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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偵聲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士豪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149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士豪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士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之民國113年3月19日,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之,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准予自同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被告已於113年5月16日由檢察官當庭釋放,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44,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3年5月16日經檢察官當庭釋放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