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原 告 蔡慶輝被 告 徐啓華上列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0號),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