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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4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9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景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上列被告因洩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景州因洩密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裁判案由:洩密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