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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柏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697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緩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一點五一七六公克,含包裝袋一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柏裕(原名:許家榮)經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9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292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該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被告為警查扣疑似第二級毒品之透明結晶物1包,送驗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5244公克,驗餘淨重1.5176公克),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扣案物照片(警卷第29至31、35、43、47至48頁)、109年度安保字第303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49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4至15頁)在卷可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甲基安非他命,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