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即趙子賢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朱建菱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