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張博翔附民被告 蕭成卿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113年度六簡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