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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7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昭正上列被告因家暴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昭正因家暴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家暴公然侮辱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