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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偵聲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承瀚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偵字第3728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承瀚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黃承瀚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准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被告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由檢察官先行釋放,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誤勾選同法第110條第2項),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3年6月11日,經檢察官先行釋放,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釋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經核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