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旻諺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63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旻諺之羈押應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旻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依法執行羈押。現因被告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13年12月17日執行上開有期徒刑,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各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0月25日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13年12月17日(刑期起算日期)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自字第1153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3年12月17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