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 告 曾豐志被 告 李家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家誠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曾豐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