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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7號聲 請 人 許衣彤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等案件(112年度選訴字第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衣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

理 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聲請人固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僅泛稱「任職公司所委託保管之電腦、筆記型電腦、手機、銀行印章及存摺、監視器主機、公司帳冊文書資料等物件」,全未敘明、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本院自無從判斷其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為何。然此項程式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爰依法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應詳列聲請發還扣押物之品項、數量、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等資訊,以特定聲請範圍;若卷內無資料佐證該扣案物之所有人為聲請人本人,另應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為聲請人所有之物),倘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