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鄭群興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雲檢亮水112執更555字第1139015919號函)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鄭群興具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經檢察官依雲檢亮水112執更555字第1139015919號函駁回聲請。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數罪併罰併合處罰如對受刑人更有利,且不會對受刑人因重複定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符合刑法中不得變更利益原則,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即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拘束,應由法院裁定准予更定其刑等語。聲請人自民國107年12月3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共犯27次犯行,均屬輕罪,各罪宣告刑不超過10月,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大多屬於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危害社會秩序、侵害社會法益尚非重大,且犯為時間密接、程度密切,責任非難重複性高,聲請人各案均坦承犯行,有所悔意,也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聲請人現仍需接續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但聲請人年紀尚輕,有幼
子、老父需照顧,是家中經濟來源,實有情輕法重之實。另係因聲請人所犯數罪經檢察官分別起訴、先後判決,導致法院多次先後定應執行刑,亦有情輕法重之實,請求能重新由法院酌定較輕之執行刑,讓聲請人早日返家承擔家庭責任,回報社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之全部或部分曾經法院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全部或一部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尚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再者,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
,因聲請人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附表一、二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再抗告,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78號裁定抗告駁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附表
一、二之罪刑接續執行9年2月;嗣聲請人具狀請求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針對上開裁定重新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否准其聲請等情,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5年5月27日雲檢亮水112執更555字第1139015919號函文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函不服而聲明異議,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其中最先確定之罪為附表一編號1
之罪,其餘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確定日即110年9月9日之前;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其中最先確定之罪為附表二編號1之罪,其餘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確定日即111年11月14日前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定應執行之刑,附表一、二之罪再接續執行,本屬正當。
㈢聲明異議人固稱本案接續執行有「情輕法重」之實,惟查:
⒈聲請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共24罪、附表二編號1至3所
示3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就聲請人所犯附表一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各刑合併之刑期(分別為附表一有期徒刑10年11月、附表二有期徒刑1年7月)均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附表一部分亦未逾越附表一編號1、2、7、8、10、11所示各罪曾經分別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與附表一編號3至6、9、12所示各罪之刑度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9月),於法並無不合。
⒉審酌定應執行刑有無責罰不相當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則
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查聲請人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之行為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之罪確定日(即110年9月9日)後,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併合處罰之規定不符,本無從與附表一編號1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再者,縱使如聲請人請求改變定刑基準日,例如:改以附表一編號4之罪作為定刑基準日,將附表一編號1至3之罪另外定刑:附表一編號1至3之罪,不得逾4年2月;附表一編號4至12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不得逾6年2月,接續執行最長之有期徒刑為10年4月,可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一、二各罪仍無從全部合併定刑,須接續執行,且拆解重新組合定刑,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如何,並無從預料,重新裁定後接續執行之結果未必會較原先裁定接續執行之9年2月有利,自難謂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事。此外,原裁定附表一、二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之結果,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數罪併罰之上限有期徒刑30年,且聲請人所犯數罪亦無任何罪曾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亦未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堪認原定執行刑之基礎並無變動,亦非有需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得重新拆組定應執行刑之特殊例外情況。是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否准聲請人請求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⒊準此,聲請人任意指陳檢察官未向法院聲請重新更定其刑之執行指揮違法不當,難認有理由。
㈣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於法有據,聲請人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違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1次)、 有期徒刑9月(3次)、 有期徒刑8月(1次)、 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1次)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4日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10日 110年7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62、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262、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465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62、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262、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465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98號 ⒉編號1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99號 ⒉編號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110執緝349)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5日中午12時許為警採尿時點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9年12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06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8號 110年度易字第14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8號 110年度易字第14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2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日(協商判決) 111年1月3日 110年11月23日(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90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2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日(2次) 109年11月1日、 109年11月18日 110年2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61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6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56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22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56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22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5日 111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9號 ⒉編號7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4號 ⒉編號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36號編 號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5月(1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5日(2次) 107年12月3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6日、 107年12月7日 109年12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8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2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05號 109年度訴字第7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05號 109年度訴字第736號 110年度訴字第443號 確定日期 111年2月9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10號 ⒉編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33號 ⒉編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11號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5日 110年9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08號 111年度易字第5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5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08號 111年度易字第51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77號 ⒉聲請書附表編號 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60號 ⒉聲請書附表編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2號 ⒉聲請書附表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