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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震浩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10月29日上午9時18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審理後,原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13分宣判,但因公訴意旨所主張被告之犯罪行為時點距今已久,又本案涉及資訊科技領域之駭客攻擊新興犯罪,案情複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且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