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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龍文海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聲他字第8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與否之決定,仍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不應侷限於已核發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各罪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檢察官在有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受刑人自得以其有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憑以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龍文海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所

處之刑,前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認聲明異議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為最早確定之科刑判決,附表編號10②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又因附表編號10①②③之罪已經確定判決合併定一執行刑,因而就聲明異議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罰金刑不在聲明異議範圍內,不予論述),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48號分別駁回抗告、再抗告而確定,檢察官並依上開確定裁定所定執行刑,接續執行附表編號10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觀諸聲明異議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刑事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狀所載,聲明異議人係請求檢察官將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單獨執行,其餘附表編號2至13部分,再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民國112年12月29日雲檢亮土112執聲他821字第1129036739號函,函覆聲明異議人其所犯附表編號2至13所示各罪如重新組合定刑反可能更加不利,而否准其請求。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確認,檢察官以上開函文駁回聲明異議人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決定,可認是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處分,聲明異議人對此聲明異議,應屬合法,先予敘明。㈡首先,附表編號1至9、11至13所示各罪,既已經本院111年度

聲字第8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已發生實質確定力,且所包含之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此部分並無疑義,則上開裁定既因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作為定刑基礎之各裁判亦無變動情形,依前述說明,自不得將上開裁定所列各罪之一部或全部抽離,重行向法院聲請定刑。其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7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縱依聲明異議人所述將附表編號1乙案個別抽離,其餘附表編號2至13等罪重為定刑,亦應在該等罪中最重刑期以上(即編號11①之有期徒刑4年8月),以附表之罪中曾經定刑部分作為內部限制下,在前述各罪之加總刑度(計算式:1年+1年+1年+1年1月+5月+10月+6月+2月+4年3月+7年10月+5年8月+4年=27年9月)以下重為考量定之,之後再接續執行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其重新組合、定刑結果,相較依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5年10月,再接續執行附表編號10之刑,並無使聲明異議人明顯獲益,甚或將使聲明異議人受顯然之不利益,應無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聲明異議人徒主張抽離附表編號1之罪,以附表編號2之罪為基準,未慮及因抽離附表編號1之罪後,其餘各罪回復未定刑狀態應以原宣告刑或應執行刑為計算,而妄言本件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顯然有誤。

㈢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

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查聲明異議意旨所引之他案裁判,或使受刑人大幅減輕刑度,但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況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一再干犯之態度、行為惡性、反社會人格程度均不相同,所為刑罰之量定自屬有別,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自難比附攀引他案量刑,據以為指摘之理。

㈣綜上,檢察官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拒絕聲明異議人請求另

重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各節,或係置檢察官上開函文明白說理於不顧,或重執個人主觀臆測而為指摘,俱難憑以認定檢察官上開處分為違法或不當,檢察官否准聲明異議人上開重定執行刑之請求,於法尚無違誤,是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20,000元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4日晚間6、7時許 ①108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 ②108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起至108年7月15日晚間9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①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6分許 ②107年10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42、66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8號、107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第1968號、第2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判決日 109 年5 月21日 109 年6 月17日 109 年6 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確定日 109 年5 月21日 109 年7 月14日 109 年6 月23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51號 ①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19號 ①編號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60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4次)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07年8月17日或18日某時許 ②107年9月7日某時許 ③107年10月14日某時許 ④107年10月17日晚間6時44分許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 ②108年7月29日上午7時30分許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4分至同日下午5時1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8號、107年度偵字第7111號、第7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第1968號、第2233號、108年度偵字第1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3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判決日 109 年6 月23日 109 年7 月10日 109 年7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第219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108年度易字第833號 確定日 109 年6 月23日 109 年8 月11日 109 年8 月11日 備 註 ①編號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61號 ①編號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4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藥事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後之某時許 ①109年3月27日晚間7時42分許 ②109年4月9日上午11時37分許 109年3月28日上午5時22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9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5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4號 109年度訴字第710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判決日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10月20日 109 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4號 109年度訴字第710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確定日 109 年8 月12日 109 年10月20日 110 年2月2日 備 註 ①編號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688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588號) ①編號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22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0,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25,000元 ③有期徒刑3年7月 ①有期徒刑4年8月 ②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0,000元 ③有期徒刑3年8月(4次) ④有期徒刑4年(4次) ⑤有期徒刑3年7月(6次) ⑥有期徒刑1年10月 ①有期徒刑3年7月(11次) ②有期徒刑3年8月(4次) ③有期徒刑3年10月 ④有期徒刑4年(3次,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⑤7月 犯罪日期 ①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3月19日凌晨1時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②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③108年12月12日 ①108年1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②108年1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至108年11月18日凌晨2時22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③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④109年1月8日晚間10時許 ⑤109年1月12日0時1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月20日,應予補充更正) ⑥109年2月8日晚間6時許 ⑦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許 ⑧109年2月22日晚間9時15分許 ⑨108年12月19日晚間8時許 ⑩108年12月20日上午8時40分許 ⑪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 ⑫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 ⑬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 ⑭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 ⑮109年2月18日凌晨2時許 ⑯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56分許 ⑰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 ①107年10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許 ②108年7月6日晚間6時許 ③108年8月初某日 ④108年8月13日 ⑤108年8月14日 ⑥108年8月15日 ⑦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 ⑧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5分許 ⑨108年9月27日上午9時48分許(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⑩108年10月8日上午7時51分許 ⑪108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 ⑫108年11月24日晚間9時53分許 ⑬108年11月26日上午9時51分許 ⑭108年12月16日晚間11時7分許 ⑮108年12月31日晚間10時52分許 ⑯109年1月11日晚間10時42分許 ⑰109年1月18日晚間11時37分許 ⑱108年11月14日晚間11時38分許 ⑲108年11月14日中午11時56分許 ⑳108年11月16日凌晨4時13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47號、第2155號、第4485號、第71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565號、第8097號、109年度偵字第3261號、第3647號、第3775號、第414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3號、第2665號、第3115號、第4547號、第4723號、第4724號、第68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749號、第820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109年度訴字第514號、第540號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 判決日 110 年2 月20日 109 年11月12日 110 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第749號、第820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109年度訴字第514號、第540號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 確定日 110 年3 月26日 110 年3 月26日 110 年6月15日 備 註 ①編號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併科罰金3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96號 ①編號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併科罰金30,000元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93號 ①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40號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2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3日(2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80號、第6596號、第73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判決日 110 年1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確定日 110 年11月30日 備 註 ①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0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