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靖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2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3年度聲沒字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靖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後,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26號),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接續執行他刑,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上開本院裁定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佐。
㈡上開案件中(112年度毒偵字第426號),被告於112年4月12
日為警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610公克、驗餘淨重0.60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1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屬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因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本案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二級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虹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