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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炳煌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被 告 余宗智

何東歷

劉立彬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60、6640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變更為民國115年5月29日14時9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意旨)。

二、本案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本案尚有量刑事項待確認,為兼顧當事人、告訴人權益及妥適判決,考量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爰裁定變更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