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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耀輝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25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耀輝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一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五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經隱匿王耀輝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及電磁紀錄檔案,並禁止為訴訟外或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耀輝對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範圍係警卷、檢察官部分偵查卷即112年度偵字第4963號卷、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事故鑑定會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及同案被告郭志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車紀錄器影片檔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復為同條第5項明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授權,民國111年2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05090號令、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162995號令會同訂定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並簽名或蓋章、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25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為該案之被告,其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及電磁紀錄(其中警詢卷部分,散見於112年度偵字第3047、4963號卷),係屬聲請人以訴訟上主張權利所需而請求付與卷證影本,尚未見有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其他應保密之安全考量,而有限制閱覽此部分卷證之必要,即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付與上開卷證影本及電磁紀錄檔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訴訟外或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至上開卷宗電子卷證內關於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內容(包含年籍資料、身分證統一編號、前案紀錄等),與聲請人被訴事實無關,且涉及第三人之隱私,爰予隱匿。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附表:

編號 名稱 1 被告王耀輝之警詢筆錄(偵3047卷第9至12頁、偵4963卷第9至12頁) 2 證人即告訴人郭志維之警詢筆錄(偵3047卷第13至15頁、偵4963卷第9至12頁) 3 證人即告訴人洪坤耀之警詢筆錄(偵4963卷第19至21頁) 4 被告王耀輝之個人戶籍資料、前案紀錄、駕籍資料查詢結果、所駕駛車輛之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偵4963卷第23至31頁) 5 告訴人郭志維駕籍資料查詢結果、所駕駛車輛之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偵4963卷第41至43頁) 6 告訴人郭志維之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偵3047卷第39頁) 7 告訴人洪坤耀之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偵4963卷第49頁) 8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員林分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047卷第41頁、偵4963卷第51頁) 9 BPC-8520號自用小貨車行車影像翻拍照片、761-KE營業半聯結車行車影像翻拍照片(偵4963卷第53至58頁) 10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員林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4963卷第59至60頁) 11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員林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煞車圓盤圖、國道高速公路超載資料表員林地磅站北上地磅、超載車輛個別資料表、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通行證、被告王耀輝之調查筆錄、證人即告訴人郭志維之調查筆錄、證人即告訴人洪坤耀之調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偵4963卷第61至120頁) 12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112年10月12日嘉監鑑字第1120142620號函檢附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偵4963卷第143至144頁) 13 被告王耀輝、證人即告訴人郭志維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偵4963卷第149至151頁) 14 告訴人郭志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車紀錄器影片檔(偵卷光碟存放袋內)

裁判日期:202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