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邱旻村選任辯護人 蕭宇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撤銷暨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過失致死、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等犯罪嫌疑重大,涉犯重罪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3年9月2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目前檢察官仍然持續擴大偵辦案件,追查其他涉案之共犯與車輛,且檢察官113年10月25日函覆稱「本案尚在比對被告供述內容、鑑驗手機資料,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無替代之方式」等語,被告乃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然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足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是聲請人主張羈押原因已消滅或稱無羈押必要云云,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