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2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宏筆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筆前因犯竊盜(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更正)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編號8之「確定判決日期」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同一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既經合法提起聲請,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聲請,為免一案兩裁,對於後之聲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法理,以形式裁定終結之。倘為實體裁定,即不合法且不問裁判結果如何,均屬不利於被告。如已確定,應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為駁回之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業經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更字第124號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以113年度聲字第63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下稱前案),雖尚未確定,然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在卷可參。而本件則係於113年9月5日繫屬本院,是以本件為繫屬在後之案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8罪重覆聲請重行定應執行刑,而前案如經本院裁定確定,本件即屬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受刑人顯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可能導致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依前揭最高法院見解,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觀諸本案所聲請合併定應行刑之罪,與前案均為相同之案件,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因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受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聲請另定應執行刑之狀況,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0日 111年12月10日 111年12月2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957號 112年度偵字第957號 112年度偵字第9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18號 日 期 112年7月7日 112年7月7日 112年7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18號 日 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86號 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5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5290號 112年度偵字第5290號 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9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96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42號 日 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1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9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96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342號 日 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5號 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4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8388號等 112年度毒偵字第22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46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號等 日 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46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號等 日 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4月2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76號(尚未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54號(尚未執行) 原聲請書確定判決日期誤載為「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