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欽揮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就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曾欽揮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