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吳國保(即吳進吉之承受訴訟人)
莊秋盆(即吳進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張銘豪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銘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112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