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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恕榕輔 佐 人 王詩涵 (年籍及地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法扶律師)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恕榕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撤銷羈押,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6月。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同法第121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被告許恕榕前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坦承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犯行,並有清楚證述,2位被害人相驗結果,及扣案的兇器剪刀等可以佐證,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在案發之後,不僅將被害人的遺體從客廳移到房間,還有清理地板的血跡,之後就獨自步行離開現場,警方先後兩次在快速道路上,以及自強大橋上尋獲被告,又參以殺人是重罪,依照人性趨吉避凶,以及被告在案發後清理現場,又逃離現場的情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一再指稱自己殺人的原因是因為魔教總教主、神靈與被告的對話,認為媽媽、姐姐,甚至妹妹等人,都會被邪靈附身而必須殺掉,本案被告先前就已經有多年的精神疾病紀錄,並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在經過醫院精神鑑定之後,認為被告無病識感、服藥不規律,也會自行降低藥量,家庭未來的支持系統也會變差,建議要接受長期穩定的住院治療,被告自己警詢中也講到原本按照他的計劃,也要將妹妹熟睡後一起殺掉,由此可見,被告的精神疾病確實會讓被告反覆再傷害、殺人的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殺人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被告的行為剝奪了同住家人兩條的生命,所生的危害鉅大,為確保被告將來本案的審理及執行,也避免再有其他被害人被害,經比例原則衡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日予以羈押;復經本院訊問後,先後裁定自113年2月2日(第1次)、113年4月2日(第2次)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如果鈞院審酌被告精神狀況有需要另為暫行安置,檢察官予以尊重等語(本院卷第108頁)。被告、輔佐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

被告精神狀況尚未穩定,另被告罹患乳癌,需定期為醫療救治,考量上開情形,可以就被告先暫行安置等語(本院卷第108頁)。被害人家屬許絲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稱:被告是真的有精神疾病,已經30幾年,現在乳癌愈來愈嚴重,希望可以讓她暫行安置等語(本院卷第108頁)。而本院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其所涉上開犯罪之嫌疑重大,經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該院綜合被告之個人史、精神疾病史等,鑑定結果認被告有「情感型思覺失調症」,其為本案行為時,因情感型思覺失調症此精神障礙急性發作,出現精神病症,即聽幻覺與被害妄想,並且在上述精神病症之直接影響下,使得被告辨視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視而行為之能力,皆達顯著降低之程度,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95至207頁),有事實足認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是依被告目前病情、配合治療程度、本案犯罪情節、家庭照護等因素綜合觀之,為避免被告未受適當且持續性之精神專業治療,導致其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堪認應具有緊急必要。

四、綜上,本院審酌被告目前病情、配合治療程度、本案犯罪情節、社會安全防護及上開專業意見,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量,且考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上開意見後,認為以6個月為期間對被告施以暫行安置有其緊急必要性,對其人身拘束應合乎比例原則,又本案既已裁定暫行安置,應認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113年5月22日起撤銷羈押,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期間為6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殺害尊親屬等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