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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原金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扣押人即第 三 人 太西洋控股有限公司代 表 人即 清算人兼 被 告 陳威良上列第三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一編號6所示帳戶內之金額,應予扣押。

理 由

一、法規依據:㈠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

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另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故扣押物在案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保全扣押裁定,係屬暫時性之保全執行名義,效果僅止於財產之禁止處分,尚非永久剝奪,其目的乃在於確保實體判決之將來執行,因屬不法利得剝奪之程序事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尚非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實體審究,且因保全扣押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為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暫時扣押範圍,應遵守比例原則,始與酌量扣押之旨無違,是應依卷內資料,綜合審酌應沒收之數額(應追徵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而為合目的性之裁量。

㈡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

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5項、第133條之1第1項、第133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條文既係刑事訴訟法第1編總則第11章搜索及扣押內之條文,自可適用於同法包括第2編第一審、第3編上訴在內之各編章,而非僅限於同法第2編第1章第1節之偵查程序,故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規定為保全追徵而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財產之情形,自不限於偵查中檢察官始得向法院提出聲請,即便於法院審判中,如確有保全追徵之必要,為貫徹沒收犯罪所得新制之規範目的,尚無不准其聲請之理由,法院仍應實質審酌本案有無扣押(保全追徵)之必要,為准駁之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7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定。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均採義務沒收主義,且均為刑法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

四、經查,依附表二所示金流,本案被害人之受騙贓款流入附表一編號6所示太西洋控股有限公司帳戶。該金額有可能屬於犯罪所得或洗錢之財物,應予沒收。本院審酌金錢易於混同,該等帳戶有雷同人頭帳戶性質,該帳戶內之金額有可能屬犯罪所得或洗錢財物,亦有可能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刻調閱該公司是否有正常交易紀錄、匯款交易紀錄查核中),屬「應」沒收(含擴大沒收)或追徵之標的,為預防日後脫產以規避沒收或追徵之執行,且考量存款具有易於移轉或處分予他人之特性,應有保全之必要性。爰依職權予以扣押。

五、經清查後,附表一所示之其他帳戶,均有被害人受詐欺之贓款匯入後遭清空情形(於遭查獲後不久陸續遭清空),如不予即時扣押附表一編號6帳戶款項,極有可能有脫產情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33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附表一:

編號 公司 現況 帳戶 餘額 備註 1 百聚泰有限公司 解散已清算完結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0元 112年11月23日結清銷戶。 2 康陳投資有限公司 解散 ①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38萬5,359元 ②10萬260元 3 米蘭電通有限公司 解散已清算完結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911元 4 旺鼎益有限公司 解散已清算完結 ①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0元 ②0元 ①112年12月1日結清銷戶。 ②112年12月6日結清。 5 幣聯網有限公司 解散已清算完結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1,345元 6 太西洋控股有限公司 解散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84萬753元 7 全球移動零售有限公司 解散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元 115年3月16日結清銷戶。 8 亞輝義有限公司 解散已清算完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0元 112年8月25日結清銷戶。 9 協德瑞有限公司 解散已清算完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元 ①查餘額 ②如已結清,依審理單 10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 ①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0元 ②1,778元 ③659元 ①113年3月11日設定為警示帳戶,113年3月12日結清銷戶。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入帳戶(第一層)及金額(新臺幣,下同) 轉入帳戶(第二層)及金額 轉入帳戶(第三層)及金額 轉入帳戶(第四層)及金額 再轉入金流 證據出處 1 李文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前某日起,與李文峯聯繫,佯稱:有辦法將之前遭詐騙之金額要回來等語,致李文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⒈匯入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蕭嘉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嘉偉玉山帳戶)。 ⒉匯款金額: ①111年1月18日下午2時56分許,匯入5萬元。 ②111年1月21日上午10時14分、19分許,匯入5萬元、5萬元。 左列⒉①: ⑴轉入帳戶: 旺鼎益安泰帳戶。 ⑵轉入金額: 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24分許,轉入31萬3,300元。 左列⒉②: 111年1月21日已圈存10萬元。 ⒈轉入帳戶: 第一銀行百聚泰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百聚泰一銀帳戶)。 ⒉轉入金額: 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17分許,轉入165萬元。 ⒈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49分許,轉入67萬6,012元至第一銀行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二五電訊一銀帳戶)。 ①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14分許,轉入10萬元至百聚泰一銀帳戶。 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15分許,結構美金14萬元轉出387萬6,300元(註:受款人「移動數據有限公司MOBILE DATA COMPANY LIMITED」,匯款分類「電信支出」)。 111年1月20日入帳,於111年1月21日、24日、25日以外幣轉出使用。 ⒈告訴人李文峯警詢之指訴(他315卷三第559頁至第565頁)。 ⒉告訴人蘇榮泉警詢之指訴(偵3007卷五第225頁至第229頁)。 ⒊【告訴人李文峯】LINE對話紀錄暨所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聊天紀錄譯文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他315卷三第567頁至第579頁、第589頁至第627頁、第641頁)。 ⒋【告訴人蘇榮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及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1紙(偵3007卷五第232頁、第243頁)。 ⒌第一銀行【百聚泰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12314【銀行明細】卷第85頁至第107頁)。 ⒍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8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40003313號函暨所附旺鼎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份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八第11頁至第13頁)。 ⒎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7月18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85729號函暨所附蕭嘉偉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九第341頁至第343頁)。 ⒏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4年9月19日一總營集查字第1147000313號函暨所附二五電訊一銀帳戶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十二第27頁至第41頁)。 ⒐第一銀行蘆洲分行114年8月26日一蘆洲字第000052號函暨所附稱太西洋一銀帳戶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十一第371頁至第375頁)。 ⒑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14年11月17日一南京字第000101號函暨所附太西洋一銀帳戶111年1月20日匯款資料1份(本院卷十三第303頁、第307頁)。 ⒒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14年9月1日一南京字第000078號函暨所附百聚泰公司外匯憑證匯出水單4紙(本院卷十一第485頁至第493頁)。 ⒓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6日元銀字第1140058121號函暨所附移動數據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十三第127頁至第136頁)。 ⒔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4年11月14日一蘆洲字第000066號函暨所附全球移動一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十三第255頁至第280頁)。 ⒕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15年2月4日一南京字第7號函暨所附全球移動111年1月21日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匯出匯款交易傳票各2份(本院卷十四第315頁至第319頁)。 ⒖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11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135273號函暨所附陳威良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十三第91頁、第103頁至第105頁)。 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16811號【蕭嘉偉】不起訴處分書1份(他315卷三第677頁至第679頁)。 ⒘上鼎有限公司114年10月31日函暨所附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入帳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本院卷十三第13頁至第17頁)。 ⒙大都會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1日114第0001號函暨所附太西洋公司租金費用明細及發票1份(本院卷十三第7頁、第11頁)。 ②111年1月21日凌晨1時47分許,轉入1萬9,165元(明細註記「中租汽車」)。 (以下空白) ③同日上午10時11分許,轉入2萬3,100元至彰化銀行上鼎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空白) ④同日上午10時27分許,轉入5,000元至太西洋一銀帳戶。 111年1月21日下午2時28分許,轉入5,000元至玉山銀行大都會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空白) ⑤同日中午12時46分許,轉入30萬元至百聚泰一銀帳戶。 111年1月21日中午12時48分許,轉入84萬元至凱基商業銀行領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空白) ⑥同日下午1時49分許,轉入20萬元至第一銀行全球移動零售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1年1月21日下午2時36分許,轉入15萬4,658元至林美和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同日下午2時38分許,轉入22萬3,883元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空白) ⒉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51分許,轉入40萬元至第一銀行太西洋控股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太西洋一銀帳戶)。 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1分許,轉入40萬至陳威良玉山帳戶。 ⑴111年1月26日下午2時26分許,轉入20萬元至陳威良中信帳戶。 ⑵111年1月28日凌晨1時53分許,轉入9萬6,685元(明細備註「玉山卡款扣繳」)。 ⑶111年2月2日上午7時55分許,提款2萬元。 ⑷111年2月6日下午3時17分許,轉入10萬元至陳威良中信帳戶。 (以下空白) ⒊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15分許,結構美金14萬元轉出387萬6,300元(註:受款人「移動數據有限公司MOBILE DATA COMPANY LIMITED」,匯款分類「電信支出」)。 111年1月20日入帳,於111年1月21日、24日、25日以外幣轉出使用。 (以下空白) 2 蘇榮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下旬某日起,與蘇榮泉聯繫,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蘇榮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⒈匯入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邱柏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10分許,匯入150萬元。 ⒈轉入帳戶: 蕭嘉偉玉山帳戶。 ⒉轉入金額: ①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17分許,匯入30萬元。 ②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48分許,匯入34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萬元,應予更正)。 ⒈轉入帳戶: 旺鼎益安泰帳戶。 ⒉轉入金額: 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24分、下午3時39分許,轉入31萬3,300元、64萬7,388元。 ⒈轉入帳戶: 百聚泰一銀帳戶。 ⒉轉入金額: 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17分許,轉入165萬元。 ⒈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49分許,轉入67萬6,012元至二五電訊一銀帳戶。 ①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14分許,轉入10萬元至百聚泰一銀帳戶。 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15分許,結構美金14萬元轉出387萬6,300元(註:受款人「移動數據有限公司MOBILE DATA COMPANY LIMITED」,匯款分類「電信支出」)。【111年1月20日入帳後,再於111年1月21日、24日、25日以外幣轉出使用】。 ②111年1月21日凌晨1時47分許,轉入1萬9,165元(明細註記中租汽車)。 (以下空白) ③同日上午10時11分許,轉入2萬3,100元至彰化銀行上鼎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空白) ④同日上午10時27分許,轉入5,000元至太西洋一銀帳戶。 111年1月21日下午2時28分許,轉入5,000元至玉山銀行大都會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同日中午12時46分許,轉入30萬元至百聚泰一銀帳戶。 111年1月21日中午12時48分許,轉入84萬元至凱基商業銀行領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同日下午1時49分許,轉入20萬元至第一銀行全球移動零售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1年1月21日下午2時36分許,轉匯15萬4,658元至林美和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同日下午2時38分許,轉入22萬3,883元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11年1月20日下午1時51分許,轉入40萬元至太西洋一銀帳戶。 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1分許,轉入40萬至陳威良玉山帳戶。 ⑴111年1月26日下午2時26分許,轉入20萬元至陳威良中信帳戶。 ⑵111年1月28日凌晨1時53分許,轉入9萬6,685元(明細備註「玉山卡款扣繳」)。 ⑶111年2月2日上午7時55分許,提款2萬元。 ⑷111年2月6日下午3時17分許,轉入10萬元至陳威良中信帳戶。 ⒊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15分許,結構美金14萬元轉出387萬6,300元(註:受款人「移動數據有限公司MOBILE DATA COMPANY LIMITED」,匯款分類「電信支出」)。 111年1月20日入帳,於111年1月21日、24日、25日以外幣轉出使用。 (以下空白)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