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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交重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郭明哲

郭嘉榆郭展維陳金裕(即陳含之承受訴訟人)

陳茂(即陳含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堅(即陳含之承受訴訟人)

陳靜宜(即陳含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婕(即陳含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段奇琬律師被 告 黃憲紘

梅景便當食品工廠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信允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法 官 吳孟宇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