文編號438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87至388頁 B :潘董你好〜我吳明煌,我有跟建 設處的聯絡,他說早上10點的時候議長有叫他們這些主管、科長、主辦有去議長那邊有協調,說約禮拜四當面一起談。 A :主任我可以跟你請示一下,那個時間點你有沒有空? B :明天喔? A :方不方便請你也來一下這樣手。 B :這樣喔! A :主任我坦白跟你講,我覺得這些 人太會轉圈圈,真的,很厲害! 我印象上一次我有跟你聯絡,我不是跟你講說他同意變更。 B :有啦。 A :你看他中間就一直轉喔!我舉一 個例子,他就跟我說他要那個我們的原料測試報告,當然按照規定是要,比方我要你出具不是輻射鋼筋或者是你用的鋼材都沒有輻射污染,沒有問題嘛,問題是我們這資料提供給他,就是原廠告訴他說我出具無輻射證明,他不是他說你要跟我說出貨從哪裡出?然後呢出貨點有沒有可能會被污染。挖塞,主任那無限上綱耶!每個細節非常的細,那是細到根本不可能,因為… B :潘董〜明天議長他叫你們當面協 調,議長有沒有要在場? A :我不曉得,這應該不用議長吧。 B :沒啦,因為議長叫他來你們是約 在哪裡? A :他好像約在建設處的樣子,因為 科長,後來科長有打電話給我們 ,說議長有把他們臭罵一頓,希望他們安排一個會議的時間,但是他請我們所有的包商,包括營造廠通通到,那我有通知,他跟我說好像是在建設處。 B :這樣喔。 A :所以我才想說…因為這種事情其 實不用勞駕議長跑,對他也不夠 尊重,我是覺得這種事情能不能拜託主任,你旁聽一下就好。 B :你們明天幾點? A :11點。 B :11點喔。 A :11點。 B :那還是你要跟議長講一下,請我 過去,不然我不好意思自己來議 長講。 A :好啊,我等一下打給他。說可不 可以拜託說吳大哥跑一趟,對他 不好意思,我來跟議長講一下。 B :就盡快這個事情跟你們敲定這樣 子。 A :主任謝謝。 ⑯110年11月11日12時35分35秒 A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B :0000000000(吳明煌)【發話】 ⑴譯文編號439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88至329頁 A :主任拍謝。 B :潘董! A :我先離開,跟你報告一聲,感謝 啦! B :沒有關係。 A :我請同仁趕快去把文件整理好。 B :好啦,你趕快去處理一下。 A :是。 B :我再催他們一下,下次也是像資 料都來急件像今天這樣子,請他 們當面看、當面解決,好不好? A :是是是,謝謝你,感恩感恩,主 任謝謝。 B :不用客氣,有跟議長報告過了。 A :是是是,謝謝你,謝謝!謝謝! B :好,掰掰。  110年7月28日18時50分20秒 A :0000000000(游滿紅)【發話】 B :0000000000(游嘉惠)【受話】 ⑴譯文編號247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259頁 A :幹嘛一直打,一直打,回了又不 接。 B :王又民啦,他說潘仔有畫2件給 他,是哪一件要先拿?他明天要 去處理。 A :那個..建照啦,等下再叫潘仔畫 1件给他。 B :嘿阿,他說他畫2件給他,說先 拿一件,畫2件沒那麼好啦 ,那 個蕭查某沒那麼好 。 A :好啦、好啦,我叫潘仔再畫一次 重傳。 B :好。  ①110年9月13日18時21分33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游滿紅)【受話】 ⑴譯文編號293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292至293頁 A :你在找我喔? B :你會不會太誇張,我12點多打給 你,你現在才回。 A :我跟你說,我的電話好像伺服器 壞掉,我關機再重開就好,當機 的樣子。 B :你電話一天到晚都壞掉。 A :我哪知道,你帶你兒子去上課喔 。 B :對阿。 A :怎樣? B :我本來那時候是要你去問建管科 的科長。 A :你怎麼跟我想的一樣。 B :他那個處長有把允能跟創維那2 張使照現在的狀況是怎樣? A :我明天去…我剛才也在想這件事 情而已。 B :我下午想說叫你去問他看看。 A :我明天再去問,我明天問。 B :好。 ②110年9月29日17時26分9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320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04至306頁 A :報告副座,你好我是議員王又民 服務處,我是嘉慧。 B :嘉慧。 A :我剛剛去找你的時候你去開會。 B :嗯,我現在還在開高峰會議ㄟ。 A :沒有啦,我要跟你說是把我們當 作肖仔嗎?把我們服務處當作肖 仔嗎?黑白把我們... B :怎樣喔? A :不是啦,我問他事情,總召要我 問事情,像那個達德允能的事情 ,你就跟我講到好麻,不是,黑白..一下說那樣,一下說這樣,那不就把我們當作肖仔。 B :應該是不會這樣。 A :現在議員當作是紙糊的嗎?被你 們當作肖仔。 B :不會啦,應該是溝通... A :你們可以幫我們就幫我們,不是 跟我說一說,後來又不是這樣,好像把我們當作是肖仔咧,不要這樣子啊,我也勸議員說公務人興很辛苦,我也做過我知道,但是你們也不能我去的時候當我是肖仔,我們都是肖仔嗎? B :嗯嗯嗯~ A :說真的,不要這樣把我們呼攏啦 ,真的很誇張啦,也不需要這樣 。 B :嘉慧我們都熟啦,我想過程,我 是昨天後來回來有聽他們在講,可能溝通上訊息沒有第一時間表達好,所以剛剛正網來,我有跟他講說我瞭解他們的狀況,所以我剛才跟他說… A :所以處長、副座你最清楚他們的 狀況,因為現在也沒有什麼,那 你知道麻,那議長他們會覺得說 你們是故意在刁難的,因為有很 多事情你應該清楚,那後來都那 個了.. B :我知道。 A :對,我知道,可是你們也不要把 我們當作肖仔,我們這樣問過來問過去,好像神經病我就银議座說那不就把我例當作是紙糊的,黑白呼攏。 B :不會啦,我們對議座這邊都很尊 重,我們會來協助他趕快處理啦 。 A :所以我很尊重你們,因為我知道 你們都根辛苦,所以議員在罵你 們的時候,我都一直跟他們講說不要這樣子, B :我知道你有幫忙講話。 A :可是有時候我對你們尊重的時候 ,我希望你們也不要把我..呼攏 ,真的實在是很糟糕ㄟ,枉費我都把你們當作是那個,卻把我呼攏,讓我覺得不是很舒服啦。 B :嗯嗯嗯,嘉慧這個部分我剛有跟 跟正綱講啦,後續..剛那個明煌 、明煌大仔也有在說,我會來協助釐清,不用再去走到..那如果解釋上可以的話就用解釋完之後,趕快傳進來,我來協助他們 趕快確認完,不要再走更變更。 A :我跟你說,你甘知道,你也知道 這些過程,我們已經快要發瘋了 ,講難聽一點,那個性命比較短的早就死了,真的。 B :這真的很辛苦,這案我知道。 A :因為剛好你很清楚這些事情,我 是在說不要再讓總召出來說,總召出來說,你也知道他的個性,他又抓狂。 B :對阿。 A :我又不敢說,把我當作肖仔,又要我出來說,當作我是肖仔ㄟ,我說我不是議員,是議員叫我來的,就把我當作肖仔。 B :嘉慧大家應該不會,我來加速把 他處理好嗎? A :好好,謝謝你。 B :我有跟明煌大仔說,建築師那邊 如果改好,趕快傳進來給科長,趕快來檢討辦個,用這樣來處理,盡量不要走變更這樣的方向來處理看看。 A :好,我知道,謝謝你。 B :好,嘉慧,掰掰。 ③110年9月29日19時27分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323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07至314頁 A :副座。 B :嘉慧。 A :副座,我想請問你一件事情,我 們之前變更設計就已經同意了,沒有問題了,那為什麼過中秋節完,中秋節前變更就已經同意阿 。 B :對。 A :對不對?那為什麼現在變更完同意以後,我問議員,議員問為什麼變更前訧同意表示就沒問題,為什麼你們還來說問題?那是不是你們行政上有疏忽? B :喔〜他這個部分就我所知是他們會針對變更設計的部分,每個月營建署有規定要去抽查案件由不同的建築師跟承辦,因為建築的東西資料一疊很大疊.. A :沒有、沒有,副座你聽我講完, 那個這一件之前是施宗謀看的, 那這個意見也是施宗謀,那給我們的時候没有這些意見,那事後...2天後你又有這些意見,我心裡在想說,我們講難聽一點,你們是公務部門,發出來的東西就不是公正了阿,隨便你們下來改,我覺得這不對阿。 B :我知道你的邏輯啦,嘉慧那時候 我有問過同事說,今天已經是公 部門發出去核准的文件了,那你 怎樣又叫民眾來改這個,像我自 己行政出身,也覺得怪怪,我其 實那天有再問他們這個制度是怎樣?那他們就有跟我解釋說,營建署的部分,他應該是會有不同的人再來審核,批准過的案件,避免會有LOSE掉的狀況,避免等到後續使照都蓋好之後要去敲房子,這是一個加強機制,避免蓋好之後衍生敲除。 A :你說這樣我沒辦法接受,你是專 業人員,我沒辦法接受,那是你 們的解釋,也就是說你們就是在 刁難我們阿,這是你們自由心證是你們自己講,我可以說是你們故意在刁難我們阿,對不對? B :不會啦,嘉慧你也知道,我們怎 麼可能去刁難這個。 A :我知道,但是議員說,你們也是 很誇張,每樣事情都准了,還可 以說事情都不同,對不對? B :嗯嗯嗯,我知道。 A :評也是施宗謀評的,有問題,也 是施宗謀有問題,這樣就是很奇 怪,我還有第二個問題就是說, 這些允能沒有查到,也沒有發文給我們,後來說這一件有查到,我跟你講一件事情啦,根本就無憑無據,也沒發公文啦,是我們 那天說,你們沒有查到,你們才從後面補公文給我們,對不對?明明就沒查到,那這樣我們去監察院的時候,這件疏失是誰?所以是你們縣政府自己有問題吧,你們查的時候沒查到,刻意拿我們這件來査,我問科長,科長跟我說:我以為是同一個建築師,笑死了,他們公司有十幾件,哪壺不開提哪壺,我跟你講,所以東西解釋都是你們自己在解釋的,對不對?你們這樣講不過去啦,真的講不過去,我不是說怎樣?我覺得你們這樣變得有點在刁民ㄟ,刻意要刁人家的,因為這件事情從頭到尾你也很清楚,半年前早就要發了,發的過程,種種原因我們就不談了。 B :對,對、對。 A :都沒有問題,現在要發,講難聽 一點你們承辦人員有問題,講難 聽一點,像這個立場,講難聽一點,我們在用的時候,都你們講的都對,公部門講的都對,那如果你們自己犯錯也是你們自己在講,我跟你講,要當裁判也是你們,要當那個也是你們,對不對,我是覺得這些事情我也知道,你們也非常的清楚,對吧,這件事情讓人家覺得,我跟你講啦,10個有9個說你們在刁難人家啦,真的啦,副座。 B :嘉慧,我知道,所以我今天才會 跟他們講說,昨天我在臺北收到這個訊息啦,回來的時候,我今天就來瞭解案子,我跟他們說現在先解決問題,這個問題盡量以最簡單的方式來處理不要再走到要變更設計。 A :對阿,這樣再1、2個月,公司就 暈了,你也會暈了,像這件,議 長也去了,總召也去找你们了, 你被他們這2個亂也就亂死了。 B :呵呵〜 A :我不會騙你。 B :所以我剛開會回來就跟他們說, 建議先解決問題,過程當然有一 些行政程序上,業者當下心理一 定會不舒服,第一個我們趕快來協助來處理,以比較簡單的方式,讓那個建築師用說明的方式去解決這個事情,而不是要再去做變更,如果做變更事情會更麻煩複雜。 A :我跟你說,今天如果做變更那是 你們有問題,你們已經發同意變 更准給我了,然後後續又叫我們 變更,我跟你講啦,天下沒有這一條的啦,真得啦,你們這樣子,真的是我跟你說啦,我也待過公務單位,這種東西反而是你們違法ㄟ,對不對,副座你很清 楚麻,今天你如果沒發给他們,我們也就算了,也就認了,但今天是准了的東西,你又要變更,那什麼才是標準的東西,對,那什麼才是標準的東西,那我們現在假設又變更,你們下次又想到用哪一招,我們又要變更,這樣永遠沒完沒了。 B :是阿,我知道你的邏輯,我跟他們講這樣就會形成一個無限循環,這不是解決事情的方法啦。 A :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 B :所以我才說如果這樣子來講的話 ,第一當下讓業務單位來協助處 理這個事情,把它處理掉,不要再去衍生後續比較複雜的程序,第二個制度的部分當然也要去檢討,到底中央定這樣的過程,這 是中央定的,不是縣政府的,我昨天晚上知道這個狀況才知道說... A :没有啦,發照也是小施、缺點也 是小施,然後我還有一個疑問就是說允能沒有抽査到,你們卻要抽査允能,有這些東西,我跟你講,我甚至嚴重懷疑你們有問題,那我跟你講,我要去請教那 個我們首席顧問,請他去問縣長 說,我們這些顧問去了解這些東 西,是不是講難聽點,我們這些 顧問都是用紙糊的,那我們不就是顧門的, B :不會啦、不會啦,嘉慧。 A :我知道,剛好你知道這件事情, 從頭到尾你是最清楚了,你比處 長還要清楚這些事情,所以你要處理我們很感謝你,但是我還是要把我們的訴求講出來。 B :昨天正網來也有講啦,我跟正網 說,其實你的問題昨天晚上知道後,我有去問他們,就我今天來講,你重覆的處分不一樣的時候,以民眾來講會引起誤解跟不認同。 A :我跟你講,真的不想這樣子啦, 你們這樣手講没有人可以接受啦 ,對不對?中央規定地方又是這 樣子,有很多是地方制度法裡面規定的,我是覺得這件事情想要 麻煩你,讓他完美的落幕,不要衍生那麼多,就妤像你們之前為什麼所有的證照、使用執照要拿到建築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比雲林縣政府大嗎?他們是民間團體 ,縣政府是公部門耶,那我想請問你們一下,是縣政府比较有權力,還是建築師公會有權力,你知道這件事情,議員有在議會上有講過。 B :對,這個我知道這個。 A :這意思同樣麻,你們的標準就是 有兩種麻,對不對?所以我想要麻煩你啦,我不希望讓總召他們,還有議長他們 ,因為你很清楚這件事,不要讓他們又生氣,你們又受到無辜...,講難聽點,你們也較無辜,是主辦這樣子做,所以麻煩你們把這事情完美的落幕。 B :沒關係啦,嘉慧,我會下去處理 啦,如果處理不好我自請懲處啦 ,這是整個處的事情,我沒有處 理好,看需要怎麼的懲處我可以 接受,但是我會下去幫忙,因為 我也跟正綱說大家都認識那麼久 了,不會有跟達德,我也跟雲怡 認識多年的老朋友。 A :對阿,我知道。 B :所以其實.. A :請你費心一下。 B :我會的,嘉慧我處理之後會跟你 回覆,第一個可能先麻煩我們建 築師那邊先把說明他的想法,我們不要去走變更設計,用說明來把它帶過。 A :我不要,處長,副座,我就是強 烈的不想走變更設計,我們又没 有錯,為什麼要走變更設計,我為什麼要變更設計。 B :所以這一塊當然,我現在在看建 築師那邊,我有跟正網說、跟明煌秘書那邊說,請建築師把東西PASS過來給科長,我會叫科長跟承辦來討論這樣O不OK。 A :好,你講這樣我可以接受,對對 對,那再麻煩你。 B :對,我可能建築師需要這邊,因 為昨天查的缺失他知道有哪些,先做回應出來我來看,我再找他們來討論,我們先用這樣方式來處理好嗎? A :好,你再讓我們知道一下。 B :等他弄過來之後,有什麼情形會 … A :再協調一下。 B :好 ,OKOK,好。 ④110年10月6日10時17分24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339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28至331頁 A :我嘉慧。 B :嘉慧。 A :我想請問你一下喔。 B :嗯。 A :剛才尚祐怎麼跟我講有一件,他 說什麼消防還沒送去是什麼意思?已經那麼久了。 B :消防? A :我們有問題的是不是那個什麼.. .創維麻。 B :等下我確認一下消防那個。 A :那因為可以的話,允能是不是可 以趕快去看一看就送,然後一下 又說什麼之前消防沒送,那開工 的時候就要送了,怎麼是現在。 B : 等一下..消防是什麼問題? A :對阿,那個Tina說,你跟她說是小問題,他現在在跟我講… B :他是說使照的部分,消防竣工他們還沒送進來啦。 A :是這樣子嗎? B :對,使照的部分,他有一個消防竣工查驗。 A :那尚佑說什麼開工的時候什麼的,他到底是僅還是不僅啊。 B :沒有啦,他開工的時候有圖審,那竣工査驗的時候,他開工的時候一定要報,那完成竣工辦使照查驗的時候要把竣工送進來阿,是差在這邊阿。 A :已經兩個禮拜了,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已經兩個禮拜了,那現在Tina... B :那個一直有跟他們講,他們—直沒送進來啦,有跟他們說,那時候就跟他們說了。 A :這是跑照的人的問題麻。 B :那時候是好意,有在追說到時候... A :那就是惠珠阿。 B :嗯嗯嗯~ A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每次都要用這樣的話,他們的意思是說都叫外面的人來送,還送成這樣。 B :這之前就有跟他們說,這個程序 跑照的知道阿,你最後使照階段,會竣工查驗。 A :對阿,惠珠是内行的耶。 B :是阿。 A :如果說別人我還不敢說,惠珠内 行的,她做這個還已經兩個禮拜了ㄟ。 B :可能忙還是怎樣吧。 A :她接別人的工作,打電話給她不 接,講東講西,然後最誇張的是 尚佑還替他講話,該怎麼做就怎 麼做,他講的話我感覺實在是受 不了,我快要抓狂起來。 B :呵呵~ A :都把我莊孝維,都隨便騙我。 B :沒有啦,應該是傳達過程,這只 是有時候技術面的東西喔,很細 ,不要說你,我有時候不是很了解也是要想他們請教,這是一開始的初審跟最後的竣工,這個有不同的程序。 A :這是允能有問題,那創维是小問 題... B :創维是那個農業設施那個嗎? A :創維不是那個...大潘不是說… B :改名稱而已啊,他那個是改名稱 而己,農業設施改名稱而已。 A :對阿,那為什麼兩件都那麼麻煩 ? B :沒有,農業設施那個是簡單,己 經教他用最簡單的變更的方式去 處理,因為建築師怎麼把變電所 去寫農業設施,這個我們後來也 跟科長討論,用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用更土的方式處理阿,所以那天正桐我有跟他講,這其實就是依會議紀錄,傳給他們,要他們趕快把這四個字去做更正處理就好了。 A :現在就是創維那個是婉婷看的, 本來要去看,她現在龈我說什麼 消防沒送,消防怎麼到現在還沒 送,是要消防局那邊嗎? B :對阿,消防他有一個消防竣工查驗,是他們消防局那邊看完? A :那現在在消防局嗎? B :那要問惠珠才知道咧,那是他們 跑得,我們這邊不會知道耶。 A :惠珠電話打不通。 B :是喔,她要把那張公文附進來啦 ,送進來我們這邊... B :嘉惠,你看他那張公文拿到,請 他趕快送進來這樣子。 A :叫惠珠嗎? B :對,惠珠那邊。 A :好。 ⑤110年10月15日16時12分2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受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發話】 ⑴譯文編號365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47至348頁 A :他们今天有補進去了。 B :有補進去0K了。 A :早上。 B :對,他今天9點15分送進來,有 請同仁馬上幫他簽了,目前在科長那邊,那現在會請…那因為我今天不在,我禮拜一會請淑惠要把它上傳之後,同仁那邊就可以先發文,所以下禮拜我會趕簽出來,我盡量請他們禮拜一或種拜二早上… A :我跟你講,如果早上有的話,你 可不可以麻煩傳個電子公文先給 我一下。 B :好,0K0K,好,嘉慧那我…你跟 他們說同仁巳經准了,同仁己經 簽出來,他只是都要…文出來之 後,我再傳給你。 A :尚佑今天下午請假。 B :他今天去身體檢查,身體欠安。 A :我知道。 B :就這樣跟你回復,嘉慧謝謝。 A :星期一的時候再麻煩你喔,謝謝 。 ⑥110年10月18日15時55分59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370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48至349頁 A :副座,不好意思,他巳經拿過去 尚佑他們那一科了,他現在在看 了。 B :他現在送過去了?好、0K,我請 他們處理。 A :三點多就送過去了,然後麻煩你 幫我追一下好不好? B :好、0K0K,妤,等下好我跟你說 ,掰掰。 A :好。 ⑦110年10月18日16時56分31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372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49頁 A :副座這是使照嗎? B :這個是那次的那個變更有沒有, 農業設施改綠能設施部分。 A :對阿,不是要給我們那個使照嗎 ? B :這個就是使照他們今天同步去看 嘛,這個是當時那次不是有那個 什麼..抽査,抽查完完要處理完 他們才有辦法去看,他們今天一併把使照到現場去看,所以這段時間Tina在趕的是這兩個抽査的案子。 A :那使照呢?所以那使照呢? B :使照他後續今天看完他這個再併 到使照來審,今天使照去看現場 啦,這個還沒到使照程序。 A :那副座麻煩你,這個好霧,再傳 一次,看不清楚,好霧。 B :好。 ⑧110年10月18日16時59分33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373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49至350頁 A :副座~歹勢,他們都認為你們要 發的使照,不是這個變更,Tina也說你们要發的是使照。 B :沒有啦,Tina她知道現在是要那 兩個變更抽查要先完成,他才有併到使照麻,一定要有變更設計 ,那時候我們喬不用變更設計用更正處理,所以處理完之後就會 開始走使照程序,今天就有去現 場看,使照要核發的現場。 A :對,那要等到什麼時候? B :使照就看惠珠那邊資料齊了沒, 她現在看現場沒有問題,資料整理一下就進來了,其實也是要看他們建築師跟那個惠珠那邊資料何時弄好,再來處理阿。 A :齁〜原來是這樣喔,他們都以為 是使照。 B :應該Tina知道啦,她很清楚這兩 案,没關係,需要的話我在跟她講一下,她有跟我說…,她知道是這兩個更正啦。 A :他們在想,你那夭是不是跟議長 的那個主任講說,說要發,他說要發的是使照,所以從頭到尾都認為是使照。 B :没有啦,明煌也知道是這兩樣抽 査的東西啊,他抽查東西沒有處 理完,不然我再跟Tina講一下。 A :現在意思就是你們抽查的東西同 意變更了。 B :就同意完成,已經更正完成了, 後續就會併到使照程序這樣子, 現在開始走使這程序 。 A :好好,我知道。 B :好,嘉慧謝謝。 ⑨110年11月2日16時55分26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396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65至366頁 B :喂~ A :副座。 B :嘉慧。 A :是,我跟你報告一下喔,那個創 維的資料都差不多了,惠珠姐會 拿進去。 B :嗯~剩核章。 A :對~ B :有、有,我剛剛有掌握。 A :對,然後,因為想說明鋒不是要 去現場看,現場看可不可以,看完就可以簽公文啦。 B :對,我有跟他講趕快,惠珠有跟 她講一些文件用齊之後核完章,她要蓋公司的那個騎逢,我叫她弄好之後要跟我講。 A :她都用好了,我今天有問,她不 是說今天都用好了嗎?惠珠說.. B :但是她還沒蓋章阿,我剛剛有遇 到她啦。 A :不然她說.. B :對,她說她備齊之後,明天送進 來之後會跟我說,我在叫明鋒這邊來協助,他們兩個現場還要對。 A :我知道、我知道。 B :資料還要對。 A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在對的時候 ,是不是請明峰這兩天到現場對 ,看這禮拜,今天禮拜二,看禮 拜三、四能不能出來這樣。 B :我等一下確認,因為資料還沒有 看到他的狀況,我會請明峰那邊 來協助啦,等她送進來,我等一下會找明鋒那邊來協助啦,等她送來,我等一下會找明峰看他時間怎麼排,好不好? A :好好好,副座謝謝。 B :不會。 ⑩110年11月2日17時14分38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397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66頁 A :副座,不好意思,可能要麻煩你 喔,看明天下午3點,因為創維跟那個允能的,我請建築師跟營造廠把那個電腦全部帶下來,因為每次改,他都說有間題,是不是可以麻煩你們明天我請建築師跟營造廠全部都下來,3點,我們在縣府,看哪裡需要改的地方。 B :明天2點半要開會耶,協調會。 A :那開到幾點,不然3點半也沒關 係啊。 B :可能要到4點那喔。 A :没關係,4點沒關係,明天好啊 、好啊,4點,建築師跟營造廠,我們全部過去,電腦也帶著。 B(問工務處同事):明天下午4點我 們開完協調會,他們允能的下來建築師跟營造廠,我們跟他們針對變設的部分..(問A)是變設的部分麻? A :嗯嗯嗯。 B (問工務處同事):那個擋土牆那 些,4點你有在嗎?喔~俊傑、俊傑(回應A)0K,那我跟科長講一下。 A :好好,謝謝。 ⑪110年11月3日12時39分6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398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66至368頁 A :副座〜跟你報告一下。 B :嗯。 A :剛才我才跟總召報告說可能這個 禮拜會那個,結果尚佑跟我講說 ,明鋒他說11號才要去現場,我說11號現場...我跟你說,如果被罵的時候,不是只有你被罵而 已,你們整個.,你會讓議座,包括議長,我說你太誇張了吧,到時候...11號這件就有拜託要趕進度,結果你11號才要去看,那看看之後何時才會發? B :嗯...尚佑那邊你没有再跟他喬 時間一下? A :有阿,我跟他喬時間,我說你這 樣等一下害副座也被罵,很多人被罵,你這事情現在跟我沒關係了喔,是你們自己跟人喬時間,像這種就是在趕,結果你們又這 樣。 B :其實這部分...你要看...嘉慧, 因為案件全部都通知出去了,那如果這樣子的話啦,只有一種處理方式,因為照正常期程來排就是下禮拜,那只能換他配合我們,那麼一大早,或是下午晚一點。 A :沒關係、沒關係,都可以。 B :對,你如果可以,我等一下回去 跟尚佑拜託。 A :我剛在議會怎麼沒看到你?我去 找你沒看到你? B :我早上在縣府主持會議,嘉慧我 跟你講,可能... A :... 想說沒看到你,我剛從議會 回來而已。 B :我們今天這樣處理就是說,可能 你要拜託那邊要一大早的時間,或者是比較晚的時間。 A :沒關係,可以。 B :我們就把它拉往前。 A :好好。 B :等一下我回去跟尚佑用這樣的方 式,你們那邊要配合我們很早的時間或很晚的那種方式。 A :沒關係,我跟他們說,沒關係, 配合。 B :我回去討論完之後,再叫尚佑跟 你講時間,我們在討論一下。 A :好好。 ⑫110年11月21日19時43分20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鄭峯明)【受話】 ⑴譯文編號455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399至400頁 A :副座〜不好意思。 B :嘉慧〜 A :明天那個東西躲,那天欠的東西 明天要補齊啦,我的意思是說。 B :可是明天明鋒不在耶,他去考試 耶。 A :因為他們說明天要全部的東西要 補齊,讓他們到現場這樣 子 啦 ,他們說補好了。 B :因為我怕明天承辦人不在,送來 …他們人過來就没有用啊。 A :明鋒去考試? B :對阿他去考建築師,他考到明天 結束。所以看後天,明天他考完 試我跟他敲時間,我再請科長回 復你。 A :因為那天全部欠的東西我們全部 都要帶過去,想說現場叫他再幫我們看一下。 B :好 。 A :還有第2點再麻煩一下,那個允 能的掛號有沒有進去了,你幫我瞭解一下。 B :還没,我禮拜五早上有問明鋒, 他說惠珠那邊資料還沒送進來還 在整理,我都有在問,所以還沒 送進來,他那些資料這樣子。 A :好好好,那副座再麻煩你禮拜二 看幾點的時候跟我講一下。 B :妤,我明天等他考完試,我再跟他敲時間。掰掰。  ①111年11月8日12時36分29秒 A :0000000000(游嘉惠)【受話】 B :0000000000(施宗謀)【發話】 ⑴譯文編號565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477至 479頁 A :小施。 B :嗯~游小姐嗎? A :是,歹勢,我要請教你喔。 B :嗯。 A :另外那個阿..後來阿.. B :什麼? A :允能阿。 B :喔〜允能。 A :嘿啊~ B :允能我正在打公文阿。 A :那什麼時候可以發公文? B :我不知道咧,因為我現在..原本 是明鋒辦的。 A :原本是明鋒,現在換你辦麻,我 的意思是..。 B :我在簽了,在簽了。 A :喔〜那不就這兩天會好?可以發 出去? B :我應該,能不能發我不知道,因 為這還要..因為這當初是明鋒簽 准的麻。 A :嗯。 B :嘿阿,因為他現在是主管,他沒 辦法發文,我要替他發文,還要 會辦他的意見阿。 A :喔喔喔〜還要會喔,不是簽好了 。 B :要跟他知會一下阿,原本是他要 做的事情,我替他做。 A :現在要會明鋒對嗎? B :應該是明天會過去啦,我現在公 文打到一半阿。 A :好妤好,再麻煩你。 B :下午我還會繼續打啦,呵呵。 A :好好,謝謝啦,歹勢,你出去還 .. B :我去會勘,下午還要去公會審圖 ,回來再來打這件。 A :我知道,謝謝、謝謝。 B :不會、不會。 ②111年11月10日17時35分54秒 A :0000000000(游嘉惠)【受話】 B :0000000000(施宗謀)【發話】 ⑴譯文編號568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479頁 A :喂~小施〜 B :嗯,安納? A :那明鋒簽的怎樣? B :明鋒..我不知ㄟ,我簽出去了阿 。 A :簽出去..那有簽給明鋒麻。 B :沒回到我這邊阿。 A :給明鋒之後,還會給誰? B :我們副座阿,專員、副座跟處長 阿。 A :那現在不知道明鋒簽回來沒喔? 不知道? B :我不知道ㄟ,不知道。 A :還是我問專員,還是副座? B :可以啊,因為我已經簽出去了阿 。 A :喔喔~好,那我問鄭..明峰,你 們副座是不是鄭明峰? B :鄭峯明啦- A :鄭峯明,好,我問看看,謝謝、 謝謝。 B :好。 ③111年11月11日16時48分37秒 A :0000000000(游嘉惠)【發話】 B :0000000000(潘正綱)【受話】 ⑴譯文編號572 ⑵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證據資料卷二第481至482頁 A :你有在小施那邊嗎? B :沒有阿,我在早上我們坐的那邊 阿。 A :我跟你講阿,李俊興他給我偷跑 了,我打電話譙他,他偷跑了, 他跑回去,他去体假。 B :恩。 A :那現在是那個誰在,是那個小施 回來,但是尚佑我現在打電話打 不通,等我一下,我馬上就到了 。 B :小施怎麼說? A :他的意思是說他不是有寫什麼, 假設寫一個切結書。 B :可以阿,我們隨時寫給他阿。 A :我說沒關係阿,你們為什麼現在 幾點了,然後你們龈我們說要處 理,結果大家都跑走,早上講的 到現在這樣,我現在又叫瑞甫去 幫我找那個…現在李俊興不接我 電話。 B :對阿,我是覺得他這個有點在閃 躲阿。 A :他就是在躲阿,所以我剛才打電 話進去問阿,我說我3點的時候打電話,你跟我說處長不在,结果就有人說處長在裡面,我就進去幹譙…我說沒關係,我去跟縣長講,你們的公務人員就是這種態度!我要去縣長室陳情。 B :嗯嗯嗯。 A :沒關係,我現在先到,看看我在 去找小施看怎麼處理。 B :0K,好。

㈢、本案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之二備註: 此附表為審理時提示之部分(附表一㈡漏未繕打的部分),

其餘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詳附表一㈡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110年11月23日 15時18分3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李俊興)【受話】 譯文編號460 A :處長,你好,我是嘉慧。 B :嗯~嘉慧。 A :歹勢,我請教你喔,那個創維那 一件是不是到二層決行嗎?為什 麼他們說還要到一層?縣長不是 說了嗎? B :那個要跟縣長報告啦。 A :喔~ B :意思是要跟縣長報告說有送這件 進來啦,還是要跟縣長報告。 A :對對對,喔~那什麼時候可以發? 因為現在王董在等。 B :嗯...待會,因為等等5點有高峰 會議,開會的時候遇到縣長,我 再跟縣長報告。 A :那所以今天可以發嗎?因為他們東 西準備好了麻,現在就看你那邊 麻。 B :我只是...就看縣長那邊,我會跟 縣長報告這個案子。 A :喔~我想說縣長不是答應我們了嗎 ? B :嗯..因為上次講完這一些特殊的 案子都要跟長官報告啦,嘿阿。 A :喔~對對,我知道,那再麻煩你, 我晚一點再跟你聯絡。 B :好、好。 2 110年7月11日 17時43分15秒 A :0000000000(游嘉慧)【發話】 B :0000000000(李俊興)【受話】 譯文編號534 A :處長,我是嘉慧,請問一下,我 剛剛有問機要秘書,那個新源的 建照,他說他那裡有泰源沒有新 源,我說應該是新源吧。 B :新源的部分..建照...嗯..有跟縣 長報告,但是還沒有確認下來。 A :對,但是我問機要,機要說是泰 源嗎?是不是講錯了?可以麻煩你 再跟機要講一下嘛,因為我跟機 要講,他說是泰源,我說新源吧 ,麻煩你跟他講一下,謝謝。 B :好,謝謝。附表二、【本案之證據清單(排除無證據能力部分)】人證部分:

㈠證人廖惠恩之證述:

⒈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一第189至200頁、結

文第201頁)⒉112年5月3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七第269至279頁、結

文第281頁)⒊114年3月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318至327頁)㈡證人曾耀輝之證述:

⒈112年3月9日之第一次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三第237至247頁

、結文第249頁)⒉112年3月9日之第二次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三第251至252頁

)⒊112年5月4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七第285至297頁、結

文第299頁)⒋114年3月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327至334頁)㈢證人林世豪之證述:

⒈114年3月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242至259頁)㈣證人曾葳葳之證述:

⒈114年3月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265至286頁)㈤證人陳佑瑄之證述:

⒈114年3月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345至359頁)㈥證人李建和之證述:

⒈114年3月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335至343頁)㈦證人常欣玉之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三第87至93頁、結文第

95頁)⒉114年3月12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六第398至432頁)㈧證人蔡尚佑之證述:

⒈114年3月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219至240頁)㈨證人許聖彬之證述:

⒈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六第35至39頁、結文第

33頁)⒉114年4月22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八第56至91頁)㈩證人邱守郎之證述:

⒈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二第457至463頁、結文

第465頁)⒉112年4月17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四第209至225頁、結

文第227頁)證人陳明志之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一第57至64頁、結文第

65頁)證人陳玉玲之證述:

⒈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二第375至378頁、結

文第379頁)證人吳明煌之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四第379至397頁、結

文第398頁)證人黃光民之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二第329至336頁)(

查無證人結文)證人蔣素絢之證述:

⒈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七第61至72頁、結文

第73頁)證人李俊興之證述:

⒈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一第307至312頁、結

文第313頁)⒉114年2月19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145至168頁)

證人鄭峯明之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二第201至231頁、結

文第233頁)⒉114年2月19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185至199頁)

證人陳尚佑之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一第487至500頁、結

文第501頁)⒉114年2月19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169至183頁)

證人林明鋒之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一第353至365頁、結

文第367頁)證人施宗謀之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二第113至129頁、結

文第131頁)證人葉怡彤之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四第297至309頁、結

文第31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游滿紅之供(證)述:

⒈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五第479至491頁、結

文第493頁)⒉112年3月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8卷第151至157頁)⒊112年3月14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㈢第9至16頁、結文

第19頁)⒋114年2月2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6至6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游嘉慧之供(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五第315至330頁、結

文第331頁)⒉112年3月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8卷第113至120頁)⒊112年6月13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339至343頁、

結文第345頁)⒋114年2月2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65至12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鼎紘之供(證)述:

⒈112年6月13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279至282頁、

結文第283頁)⒉114年2月17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60至8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健銘之供(證)述:

⒈112年6月1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377至380頁、

結文第38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謝金標之供(證)述:

⒈112年6月13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253至256頁、

結文第25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錫焜之供(證)述:

⒈112年6月1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361至364頁、

結文第36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琬婷之供(證)述:

⒈112年6月13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299至302頁、

結文第30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達雄之供(證)述:

⒈112年6月13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235至238頁、

結文第239頁,並告以要旨)⒉114年2月17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39至5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范益群之供(證)述:

⒈112年6月1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403至410頁、

結文第411頁)⒉114年2月19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271至295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鵬舟之供(證)述:

⒈112年7月3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九第617至62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力文之供(證)述:

⒈112年3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三第41至45頁、結文

第47頁)⒉112年7月3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九第617至62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志華之供(證)述:

⒈112年6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185至188頁、結

文第1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文祥之供(證)述:

⒈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四第137至144頁、結

文第145頁)證人張麗善之證述:

⒈112年6月2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71至73頁、結文

第75頁)證人莊繡如之證述:

⒈114年2月17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10至27頁)證人胡瑋芳之證述:

⒈114年2月17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28至39頁)證人張嘉麟之證述:

⒈114年2月19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246至266頁)

證人張庭瑋之證述:

⒈114年2月2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334至360頁)

證人黃信誠之證述:

⒈114年3月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88至299頁)========================================================書證部分:

㈠非供述證據:

⒈本院另案陳報審查認可函、通訊監察書影本、譯文及音檔光碟:

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3月26日曜刑吉109年聲監可字第11

號函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11頁)②本院另案陳報審查認可函:

⑴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4號函影

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15頁)⑵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5號函影

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16頁)⑶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6號函影

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17頁)⑷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7號函影

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18頁)⑸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8號函影

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19頁)⑹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9號函影

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0頁)⑺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0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1頁)⑻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1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2頁)⑼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2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3頁)⑽本院112年3月1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3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4頁)⑾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4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5頁)⑿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5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6頁)⒀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6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7頁)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7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8頁)⒂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8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29頁)⒃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19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0頁)⒄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0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1頁)⒅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1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2頁)⒆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2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3頁)⒇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3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4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4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5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5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6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6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7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7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8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8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39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29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40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30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41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31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42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32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43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33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44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34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45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35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46頁)本院112年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36號函

影本1紙(證據資料卷一第47頁)③聲請通訊監察期間109年5月3日至112年3月14日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各1份:

⑴本院109年聲監字第24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69至70頁)⑵本院109年聲監字第25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71至72頁)⑶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43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73至74頁)⑷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43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75至76頁)⑸本院109年聲監字第33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77至78頁)⑹本院109年聲監字第33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79至80頁)⑺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50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81至82頁)⑻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50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83至84頁)⑼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51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85至86頁)⑽本院109年聲監字第40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87至88頁)⑾本院109年聲監字第40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89至90頁)⑿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91至92頁)⒀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0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93至94頁)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0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95至96頁)⒂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0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97至98頁)⒃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0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99至100頁)⒄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0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01至102頁)⒅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8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03至104頁)⒆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9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05至106頁)⒇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69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07至108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79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09至110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79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11至112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87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13至114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87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15至116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88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17至118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5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19至120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5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21至123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5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23至124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5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25至126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5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27至128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00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29至130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01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31至132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01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33至134頁)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01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35至13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

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37至13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

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39至14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

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41至14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

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43至14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

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45至146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2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47至14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4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49至15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4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51至15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4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53至15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4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55至15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5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57至15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5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59至16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6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61至16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6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63至16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9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65至166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6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67至168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7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69至170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7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71至172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7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73至174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7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75至176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19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77至17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2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79至18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2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81至18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2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83至18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2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85至18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1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87至18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1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89至19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1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91至19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1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93至19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2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95至19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2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97至19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2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199至20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01至20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59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03至20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0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05至20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0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07至20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0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09至21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1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11至213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29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13至21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7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15至21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7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17至21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7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19至22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7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21至22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7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23至22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8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25至22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8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27至22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8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29至23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74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31至23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74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33至23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74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35至23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74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37至23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74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39至24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75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41至24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75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43至244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36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45至246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36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

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47至24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49至25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51至25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53至25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55至25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57至25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1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59至26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1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61至26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2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63至26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2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65至266頁)

(100)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6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67至268頁)

(101)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6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69至270頁)

(102)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6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71至272頁)

(103)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6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73至274頁)

(104)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6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75至276頁)

(105)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7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77至278頁)

(106)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8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79至280頁)

(107)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8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81至282頁)

(108)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2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83至284頁)

(109)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2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85至286頁)

(110)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2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87至288頁)

(111)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4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89至290頁)

(112)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4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91至292頁)

(113)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7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93至294頁)

(114)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7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95至296頁)

(115)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7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97至298頁)

(116)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7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299至300頁)

(117)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7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01至302頁)

(118)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03至304頁)

(119)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05至306頁)

(120)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07至308頁)

(121)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09至310頁)

(122)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11至312頁)

(123)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13至314頁)

(124)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3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15至316頁)

(125)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4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17至318頁)

(126)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1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19至320頁)

(127)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1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21至322頁)

(128)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23至324頁)

(129)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3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25至326頁)

(130)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3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27至328頁)

(131)本院111年聲監字第12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29至330頁)

(132)本院111年聲監字第13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31至332頁)

(133)本院111年聲監字第13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33至334頁)

(134)本院111年聲監字第13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35至336頁)

(135)本院111年聲監字第13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37至338頁)

(136)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5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39至340頁)

(137)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5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41至342頁)

(138)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5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43至344頁)

(139)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6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45至346頁)

(140)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6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47至348頁)

(141)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31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49至350頁)

(142)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32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51至352頁)

(143)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32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53至354頁)

(144)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324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55至356頁)

(145)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38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57至358頁)

(146)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38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59至360頁)

(147)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39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61至362頁)

(148)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44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63至364頁)

(149)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44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65至366頁)

(150)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445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67至368頁)

(151)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44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69至370頁)

(152)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49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71至372頁)

(153)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50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73至374頁)

(154)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562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75至376頁)

(155)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56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77至378頁)

(156)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56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79至380頁)

(157)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56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81至382頁)

(158)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3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83至384頁)

(159)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39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85至386頁)

(160)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40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87至388頁)

(161)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4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89至390頁)

(162)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53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91至392頁)

(163)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711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93至394頁)

(164)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77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證據資料卷一第395至396頁)④全案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5至494頁)⒉被告潘正綱與被告王雲怡電子郵件討論被告潘正綱、鴻捷公

司承攬拋石工程相關內容一覽表暨其電子郵件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四第5至103頁、附件於第107至664頁)⒊被告潘正綱回報被告王雲怡工作計畫與進度之電子郵件內容

一覽表暨其電子郵件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五第5至16頁、附件於第19至398頁)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2年5月15日彰肅字第112625201

40號函1紙(證據資料卷六第81頁)⒌波斯卡利斯公司112年5月31日函覆內容暨中譯本各1份(證據

資料卷六第85至91頁)⒍波斯卡利斯公司與允能公司拋石合約1份(證據資料卷六第95

至221頁)⒎波斯卡利斯公司與樺棋公司拋石合約1份(證據資料卷六第22

5至299頁)⒏波斯卡利斯公司與餘慶堂公司拋石合約1份(證據資料卷六第

303至400頁)⒐波斯卡利斯公司與允能公司變更拋石合約1份(證據資料卷㈥

第403至409頁)⒑波斯卡利斯公司與鴻捷公拋石合約1份(證據資料卷六第413

至482頁)⒒允能公司109年12月份明細分類帳1份(證據資料卷六第567至

568頁)⒓鴻捷公司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0年1月交易明細1份(證據資

料卷六第571頁)⒔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向雲林縣政府水利處申請公文過程:

①創維公司109年3月30日提出申請:

⑴創維公司109年3月30日創字第000000000號申請雲林縣○○

鄉○○段0地號等6筆土地作為埋設地下電源路線、人孔及電力設施用地(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9日收文)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5至7頁)⑵雲林縣政府109年10月22日府水政二字第1093735584號函

同意雲林縣○○鄉○○段0地號等6筆土地作為埋設地下電源路線、人孔及電力設施用地申請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9至13頁)②創維公司109年3月30日提出申請:

⑴創維公司109年3月30日創字第000000000號申請雲林縣○○

鄉○○段○○○○段0000地號等54筆土地作為埋設地下電源路線、人孔及電力設施用地(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9日收文)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5至17頁)⑵雲林縣政府109年10月22日府水政二字第1093735575號函

同意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等46筆土地作為埋設地下電源路線、人孔及電力設施用地申請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9至23頁)③創維公司109年4月27日提出申請:

⑴創維公司109年4月27日創字第000000000號申請雲林縣新

虎尾溪與火燒牛稠大排水防道路等29筆土地作為埋設地下電源路線、人孔及電力設施用地(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28日收文)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5至27頁)⑵雲林縣政府109年10月22日府水政二字第1093735579號函

同意雲林縣新虎尾溪與火燒牛稠大排埋設地下電源路線、人孔及電力設施用地申請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9至33頁)④被告王雲怡透過被告潘正綱指定包商被告鍾慶郎追蹤雲林

縣政府申請公文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編號62、68、75、93)各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72至78、95至102頁)⑴譯文編號62(證據資料卷二第72至73頁)⑵譯文編號68(證據資料卷二第74至75頁)⑶譯文編號75(證據資料卷二第76至78頁)⑷譯文編號93(證據資料卷二第95至102頁)⑤被告王雲怡、潘正綱於1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通訊軟體LI

NE(編號736)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270頁)⑥被告潘正綱、鍾慶郎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307)通話紀錄

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107頁)⒕創維開關場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建築執照過程:

①創維公司107年11月22日提送創維1期開關場建造執照申請

書1紙(證據資料卷七第45頁)②雲林縣政府107年12月28日府建管二字第1073932104號函核

發(107)雲營建字第1401號建造執照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39至43頁)③創維公司108年1月31日提送創維1期開關場建造執照更正申

請書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51至52頁)④雲林縣政府108年2月27日府建管二字第1083905043號函准

予備查(107)雲營建字第1401號建造執照申請更正事項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47至49頁)⑤創維公司108年7月18日提送創維1期開關場建築工程開工展

延申報書1紙(證據資料卷七第59頁)⑥雲林縣政府108年7月29日府建管二字第1080074811號函准

予(107)雲營建字第1401號建造執照展延開工至108年10月24日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55至58頁)⑦創維公司108年9月25日提送創維1期開關場開工申報書1份

(證據資料卷七第69至71頁)⑧雲林縣政府108年10月31日府建管二字第1080105797號函准

予(107)雲營建字第1401號建造執照於108年9月25日開工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61至65頁)⑨創維公司109年1月9日提送創維1期開關場竣工展延申報書1

份(證據資料卷七第75至77頁)⑩雲林縣政府109年1月14日府建管二字第1090006369號函准

予(107)雲營建字第1401號建造執照展延至110年3月25日竣工之函文1紙(證據資料卷七第73頁)⑪創維公司109年8月17日提送創維1期開關場建築工程完竣切

結書、使用執照申請書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79至87頁)⑫創維公司109年11月20日提送創維1期開關場建築(雜項)

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01至107頁)⑬雲林縣政府110年9月16日府建管二字第1103930440號函准

予變更(107)雲營建字第1401號建築(雜項)執照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89至99頁)⑭雲林縣政府110年9月28日府建管二字第1103934711號函文

檢送「110年9月份第01次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規定暨結構設計抽查」會議記錄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15至119頁)⑮李家仁建築師事務所代創維公司110年10月6日針對「110年

9月份第01次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規定暨結構設計抽查」不符合規定部分修正完竣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13頁、第121至131頁)⑯雲林縣政府110年10月19日府建管二字第1100096367號函

同意申請更正(107)雲營建字第1401號建造執照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09至112頁)⑰創維公司110年10月19日提送創維1期開關場使用執照申請

書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37頁)⑱雲林縣政府110年12月16日府建管二字第1103939880號函准

予核發〈110〉雲營使字第1029號使用執照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33至135頁)⒖允能公司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之過程:

①允能公司108年2月19日提送允能風電案變電站建造執照申

請書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63至175頁)②雲林縣政府108年4月25日府建管二字第1083909683號函核

發(108)雲營建字第297號建造執照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49至161頁)③允能公司108年6月20日提送允能風電案變電站開工申報書1

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87至189頁)④雲林縣政府108年6月28日府建管二字第1080058745號函針

對開工申請乙案,經查核與規定不符之函文1紙(證據資料卷七第185頁)⑤允能公司108年7月17日提送允能風電案變電站開工申報書1

紙(證據資料卷七第183頁)⑥雲林縣政府108年9月3日府建管二字第1083924344號函准予

(108)雲營建字第297號建造執照開工日期為108年6月21日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77至181頁)⑦允能公司109年1月20日提送允能風電案變電站第1次變更設

計申請書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03至213頁)⑧雲林縣政府109年1月30日府建管二字第1090008248號函針

對申請(108)雲營建字第297號建築(雜項)執照變更設計乙案,經查核與規定項目不符,補正後再送本府申辦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91至193頁)*⑨允能公司109年1月29日提送允能風電案變電站第2次變更

設計申請書1份(本院矚訴1卷二第251至290頁)⑩雲林縣政府109年2月27日府建管二字第1093904981號函准

予(108)雲營建字第297號建造執照第1次變更設計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199至201頁)⑪允能公司109年7月23日提送允能風電案變電站使用執照申

請書、109年7月13日建築工程完竣切結書1紙(證據資料卷七第217頁)⑫雲林縣政府109年8月11日府建管二字第1090074238號函經

查未檢附原核准執照及圖說無法據以審查,俟補正後,再行審之函文1紙(證據資料卷七第215頁)⑬雲林縣政府109年9月26日府建管二字第1093927166號函,

針對申請使用執照案,經查(108)雲營建字第297號建造執照未符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49條及同篇第三章第四節等規定,請依規定辦理更正或變更設計後,再行送本府核辦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19至220頁)⑭允能公司109年10月27日提送允能風電案變電站第2次變更

設計申請書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33至239頁)⑮雲林縣政府109年11月18日府建管二字第1090102925號函經

查核尚與規定不符,請補正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21至223頁)⑯雲林縣政府110年9月16日府建管二字第1103909883號函准

予變更(108)雲營建字第297號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27至231頁)⑰雲林縣政府110年9月28日府建管二字第1103934711號函檢

送「110年9月份第01次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規定暨結構設計抽查」會議記錄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41至245頁)⑱允能公司110年9月17日提送允能風電案變電站使用執照申

請書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49至251頁)⑲雲林縣政府110年10月14日府建管二字第1100090346號函訂

110年10月18日15時辦理使用執照現場會勘之函文1紙(證據資料卷七第247頁)⑳允能公司110年11月9日提送允能風電案變電站第3次變更設

計申請書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59至271頁)㉑雲林縣政府110年11月17日府建管二字第1100108345號函准

予變更(108)雲營建字第297號建造執照第3次變更設計之函文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253至257頁)*㉒雲林縣政府111年11月17日准予核發(111)雲營使字

第963號使用執照之函文(本院矚訴1卷二第291至292頁)⒗扣押物編號S-10黃光民隨身硬碟內文件:

①波斯卡利斯公司與鴻捷公司拋石供應合約(中英版)1份(

證據資料卷七第275至415頁)②鴻捷公司與中科公司拋石供應合約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41

9至424頁)③鴻捷公司109年7月13日、110年1月12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各1

份(證據資料卷七第427至429頁)④允能公司與鴻捷公司延遲交付及付款函(paymentsandsusp

ensionofdeliveries)(中英版)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433至436頁)⒘三方轉讓合約(Assignment of contract)1份(證據資料卷

七第439至444頁)⒙天豐公司扣押物編號A2-7「合約書(鴻捷公司)」(即允能

公司與鴻捷公司延遲交付及付款函)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447至449頁)⒚允能公司110年7月份明細分類帳1紙(證據資料卷七第453頁

)⒛扣押物編號A2-6「允能公司傳票(鴻捷營造有限公司)」影

本1份(證據資料卷七第457至463頁)鴻捷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偵2253卷一第303至334頁)鴻捷公司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存款往

來交易明細表1份(證據資料卷八第5頁)鴻捷公司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8月2

1日、110年4月7日交易明細各1份(證據資料卷八第9至15頁)鴻捷公司其麥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

(證據資料卷八第19頁)被告鍾慶郎使用門號109年1月22日基地台位置資料1份(證據

資料卷八第23頁)被告鍾慶郎使用門號109年3月間基地台位置資料1份(證據資

料卷八第23至24頁)被告鍾慶郎使用門號109年8月21日基地台位置資料1份(證據

資料卷八第25至26頁)110年4月7、8日蒐證畫面1份(證據資料卷八第29至46頁)達德集團108年9月12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1紙(證

據資料卷八第49頁)西納公司108年7月16日開立發票號碼RP00000000號統一發票

影本資料1紙(證據資料卷八第51頁)達德集團108年9月12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1紙(證

據資料卷八第57頁)富雷克公司108年7月17日開立發票號碼RP00000000號統一發

票影本資料1紙(證據資料卷八第59頁)達德集團108年9月11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1紙

(證據資料卷八第65頁)伯國公司108年7月17日開立發票號碼RP00000000號之發票影

本資料1紙(證據資料卷八第67頁)被告潘正綱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證據資料卷八第75至91頁)達德集團109年3月23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1紙(證

據資料卷八第95頁)布織道公司109年1月15日開立發票號碼XE00000000號之發票

影本資料1紙(證據資料卷八第99頁)布織道公司109年2月4日開立發票號碼XE00000000號之發票影

本資料1紙(證據資料卷八第99頁)被告潘正綱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證據資料卷八第75至91頁)扣押物編號T-4之被告王又民與劉高登通訊軟體LINE通話紀錄

1份(證據資料卷十五第19至24頁)達德公司109年11月30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1紙(證

據資料卷八第105頁)浤揚企業社於109年11月開立發票號碼GD00000000號之發票影

本資料1紙(證據資料卷八第107頁)被告潘正綱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證

據資料卷八第75至91頁)被告潘正綱109年11月30日使用門號基地台位置資料1份(證

據資料卷十五第5至7頁)被告潘正綱與被告王又民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213)通話紀

錄截圖1紙(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25頁)達德集團111年11月14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1紙(證

據資料卷八第121頁)東普公司111年7月20日開立發票號碼BS00000000號之發票影

本資料1紙(證據資料卷八第123頁)東普公司109年8月5日開立發票號碼BS00000000號之發票影本

資料1紙(證據資料卷八第125頁)被告潘正綱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證據資料卷八第75至91頁)111年11月14日蒐證報告1份(證據資料卷十五第11至16頁)被告王又民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1份(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17

至225頁)睿德公司開立買受人為耕薪公司發票3張(證據資料卷十五第

233頁)耕薪公司110年11月18日轉帳傳票1紙(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37

頁)耕薪公司110年12月7日轉帳傳票1紙(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38

頁)耕薪公司111年12月15日轉帳傳票1紙(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39

頁)被告潘正綱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鵬舟通訊軟體LINE(編號97

至99、120至121)通話內容截圖各1紙(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

75、282至283頁)被告潘正綱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力文110年11月10日10時23分51

秒之譯文1份(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29至230頁)被告潘正綱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力文通訊軟體LINE(編號11、

12)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五第308頁)耕薪公司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

份(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87至292頁)睿德公司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紙(

證據資料卷十五第301頁)達德公司108年9月11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1紙(證

據資料卷十五第298頁)諾亞公司於108年7月2日開立發票號碼RP00000000號發票影本

資料1紙(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97頁)被告潘正綱、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志華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4

6至50)通話內容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五第326至327頁)㈡被告王雲怡、潘正綱居間處理沈宗隆拋石履(解)約、合約移轉相關內容:

⒈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153

、154)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181至182頁)①編號153(證據資料卷八第181頁)②編號154(證據資料卷八第182頁)⒉被告潘正綱、沈宗隆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30至33)對話紀

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272至273頁)①編號30(證據資料卷八第272頁)②編號31、32、33(證據資料卷八第273頁)⒊被告王雲怡與林世豪通訊軟體LINE(編號1、13至15、35、62

、79、80)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347、351、358、367、373頁)①編號1(證據資料卷八第347頁)②編號13至15(證據資料卷八第351頁)③編號35(證據資料卷八第358頁)④編號62(證據資料卷八第367頁)⑤編號79、80(證據資料卷八第373頁)⒋被告潘正綱與林世豪通訊軟體LINE(編號1、4、5、16)對話

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377至378、382頁)①編號1(證據資料卷八第377頁)②編號4、5(證據資料卷八第378頁)③編號16(證據資料卷八第382頁)⒌被告潘正綱、沈宗隆通訊軟體LINE(編號34至39、56)對話

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274、275、281頁)①編號34、35、36(證據資料卷八第274頁)②編號37、38、39(證據資料卷八第275頁)③編號16(證據資料卷八第281頁)⒍被告潘正綱、鍾慶郎通訊軟體LINE(編號1)對話紀錄截圖1

張(證據資料卷九第5頁)⒎被告潘正綱、游滿紅通訊軟體LINE(編號13)對話紀錄截圖1

張(證據資料卷九第193頁)⒏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169

、171、174、311至313)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㈧第187至188頁、234至235頁)①編號169、171(證據資料卷八第187頁)②編號174(證據資料卷八第188頁)③編號311、312(證據資料卷八第234頁)④編號313(證據資料卷八第235頁)⒐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103

、104、157)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273、291頁)①編號103至104(證據資料卷九第273頁)②編號157(證據資料卷九第291頁)⒑被告潘正綱、鍾慶郎通訊軟體LINE(編號2至4、6、13、21)

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5至6、9、11頁)①編號2、3(證據資料卷九第5頁)②編號4、6(證據資料卷九第6頁)③編號13(證據資料卷九第9頁)④編號21(證據資料卷九第11頁)⒒被告潘正綱、沈宗隆通訊軟體LINE(編號47、48)對話紀錄

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278頁)⒓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239

、243)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210至211頁)①編號239(證據資料卷九第210頁)②編號243(證據資料卷九第211頁)⒔被告王雲怡與林世豪通訊軟體LINE(編號8至11)對話紀錄截

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349至350頁)①編號8、9(證據資料卷八第349頁)②編號10、11(證據資料卷八第350頁)⒕被告王雲怡與林世豪通訊軟體LINE(編號3)對話紀錄截圖1

張(證據資料卷八第347頁)⒖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235

、236、255、256、266、267、274至276)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209、215至216、219、222頁)①編號235、236(證據資料卷八第209頁)②編號255(證據資料卷八第215頁)③編號256(證據資料卷八第216頁)④編號266、267(證據資料卷八第219頁)⑤編號274至276(證據資料卷八第222頁)⒗被告潘正綱、鍾慶郎通訊軟體LINE(編號33、34)對話紀錄

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15至16頁)①編號33(證據資料卷九第15頁)②編號34(證據資料卷九第16頁)⒘被告王雲怡與林世豪通訊軟體LINE(編號16、20、22、23、4

6、51、52)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352至354、362至364頁)①編號16(證據資料卷八第352頁)②編號20(證據資料卷八第353頁)③編號22、23(證據資料卷八第354頁)④編號46(證據資料卷八第362頁)⑤編號51(證據資料卷八第363頁)⑥編號52(證據資料卷八第364頁)⒙被告王雲怡與Achim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2、2-1)對話紀錄

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5頁;偵2253卷六第111頁)①編號2(證據資料卷十第5頁)②編號2-1(偵2253卷六第111頁)⒚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281

至286、288至290)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224至227頁)①編號281、282(證據資料卷八第224頁)②編號283、284、285(證據資料卷八第225頁)③編號286、288(證據資料卷八第226頁)④編號289、290、291(證據資料卷八第227頁)⒛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4、

5、38至44)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240、251至253頁)①編號4、5(證據資料卷九第240頁)②編號38、39(證據資料卷九第251頁)③編號40、41、42(證據資料卷九第252頁)④編號43、44(證據資料卷九第253頁)被告潘正綱、沈宗隆通訊軟體LINE(編號62)對話紀錄截圖1

張(證據資料卷八第283頁)被告潘正綱、鍾慶郎通訊軟體LINE(編號35、36)對話紀錄

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16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75

至99、101)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263至272頁)①編號75(證據資料卷九第263頁)②編號76、77、78(證據資料卷九第264頁)③編號79、80、81(證據資料卷九第265頁)④編號82、83、84(證據資料卷九第266頁)⑤編號85、86、87(證據資料卷九第267頁)⑥編號88、89、90(證據資料卷九第268頁)⑦編號91、92、93(證據資料卷九第269頁)⑧編號94、95、96(證據資料卷九第270頁)⑨編號97、98、99(證據資料卷九第271頁)⑩編號100、101(證據資料卷九第272頁)被告王雲怡與林世豪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74至76)對話紀

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371至372頁)①編號74、75(證據資料卷八第371頁)②編號76(證據資料卷八第372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101

)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272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266

、267、270至273、295、564、565、600、609、722)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327至329、337、426至427、438、441、479頁)①編號266、267(證據資料卷九第327頁)②編號270(證據資料卷九第328頁)③編號271、272、273(證據資料卷九第329頁)④編號295(證據資料卷九第337頁)⑤編號564(證據資料卷九第426頁)⑥編號565(證據資料卷九第427頁)⑦編號600(證據資料卷九第438頁)⑧編號609(證據資料卷九第441頁)⑨編號722(證據資料卷九第479頁)被告潘正綱、鍾慶郎通訊軟體LINE(編號111、112、154、15

5、210、247至249)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41至42、56、74、87頁)①編號111(證據資料卷九第41頁)②編號112(證據資料卷九第42頁)③編號154、155(證據資料卷九第56頁)④編號210(證據資料卷九第74頁)⑤編號247、248、249(證據資料卷九第87頁)被告王雲怡與許聖彬109年3月26日16時29分譯文、27日13時1

5分譯文(編號14、15)各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12至18頁)被告王雲怡與許聖彬通訊軟體LINE(編號3至7、9、12、13、

17至22)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15至22頁)①編號3(證據資料卷十第15頁)②編號4、5、6(證據資料卷十第16頁)③編號7、9(證據資料卷十第17頁)④編號12(證據資料卷十第18頁)⑤編號13(證據資料卷十第19頁)⑥編號17、18(證據資料卷十第20頁)⑦編號19、20、21(證據資料卷十第21頁)⑧編號22(證據資料卷十第22頁)被告王雲怡與林世豪109年3月30日12時2分譯文(編號16)1

份(證據資料卷二第18至20頁)被告潘正綱、鍾慶郎通訊軟體LINE(編號269、270、285)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94、99頁)①編號269、270(證據資料卷九第94頁)②編號285(證據資料卷九第99頁)被告王雲怡與許聖彬通訊軟體LINE(編號23)對話紀錄截圖1

張(證據資料卷十第23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192

)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90頁)被告鍾慶郎、王雲怡109年7月23日12時17分34秒譯文(編號8

5)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87至92頁)被告鍾慶郎與許聖彬109年7月28日13時46分譯文(編號91)1

份(證據資料卷二第92至95頁)被告潘正綱、鍾慶郎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273、289、290)

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95、101頁)①編號273(證據資料卷九第95頁)②編號289、290(證據資料卷九第101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265

)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115頁)被告王雲怡與常欣玉通訊軟體LINE(編號23至26)對話紀錄

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2至13頁)①編號23、24(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2頁)②編號25、26(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3頁)被告王雲怡、沈宗隆通訊軟體LINE(編號25)對話紀錄截圖1

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7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680

、693至695、699、802、809、810、839、840、842、845)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251、255、256、257、292、294、304至306頁)①編號680(證據資料卷十第251頁)②編號693(證據資料卷十第255頁)③編號694、695(證據資料卷十第256頁)④編號699(證據資料卷十第257頁)⑤編號802(證據資料卷十第292頁)⑥編號809、810(證據資料卷十第294頁)⑦編號839、840(證據資料卷十第304頁)⑧編號842(證據資料卷十第305頁)⑨編號845(證據資料卷十第306頁)被告潘正綱、鍾慶郎通訊軟體LINE(編號306、307、312至31

5)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106至108頁)①編號306(證據資料卷九第106頁)②編號307(證據資料卷九第107頁)③編號312(證據資料卷九第108頁)④編號313、314、315(證據資料卷九第109頁)被告潘正綱、王雲怡、鍾慶郎、沈宗隆109年9月24日之基地

台資料1份(證據資料卷十一第49至56頁)被告潘正綱、游滿紅通訊軟體LINE(編號82至85)對話紀錄

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216至217頁)①編號82、83、84(證據資料卷九第216頁)②編號85(證據資料卷九第217頁)被告王雲怡與常欣玉通訊軟體LINE(編號28至31、37、43)

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4至15、17、19頁)①編號28、29、30(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4頁)②編號31(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5頁)③編號37(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7頁)④編號43(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9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471

、472、482、485至492、501、515至542)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15至216、219至222、225、230至231頁)①編號471(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15頁)②編號472(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16頁)③編號482(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19頁)④編號485、486(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20頁)⑤編號487、488、489(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21頁)⑥編號490、491、492(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22頁)⑦編號501(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25頁)⑧編號515、516(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30頁)⑨編號517、518、519(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31頁)被告潘正綱、鍾慶郎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337、340、341)

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117至118頁)①編號337(證據資料卷九第117頁)②編號340、341(證據資料卷九第118頁)被告潘正綱與常欣玉110年4月12日18時9分譯文(編號184)1

份(證據資料卷二第190至198頁)被告鍾慶郎與黃光民110年4月5日19時45分、26日12時24分譯

文(編號178、204)各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187至189、223至226頁)①編號178(證據資料卷二第187至189頁)②編號204(證據資料卷二第223至226頁)被告王雲怡、游滿紅110年4月19日11時25分譯文(編號190)

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203至212頁)110年4月5日蒐證畫面1份(他524卷七第173至176頁)被告鍾慶郎與黃光民110年5月4日15時56分譯文 (編號207)

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231至232頁)扣押物編號A3-1-5「筆記本(王雲怡辦公室)」翻拍照片1份

(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67至384頁)被告王雲怡與常欣玉通訊軟體LINE(編號43至45)對話紀錄

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9頁)被告王雲怡與Achim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3)對話紀錄截圖1

張(證據資料卷十第5頁)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781

、784、877)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19至

320、351頁)①編號781(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19頁)②編號784(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20頁)③編號877(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51頁)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1、

4至6、7、12至19、22至45、48、50、51、55、56、57、64、83、87、88、98、99至103、103-1至103-3、106至115、141至142)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二第5至23、2

6、32至34、38至43、51頁)①編號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5頁)②編號4、5、6(證據資料卷十二第6頁)③編號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7頁)④編號1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頁)⑤編號13、14、1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9頁)⑥編號16、17、18(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0頁)⑦編號1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1頁)⑧編號22、23、2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2頁)⑨編號25、26、2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3頁)⑩編號28、29、3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4頁)⑪編號31、32、3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5頁)⑫編號34、35、36(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6頁)⑬編號37、38、3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7頁)⑭編號40、41、4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8頁)⑮編號43、44、4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9頁)⑯編號48(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頁)⑰編號50、5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頁)⑱編號55、56、5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3頁)⑲編號6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6頁)⑳編號8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32頁)㉑編號8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33頁)㉒編號88(證據資料卷十二第34頁)㉓編號98、9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37頁)㉔編號100、101、10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38頁)㉕編號10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39頁)㉖編號103-1至103-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96至298頁)㉗編號106、107、108(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0頁)㉘編號109、110、11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1頁)㉙編號112、113、11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2頁)㉚編號11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3頁)㉛編號14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51頁)㉜編號14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52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110年6月1日11時26分譯文(編號214)1

份(證據資料卷二第240至241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通訊軟體Telegram編號6、7對話紀錄截

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94至395頁)被告王雲怡與羅富彥通訊軟體LINE編號3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偵2253卷六第885頁)被告潘正綱、鍾慶郎通訊軟體LINE(編號342、345、347、34

8、351至353、355)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118至123頁)①編號342(證據資料卷九第118頁)②編號345(證據資料卷九第119頁)③編號347、348(證據資料卷九第120頁)④編號351(證據資料卷九第121頁)⑤編號352、353(證據資料卷九第122頁)⑥編號355(證據資料卷九第123頁)被告潘正綱、沈宗隆通訊軟體LINE(編號134)對話紀錄截圖

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307頁)被告潘正綱與黃光民之whatsapp(編號268、269、273、276

、280)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00至404頁)①編號268、26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00頁)②編號27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01頁)③編號276(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02頁)④編號28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04頁)被告潘正綱與常欣玉110年7月3日11時3分、21分譯文各1份(

證據資料卷二第249至251頁)110年6月1日蒐證畫面1份(他524卷七第339至342頁)被告潘正綱與暱稱「昱昇」通訊軟體LINE(編號2)對話紀錄

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十三第5頁)扣押物編號A2-6「允能公司傳票」1份(證據資料卷十三第9

至15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639

、640)對話內容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7至218頁)①編號63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7頁)②編號64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8頁)被告王雲怡與曾葳葳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6、7)對話紀錄

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三第20至21頁)①編號6(證據資料卷十三第20頁)②編號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頁)被告王雲怡、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307

至311、411至415)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三第127至128、161至163頁)①編號307、308、309(證據資料卷十三第127頁)②編號310、311(證據資料卷十三第128頁)③編號411(證據資料卷十三第161頁)④編號412、413、414(證據資料卷十三第162頁)⑤編號415(證據資料卷十三第163頁)㈢起訴書附表所示書證:⒈附表一編號1:

①被告潘正綱與沈宗隆通訊軟體LINE編號41、42對話紀錄截

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276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84至186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192頁)③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312、314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342至343頁)⑴編號312(證據資料卷九第342頁)⑵編號314(證據資料卷九第343頁)④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61、162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12頁)⑤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218至241、3

58至360、765、780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二第77至85、124、259、264頁)⑴編號218、21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77頁)⑵編號220、221、22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78頁)⑶編號223、224、22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79頁)⑷編號226、227、228(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0頁)⑸編號229、230、23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1頁)⑹編號232、233、23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2頁)⑺編號235、236、23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3頁)⑻編號238、239、24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4頁)⑼編號24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5頁)⑽編號358、359、36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24頁)⑾編號76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59頁)⑿編號78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64頁)⑥王雲怡與沈宗隆LINE編號45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

十一第43頁)⒉附表一編號2:

①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LINE編號196

、197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196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沈宗隆LINE編號2、3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

據資料卷十一第29頁)⒊附表一編號3:

①被告潘正綱與沈宗隆LINE編號67、68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證據資料卷八第285頁)②被告潘正綱與王雲怡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56至159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290至291頁)⑴編號156(證據資料卷九第290頁)⑵編號157、158、159(證據資料卷九第291頁)⒋附表一編號4:

①被告潘正綱與沈宗隆LINE編號68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

料卷八第285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61至171、

編號666至670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292至

295、第459至461頁)⑴編號161、162(證據資料卷九第292頁)⑵編號163、164、165(證據資料卷九第293頁)⑶編號166、167、168(證據資料卷九第294頁)⑷編號169、170、171(證據資料卷九第295頁)⑸編號660(證據資料卷九第458頁)⑹編號661、662、663(證據資料卷九第459頁)⑺編號664、665、666(證據資料卷九第460頁)⑻編號667、667、669(證據資料卷九第461頁)⑼編號670(證據資料卷九第462頁)③被告王雲怡與沈宗隆LINE編號24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

料卷十一第36頁)⒌附表一編號5:

①被告潘正綱與鍾慶郎LINE編號116、127、307對話紀錄截圖

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43、47、107頁)⑴編號116(證據資料卷九第43頁)⑵編號127(證據資料卷九第47頁)⑶編號307(證據資料卷九第107頁)②被告潘正綱與陳佑瑄LINE編號96至97、121、244對話紀錄

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三第210至211、219、260頁)⑴編號96(證據資料卷十三第210頁)⑵編號97(證據資料卷十三第211頁)⑶編號121(證據資料卷十三第219頁)⑷編號244(證據資料卷十三第260頁)③被告曾耀輝與陳佑瑄LINE編號3至9、23、26至28、33、69

至81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74至375、380至383、395至399頁)⑴編號3(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73頁)⑵編號4、5、6(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74頁)⑶編號7、8、9(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75頁)⑷編號23(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80頁)⑸編號26、27(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81頁)⑹編號28(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82頁)⑺編號33(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83頁)⑻編號69(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95頁)⑼編號70、71、72(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96頁)⑽編號73、74、75(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97頁)⑾編號76、77、78(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98頁)⑿編號79、80、81(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99頁)④被告王雲怡與沈宗隆LINE編號11至16、29至31對話紀錄截

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2至34、38至39頁)⑴編號11、12(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2頁)⑵編號13、14、15(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3頁)⑶編號16(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4頁)⑷編號29、30(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8頁)⑸編號31(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9頁)⑤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264至265、6

94至695、703、720至721、736至738、783至784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114至115、256、259、264至

265、270頁)⑴編號264(證據資料卷十第114頁)⑵編號265(證據資料卷十第115頁)⑶編號694、695(證據資料卷十第256頁)⑷編號703(證據資料卷十第259頁)⑸編號720(證據資料卷十第264頁)⑹編號721(證據資料卷十第265頁)⑺編號736(證據資料卷十第270頁)⑻編號736(證據資料卷十第270頁)⑥被告潘正綱與沈宗隆LINE編號116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

資料卷八第301頁)⑦監聽譯文編號62至68、75通訊監察譯文各1紙((證據資料

卷二第72至78頁)⑴編號62(證據資料卷二第72至73頁)⑵編號63(證據資料卷二第73至74頁)⑶編號64至67(證據資料卷二第74頁)⑷編號68(證據資料卷二第74至75頁)⑸編號75(證據資料卷二第76至78頁)⒍附表一編號6:

①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1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專案報告議事錄

、議事過程譯文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05至437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403至410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161頁)⒎附表一編號7:

①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454對話紀錄

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390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7至11、114

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29至30、64頁)⑴編號7、8、9(證據資料卷十第29頁)⑵編號10、11(證據資料卷十第30頁)⑶編號114(證據資料卷十第64頁)③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218、241、7

83、784、849至850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31、139、319至320頁)⑴編號218(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31頁)⑵編號241(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39頁)⑶編號783(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19頁)⑷編號784(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20頁)④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33、137至1

40、313至314、346至356、369至370、390、393、397、486至488、495至497、540至542、554、556、564至567、591至592、600至605、620、629、632、639至640、643、6

44、698、699、759、761、765、776、777、782、783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9至51、109至123、127至128、134至137、166至167、169至170、184至185、189至190、192至193、201至202、204至206、211、214至215、217至219、237、257至259、263、265頁)⑴編號13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49頁)⑵編號137、138(證據資料卷十二第50頁)⑶編號139、14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51頁)⑷編號313、31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09頁)⑸編號346、347、348(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20頁)⑹編號349、350、35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21頁)⑺編號352、353、35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22頁)⑻編號355、356(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23頁)⑼編號36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27頁)⑽編號37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28頁)⑾編號39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34頁)⑿編號39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35頁)⒀編號39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37頁)⒁編號486(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66頁)⒂編號487、488(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67頁)⒃編號49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69頁)⒄編號496、49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70頁)⒅編號54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84頁)⒆編號541、54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85頁)⒇編號55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89頁)編號556(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90頁)編號56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92頁)編號565、566、56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93頁)編號59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1頁)編號59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2頁)編號60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4頁)編號601、602、60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5頁)編號604、60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6頁)編號62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1頁)編號62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4頁)編號63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5頁)編號63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7頁)編號64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8頁)編號643、64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19頁)編號698、69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37頁)編號75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57頁)編號76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58頁)編號76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59頁)編號776、77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63頁)編號782、78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65頁)⑤被告王雲怡與沈宗隆LINE編號33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

料卷十一第39頁)⑥被告潘正綱與沈宗隆LINE編號149至154、162至164、166至

167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312至318頁)⑴編號149、150(證據資料卷八第312頁)⑵編號151、152、153(證據資料卷八第313頁)⑶編號154(證據資料卷八第314頁)⑷編號162(證據資料卷八第316頁)⑸編號163、164(證據資料卷八第317頁)⑹編號166、167(證據資料卷八第318頁)⑦被告潘正綱與陳佑瑄LINE編號393至395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09至310頁)⑴編號393(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09頁)⑵編號394、395(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10頁)⑧監聽譯文編號316至319、321、322、341、347、352、359

至362、378、438、439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302至304、306至307、333至336、338、344至347、3

55、387至389頁)⑴編號316(證據資料卷二第302頁)⑵編號317(證據資料卷二第302至303頁)⑶編號318(證據資料卷二第303頁)⑷編號319(證據資料卷二第303至304頁)⑸編號321(證據資料卷二第306至307頁)⑹編號322(證據資料卷二第307頁)⑺編號341(證據資料卷二第333至334頁)⑻編號347(證據資料卷二第335至336頁)⑼編號352(證據資料卷二第338頁)⑽編號359(證據資料卷二第344頁)⑾編號360(證據資料卷二第344至345頁)⑿編號361(證據資料卷二第345至346頁)⒀編號362(證據資料卷二第346至347頁)⒁編號378(證據資料卷二第355頁)⒂編號438(證據資料卷二第387至388頁)⒃編號439(證據資料卷二第388至389頁)⒏附表一編號8:

①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6次定期會第1次、第2次會議議事錄、

議事過程譯文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47至455、459至496頁)⑴第1次會議議事錄、議事過程譯文(證據資料卷三第477

至455頁)⑵第2次會議議事錄、議事過程譯文(證據資料卷三第459

至496頁)②被告潘正綱與陳佑瑄LINE編號419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

資料卷十三第318頁)⒐附表一編號9:

①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6次定期會第28次會議議事錄1份(證

據資料卷十三第499至504頁)⒑附表二編號1:

①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45、46、140對話紀錄截圖各

1張(證據資料卷十四第69至70、101頁)⑴編號45(證據資料卷十四第69頁)⑵編號46(證據資料卷十四第70頁)⑶編號140(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01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27對話紀錄

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69頁)⒒附表二編號2:

①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78、79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證據資料卷十四第80至81頁)⑴編號78(證據資料卷十四第80頁)⑵編號79(證據資料卷十四第81頁)⒓附被告表二編號3:

①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336、337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八第242至243頁)⑴編號336(證據資料卷八第242頁)⑵編號337(證據資料卷八第243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30至33對話

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248至249頁)⑴編號30(證據資料卷九第248頁)⑵編號31、32、33(證據資料卷九第249頁)③被告潘正綱與陳佑瑄LINE編號50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

料卷十三第195頁)⒔附表二編號4:

①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23至125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279至280頁)⑴編號123(證據資料卷九第279頁)⑵編號124、125(證據資料卷九第280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325、357至3

66、370、371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347、357至360、362頁)⑴編號325(證據資料卷九第347頁)⑵編號357(證據資料卷九第357頁)⑶編號358、359、360(證據資料卷九第358頁)⑷編號361、361、363(證據資料卷九第359頁)⑸編號364、365、366(證據資料卷九第360頁)⑹編號370、371(證據資料卷九第362頁)③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100、101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證據資料卷十四第88頁)⒕附表二編號5:

①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104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

資料卷十四第89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576至579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430至431頁)⑴編號576(證據資料卷九第430頁)⑵編號577、578、579(證據資料卷九第431頁)⒖附表二編號5:

①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586、593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434頁)⑴編號586(證據資料卷九第434頁)⑵編號593(證據資料卷九第436頁)②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110、111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證據資料卷十四第91頁)⒗附表二編號7:

①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613對話紀錄

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九第443頁)⒘附表二編號8:

①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112至115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證據資料卷十四第92至93頁)⑴編號112、113、114(證據資料卷十四第92頁)⑵編號115(證據資料卷十四第93頁)⒙附表二編號9:

①被告潘正綱與王雲怡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27對話紀錄

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69頁)②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140至142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01至102頁,告以要旨)⑴編號140、141(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01頁)⑵編號142(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02頁)③被告王雲怡與王又民LINE編號11至13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44至145頁)⑴編號11、12(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44頁)⑵編號13(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45頁)④https://www.ettoday.net/news/00000000/0000000.htm

新聞報導1份(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67至169頁)⒚附表二編號10:

①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169至170、181至194對話紀

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11、115至119頁)⑴編號169、170(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11頁)⑵編號181、182、183(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15頁)⑶編號184、185、186(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16頁)⑷編號187、188、189(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17頁)⑸編號190、191、192(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18頁)⑹編號193、194(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19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403至410對

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第161至163頁)⑴編號403、404、405(證據資料卷十第161頁)⑵編號406、407、408(證據資料卷十第162頁)⑶編號409、410(證據資料卷十第163頁)③被告王雲怡與王又民LINE編號20至25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47至149頁)⑴編號20、21(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47頁)⑵編號22、23、24(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48頁)⑶編號25(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49頁)④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1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專案報告議事錄

、議事過程譯文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05至437頁)⒛附表二編號11:

①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860、860-1

、861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二第311頁)⑴編號860(證據資料卷十第311頁)⑵編號860-1(證據資料卷十第334頁)⑶編號861(證據資料卷十第311頁)②被告王雲怡與王又民LINE編號33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

料卷十四第151頁)附表二編號12:

①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247至253、264對話紀錄截圖

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1至13、16頁)⑴編號247、248、249(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1頁)⑵編號250、251、252(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2頁)⑶編號253(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3頁)⑷編號264(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6頁)②被告王雲怡與王又民LINE編號40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

料卷十四第154頁)③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547至566、8

49、850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41至247、341至342頁)⑴編號547、548、549(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41頁)⑵編號550、551、552(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42頁)⑶編號553、554、555(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43頁)⑷編號556、557、558(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44頁)⑸編號559、560、561(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45頁)⑹編號562、563、564(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46頁)⑺編號565、566(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47頁)⑻編號849(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41頁)⑼編號850(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42頁)附表二編號13:

①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241、244、4

93至494、849至850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39至140、223、341至342頁)⑴編號241(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39頁)⑵編號244(證據資料卷十一第140頁)⑶編號493、494(證據資料卷十一第223頁)⑷編號849(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41頁)⑸編號850(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42頁)②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1、93、138

、140、254、255、265、279、342、343、346、347、381至383、543、564、571、592、600至605、609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35、50至51、89、93、97、118至120、131至132、185、192、195、202、204至207頁)⑴編號1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頁)⑵編號9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35頁)⑶編號138(證據資料卷十二第50頁)⑷編號14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51頁)⑸編號254、25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89頁)⑹編號26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93頁)⑺編號27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97頁)⑻編號34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18頁)⑼編號34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19頁)⑽編號346、347(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20頁)⑾編號38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31頁)⑿編號382、38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32頁)⒀編號54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85頁)⒁編號564(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92頁)⒂編號571(證據資料卷十二第195頁)⒃編號592(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2頁)⒄編號600(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4頁)⒅編號601、602、603(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5頁)⒆編號604、605(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6頁)⒇編號609(證據資料卷十二第207頁)③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268、270至272、274、308、

309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8至20、31頁)⑴編號268、270(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8頁)⑵編號271、272(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9頁)⑶編號274(證據資料卷十四第20頁)⑷編號308、309(證據資料卷十四第31頁)④被告王雲怡與王又民LINE編號42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資

料卷十四第154頁)⑤監聽譯文編號247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259頁

)⑥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5次定期會第19次會議紀錄1份(證據

資料卷十五第107至206頁)附表二編號14:

①監聽譯文編號293、320、323、339、365、370、372、373

、396至398、455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證據資料卷二第292至293、304至314、328至331、347至350、365至368、399至400頁)⑴編號293(證據資料卷二第292至293頁)⑵編號320(證據資料卷二第304至306頁)⑶編號323(證據資料卷二第307至314頁)⑷編號339(證據資料卷二第328至331頁)⑸編號365(證據資料卷二第347至348頁)⑹編號370(證據資料卷二第348至349頁)⑺編號372(證據資料卷二第349頁)⑻編號373(證據資料卷二第349至350頁)⑼編號396(證據資料卷二第365至366頁)⑽編號397(證據資料卷二第366頁)⑾編號398(證據資料卷二第366至368頁)⑿編號455(證據資料卷二第399至400頁)附表二編號15:

①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6次定期會第1次、第2次會議議事錄、

議事過程譯文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47至455、第459至496頁)附表二編號16:

①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6次定期會第28次會議議事錄1份(證

據資料卷十三第499至504頁)附表二編號17:

①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336對話紀錄截圖1張(證據

資料卷十四第40頁)②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7次定期會會議紀錄1份(證據資料卷

十五第209至213頁)附表二編號18:

①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50至154對

話紀錄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三第74至76頁)⑴編號150(證據資料卷十三第74頁)⑵編號151、152、153(證據資料卷十三第75頁)⑶編號154(證據資料卷十三第76頁)②被告潘正綱與王又民LINE編號337、349至354對話紀錄截圖

各1張(證據資料卷十四第41、45至46頁)⑴編號337(證據資料卷十四第41頁)⑵編號349、350、351(證據資料卷十四第45頁)⑶編號352、353、354(證據資料卷十四第46頁)③被告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編號17對話紀錄

截圖1張(證據資料卷十三第30頁)附表一編號20:

①監察譯文編號565、568、572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證據資

料卷二第477至479、481至482頁)⑴編號565(證據資料卷二第477至479頁)⑵編號568(證據資料卷二第479頁)⑶編號572(證據資料卷二第481至482頁)㈣檢察官當庭聲請做為本案證據使用:

⒈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可攜式服務查詢結果、臺灣大哥大

資料查詢各1份(本院436卷一第265、271至273頁;本院436卷四第37頁)⒉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可攜式服務查詢結果、中華電信資

料查詢各1份(本院436卷一第267、275至295頁)⒊被告沈宗隆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紙(本院436卷一第245頁

)⒋被告潘正綱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紙(本院436卷一第315頁

)⒌被告鍾慶郎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紙(本院436卷一第319頁

)⒍被告王又民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紙(本院436卷一第323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2日刑研字第1126063000

號函暨檢送之數位鑑識報告各1份(本院436卷三第321至329頁)⒏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話查詢案件清單1份(本院436卷四第4

3至44頁)⒐門號0000000000號之門號可攜式服務查詢結果、電話查詢案

件清單各1份(本院436卷四第39頁;本院矚訴1卷一第297至299頁)⒑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達字第113050601號函暨

檢送之潘正綱費用申請單暨有效請款憑證各1份(本院矚訴1卷一第183至209頁)⒒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0日遠傳(發)字第1131041

7977號函暨檢送之門號帳單明細等資料各1份(本院矚訴1卷一第215至229頁)⒓雲林縣政府113年5月24日府建管一字第1130533990號函1紙(

本院矚訴1卷一第239頁)⒔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3年5月31彰肅字第11362524840

號函1紙(本院矚訴1卷一第409頁)⒕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3年6月7日彰肅字第1136252661

0號函1紙(本院矚訴1卷一第411頁)⒖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3年6月7日彰肅字第1136252661

0號函暨檢送之蒐證錄影光碟1片及門號基地台資料各1份(本院矚訴1卷一第411至416-1頁)⒗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話查詢案件清單1份(本院矚訴1卷二

第245至248頁)⒘東普傳媒111年7月20日、8月5日統一發票影本2份(本院矚訴1

卷一第389至391頁)⒙東普傳媒113年9月18日回函暨USB各1份(本院矚訴1卷二第339

至343頁、第347頁)⒚111年東普傳媒受達德能源公司委託拍攝製作包含特定標的說

明、委託項目列表、檔案截圖各1份(本院矚訴1卷四第89至137頁)⒛證人陳尚佑庭呈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本院矚訴1

卷四第209至241頁)證人張嘉麟、張庭瑋之手繪圖各1張(本院矚訴1卷四第305頁

、第399頁)潘正綱庭呈之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3次定期會提案資料1份(本

院矚訴1卷五第209至211頁)本院112年3月1日、3月2日雲院宜刑敬決112年聲監可字第4、

5、6、13、14、16、30、32、36號函暨送達證書各1份(本院矚訴1卷六第3至20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5日雲檢智仁112偵2253字第114

9006692號函暨本院函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324等號起訴書各1份(本院矚訴1卷六第21至139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4年3月5日彰肅字第1146250833

0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各1份(本院矚訴1卷六第141至164頁)王雲怡及其辯護人庭呈新聞、週刊截圖各1份(本院矚訴1卷六

第243至249頁)潘正綱庭呈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蘇俊豪】1份(本院

矚訴1卷第337至359頁)109年8月14日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1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專案

報告議事錄、議事過程譯文1份(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05至437頁)109年6月3日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3次定期會第13次會議紀錄

及縣政總質詢及答復1份(證據資料卷十四第47至104頁)110年7月29日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5次定期會第19次會議紀錄

及縣政總質詢及答復1份(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07至206頁)110年10月20日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6次定期會第2次會議議事

錄、議事過程譯文1份(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56至496頁)109年6月19日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3次定期會第25次會議紀錄

及逐字稿(證據資料卷十五第31至43頁)111年5月11日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7次定期會第8次會議紀錄1

份(證據資料卷十五第209至213頁)110年10月19日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6次定期會第1次會議議事

錄、議事過程譯文1份(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47至455頁)110年11月30日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6次定期會第28次會議議

事錄(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99至504頁)買受人為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1份(偵2253卷九

第223至231頁、第273至277頁、第335頁、第397頁)游嘉慧與李俊興於111年7月11日17時43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他524卷一第301至303頁)游嘉慧與鄭峯明於110年9月29日17時26分許、17時27分許之

通訊監察譯文1份(他524卷二第169至179頁)111年11月19日王又民及游嘉慧感恩晚會支出表暨發票各1份(

偵2253卷九第567至575頁)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達字第113050601號函暨

附件各1份(本院矚訴1卷第183至209頁)潘正綱回報王雲怡工作計畫與進度之電子郵件内容一覽表暨

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五全卷)潘正綱與王雲怡電子郵件討論沈宗隆、鴻捷公司承攬拋石工

程相關内容一覽表1份(證據資料卷四全卷)潘正綱兆豐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證據資料卷

八第75至91頁;偵2253號卷八第487至506頁)波斯卡利斯公司U2年5月31日文件(中英版)共11份、允能公

斯109年12月份明細分類帳、鴻捷公司國泰銀行帳戶110年1月交易明細各1份(證據資料卷六第81至571頁)扣押物編號B-1「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對話紀

錄」暨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八第131至260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沈宗隆之LINE對話紀錄」暨附件

各1份(證據資料卷八第263至344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林世豪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據

資料卷八第347至374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林世豪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

據資料卷八第377至384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鍾慶郎之LINE對話紀錄」暨附件

各1份(證據資料卷九第5至186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游滿紅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

據資料卷九第189至235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對話紀

錄」暨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九第289至496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Achim之LINE對話紀錄」暨附件各1

份(證據資料卷十第5至11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許聖彬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據

資料卷十第15至23頁)扣押物編號B-1「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對話紀

錄」暨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第27至335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常欣玉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據

資料卷十一第5至25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沈宗隆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據

資料卷十一第29至45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對話紀

錄」暨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一第59至355頁)扣押物編號B-1「王雲怡與潘正綱之telegram對話記錄」暨附

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一第393至398頁)扣押物編號B-1「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對話紀

錄」暨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二第5至308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黃光民之whatsapp對話紀錄」1份

(證據資料卷十二第311至436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羅富彥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據

資料卷十二第439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昱昇』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

據資料卷十三第5頁)扣押物編號B-1「王雲怡與曾葳葳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據

資料卷十三第19至21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對話紀

錄」暨附件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三第25至175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陳佑瑄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

據資料卷十三第179至370頁)扣押物編號C-l「曾耀輝與陳佑瑄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據

資料卷十三第373至402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王又民之LINE對話紀錄」暨附件

各1份(證據資料卷十四第5至137頁)扣押物編號B-1「王雲怡與王又民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據

資料卷十四第141至156頁)109年7月28日第19屆第9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及109年7月2

8日新聞報導1份(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59至169頁)扣押物編號B-l「王雲怡與潘正綱0000000-0000之LINE對話紀

錄」1份(證據資料卷十四第173至360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陳鵬舟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

據資料卷十五第243至283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張力文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

據資料卷十五第305至308頁)扣押物編號D-13「潘正綱與WCH王志華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證據資料卷十五第311至328頁)全案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資料卷二全卷)㈤被告鍾慶郎、王雲怡及其辯護人主張之證據:⒈被告鍾慶郎部分:

⑴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試算1份(本院卷一第357至359頁)⑵111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份(本院卷一第367頁)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影本1份(本院436

卷四第113至118頁)⑷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10年度營利是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110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各1份(本院436卷四第119至129頁)⒉被告王雲怡部分:

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87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

附表影本1份(本院436卷一第381至382頁)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監續字第276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

話附表影本1份(本院436卷一第383至384頁)⑶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38號通訊監察書暨其電話附表影本1份

(本院436卷一第405至406頁)⑷政大法學評論之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3項的證據

排除規定1份(本院436卷一第409至509頁)⑸講究安全的離岸風電工程(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

心)1份(本院436卷三第9至16頁)⑹離岸風電海纜工程經驗分享(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1份

(本院436卷三第17至49頁)⑺離岸風力電場開發之海事工程施工船機與安裝技術初探(台

灣世曦工程顧問中心)1份(本院436卷三第51至64頁)⑻離岸風電區鄰近海岸漂沙機制探討(交通部運輸研究院)1

份(本院436卷三第65至259頁)⑼離岸風電基樁單樁淘刷之探討(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

研究中心)1份(本院436卷三第261至281頁)⑽離岸風機的監控系統(科學發展2019年8月560期)1份(本

院436卷三第283至297頁)

(11)吳燦所著「刑事法裁判評析」1份(本院矚訴1卷一第271至293頁)

(12)羅秉成所著「明槍易躲,暗箭難防?--誰來監督犯罪偵防的「監聽」?」1份(本院矚訴1卷二第125至126頁)

(13)黃朝義所著「刑事訴訟法」1份(本院矚訴1卷二第127至131頁)

(14)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所著「刑事訴訟法(上)」1份(本院矚訴1卷二第133至151頁)

(15)林鈺雄所著「刑事訴訟法上冊」1份(本院矚訴1卷二第139至143頁)

(16)朱石炎所著「刑事訴訟法論」1份(本院矚訴1卷二第145至147頁)

(17)陳文貴所著「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註釋(上)」1份(本院矚訴1卷二第149至151頁)

(18)本院112年聲搜字84號搜索票暨附件各23份(本院矚訴1卷二第153至243頁)========================================================物證部分:

㈠扣案之被告沈宗隆自動繳回不法所得新臺幣20,000,000元(保

管字號: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4-1號)㈡扣案之被告鍾慶郎自動繳回不法所得新臺幣1,760,399元(保

管字號: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4-2號)㈢扣案之被告鍾慶郎自動繳回不法所得新臺幣3,644,500元(保

管字號: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4-3號)㈣扣案之被告王雲怡持有iPhone手機(B-1《含SIM卡、IMEI:000

000000000000》1支(保管字號: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532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見本院436卷二第373頁)㈤扣案之被告潘正綱持有iPhone13手機(D-13《含SIM卡、IMEI:

000000000000000》1支(保管字號: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532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見本院436卷二第375頁)㈥扣案之被告鍾慶郎持有三至公司風場合約書(N-2)1本(保管

字號: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532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見本院436卷二第377頁)㈦扣案之天豐新能源股持有特定條件明細分類帳1個(A2-5)(

保管字號:雲檢112年度保字第657號;扣案物照片於偵7085卷第143頁)㈧扣案之天豐新能源股持有允能公司傳票1本(A2-6〈鴻捷公司〉

)(保管字號:雲檢112年度保字第657號;扣案物照片於偵7085卷第143頁)㈨扣案之天豐新能源股持有合約書1本(A2-7〈鴻捷公司〉(保管

字號:雲檢112年度保字第657號;扣案物照片於偵7085卷第143頁)㈩扣案之被告潘正綱持有使用執照進度1本(D-12〈允能風力發電

〉)(保管字號:雲檢112年度保字第657號;扣案物照片於偵7085卷第143頁)扣案之被告王又民持有臺灣銀行存摺2本(T-1)(保管字號:

雲檢112年度保字第657號;扣案物照片於偵7085卷第145頁)扣案之被告王又民持有iPhone手機1支(T-4〈含Sim卡,IMEI:

000000000000000〉)(保管字號:雲檢112年度保字第657號;扣案物照片於偵7085卷第145頁)扣案之贓款現金新臺幣12萬1000元(T-1、T-3)(保管字號:

雲檢112年度保字第657號;扣案物照片於偵7085卷第145頁)扣案之被告王雲怡手機資料隨身碟1只(本院436卷三第487頁

證件存置袋內)========================================================被告部分:

㈠被告沈宗隆之供述:

⒈112年3月8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他524卷七第217至253頁)⒉112年3月9日之偵訊筆錄(他524卷七第363至364頁)⒊112年3月9日之偵訊筆錄(他524卷七第367至374頁)⒋112年3月9日之第一次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8卷第213至218頁

)⒌112年3月9日之第二次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8卷第235至239頁

)⒍112年3月9日之第三次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8卷第283至289頁

)⒎112年3月15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更一1卷一第81至133頁

)⒏112年4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五第481至482頁)⒐112年4月26日之廉政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5至31頁)⒑112年5月8日之廉政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633至655頁)⒒112年5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七第705至707頁)⒓112年5月9日之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60卷第69至80頁)⒔112年5月15日之廉政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709至716頁)⒕112年5月15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七第725至730頁)⒖112年5月18日之廉政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731至744頁)⒗112年5月30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七第839至854頁、

結文第855頁)⒘112年6月2日之聲請具保停押訊問筆錄(偵聲68卷第47至56頁

)⒙113年7月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矚訴1卷二第5至32頁)⒚113年9月2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矚訴1卷三第5至79頁)⒛114年2月2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363至368頁)

114年3月10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六第206至231頁)114年4月29日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九第39至319頁)㈡被告鍾慶郎之供述:

⒈112年3月8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他524卷七第77至96頁)⒉112年3月9日之偵訊筆錄(他524卷七第191至198頁)⒊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七第203至205頁、結

文第207頁)⒋112年3月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8卷第261至283頁)⒌112年3月15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更一1卷一第81至133頁

)⒍112年3月24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四第7至9頁、結文

第11頁)⒎112年4月20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四第441至480頁

)⒏112年4月21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七第253至257頁)⒐112年4月26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131至156頁

)⒑112年5月3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301至318頁)⒒112年5月4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319至329頁)⒓112年5月4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七第351至358頁、結

文第359頁)⒔112年5月5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361至389頁)⒕112年5月9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425至435頁)⒖112年5月9日之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60卷第49至65頁)⒗112年5月11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479至498頁

)⒘112年5月16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七第557至564頁

)⒙112年5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七第567至577頁)⒚112年5月17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七第579至607頁、

結文第609頁)⒛112年5月30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七第827至832頁、結文

第833頁)112年7月21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九第701至702頁、

結文第703頁)113年3月1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436卷三第393至416頁)113年4月30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436卷四第55至112頁)114年3月10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六第168至200頁)

114年4月29日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九第39至319頁)㈢被告潘正綱之供述:

⒈112年3月8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他524卷六第223至268頁)⒉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六第361至397頁、結

文第399頁)⒊112年3月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8卷第193至202頁)⒋112年3月10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一第167至177頁

)⒌112年3月12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一第179至185頁、

結文第187頁)⒍112年3月14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三第9至16頁、結文

第17頁)⒎112年3月20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三第21至52頁)⒏112年3月21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三第53至78頁)⒐112年3月23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三第79至119頁)⒑112年3月24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三第121至159頁

)⒒112年3月27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三第161至218頁

)⒓112年3月28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三第223至268頁

)⒔112年3月2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三第309至323頁、

結文第325頁)⒕112年3月30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三第329至343頁、

結文第345頁)⒖112年3月31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三第349至361頁、

結文第363頁)⒗112年4月7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三第367至380頁、結

文第381頁)⒘112年4月10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三第385至399頁、

結文第401頁)⒙112年4月11日之第一次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三第407至41

8頁、結文第419頁)⒚112年4月11日之第二次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三第423至43

7頁、結文第439頁)⒛112年4月12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三第287至297頁

)112年4月17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三第441至457頁、

結文第459頁)112年5月16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八第391至411頁

)112年6月8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八第451至469頁)112年6月20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八第567至580頁、

結文第583頁)113年2月6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436卷三第335至366頁)113年3月26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436卷三第423至486頁)114年2月2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130至195頁)114年3月10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六第253至326頁)

114年4月29日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九第39至319頁)㈣被告王雲怡之供述:

⒈112年3月8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他524卷六第41至78頁)⒉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六第189至213頁、結

文第219頁)⒊112年3月30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六第5至37頁)⒋112年4月10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六第63至108頁)⒌112年4月11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六第233至266頁

)⒍112年4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六第381至383頁)⒎112年4月17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六第385至394頁

)⒏112年4月18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六第395至440頁

)⒐112年4月24日之廉政調查筆錄(偵2253卷六第579至618頁)⒑112年4月28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六第823至871頁

)⒒112年5月8日之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八第7至22頁、結文

第23頁)⒓112年5月11日之第一次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八第69至83

頁、結文第85頁)⒔112年5月11日之第二次偵訊具結筆錄(偵2253卷八第129至16

5頁)⒕113年5月28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矚訴1卷一第243至269頁

)⒖113年7月30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矚訴1卷二第35至117頁

)⒗113年11月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矚訴1卷三第200至275頁)

⒘114年2月24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369至388頁)

⒙114年3月4日第一次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215至303頁

)⒚114年3月4日第二次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317至362頁

)⒛114年3月10日第一次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六第167至238

頁)114年3月10日第二次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六第253至333

頁)114年3月12日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六第365至444頁)114年4月22日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八第53至278頁)㈤被告王又民之供述:

⒈112年3月8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他524卷五第3至29頁)⒉112年3月9日之偵訊具結筆錄(他524卷五第125至139頁、結

文第141頁)⒊112年3月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8卷第251至261頁)⒋112年6月9日之調查站調查筆錄(偵2253卷九第445至472頁)⒌112年6月29日之偵訊筆錄(偵2253卷九第579至581頁)⒍113年4月2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436卷四第9至28頁)⒎113年6月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矚訴1卷一第309至370頁

)⒏113年9月2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矚訴1卷三第89至168頁

)⒐114年2月17日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5至80頁)⒑114年2月19日第一次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141至202

頁)⒒114年2月19日第二次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245至299

頁)⒓114年2月24日第一次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四第333至392

頁)⒔114年2月24日第二次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五第5至201頁)⒕114年3月12日具結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六第365至389頁)

⒖114年4月1日之審判筆錄(本院矚訴1卷七第153至348頁)附表三、 【雲林縣議會關於修改自治條例議事錄摘要】*僅整理關於「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的部分。

雲林縣議會第19屆 第6次定期會第1次會議紀錄 內容摘要 備註 ㈠本次議程沈宗隆表示本縣近年來建築執照申請案量件攀升,惟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囿於現有人力不足,以致審核業務負擔沉重,影響發照時程,為提升行政效率應研議委外辦理,故擬於本次會推動修正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條文,列入大會議程審議。 ㈡本次議程沈宗隆臨時提案過程: ⒈案由: ⑴考量本縣建築工地對本縣環境及居民安寧之影響,衍生毗鄰居民陳抗頻傳,為提升縣民生活品質兼顧開闢財源,建請縣府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課徵本縣建築工地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於本次會提送本會審議。 ⑵另本縣近年來建築執照申請案量件攀升,惟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囿於現有人力不足,以致審核業務負擔沉重,影響發照時程,為提升行政效率應研議委外辦理,故擬於本次會推動修正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條文,列入大會議程審議。 ⒉沈宗隆表示: 我們建管處人員不足,因編制有7個人員,但現在只有5個人員,我們建管處業務的負擔很大,故建議使用委外。 出處: 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47至455頁 雲林縣議會第19屆 第6次定期會第2次會議紀錄 內容摘要 出處: 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59至465頁 ㈠本次議程沈宗隆臨時提案修正「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經徵詢大會同意,納入本次會議程審議,大會議決:變更議程通過) ㈡「審議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 ⒈提案人: 沈宗隆 ⒉案由: 本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以外,建案申請執照雜多,又礙於人力不足無法負荷,致審查流程過於冗長,造成廠商成本負擔怨聲載道,為提昇審查效率及便民措施,擬增訂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原第四十一條條文順次調整為第四十二條,提請審議。 ⒊大會決議: ⑴一讀會: 逕付二讀會審議。 ⑵二讀會: 通過。 (嗣經主席徵詢大會同意繼續進行三讀會。) ⑶三讀會: ①如二讀會通過。 ②附帶決議: 人員會勘應當場填寫會勘紀錄。 要求補件應一次性通 知,不得有刁難情事。 ⑷本會議員個人意見:(僅摘要王又民) 針對建管科人員出差勤情形及未來管理改進作為請提供書面資料予民意政圍;另在符合法令前提下應以便民為優先原則。

▲被告沈宗隆、王又民質詢部分之附表:

*僅整理關於「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的部分。

雲林縣議會第19屆 第6次定期會第2次會議紀錄 內容 (沈宗隆/沈;陳尚佑/陳) 備註 沈: 上次我就給你們這個建管科一次機會了,我跟處長..我跟處長在談起民間的一些建築的、建築業的一些業者,大家都在埋怨,幾乎都在埋怨,然後處長跟我講說,他要請科長跟主辦來跟我說明,結果那一天,處長跟科長你有來,結果主辨的沒有來,我也沒有說什麼,但是我內心已經知道說,這個主辨的高傲態度,已經不能容許建管科再這樣下去,高傲的態度,以及他們說的,好像皇帝說的,這些建築師裡面跑照的小姐,絕對不敢說什麼,那我請問一下,據你所暸解,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事務所他們請小姐跑照的時候,你們建管科人員,一個禮拜五天,待在座位上有多少時間? 陳: 這個會視每個承辦的業務量而定..不一定會有固定的時間,但... 沈: 你當科長也三個多月了,你本身也在建管科待多久? 陳: 待...9年。 沈: 好,我相信你對建管科非常的暸解,那這樣子的話,一個禮拜,你以前,好,我們不要說其他的,三個多月前,你還沒有當科長的時候,你一個禮拜待在建管科的時間多久? 陳: ㄣ...我們其實...每個... 沈: 直接回答、直接回答,你待在建管課的時候,時間是一個禮拜五天,是多久? 陳: 至少有一天以上都在辦公室,因為那天會輪值。 沈: 至少一天對不對? 陳: 是。 沈: 至少一天麻,五天一個禮拜至少一天麻,對不對? 陳: 是。 沈: 好,那其他的時間是要去工地看人家的申請案件對不對? 陳: 是。 沈: 好,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事務所他們請小姐跑件要來送件,甚至你們叫他改件,比喻說有什麼事情需要他們修正,包括圖片,包括一些修正的一些東西,他們送到建管科,但是要碰到你們的機會有多大?就是說一個禮拜,你說最起碼有一天,好,我們以兩天計算,可是你們有時候在建管科的時候,也不一定在位置上,所以送件的人,要遇見你們,據民間傳說,遇到你們算是很幸運,然後遇到你們之後,他們送件,送件完之後,你們很多的同仁,都說我知道了、我有時間再看、你們先回去,好,這樣一丟又是一個多月、兩個月,一個多月、兩個月這當中,他們找你們好幾次都沒辦法遇到人,所以他們也很緊張,然後他們申請案件,使用執照申請的時候,你們多久、最快的速度是什麼時候,第一次去會勘? 陳: 依照建築法是10日內要去會勘,如果是特殊情況,....20日內去現場辦理會勘。 沈: 那你們有沒有按照這個行程來?你一定要坦白講喔,你不能亂講喔,我都查得很清楚喔。 陳: ㄣ...基本上比較難去達到這樣子的規定。 沈: 比較難達到這個規定,那大約你們大約差不多幾天去跟人家勘驗這個申請使用執照? 陳: .....約現場會勘日期...ㄣ~大概差...差不多一個月以內會約...現場會勘。 沈: 我請問你在建管科9年,我請問一下,有沒有超過一個月的? 陳: 超過一個月有可能是特殊情況,比如說他現場的消防,或是其他的設施還沒改善完成。 沈: 你都還沒有去勘驗就可以知道他現場有什麼瑕疵 陳: 因為送件人員...有告知我們現場的狀況。 沈: 科長喔~我今天喔~為什麼會送這個自治條例,我相信你心裡上一定非常清楚,一定非常清楚,我記得喔,我記得在以前縣長的任內,一些建商他們說,他們拿到使用執照的時間,大部分是兩個月左右,不會超過3個月,那現在我們建商喔,在申請這個使用執照喔,如果3個多月能夠拿到使用執照,代表那個人的能力,包括他的關係,包括他們跟主辦的可能不曉得要怎麼拜託,才有辦法3個多月才拿到使用執照,那一般普通都是4、5個月、5、6個月,甚至有7、8個月,那比喻說我這個建案,我總共向銀行貸款5億,那因為你們的怠惰,因為你們故意,然後把人家丟在旁邊1、2個月,人家找到你們,你們才說你們要修正什麼、修正什麼,還要修正什麼,然後這樣一拖又是1、2個月,我聽到非常多非常多的一些在埋怨,然後有的人拜託議員說,我們這個案件已經拖4、5個月,是不是麻煩議員幫我們關心一下,那麼議員大部分會找誰?大部分會找處長,那處長會怎麼講,好、好,我來處理、我來處理,那處長會不會處理,他會,他會拜託科長說,怎樣?趕快,誰在關心,哪一個案件,趕快齁~這個再給人家拖了,那處長一定會做這個動作,而且他也會很關心,科長會不會做,科長也會,跟主辦講,那主辦怎麽講,好,我暸解看看、我瞭解看看,但是這樣子一拖又是一個多月,甚至有主辦打給業者說,你們不要再找人家來講了,這樣一拖又是1個多月、2個月,科長,你當9年在建管科,待過9年,你剛開始待的時候,縣長是誰? 陳: 報告主席,是蘇治芬縣長。 沈: 好,問到重點,請問一下,那個時候的使用執照,在蘇治芬的任內,你們多久發使用執照?最慢?跟最快?請你講。 陳: 最慢也有到1年以上,因為那是六輕那邊的案子。 沈: 你不要講到六輕,我說一般的建商啦。 陳: (沉默) 沈: 因為那時候我也是在當議員,所以請你 坦白講。 陳: 報告主席,我已經...快沒什麼印象了...不好意思。 沈: 我跟你講,超過3個月的案件非常之少,而且是極少,那個時候的建管科的承辦人員喔,他們為了趕速度,怕建商他們的利息錢喔,會拖,會讓建商吃虧,所以都會請建商把他們要申請的使用執照,大家私底下先看一下,你們要改進什麼、你要改進什麼,好,你把改進完畢的東西,好,你再直接掛件送上來,送上來之後,大部分都2個月内,使用執照就發下去了,為什麼現在,我們的承辦人員,建商申請使用執照,一而再、再而三,催你,好,你跟他講兩件,兩件補齊之後,你說你先放著,等我有時間再看,好,建商去拜託建築師事務所,因為跑件是建築師事務所在跑件,他請小姐跑件,然後小姐跑件,要遇到你們主辦的承辦人員,很困難,因為你剛才也承認,你們一個禮拜五天,在桌位上一天、一天多,所以他們要去找到你們都很困難,當一個月、兩個月之後找到你們,你們很不耐煩跟他說,你們這個還有什麼沒有辦、還有什麼沒有辦,怎麼沒有辦?好,他們再回去,然後再趕快把這一些東西整理好,再把它補件進來,然後你們的承辦人員說好,你先把它丟著,我有空再看看,這樣一看又是1、2個月,科長,你說我今天提出這個自治條例,有沒有道理? 陳: 報告主席,有。 沈: 蛤(大聲)。 陳: 告告主席,有。 沈: 絕對是有道理對不對?(大聲)。 陳: 嗯(小聲)。 出處: 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75至479頁 內容 (沈宗隆/沈;李俊興/李;陳尚佑/陳) 出處: 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80至485頁 沈: 我跟你講到建築執照還會生氣,建商把建築執照,因為你們把建藥轨照給建築公會審查不是嗎?是不是?(大聲) 李: 跟議長報告,目前是採用..在去年底我們把它採用成雙軌... 沈: 對,雙軌就是說禮拜二跟禮拜五,兩天固定在建築師公會審查不是嗎?(大聲) 李: 跟議長報告,所謂的雙軌就是說,業者他們可以選擇到底是送公會協助審查,還是說送縣府..也可以。 沈: 你不要、你不要說這檨講啦...是不是全部都在公會,你說叫他們選擇,他們是不是全部都在公會。(大聲) 李: 跟議長報告,目前的話就是說公會的量比較多,直接掛縣府的也有。 沈: 妤,那在公會裡面,我們禮拜二跟禮拜四,是不是都固定我們的承辦人員,有2位承辦人員去那邊跟建築師共同來審查他們的建照?(大聲) 李: 目前是禮拜二跟禮拜五的下午... 沈: 是不是啦,是不是禮拜二跟禮拜五下午。(大聲) 李: 對,那除了就是說流程... 沈: 那我們有沒有派兩位、兩位主辦人員過去跟他們共同審查?(大聲) 李: 跟議長報告,不見得是兩位,其實看那天的案件數,所以有時候我去的話,有看過有4位同仁在那邊過。 沈: 好,4位同仁在那邊,好,那請問一下,是不是該叫他們補件的,是不是在那個時候都有請他們補件? 李: 是,沒錯,就是說他們掛單完的話,他們這些所謂的缺失會做一個記錄,請他們做一個補充跟補正。 沈: 好,那在建築師公會裡面,也是建築師在審查,然後我們建管科,你剛才說要看案件,有時候2位,有時候甚至到4位,請問一下,審查時間是多久? 李: 就從下午,一整個下午都在那邊。 沈: 沒有,總共他們拿到,建商大部分拿到建照的時間是多久? 李: 跟議長報告,就目前之前做的統計資料,就是說會在公會那邊完成整個程序完再報縣府,平均大概40幾天。 沈: 多少? 李: 40幾天。 沈: 平均差不多兩個月。 李: 跟議長講,後來他們還要掛縣府,那縣府這邊大概16天,所以加總請(起)來將近快2個月是沒錯的。 沈: 好,那我請問一下,你們的主辦單位,有去公會裡面跟他們共同審查,那審查完畢請他們改進之後,全部改進,包括他們公會裡面的建築師,還有包括我們的主辦人員,認為他們所有的案件都已經補齊了,然後他們做什麼動作? 李: 跟議長報告,只要補正完成的話,他就可以直接報縣府掛文了。 沈: 沒有,還沒報縣府掛文之前,他們做什麼動作?已經完成審查,完全合格了,建照完全合格,包括我們縣府的主辦單位、主辦人員共同會勘、共同審查,都叫他完全改進完成,大家都認同,完全改進了,那後來最後那一道程序是做什麼? 李: 就是直接請他們可以跟縣府掛件阿。 沈: 科長你說、科長你說,最後一道程序是什麼? 陳: 來縣府掛號審查發照。 沈: 掛號之前,他們在公會裡面全部審查完畢之後,最後一道程序是什麼?是不是把所有的公文,把它封存,科長是不是? 陳: 就是照規定項目的圖袋去封圖的方式處理。 沈: 是不是啦? 陳:是。 沈: 是不是把那個公文全部封存起來。 陳: 公文的部分不會封存,是圖說的部分封圖的部分。 沈: 好,那既然經過公會裡面的建築師,還有我們建管課裡面的專業人員,甚至不只2位,甚至有時候4位,然後把那個公文封存起來之後,送到我們建管科,建管科又如何處理? 陳: 承辦會大約一個禮拜簽核到我科長這邊。 沈: 嗯~一個禮拜? 陳: 是。 沈: 蛤?(大聲)一個禮拜? 陳: 是。 沈: 有沒有例外? 陳: 例外就是有一些平行單位要會辦部分沒辦法在公會那邊釐清,會來縣府這邊... 沈: 好,那我請問一下,你既然已經在公會那邊把所有的資料都封起來了,那送到建營科,為什麼又要拆開,為什麼?為什麼又要拆開?然後拆開完之後,承辨人員再去跟建商,說什麼哪裡又要改進、哪裡又要改進、哪裡又要改進,有没有這種事?(大聲) 陳: 建照的部分不會有這樣的情況。 沈: 你真的沒有拆開嗎? 陳: 我不會去拆阿。 沈: 科長,我說主辦人員真的沒有拆開嗎?真的沒有嗎?(大聲) 陳: 因為建照到我這邊陳核... 沈: 到你那邊當然沒有阿,但是你說一個禮拜,你真的憑良心講真的一個禮拜嗎?然後承辦人員真的沒有拆開嗎?為什麼要拆開,都已經在公會裡面,大家已經共同達成共識,已經封存了,然後建照申請去建管科的時候,只是一些文書資料,然後送到你科長那邊,科長蓋完章之後,為什麼還要拆開,然後拆開之後再挑人家的毛病,說你那邊怎樣、你那邊怎樣,為什麼都要這樣子,所以我今天提出這個自治條例絕對不是亂提的阿,是有原因的阿,所以你剛才跟我講說,我提這個自治條例是有道理的阿,很多弊端阿,那發出去的公文是縣長張麗善阿,所有的承擔都是張麗善承擔阿,人家罵是罵張麗善阿,那竟然有議員想說4、5個月了去關心看看,竟然承辦人員打給建商,你們不要再叫人家來講了啦,然後這要一拖又是1、2個月啦,建管科就是長期以來,在外面的建築師事務所他們不敢去跟你們的主辦人員見面,因為他們是建築師,他們是建築事務所,他們沒辦法拉下臉來去跟你們承辦人員拜託、請託,讓他們在那邊洗臉啦,所以他們才要請小姐去跑件啦,所以你們主辦人員講什麼,沒有人敢說第二句話啦,就像皇帝在下旨一樣,沒有人敢說,沒有人敢說第二句話啦,你們建管科為什麼權力會那麼大,為什麼會那麼傲慢,為什麼會那麼刁難、刁難、刁難老百姓,為什麼要這麼刁難建商?那一天建設處長,我想說好,建設處長想把這個事情大家講清楚,結果請科長、請主辧,結果主辦沒有來,我就已經暸解了,那天我沒有跟你們兩位講,我就很清楚主辦的心態是傲慢,不屌你、不信你,然後縣長是臨時的,他們是正職的,根本連縣長講什麼,他們表面上應付說好,實際上他們都處處刁難人家,為什麼要這樣?那我請問科長你,你在9年的建管科裡面,人行道裡面,你9年裡面有叫建商要從養工科那邊申請執照嗎?(大聲) 陳: ㄣ...如果有破壞公共設施的話就需要去做一個確認。 沈: 好啦,那你9年裡面有幾件啦? 陳: ...報告主席已經沒有什麼印象。 沈: 我跟你講,以前完全沒有,那現在不是,現在又刁難人家,你還沒去養工科申請那張出來,我沒辦法跟你辦,也是最近的事情才發生這樣子,所以現在每一個建案都要經過養工科,那剛好、剛好養工科那個主辨,我聽一些建商講,超級超級的用心,超級的、非常的努力,他只要出去會勘,他都會打給附近的建商,說你們改進好了沒有,我順便去看,不然不要浪費,讓你們浪費時間,這種公務人員..真的..太難得了,跟你們建管科怎麼會差那麼多,一樣是公務人員,不是說我今天為什麼一定非要把這個使用執照的申請權要委外,是實在長期以來,實在是太不像話啦,你看阿,多拖了4個月,1個工期,使用執照4個月,5億,你說人家利息錢一個月要繳多少錢?要繳200萬ㄟ,最起碼ㄟ,所以..反正,我希望各位同仁能夠..我今夭提這個自治絛例,我希望各位同仁能夠瞭解一下,然後站在你們的立場,然後可以支持這個案件,然後我請那個..如杲沒有意見的話..我請那個...那我再請王又民,王總召。 內容 (王又民/王;李俊興/李;陳尚佑/陳) 出處: 證據資料卷十三第485至487頁 王: 感謝議長,那個建管科科長,借問一下喔,剛剛我們議長講的,你覺得有沒有道理? 陳: 報告議員,有道理。 王: 有道理,那你支持囉?來處長。 李: 謝謝總召。 王: 我們..我們議會提這個提案阿,你支不支持? 李: 跟總召報告,只要任何有助於整個建管行政的一個,不管是程序的簡化,還是速度的加快,這邊縣政府都會來努力,那剛剛主席... 王: 便民啦,處長,剛之前就有先講了,處長現在要講的就是便民啦,公務人員服務法喔,就是要以便民為優先阿,便民你知道不知道?但是有沒有道理啊,剛剛議長講的有沒有道理啊,很多議員的表示有沒有道理啊,大家都在便民阿,但是我發現阿,我們縣府,整個公務人員阿,尤其在建使管,建管跟使照阿,這個部分你們有比較便民嗎?我要聽看看,你們覺得你們有便民嗎?你自己撰良心,你來做處長多久了,依你們的行政程序跟你們行政的整個時效,你覺得你有便民嗎?你說看看。 李: 謝謝總召,那針對這個部分的話,其實大家共同來努力啦,所有的工作其實不是單方面縣府這邊的一個想法就能夠落成,也要有賴於建築師也好,還是說...剛剛有說這個產業有跑照部分,其實是要大家共同來努力啦。 王: 沒關係,我現在是說,處長,便民啦,你不要在牽到那了,便民,我們裡面都很多專業的,包含這些百姓跑照的也好,建築師也好,這些結構畫圖都照規定的,那你們在做這樣一個申請的時候,你們有沒有站在便民為優先阿,本席要了解的在這邊阿,你們今天如果都有方便百姓,便民為優先,站在百姓最大利益做考量的,請問一下,今天會這樣子嗎?我們說這樣有道理嗎? 李: 謝謝總召的提醒,這個部分我們也還在往這個方向... 王: 那..再來、再來..本席還要問你一件事情,我們那個議長他有說,那個兩夫妻一起去會勘那是什麼?來,你是主管的處長,我了解一下,什麼意思? 李: 我是今天聽到有這樣的情形。 王: 那個科長..來,那個出差勤費用是你核的,來...你覺得兩夫妻相約一起去會勘,一起報出差勤,你覺得合理嗎?來,你跟大會講。 陳: (沉默...) 王: 我也不知道,議長講我才知道,來,你說看看..你打算怎麼處理?議長講了,就在議事殿堂,議事殿堂只要議員講出來的,或是在大會講的,視同都當成檢舉囉,你覺得怎麼處理? 陳: (沉默...) 王: 不會處理? 陳: 日後會加強他們... 王: 什麼叫做日後,針對這件事情你覺得合理性在哪裡? 陳: (沉默...) 李: 跟總召報告,若是說這個東西是確認的話,反正公務部門相關的一些出差,它有它的規定跟它的規範,我們就按照目前的法令規定來處理。 王: 這一件事情,剛剛議長講的這一件事情喔,整個大事記、來攏去脈做一份來我們黨團好不妤? 李: 這個個案部分沒有問題。 王: 0K,還有,剛剛那個處長提案...議長提案這一個,科長,你覺得..你支不支持這樣的提案? 陳: (沉默...)因為..照..全省..各縣市有這樣子的...放寬的...條文,我..我..是建議.. 王: 你是主管單位,你支不支持這樣的提案。 陳: 基於各縣市都有這樣的條文,我們縣市的建管自治條例..理當..要增加這個條文。 王: 那你支持囉,那處長你支不支持這樣的提案? 李: 謝謝總召喔〜其實說任何的自治條例要訂定能夠來方便民眾,或者是能夠減輕同仁的負擔,但是也要考量到是否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權利,當這些條件都滿足的話,我們當然是支持的。 王: 所以你剛剛開宗明義就講囉,符合相關規定要以便民,方便百姓,方便民眾你講的麻,對不對?那從這一刻開始,本席,還有所有的議員,我們有,我們相信會支持議長的議案的,這些議員只是要跟你們講,是不是建照也好、使照也好,你們有時候是以不違法且是合情合理的狀態之下,你應該以使民為優先不是嗎? 李: (點頭) 王: 那是你說的喔,好,感謝大會,謝謝。

附表四、【檢察官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告沈宗隆、王又民職務上之行為】

㈠、沈宗隆職務上行為一覽表編號 日期 所為行為 內容摘要 1 108年8月5日起 沈宗隆幫達德集團向雲林縣縣長張麗善談達德集團回饋方案。 ⒈108年8月5日18時39分,沈宗隆傳送達德風電回饋方案 檔案予潘正綱,並表示:「縣長現在賴給我的」,同 日潘正綱轉傳予王雲怡。 ⒉達德離岸風力發電社會福利回饋雲林縣政府方案(行政契約簽訂20年)。 ⑴青年創業基金:1億(僅第1年)。 ⑵祖孫托育服務(原0至2歲,延長至3歲):4,745萬/年。 ⑶本縣70歲以上年長者重陽敬老禮金增加1,000元:8,450萬/年。 ⑷生育補助每胎1萬元(每年預估新生兒5,000人):5,000萬/年。 ⒊109年4月5日12時49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姊,張麗善約4月8日下午15:30在議長家,下午茶,您行程可以嗎?」、同日16時6分,潘正綱:「議長回覆,日期先改9號。精確時間,稍晚等張麗善聯繫通知」,王雲怡:「好」等語。 ⒋110年2月23日23時45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今天葳葳有去找李俊興」、「看起來他目前似乎可以接受全中運2000萬,每年500萬的方案」、「接下來葳葳會寫書面回饋方案給縣府,再看看最後張麗善怎麼決定」,潘正綱:「那不錯,至少態度有軟化」、「快開議了我們的人馬才派上用場」等語。 ⒌110年3月8日21時33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李俊興問我全中運有沒有新方案我想回她說我有把整體回饋計畫提給德國高層看這禮拜有沒有結果」、「李俊興有在問」,潘正綱:「了解」、「開議了;需要議長嗎?」,王雲怡:「要啊。兩張使照,回饋總方案可以定案」等語。 ⒍筆記本110年8月3日內容記載:「張麗善很強硬」、「第一年200萬歐元要付」、「臨時會延長11天」、「王又民唱白臉、議長唱黑臉」。 ⒎110年9月12日23時12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剛剛議長打電話給我」、「他今天跟張麗善說了5000+5000+2000的事」、「他跟張麗善說,我只能承諾以上的數字至於其他的數字,等到案子度過難關以後再說」、「張麗善回他說,明天上午她比較忙,但明天下午她會跟建設處李俊興商量看後再做決定,然後她會回議長消息」、「所以你明天再觀察一下建設處的動作」,潘正綱:「好,我今天會盯」等語。 ⒏110年11月25日15時23分,王雲怡傳送「雲林離岸風電之地方回饋事項說明」的兩張圖片給潘正綱,同日15時40分,王雲怡:「這事就是要議長出面收拾善後,給我們一個交代。他不要再問我是否先回饋的問題,不要把問題丟回來我身上,我就是要先拿到照。拿到照以後才有可能跟德國繼續爭取」。 ⒐110年11月28日9時7分,王雲怡與沈宗隆通話19分46秒,並傳送2張雲林離岸風力之地方回饋事項說明的照片給沈宗隆,同日9時11分,王雲怡LINE潘正綱:「我剛有打電話給議長了」等語。 2 108年8月9日 沈宗隆幫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瞭解臺西變電站開工許可進度。 108年8月9日21時45分,王雲怡向沈宗隆表示:我們臺西變電站的開工許可還沒有發,不知道可不可以勞煩您幫我們瞭解一下等語。沈宗隆於同日22時24分回稱:縣長說,她提出的一些想法,希望妳們能有結果的回應,開工許可才能准等語。同日23時55分,王雲怡表示:可是我們也需要一些時間和銀行溝通,這樣會整個拖到進度,怎麼辦呢?不能先發給我們,然後再給我們一點時間?反正我們也不可能欺騙縣長或議長您阿等語。 3 109年3月11日 沈宗隆幫達德集團解決李明哲、黃文祥、蘇俊豪等議員向雲林縣政府建設處(下稱建設處)要求提供達德集團相關資料。 ⒈109年3月11日9時40分,潘正綱向沈宗隆表示:李明哲、黃文祥、蘇俊豪聯名向建設處施壓,要求我們提供相關資料等語。 ⒉同日11時51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議長把幾位總召約去,李明哲、黃文祥都撤了等語。 4 109年3月間 沈宗隆幫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溝通訂定「雲林縣陸上風力發電設施申請設置行政審查原則」。 ⒈109年3月11日9時40分,潘正綱向沈宗隆表示:蘇俊豪找了許志豪、蔡孟真議員,週五要召開記者會,要求陸域風機半徑2公里內不得有民宅等語。 ⒉109年3月11日20時3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剛剛得到消息,蘇俊豪正試圖找其他議員,在週五上午召開記者會,要談陸域風機擾民,要求其半徑2公里內,不得有民宅,我已將狀況報告給議長,他找的議員,議長會去勸退等語。 ⒊109年3月12日18時52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李俊興(時任建設處處長)正在訂定行政審查原則,簡單說,蘇俊豪就是想加碼,用增加成本來做籌碼,今天有跟議長討論過,決定要先孤立蘇俊豪,議長有跟縣長聯繫上,張麗善會挺我們,她的說法,完全依照中央法規辦理等語。 ⒋109年6月20日9時26分許,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我看了蘇俊豪的提案內容,有關蘇俊豪文字提到,德國1500以外才能設置,我們能否找到德國原文?相關的原文,也好讓議長去說等語。王雲怡回稱:德國有很多州,只有一個州有訂,中央及其他州沒訂,我找找等語。 ⒌109年8月22日10時14分,王雲怡傳送中時新聞網網址(內容報導蘇俊豪建議風機距離村落至少1.7公里)予沈宗隆,並表示:蘇俊豪繼續這樣玩,以後都沒案子了,他這是自己不要,也想斷人財路等語。 5 109年4月至10月 沈宗隆、鍾慶郎協助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追討公文。 ⒈109年4月1日10時1分,鍾慶郎向潘正綱表示:昨天下午水利處的公文已經追蹤到了等語。 ⒉109年4月6日15時38分,陳佑瑄向曾耀輝表示:我等一下再把水利的申請公文都LINE給你,你再請鍾先生追,大潘的部分我會跟他說等語,隨後傳送「創維T-雲林縣政水利處-000000000-線路申請」、「創維T-雲林縣政水利處-000000000-線路申請」、「創維T-雲林縣政水利處-000000000-線路申請」檔案給曾耀輝,並於翌日(7)日14時20分向曾耀輝表示:如果你有請鍾先生追文,再麻煩跟我說一聲,我可能還是先跟承辦打聲招呼等語,曾耀輝則回稱「好」。 ⒊109年4月7日18時26分,潘正綱向陳佑瑄表示:三至的部分,目前議長指派一位鍾先生,他是在地的營造商,府會關係非常好,尤其工程更熟悉。鍾先生會協助我們麥寮、臺西所有管線申請,府內部分,只要有關卡,議長會出面等語。 ⒋109年4月21日10時8分,鍾慶郎向潘正綱表示:我們創維在水利處的管線申請案,能否幫忙追一下等語。 ⒌109年6月5日14時10分,陳佑瑄向曾耀輝表示:跟你報告目前水資線路狀況,王董說他會請鍾先生去追,看下周會不會有進度等語。 ⒍109年7月1日9時20分、30分王雲怡向鍾慶郎表示:我們有三個管路的文,在縣長辦公室,文號為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再麻煩您看是否本週能追到等語。鍾慶郎回稱:那我們再拜託朋友(指沈宗隆)幫我們關心一下等語。 ⒎109年7月2日20時14分,王雲怡向沈宗隆表示:水利處的三個文請縣長高抬貴手,先核發給我們,拜託您關心一下,多幫幫忙,謝謝您等語。沈宗隆回稱:結果是如何,還不知道,但請你相信我,我一定儘可能的去處理等語。 ⒏109年7月3日13時25分,王雲怡向曾耀輝表示:我跟你講,那三個文,水利處的文,張麗善說不給我們,請議長過去跟她講,她就講的很硬阿等語。 ⒐109年8月2日14時35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議會期間,還是要設法將公文追出來,鍾先生應該已無辦法,是否請議長幫忙跟縣長溝通。翌(3)日9時8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有關縣府公文處理,我今天會再提醒議長溝通處理,李俊興那裡,我也會請王又民去嚇嚇他等語。 ⒑109年9月23日20時36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結果縣府的公文還是沒下落。潘正綱回稱:先別急,一件一件來,明天先跟議長談好,在佈陣給張麗善跳等語。 ⒒109年9月27日11時50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如果還不行,可能得回到議會。因為快開議了,這會期太多追加預算,需要議會幫忙。議長的腳色很重要。我自己的判斷,週三,我們善意並表達會努力爭取,然後當場在把急迫公文給張麗善,拜託她,應該能追到幾件等語。 ⒓109年10月5日22時48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傍晚議長有打電話給我,說縣長在簽我們的文了等語。 ⒔109年10月8日12時33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議長剛剛來電,說昨晚,縣長簽了水利處創維的文等語。 ⒕109年10月16日14時26分,王雲怡傳送雲林縣政府的公文予沈宗隆,並表示:工務處的公文收到了,謝謝您等語。同日14時46分許,潘正綱向沈宗隆表示「感恩議長!讚嘆議長」。 ⒖109年10月22日11時44分,潘正綱傳送3張雲林縣政府公文照片予鍾慶郎後表示:文下來了,可以放鞭炮等語。 ⒗109年10月22日11時47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Tina(指陳佑瑄)已確認,創維公文今天會下來等語。 6 109年8月14日 沈宗隆於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1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專案報告中質詢李俊興、蔡孟真議員。 沈宗隆在會議中表示: ⒈沿海漁民對於離岸風電架設爭取補償金,大部分漁民均已補償完畢,少部分漁民仍希望廠商補償,惟該少部分漁民之要求極不合理,雲林縣政府應介入協調、輔導廠商設置離岸風電案場與漁民之補償金計畫等語。 ⒉對於蔡孟真議員表示沈宗隆、王又民先前所言少部分漁民之補償要求不合理乙情,沈宗隆當場質疑蔡孟真所陳與實情有出入,協助該少部分漁民前應再行查證補償要求是否合理等語。 王雲怡與潘正綱的對話: 109年8月14日12時,潘正綱表示:王又民等下會上去講補償金。現在會議休息,等下會再談我們的專案報告。議長說,別擔心,他會處理等語;同日13時55分,潘正綱表示「王又民很猛」,同日13時56分,王雲怡傳送其與王又民對話截圖給潘正綱,截圖內容「王又民:我真的出很大的力、你看到就知道、議長跟著我、走了」、「走了 是指 親上火線」,潘正綱表示:議長跟蔡孟真對幹,把賠償都公開講等語;18時20分,潘正綱表示:今天議長跟王又民,打得很讚。蘇俊豪、蔡孟真有踢到鐵板等語。

㈡、王又民職務上行為一覽表編號 日期 所為行為 內容摘要 1 108年8月起 王又民偕同潘正綱至雲縣政府拜會張麗善討論印花稅及達德集團回饋事宜。 ⒈108年8月20日12時19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王大哥,我們跟縣長約了週四16點,拜訪縣長,談印花稅與回饋事宜,王姊請我問您,是否方便一起去等語;108年8月22日12時31分,(星期四)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王大哥,我15點去服務處載您等語。 ⒉109年7月17日0時28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議長提早到27號開議,開議前禮貌跟張麗善見個面,王又民會陪同,說明並還原上次協商回饋的狀況等語。 ⒊109年7月26日12時38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議長跟張縣長約,29日15時在縣長室談回饋事宜,公司拜託您一起參加等語。王又民回稱:不了,議長跟縣長談就好,我是打手,不應該在在內手軟,我會針對六輕,羞辱她等語。 2 109年3月11日 潘正綱與王又民商議如何處理李明哲、黃文祥、蘇俊豪等議員要求建設處提供達德集團相關資料。 ⒈109年3月11日9時39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李明哲、黃文祥、蘇俊豪聯合向建設處施壓,要求我們提供相關資料等語。王又民回稱:打給你們商議,你們都不接的等語。 ⒉109年3月11日王又民傳送其與許留賓的LINE對話,許留賓向王又民表示:副的來找我!我拒絕參加等語。意旨蘇俊豪找許留賓參加被拒。 ⒊王又民要許留賓不要參與要求建設處提供資料,並去向李俊興詢問前開議員要求提供哪些資料等語。 3 108年12月至109年1月間 王又民協助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追蹤公文。 ⒈108年12月18日10時40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創維」與「易丞」2家子公司,線路申請文件,發文到雲林縣政府工務處及水利處等,無下文。我已追工務處,並請王又民出面處理,原則本月24日上午9時,在工務處開跨局處協調,一次處理等語。 ⒉109年1月18日11時23分,潘正綱傳送檔名為雲林縣政府申請案件說明的檔案予王雲怡,並表示:我昨天去工務處,也禮貌拜訪了處長,目前,是先把有關創維案彙整好了,昨天中午都送去縣長室,我下週在去試探,看她有沒有擱著不管,有必要我再請王又民去說等語。 ⒊109年1月20日20時55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今天王又民盯著工務處處長,去追張麗善,創維在工務處,3件今天簽出,明天在盯水利處等語。 4 109年3月至109年4月中旬 王又民協助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追蹤要回覆予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之函文。 ⒈109年3月4日18時41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能源局的回函,內容純粹尊重漁會,不至於有爭議。我已拜託王又民,明早去把文追出來等語。 ⒉109年4月8日14時55分,王雲怡傳送能源局的公文予潘正綱,並表示:請幫忙看能否在下週一前回覆能源局等語。潘正綱回稱:我先跟王又民提醒,有必要,明天順道請議長講一聲等語。 ⒊109年4月15日8時57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今早議長跟王又民分頭跟張麗善溝通,我跟議員還在秘書長這,會盯到發出為止,這次除了議長用軟的,王又民直接搬出張麗善弊案,在建設處咆嘯,李俊興只差沒被揍,王又民是真的很挺等語。 ⒋109年4月15日11時30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剛剛逼出來的,您相信這個回文,要辦7天嗎等語? ⒌達德集團子公司允能公司向建設處提出申請案,經王又民當面向李俊興協調,並追蹤、催促雲林離岸風力發電廠施工許可審查意見回覆說明及複審意見表公文。 5 109年5月初起 王又民協助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農業處(下稱農業處)追蹤文件。 ⒈109年5月1日17時17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能否拜託王大哥幫忙,週一,雲林區漁會召開會員大會,將會議紀錄發函雲林縣府,僅是核備,結果農業處承辦,只簽一句「同意核備」簽兩天簽不出來等語。 ⒉109年6月1日11時6分,王雲怡傳送電子郵件給潘正綱,內容為雲林縣政府未核發農許使用給台電,故台電公司無法核發施工許可給達德集團,同日11時6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請問一下,台電這個文有進度嗎等語?潘正綱回稱:台電那案子,其實李俊興沒啥意見,就是農業處(農業處長是張的人)硬不給農許使用等語,王雲怡表示:農業處長找王議員疏通也沒用嗎等語。潘正綱回稱:今天議會在總質詢,我稍後去問問等語,同日18時20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我正在跟德國視訊會議,晚點去找您等語。 6 109年6月9日 王又民協助達德集團向水利處追蹤雲林縣海堤外之海纜施工許可公文。 109年6月10日12時22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允能水利處海堤,海纜施工使用許可,王又民跟嘉慧去跟張麗善追下來了,今天會發文請我們繳款等語。王雲怡回稱:辛苦他們了等語。 7 109年6月19日 王又民為了達德集團,對蘇俊豪提出陸域風機設置半徑之議案時提出反對意見。 ⒈蘇俊豪於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3次定期會第25次會議中提案針對陸域風力發電設施申請審查,建請雲林縣政府相關局處加速訂定雲林縣陸域風力發電設施申請設置審查辦法,以提高發電機組與民宅之距離,經王又民當場表達反對意見,表示自治條例訂定應審核是否有牴觸中央母法,惟未獲主席(即時任副議長蘇俊豪)允許發言。 ⒉109年6月19日12時1分,王又民向潘正綱表示:(傳送議會照片)我要發言,他不理,直接自己朗讀完,自己喊照案通過等語。潘正綱回稱:沒關係了,王大哥有盡力就好,感恩等語。王又民回稱:任何自治條例,要訂立時,應該審慎查核,是否有牴觸中央母法,我補這句,現在總結時,立馬發言等語。 8 109年7月28日 王又民於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9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中假借六輕事故為達德集團施壓雲林縣政府。 ⒈109年7月26日12時38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議長跟張縣長約,29日15時在縣長室談回饋事宜,公司拜託您一起參加等語。王又民回稱:不了,議長跟縣長談就好,我是打手,不應該在在內手軟,我會針對六輕,羞辱她等語。 ⒉109年7月28日18時33分,王又民傳送2則其針對六輕爆炸案砲轟退席抗議的新聞予王雲怡。 ⒊109年7月28日21時46分,王又民傳送2則其針對六輕爆炸案砲轟退席抗議的新聞予潘正綱,並表示:一天兩則,你看看,隨便而已等語。 9 109年8月14日 王又民於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1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專案報告中質詢李俊興。 ⒈109年8月10日18時58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聽說這些少部分不滿意的漁民開出來的條件是每艘船要補償3500萬到1億2000萬之間。王大哥,議會針對WPD的專案報告。能否幫我們發言...真的是天文數字等語。王又民回稱:我要怎麼說等語。同日19時9分,潘正綱與王又民通話8分13秒。 ⒉109年8月13日14時22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明天專案報告,能打李俊興嗎?或會外嚇他等語?王又民回稱:打李俊興是一定要打,只是你在專案明著打,會讓社會大眾,認為我是你們的打手等語。潘正綱回稱:可以問建設處,為何不介入協調等語。同日14時29分,潘正綱與王又民通話5分38秒。 ⒊109年8月14日8時25分,王雲怡與王又民以LINE通話11分51秒,並傳送漁民要求補償情形資料給王又民。 ⒋109年8月14日王又民在議會質詢: ⑴李俊興說明廠商至雲林縣設置離岸風電、陸上風電等案場之緣由。 ⑵沿海漁民對於離岸風電架設爭取補償金,大部分漁民均已補償完畢,少部分漁民仍希望廠商補償,雲林縣政府應介入協調、輔導廠商設置離岸風電案場與漁民之補償金計畫。 ⑶暗示李俊興有推薦廠商,可能涉及不法藉以施壓。 ⒌109年8月14日12時1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王又民等下會上去講補償金,王又民很猛,今天議長跟王又民打的很讚,蘇俊豪和蔡孟真有踢到鐵板等語。 ⒍109年8月14日13時49分,王又民向潘正綱表示:我真的出很大的力。潘正綱回稱:猛;同日14時11分,王又民向潘正綱表示:議長親上火線;同日14時29分,潘正綱與王又民通話5分38秒。 ⒎109年8月14日13時49分,王又民向王雲怡表示:我真的出很大的力。王雲怡回稱:現在情況怎樣?王又民回稱:你看就知道,議長跟著我親上火線了。王雲怡回稱:瞭解,謝謝您等語。 10 109年12月間 王又民幫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追討公文。 ⒈109年11月30日13時9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今天公文會批嗎?,潘正綱回稱:今天議會延長會,我在盯。水溝加蓋文,張麗善已簽。目前在水利處,預計明天發文。所以,就是要用硬的等語。王雲怡回稱:太好了,只是你和議員辛苦了等語。 ⒉109年12月3日16時2分,潘正綱傳送雲林縣政府公文照片予王雲怡,王雲怡表示:我要哭了。 ⒊109年12月5日14時17分,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有空檔,可能要跟王又民說個謝謝等語。王雲怡回稱:好的,剛跟王又民通話道謝了等語。 ⒋109年12月5日21時54分王雲怡打LINE給王又民通話11秒,同日22時01分王又民打LINE給王雲怡通話2分32秒。 11 110年4月19日至110年6月16日 王又民幫達德集團追下包商「宏華」的公文。 ⒈110年4月16日9時37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王大哥,今天忙不忙,想找您商量,拜託個事等語。 ⒉110年4月19日22時1分,潘正綱傳送公文予王又民後表示:宏華的公文3月5日就發農業處,只是申請讓工作船使用五條港等碼頭,現在最急的是這個文,申請人是宏華,做的是我們的工程,王大哥,吳有消息嗎?她怎麼說等語。 ⒊110年4月21日12時54分、22日16時18分潘正綱於向王雲怡表示:王又民找了陳志揚,有跟張麗善約稍晚碰面,王又民會當面、客氣、請求先取得文,王又民、許留賓在辦公室等她簽看公文,先逼出宏華的文,王又民跟許留賓說這文再拿不到,開議走著瞧、宏華的公文,王又民去盯等語。 ⒋110年6月16日9時32分,王又民向潘正綱、王雲怡表示:船的公文批好了等語。 ⒌110年6月16日9時42分,潘正綱向王雲怡:今晨,張麗善莫名其妙的,把我們先前被吳芳銘卡著的船隻入港公文給批准了。王雲怡回稱:對阿,剛王又民有跟我說等語,潘正綱表示:王又民最近很狗腿,去幫張榮味講話,張麗善現在壓力很大等語。 12 111年5月間 王又民於雲林縣議會質詢達德集團繳納印花稅之事宜。 ⒈達德集團向雲林縣政府繳納高額印花稅,經王又民於雲林縣議會質詢雲林縣稅務局局長,使議員及縣府人員知悉達德集團依法繳納印花稅乙事。 ⒉110年5月11日9時15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我們的印花稅,其實也是雲林史上最高等語。王又民回稱:早上有處理一波了等語。潘正綱回稱:有!精彩。王又民回稱:是一波,總質詢還會在強等語。 13 111年3月至7月間 王又民幫達德集團追新源陸域風電案變電站建照、京丞案非都許可申請。 ⒈111年3月14日16時32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今天新源建照有開會討論嗎?同日22時20分王雲怡向潘正綱表示:我覺得建設處承辦人員應該是在找麻煩,應該利用議會期間找王又民幫忙溝通等語。潘正綱回稱:這次臨時會,審查追加減預算,其實蠻重要的,能夠逮到機會,是有一搏的條件,尤其是允能使照等語。 ⒉111年5月16日11時9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我們有個京丞非都許可申請,如果張麗善再扣著,全案的經濟部籌設許可就會失效。我們怎麼做比較好?直接告就是正式宣戰,或是跟她談等語?王又民回稱:你們怎麼作,我都配合等語。 ⒊111年5月31日12時36分,潘正綱傳送「京丞」的文件予王又民,並表示:這件文,審了快3年,我是請求王大哥,拜託縣長就放這一件,新源變電站建照,也是急件,王姊拜託王大哥幫忙,看能否設法取得等語。王又民回稱:有效沒效我不知道,但我會去講等語。 ⒋111年6月7日9時46分,潘正綱向王又民表示:張麗善昨晚簽出「京丞非都許可使用」一案了等語。王又民回稱:我盡力了等語。 ⒌111年7月12日15時,潘正綱向王雲怡表示:今天請王又民去逼李俊興,建設處已經準備就陸域回饋,發繳款單給我們,應該很快就會聯絡,接著會逼他發新源等語。附表五、本案其他扣案物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手機 1支 ①所有人:王雲怡 ②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③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532號 2 iPhone13手機 1支 ①所有人:潘正綱 ②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③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532號 3 三至公司風場合約書 1本 ①所有人:鍾慶郎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532號 4 特定條件明細分類帳 1個 ①所有人:天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號 5 允能公司傳票 1本 ①所有人:天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號 6 合約書 1本 ①所有人:天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號 7 使用執照進度 1本 ①所有人:潘正綱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號 8 臺灣銀行存摺 2本 ①所有人:王又民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號 9 iPhone8手機 1支 ①所有人:王又民 ②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③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號 10 新臺幣 12萬1000元 ①所有人:王又民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352號 11 王雲怡手機資料隨身碟 1個 本院436卷二第487頁證件存置袋內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