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港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孟泓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李雨吉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113年度港原簡字第3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王子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