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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靖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共新臺幣壹萬伍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A02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各別犯意,以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數量及金額,販賣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予張獎乘(3次)、林丞宇(6次)、劉○恩(1次,無證據證明A02知悉劉○恩於案發時係少年)。嗣經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A02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本院卷第57至59、237至240、32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四)及審判

中(本院卷第323頁)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四所示證據在卷可佐,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

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再者,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衡諸第三級毒品量微價高,且為政府查緝之違禁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屬重罪,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此由被告於審理中供稱:附表一編號1至10都有賺一些錢等語(本院卷第56、338頁),可知被告得藉由價差或利差的方式來賺取利潤,顯見被告主觀上有營利意圖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各行為(10行為),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㈡刑罰法律所規定之販賣罪,類皆為⑴意圖營利而販入,⑵意圖

營利而販入並賣出,⑶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⑴、⑵販賣罪之著手,至於⑶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意圖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10罪),時間上明顯可分,各

行為具有獨立性,故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主張被告為成年人,販賣第三

級毒品予證人劉○恩(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屬故意對少年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語,然被告供稱:與證人劉○恩最早是廟會扛轎認識,後面是我之前做人力公司他有來幫忙工作過,就是有講過話這樣而已,沒有看過他穿學校制服,沒有聊天提到他有在讀書,因為來上班就是做工,我不知道他有在讀書,我不知道他未滿18歲等語(本院卷第323、338至339頁),核與證人劉○恩於警詢時證述:我在之前有跟被告一起出過陣頭,我和被告大概1年前左右透過在人力公司工作認識等語(偵卷第70頁)大致相符,且觀對話紀錄,被告與證人劉○恩於購毒當天即112年2月15日21時49分方加為好友,僅有聊到毒品咖啡包之買賣,沒有其他的聊天內容(他卷第119頁),難認被告與證人劉○恩熟識,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實知悉或可得而知證人劉○恩之實際年齡,起訴書尚有誤會,依前說明,本院不採,又起訴書未主張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條第3項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本院依起訴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論罪,無涉變更起訴法條。

㈤刑之減輕: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證據出處詳附表四),應就其所犯各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函詢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有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後,函覆略以:並無因被告供述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語,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5日雲檢亮公113偵續20字第1139021232號函(本院卷第41頁)、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8月20日雲警螺偵字第1130012106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第65至67頁)、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8月26日雲警螺偵字第1130012597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第77至81頁)、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4年1月16日雲警螺偵字第1140000965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第91至93頁)等在卷可稽,被告既無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

⒊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復因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被告為牟不法利益而販賣毒品,所為對於毒品之流通與氾濫影響非輕,且本案被告販賣毒品10次、對象3人(就單一對象之販賣行為高達6次之多),暨被告犯罪當時,未見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加以被告就其所犯之本案犯行,可依前述減刑規定調整其處斷刑之範圍,則相較於其犯罪情節及所造成之危害,當無情輕法重之處,難認即使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而認此部分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減輕。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尚無從憑採。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戕害身心,竟

為牟求私利,無視政府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販賣第三級毒品,有擴散毒品在社會上流通之危險,並令施用者沉迷淪陷,無法自拔,進而戕害施用者之個人身心健康,甚至可能令施用毒品者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式犯罪,行為實屬不該。然念及被告販賣毒品的對象3人、次數10次,犯罪情節相較鉅額毒品買賣或藉販賣毒品牟取暴利之「毒梟或藥頭」尚屬有別。復慮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應有悔意。再酌以被告有竊盜之刑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未臻良好。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狀況、教育程度,提出工作證明書(本院卷第27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而被告所為販賣毒品犯行,係於一段時間內多次為之,犯罪時間不長,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及現行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多依其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復考量本罪法定刑不輕,如對被告定長期之自由刑,會長時間隔離在監,恐怕更不利於其復歸社會,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應無庸定長期自由刑等情,爰就被告所處之宣告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關於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要件者,應優先適用各該條之規定沒收之,且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沒收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至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有特別規定之部分,諸如:犯罪所得之沒收、未扣案之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其追徵價額、犯罪預備之物或欠缺沒收必要等,則應回歸刑法總則之規定: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行動電話(含其內門號不詳之晶片卡1張)1支為供被告販賣毒品聯絡所用之工具,業據警自該扣案手機擷取本案相關對話紀錄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毒品之各次所得詳如附表一「交易數量及金額」欄所載總計新臺幣1萬0,550元,業據其供陳明確(本院卷第338頁),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宏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購買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交易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張獎乘 112年1月28日21時37分許 雲林縣西螺鎮公舘里公舘土地廟 A02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含晶片卡,下稱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1月28日20時5分許與張獎乘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於左列時、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包與張獎乘完成交易。 ①毒品咖啡包2包 ②交易金額100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張獎乘 112年2月11日22時45分許 雲林縣○○鎮○○路00巷0弄0號(理髮店對面) A02以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2月11日22時12分許與張獎乘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於左列時、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與張獎乘完成交易。 ①毒品咖啡包1包 ②交易金額50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 張獎乘 112年2月15日20時26分許 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工專門市前) A02以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2月15日19時59分許與張獎乘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於左列時、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包與張獎乘完成交易。 ①毒品咖啡包2包 ②交易金額90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 劉○恩 112年2月15日23時許 雲林縣虎尾鎮西安里中正路310巷口 A02以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2月15日21時48分許與劉○恩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於左列時、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包與劉○恩完成交易。 ①毒品咖啡包1包 ②交易金額40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5 林丞宇 112年1月29日1時許 雲林縣西螺鎮公舘里附近 A02以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1月28日22時57分許與林丞宇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於左列時、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包與林丞宇完成交易。 ①毒品咖啡包2包 ②交易金額100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6 林丞宇 112年2月3日1時許 雲林縣西螺鎮公舘里附近 A02以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2月2日20時54分許與林丞宇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以支付現金1000元、賒欠350元之方式,於左列時、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3包與林丞宇完成交易,林丞宇並有補足賒欠之350元。 ①毒品咖啡包3包 ②交易金額135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7 林丞宇 112年2月8日1時許 雲林縣西螺鎮公舘里附近 A02以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2月8日0時8分許與林丞宇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於左列時、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3包與林丞宇完成交易。 ①毒品咖啡包3包 ②交易金額135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8 林丞宇 112年2月12日14時許 雲林縣斗六市某處 A02以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2月12日12時1分許與林丞宇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販賣林丞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林丞宇先賒帳,林丞宇於112年2月15日19時24分許,以其女友鍾千惠所有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300元至A02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毒咖啡包3包 ②交易金額130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 林丞宇 112年2月18日23時許 雲林縣○○鎮○○○路00號(愛情海汽車旅館前) A02以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2月18日18時32分許與林丞宇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於左列時、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3包與林丞宇完成交易。 ①毒品咖啡包3包 ②交易金額135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 林丞宇 112年3月15日1時30分許 雲林縣西螺鎮公舘里附近 A02以本案行動電話於112年3月15日1時17分許與林丞宇聯絡毒品買賣事宜後(聯絡內容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於左列時、地,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4包與林丞宇完成交易。 ①毒品咖啡包4包 ②交易金額1400元(有收到)。 A02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智慧型手機 1支(含晶片卡1張)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2 咖啡包(殘渣袋) 10包 被告供稱:是自己施用的,與販賣毒品無關(本院卷第335頁)附表三:

編號 時間 WeChat對話紀錄內容 備註 1-1 112年1月28日 20:05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1頁;他卷第125頁 A :在嗎(20:05) B :在 B :問題你可能要自己來 A :幾點方便 B :要來說一下就好 B :不要太晚 A :收到(20:16) A :剪完頭髮去 1-2 112年1月28日 20:16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1頁;他卷第125頁 B :我還沒剪(20:16) B :78 B :等等幫我買兩罐麥紅 一包七星硬 來我在給你錢 來找我戴口罩! B :我感冒有點嚴重 A :一起去? A :你順便帶 A :2 A :要嗎 A :好(emojo貼圖1張) 1-3 112年1月28日 20:34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1頁;他卷第127頁 A :要過去了(20:34) B :帶2 B :? B :你來再說 A :對 B :你來再說好了 A :東西在你那了嗎 B :我要先收錢 B :現在不能差 1-4 112年1月28日 20:34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他卷第127頁 B :去一分鐘就好了 B :看怎樣跟我說(21:37) B :起床了嗎(1月29日9:17) A :還不錯,但是退了會想睡(1月29日10:46) B :那就好,你在元長喔 A :沒 土庫 B :檳榔攤喔 2-1 112年2月11日 22:12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2頁;他卷第129頁 A :在?(22:12) B :在 A :$? B :5 B :要嗎(22:22) A :可送? B :土庫? A :現在在虎尾 B :幾個 2-2 112年2月11日 22:22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2頁;他卷第131頁 A :剪頭髮(22:22) A :1 B :有點麻煩 B :坪他們不要嗎 A :沒… B :你自己一個喔 A :嗯啊 B :好 B :等我 B :對了 2-3 112年2月11日 22:22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2頁;他卷第131頁 B :你有三百嗎(22:22) A :沒了…(22:25) B :慘 B :(傳送對話截圖1張) A :我明天出門要用到錢 B :我在等他… A :。。。 2-4 112年2月11日 22:25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3頁;他卷第131頁 A :你先來(22:25) B :好 B :有點沒辦法 B :你來我家 A :。。。 B :剛回來試而已 B :阿米多佛 A :。。。 B :有辦法嗎(下午10:28) 2-5 112年2月11日 22:28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3頁;他卷第131頁 A :困難(22:28) A :我有載別人 B :好吧等我一下下 B :誰 A :(傳送emojo貼圖2張) B :載小姐喔 A :不是啦 A :而且我騎別人的車 B :好啦 2-6 112年2月11日 22:35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3頁;他卷第133頁 A :出門沒(22:35) B :你在哪一間 B :出門 A :一樣 A :好友隔壁 B :你去統領 A :我在剪頭髮 A :等等要換我了(emojo貼圖1張) 2-7 112年2月11日 22:41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3頁;他卷第133頁 【112年2月11日】 B :…(22:41) B :出來(22:48) A :等一下 B :趕時間 B :快點 A :我在剪了(emojo貼圖1張) B :坪 【112年2月12日】 B :試完跟我說好不好(00:45) 2-8 112年2月12日 5:01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3頁;他卷第133頁 【112年2月12日】 B :如何(5:01) A :好久沒有一半就在著了…(5:07) B :喜歡就好 3-1 112年2月15日 17:00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他卷第135頁 A :?, B :通話時間02:18 A :我朋友問說晚點看能不能送(17:09) B :送哪(17:31) B :對方已拒絕電話符號(19:33) B :有要? 3-2 112年2月15日 19:59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4頁;他卷第137頁 A :2(19:59) A :送虎尾 A :7-11工專門市 B :虎尾等我 B :我問一下 A :多少 B :900 A :你到了密我(20:00) 3-3 112年2月15日 20:00 A :乘(即張獎乘) B :A02 出處:偵卷第24頁;他卷第137頁 B :靠背不一定是我(20:00) A :就不是我要的… A :反正到了你再跟我說 A :我再聯絡那個人 B :好 等我 A :(傳送對話截圖1張)(20:26) B :我知道了 4-1 112年2月15日 21:48 A :劉恩(即劉○恩) B :A02 出處:偵卷第20頁;他卷第119頁 【112年2月15日】 A :我是劉恩(21:48) B :(傳送emojo貼圖2張) A :(傳送emojo貼圖2張) 【112年2月16日】 B :昨天感覺還好嗎(15:00) A :耳朵很熱(15:01) A :然後一直打哈欠可是睡不著 4-2 112年2月16日 15:01 A :劉恩(即劉○恩) B :A02 出處:偵卷第20頁;他卷第119頁 A :然後頭很脹(15:01) B :效果呢 A :效果很好 A :而且聽抒情 B :嘿 A :腳也是抖到那邊去 A :滑手機很執著 B :喜歡就好 B :明天看怎樣 我有再跟你們說(15:08) 4-3 112年2月16日 15:01 A :劉恩(即劉○恩) B :A02 出處:偵卷第20頁;他卷第119頁 【112年2月16日】 A :腳也是抖到那邊去 A :滑手機很執著 B :喜歡就好 B :明天看怎樣 我有再跟你們說(15:08) A :沒問題(emojo貼圖1張) 5-1 112年1月28日 21:39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6頁;他卷第149頁 【112年1月28日】 B :感覺可以嗎(21:38) A :很好(emoji貼圖1張) B :那就好(21:39) A :可是價格真的很硬(emoji貼圖1張) B :沒辦法剛過完年(emoji貼圖1張) A :我知道 5-2 112年1月28日 21:39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6頁;他卷第149、151頁 【112年1月28日】 B :真假 A :聽說隨便放都6… B :誇張… A :真的…我剛剛拿給我朋友不一樣的有聽說要降一點 B :降多少 A :還不知道 等他確定 B :沒關係啦到時候就會知道了(22:57) 6-1 112年2月2日 20:5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6頁;他卷第151頁 【112年2月2日】 A :你明天有上班嗎(20:50) B :(傳送「有」之emoji貼圖1張) B :怎麼了 A :幾點下班 A :需要(9之emoji貼圖1張) B :明天嘛 A :對啊 不然今天沒空 6-2 112年2月2日 20:50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6頁;他卷第151頁 B :要幾(20:50) B :我等等順便拿 A :虎尾的還是(emoji貼圖1張)的 B :(傳送emoji貼圖1張) B :還不錯 A :(emoji貼圖1張)的就只能(2之emoji貼圖1張)不然我是比較想要(emoji貼圖1張)的(emoji貼圖1張) B :這樣 算你45好嗎 A :我身上沒有這麼多(emoji貼圖1張) B :沒關係沒關係 現在開始算你45 6-3 112年2月2日 20:50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6頁;他卷第151頁 B :真的不能低了(20:50) A :這樣我可以先(3之emoji貼圖1張)然後明天先給1000(5之emoji貼圖1張)號補上350 A :看這樣能不能(20:54) A :不會延 B :好 A :我是差在35而已不然我不想這樣(emoji貼圖1張) B :你等我一下下 B :好我等等去拿 6-4 112年2月2日 20:5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7頁;他卷第151頁 A :蛤(emoji貼圖1張)(20:54) B :明天給一千 B :5號再補就好 A :你明天再拿也沒差啦 我沒有急想說先跟你說一下這樣 A :這樣一樣1350還是照算 怕你難做人 B :我是怕(emoji貼圖1張)不在 B :他最近工作很多 A :那這樣好 你不要口渴就好(emoji貼圖3張) 6-5 112年2月2日 20:5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7頁;他卷第153頁 B :如果我喝掉我也有辦法生給你(emoji貼圖1張)(20:54) A :不要生爛的給我就好了(emoji貼圖1張)(20:59) B :不會啦(emoji貼圖1張) A :然後你帳號也要給我 到時候我怕我不知道會不會忙 先存著 時間到我下班的時候就回你了 B :靠邀我卡片在別人那邊… B :不然我在過去給你拿 A :沒差啦 我拿給你也是可以 B :好啊好啊 6-6 112年2月2日 20:59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7頁;他卷第153頁 A :我想說也要跟你說一下這樣(20:59) B :歐給(emoji貼圖1張) B :對了 B :虎尾上次拿的菸好嘛 A :我很想再處理啊 A :身上不夠(emoji貼圖1張) B :你有喜歡是嗎 A :嗯啊(21:03) B :了解 7-1 112年2月7日 19:1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7頁 A :兄弟在嗎(19:14) B :在水林 A :什麼時候回來 B :11點多了 A :沒關係 A :需要(9之emoji貼圖1張) B :上次那個懷舊如何 A :可以 B :了解 7-2 112年2月7日 19:1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7頁 A :我是想說就不用跑到(emoji貼圖1張)了(19:14) A :直接找(emoji貼圖1張) B :那那那我回去跟你說 B :45就好 A :我要(1之emoji貼圖1張)、(2之emoji貼圖1張)個而已 B :了解(19:17) A :你到了再跟我說一下 B :好 A :我是比較怕(emoji貼圖1張)睡著(emoji貼圖1張) 7-3 112年2月7日 19:17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8頁 【112年2月7日】 A :兄弟 更正一下 (3之emoji貼圖1張)現處理不拖(19:17) B :(傳送「可」之emoji貼圖1張)(19:23) A :我大概幾點出發(21:56) B :我要回去了(23:53) B :兄弟在嗎 B :(已取消電話) 【112年2月8日】 A :(林丞宇撥打WeChat電話與A02語音通話52秒)(00:08) 7-4 112年2月8日 00:08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8頁 B :過去我家(00:08) A :我快到了 B :等我 A :好 A :我到了(00:33) B :等我(00:34) A :你大概多久 B :10分鐘 7-5 112年2月8日 00:3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8頁 A :好(00:34) A :你到哪裡了(emoji貼圖1張)(00:47) B :有點嚴重 B :快到了 A :嚴重…? B :我哥沒接 我要去他家 B :在我家附近 A :靠北(emoji貼圖1張) B :等我快到了 7-6 112年2月8日 2:3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他卷第155頁 A :你有喝嗎(2:26) B :有 A :有感嗎? B :你喝完了嗎?(5:59) 8-1 112年2月12日 12:01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8頁 A :好我要去跟你說(12:01) B :因為要是去我家 你可能還要等(emoji貼圖1張) A :還是看你中午要不要先回去拿 我下午過去找你這樣 A :看你 B :幾 B :我等等回去拿 A :(3之emoji貼圖1張) B :好 8-2 112年2月12日 12:01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8頁 A :我用回的喔(12:01) A :歐給嗎 B :還是禮拜三一起給 B :收13就好 A :禮拜三再回給你這樣嗎 B :對啊 我是禮拜五要給人 A :我沒問題(12:04) B :好哩 如果到時候在忙直接去我機車拿 8-3 112年2月12日 12:0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8頁 A :好 我會打給你(12:04) B :之前你給我紅牛 這次我給你白象(emoji貼圖1張)(12:29) B :(傳送照片1張) A :不知道之後會不會有黑龍(emoji貼圖1張) A :記得收回(emoji貼圖1張) B :無法收回… 8-4 112年2月12日 12:0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他卷第159頁 A :沒事那是益生菌 B :霆之前有小熊維尼 A :我白的就好了,我不敢史迪說 A :我知道 A :那個很好 B :這次我有史迪奇 8-5 112年2月12日 12:32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他卷第159頁 B :你慢慢出門 B :我先出門 A :你家嗎 B :快到我家說一下 B :對 A :好 8-6 112年2月15日 18:54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9頁 B :還是妳能先匯(18:54) B :(傳送金融卡背面,有帳戶號碼之照片1張) A :我可以匯 B :你先匯一下好了(18:57) A :我7.30匯可以嗎 我吃個飯… A :我在吃了 8-7 112年2月15日 18:57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9頁 B :好(18:57) A :拍謝嘿 B :好 A :(傳送網路銀行匯款頁面截圖1張)(19:22) A :帳號對齁 你對一下 B :01不用嗎 我不知道 A :不用 8-8 112年2月15日 19:22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9頁 A :那個不一樣吧…(19:22) B :好 B :13 A :我知道 A :(傳送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張)(19:26) A :過去了 B :那匯好 我去一下西螺 我馬上去虎尾 8-9 112年2月15日 19:26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9頁 B :等我(19:26) A :等你…? B :8點那邊方便嗎 B :我要跟我朋友聯絡啊 他在馬光 B :我怕他喝下去… A :我沒有要啦(emoji貼圖1張)身上不夠了 不然可以回嗎哈哈哈哈(emoji貼圖1張) B :靠邀我跟他說了诶… A :靠北(emoji貼圖1張) A :ㄘㄨㄚˋ塞 9-1 112年2月18日 18:32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80頁 B :有要嘛 我有拿了(18:32) A :要 B :晚點來 B :7點那邊 A :好 B :如果7點到了 我還沒在家等我一下(18:52) A :好 我如果會忙的話就11.那邊到哦 我不會不到(19:09) 9-2 112年2月18日 19:09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80頁 B :好 要來跟我說(19:09) B :要來西螺找我拿(22:10) A :11.那邊呢(22:15) B :一樣 A :西螺哪 B :愛琴海 A :好(22:20) 9-3 112年2月18日 22:20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80頁 B :你有認識單身的女生嗎…(22:20) A :…哪有可能(emoji貼圖1張)(22:30) B :好難過 A :三小…(22:38) B :在汽旅 A :你還在?(23:04) A :你幹嘛跑去那邊 10-1 112年3月15日 1:11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偵卷第75頁;他卷第159頁 【112年3月15日】 B :我朋友剩6一人一半或你4要嗎(1:11) B :我到家了 我留4給你(1:17) 10-2 112年3月15日 1:11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他卷第159頁 A :好 A :等等找我400(1:22) B :我身上沒有 B :你換一下 A :好 B :拍謝 B :等等到了問你一件事(1:42) 10-3 112年3月15日 1:49 A :国(即林丞宇) B :A02 出處:他卷第159頁 A :到(1:49) B :好 B :熄火 B :昨天感覺如何(18:30) A :都還沒試 A :沒意外今天會用 B :我這還有一個 B :只是白色的附表四:

證據出處 一、人證部分: ㈠證人張獎乘112年10月2日警詢筆錄(偵卷第59至68頁) ㈡證人張獎乘112年10月2日偵訊筆錄暨證人結文(偵卷第189至193、195頁) ㈢證人劉○恩112年10月2日警詢筆錄(偵卷第45至51頁) ㈣證人劉○恩112年10月2日偵訊筆錄暨證人結文(偵卷第159至161、163頁) ㈤證人林丞宇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卷第73至85頁) ㈥證人林丞宇113年2月23日偵訊筆錄暨證人結文(偵續卷第21至26、27頁) 二、書證部分: ㈠被告與證人林丞宇間之對話紀錄1份(偵卷第75至80頁、他卷第147至159頁) ㈡證人林丞宇女友鍾千惠所申設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85至89頁) 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12年聲搜字第125號)1份(他卷第29頁) ㈣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卷第31至34、35、36頁) ㈤搜索照片2張(他卷第41頁) 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666號鑑驗書1份(他卷第37至38頁) ㈦被告與對於證人劉○恩間之對話紀錄1份(他卷第119頁、偵卷第47頁) ㈧被告與證人張獎乘間之對話紀錄1份(他卷第125至139頁、偵卷第61至64頁) 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卷第113頁) ㈩數位證物搜索及勘察採證同意書(偵卷第115頁) 勘察採證同意書(偵卷第117頁)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偵辦陳○諺等人涉嫌毒品案偵查報告書2份(他卷第7至25、169至185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電話查詢系統申請單3份(他卷第189、191、193頁) 被告等人電話基資(他卷第195至196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7份(他卷第197至200、201至212、213至214、215至219、221至222、223至225、227至228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5日雲檢亮公113偵續20字第1139021232號函(本院卷第4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1日儲字第1130044121號函暨函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卷第43至45頁)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8月20日雲警螺偵字第1130012106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第65至67頁)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9月10日雲警螺偵字第1130014378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第69至71頁)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8月26日雲警螺偵字第1130012597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第77至81頁)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4年1月16日雲警螺偵字第1140000965號函暨職務報告(本院卷第91至93頁)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A02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他卷第49至60、61至65、67至71、73至77頁) ㈡被告A02112年10月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第15至37頁) ㈢被告A02112年10月2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61至267頁) ㈣被告A02113年3月20日偵訊筆錄(偵續卷第33至37頁) ㈤被告A02113年8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9至61頁) ㈥被告A02114年8月25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83至186頁) ㈦被告A02114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33至242頁) ㈧被告A02114年12月23日訊問程序筆錄(本院卷275至278頁) ㈨被告A02115年2月11日審理程序筆錄(本院卷321至343頁)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