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蘇○心被 告 蘇○揚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